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37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二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三九九七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