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三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公訴人指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毫無卸責脫罪狡辯之詞,並對其因年輕識淺、誤蹈法網之行為深感悔悟,且配合審理,態度良好。為免家中雙親為聲請人身繫囹圄而鎮日操煩,是聲請人羈押原因應已不存在,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之羈押原因尚存,犯罪事實仍待查明,並經本院裁定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是本件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范明達法 官 胡芷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