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