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六月又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一四五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卅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