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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6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О七號

聲 請 人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傳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聲請發還證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九號甲○○詐欺案件,聲請人前呈繳⑴八仙樂園兩區聯合併票全票七十七張、⑵八仙樂園兩區聯合併票半票四十八張,請准予發還為禱云云。

二、經查,前開八仙樂園門票一百二十五張乃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持搜索票前往被告甲○○位於桃園市○○路○○○號住所查扣之物,屬依法查扣之扣押物,並非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而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一八九號甲○○詐欺等案件,因被告甲○○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提起上訴,依法尚未確定,縱聲請人對被告甲○○就該些門票有民事返還請求權,然未經法院判決被告甲○○應將該些門票返還聲請人確定前,實無從認定該些門票屬聲請人所有,本院自無從憑以發還,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春 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世 亨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證物
裁判日期:20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