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訴字第15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宗龍
吳瓏山原名吳榮松.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律師被 告 吳榮輝
陳奕森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被 告 張 捷
樓26室洪振寬周秋娥吳信雄(已歿)何阿美駱廖松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律師被 告 莊坤霖(已歿)
0號黃俊傑陳鈺潔(原名陳雪絨)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律師被 告 高炳瀛
謝坤獻余聖翔林權中
1號林王惠子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律師被 告 劉柄辰
蔡佳蓁翁水發(原名翁永昇)秦宥閎(原名秦正良)李儒滋劉竹根(已歿)李水盛許美珠
號2樓紀旭修陳善龍
1號5樓謝明城鄭永明程長龍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古宏彬律師
賴見強律師張元宵律師被 告 黃華生
巷1弄22號3樓樓之3蘇婉庭(原名蘇貴瑛)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謝玉玲律師
林辰彥律師林傳哲律師被 告 余介凡
柯進樹李嘉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8094號、88年度偵字第1891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639號、89年度偵字第664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宗龍、吳瓏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各處有期徒刑叁年。
陳奕森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黃華生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蘇婉庭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善龍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林權中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秦宥閎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鈺潔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謝明城、柯進樹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翁水發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蔡佳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劉柄辰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吳榮輝、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黃俊傑、高炳瀛、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李儒滋、鄭永明、程長龍、余介凡、李嘉星、洪振寬、張捷均無罪。
吳信雄、劉竹根、莊坤霖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吳宗龍談為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吳瓏山(原名吳榮松)為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周秋娥)、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吳信雄,已歿)、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何阿美)、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駱廖松)、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莊坤霖,已歿)、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黃俊傑)之實際負責人;徐金浩、李承杰(2人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徐金浩部分業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535號判決確定,李承杰部分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確定)為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竹根,已歿)、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鄭曉瑞,經本院通緝中)之實際負責人;許美珠為⑪彰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紀旭修為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鈺潔(原名陳雪絨)為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翁水發(原名翁永昇)為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陳善龍為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李泰山(未據起訴)為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謝政方,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之實際負責人;秦宥閎(原名秦正良)為⑱澔軒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李水盛為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鍾汎鴻(原名鍾振榮,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為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郭建議為㉑中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謝明城為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鄭永明)之實際負責人;梁桂蘭(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為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楊玉梅(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為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子明(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為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蕭聿辰(原名蕭曜輝,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為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權中為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高炳瀛)、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謝坤獻)、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余聖翔)、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柄辰)、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林王惠子);蔡佳蓁為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朱志輝(經本院通緝中)為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洪振寬)之實際負責人;陳奕森為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張捷)之實際負責人;鄭淙琤(未據起訴)為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程長龍)之實際負責人(上開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設立及異動日期、營業地址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前揭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二、吳瓏山原為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於民國81年間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之薪資,委請友人周秋娥擔任該公司負責人;並以其弟吳信雄之名,登記為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又以每月30,000元之薪資,委請友人何阿美擔任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駱廖松原為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吳瓏山便投資入主經營該公司;吳瓏山復以不詳之代價,由莊坤霖擔任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再以每月40,000元之薪資委由原在吳瓏山與不知情之兄長吳榮輝共同經營之榮泰電業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黃俊傑擔任⑧豪有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渠等公司之實際營運則皆由吳瓏山負責。吳瓏山之外甥吳宗龍曾在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任職,其後分別成立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該等負責人。吳瓏山、吳宗龍均屬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各總攬上開公司各項事務,並為從事於業務之人。嗣於85年底,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恰因吳宗龍認識一名在馬來西亞製造IC電子產品之臺商林全,遂與其商談合作事宜,由吳宗龍開立10,000,000元之本票供作貨物之擔保交付林全,林全將該公司所產製原欲由新加坡出口至香港,再由香港轉銷至大陸之IC電子產品先供吳宗龍使用,由其設計一套假進出口買賣之交易流程。