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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原名黃

甲○○共 同選任辯護人 曾丁壽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文琪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