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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5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共同以收受贓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二所示等物沒收。

丁○○共同以收受贓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二所示等物沒收。

事 實

一、丙○○(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因贓物罪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確定,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丁○○與乙○○(已審結)、甲○○(另行審結),四人為生計而共同基於以收受失竊贓車再加以拆解販賣汽車零件為業之犯意,由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承租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苦聆林一號之倉庫為汽車解體工廠並提供拆解汽車之工具,丁○○則負責於不詳地點收受不詳人氏於台北縣市所竊取之贓車,再開至前揭承租地點後,轉告丙○○由丙○○通知乙○○、甲○○至前揭倉庫負責拆解車輛,取出有用零件販售,共計收受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車輛。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贓車及拆解工具一批及運送贓物之自小貨車一部。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移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理 由

一、右開事實,訊據被告丙○○、丁○○坦承不諱,核與共犯甲○○、乙○○之供述相符,並有附表一、二所示等拆解汽車工具、監視器材及運送贓物之自小貨車一輛扣案可佐。又附表一所示車輛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所失竊之車輛,業據該等被害人供述明確,復有該等被害人出具之贓物領據附卷可稽,是被告二人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之常業贓物罪,其等就上開犯行與甲○○、乙○○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又被告丙○○曾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執行紀錄,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二人以犯贓物罪為常業,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又附表二所示拆解工具係被告丙○○所有,自小貨車係被告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月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 表 一┌───────────┬────────────────────┐│ 被 害 人 │ 車 號 │├───────────┼────────────────────┤│ 林 信 隆 │ Z3〡9770號 │├───────────┼────────────────────┤│ 葉 清 拋 │ HU〡1762號 │├───────────┼────────────────────┤│ 林 永 慶 │ DH〡6285號 │├───────────┼────────────────────┤│ 唐 輝 霖 │ UX〡5778號 │├───────────┼────────────────────┤│ 沈 政 信 │ CW〡8586號 │├───────────┼────────────────────┤│ 黃 志 鵬 │ HL〡3257號 │├───────────┼────────────────────┤│ 楊 培 成 │ S9〡5366號 │└───────────┴────────────────────┘

附 表 二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在龜山鄉公西村苦聆林一號查扣之物件┌────────────────────────────────┐│自小貨車(車號00〡0039)壹輛、乙炔一瓶、馬架四支、油壓起重││器一架、臂力剪一支、引擎呆一支、柴刀一支、T型角鑽十支、活動板手││一支、板手十三支、六角鎖四支、鉗子三把、拔釘器一支、一字起子一支││、大型剪二支、汽車千斤頂一個、拆卸螺帽十個、板手一支 │└────────────────────────────────┘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0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