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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4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二一九四四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裁判日期:20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