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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遺棄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一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曾 正 耀法 官 李 桂 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麗 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裁判日期:200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