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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7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妨害風化、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一四三九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十月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