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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9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免除保安處分執行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竊盜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民國八十九年度執更字第三六四號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業經本署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一年十一月在案。茲據該監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經核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法務部函等各一份附卷可稽,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惟不得免除其刑之執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孟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