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原名黃 甲○○共 同選任辯護人 曾丁壽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文琪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