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後,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九九八一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