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以法九0矯字第0二六一六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