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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一月十二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二一六九八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廿一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范 清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立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