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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481 號刑事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一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受刑人因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廿四日以法九0矯字第0二一九四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