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盜匪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十一年六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九九七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孟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