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