吳宗龍與吳瓏山、黃華生利用以假進口向金融機構申辦遠期信用狀而由配合之境外出口商押匯,再以假出口方式取得前揭貨款回流臺灣及虛增所營之該等公司銷售額俾金融機構增加該等公司授信額度,竟共同基於方式押匯取得該等貨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吳瓏山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在香港設立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CITIGAINPROFITSLIMITE D)及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ADVANCE PLANINVESTMENT LIMI TED)等兩家香港公司,再由吳宗龍赴香港,將上開公司營業處所設置在香港九龍彌敦道688號旺角中心8樓810室,而由吳瓏山之女婿黃華生擔任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隨後,先以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或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向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進口上開借用之IC電子產品,而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或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分別向臺灣開狀銀行申請為期180天之遠期信用狀,供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向當地押匯銀行辦理押匯,俟由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將同批借用之IC電子產品出口給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上開押匯之款項即由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交付與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作為假進出口買賣之交易模式,藉此取得金融機構之資金融通。另吳宗龍、吳瓏山等人再陸續加入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配合,相互連續開立品名為IC電子產品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渠等為出賣人,上開香港公司其中一公司為買受人,將IC電子商品出口至香港,再由上開香港其中一公司為出賣人將更換外包裝之電子產品賣回臺彎上開吳宗龍、吳瓏山所營之上開公司其中一公司,相互循環交易,而為配合此一不實之進出口交易,更在香港倉庫均保有20箱左右之廢電子產品以應不時之需,吳宗龍、吳瓏山等人以此交易頻繁之假象提高上開公司之營業額。
三、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均既以銅線為本業,為維持原營業項目銅線之交易實績,取得金融機構認渠等仍有從事銅線之信任,願給與資金融通,仍利用早已銷售完畢之帳面庫存之銅,而加入國內相關公司配合互開不實發票,故增加品名為銅線之交易標的。吳瓏山、吳宗龍等人為如上述虛假交易及互開不實發票之型態,若固定於此等公司間,易招稅捐稽徵機關或往來金融機構起疑,為掩飾上開不實之買賣,於86年間起,吳宗龍聽從所營公司之會計師駱茂盛(未據起訴)建議,與願加入此虛假進銷交易買賣提高公司營業額兼或俾其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之公司合作,以展延交易流程。由吳宗龍、吳瓏山等人邀集與之亦具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兼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之林權中、李泰山(未據起訴)、徐金浩、李承杰、陳善龍等人,再由吳瓏山自不詳管道引薦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加入;李泰山除加入自己所實際經營之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外,並引薦有意願為虛開不實進、銷項發票之陳鈺潔所營之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李水盛所營之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郭建議所營之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鍾汎鴻所營之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謝明城所營之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經營之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楊玉梅所營之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秦宥閎所營之⑱澔軒有限公司、梁桂蘭所營之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並由該公司之員工柯進樹負責與李泰山聯繫有關發票之事宜;另林權中則加入其所實際經營之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陳善龍除加入自己所營之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外,並引薦許美珠所營之⑪彰誠有限公司、紀旭修所營之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徐金浩、李承杰則將渠等所實際經營之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入配合辦理,由吳宗龍統籌負責規劃、分配上開公司彼等每月交易額,相互虛開不實、品名為「IC」或「銅線」之統一發票,並將上開明細表分別交由李泰山、林權中、陳善龍等人負責安排、聯繫渠等所實際經營或引薦之公司發票之開立與取得來源,其中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許素枝(未據起訴)負責該公司發票之開立事宜、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之李鐵松、李天佑(2人未據起訴)負責該公司發票之開立及取得,其餘公司則交由不知情之主辦會計人員配合連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藉此相互間循環交易,虛增彼等公司業績。前述各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於取得或開立不實進、銷項發票後,復皆依各該公司既有會計流程,陸續將不實進、銷貨金額記入各該公司相關帳冊,藉此美化各該公司帳面數字。另吳瓏山等人又明知其所營之③隆益電業有限公司與④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無實際銅線交易,竟虛列一傑電業有限公司為中間過水公司,黃國華所營之一傑電業有限公司配合開立中間過水所須之統一發票與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中賺取每公斤1元之差額利潤,並由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連續開立不實銷售額共計4,703,040 元之統一發票與一傑電業有限公司,一傑電業有限公司同時製作貨款4,938,19
2 元之匯款紀錄給付與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藉此假交易,因給付貨款之需,向臺灣省合作金庫銀行(現為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六合支庫詐貸額度4,999,919 元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而劉柄辰、翁水發均為成年人,依其等以成年之社會經驗,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填載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兼或向金融機構詐領貸款之情,自應有所認識,竟仍分別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兼或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之幫助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日,劉柄辰交付其身分證明文件與蔣敏輝、翁水發將其身分證明文件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仔」之成年人,協助林權中等人擔任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助成渠等遂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虛開進、銷項金額及對象等,詳如附表二之30、15所示),並使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得以向附表五所示之金融機構詐領貸款融通。
四、於後,吳宗龍明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外銷貨物。」者可獲稅捐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之規定,遂與吳瓏山、會計師駱茂盛等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退稅款,亦具有概括犯意聯絡,由會計師駱茂盛填寫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及檢附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等資料,以銷貨與香港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或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之外銷貨物營業稅應為零稅率為由,再分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退稅,施此詐術致使不知情之稅務承辦人員及各級審核主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上開公司向海關申報之虛偽不實出口報單資料後,誤信上開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之退稅公庫支票與各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再由各該公司登記負責人悉數交由吳宗龍、吳瓏山使用該等退稅款。
五、其次,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等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經由上開方式虛增營業額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吳瓏山負責與金融機構接洽融資貸款事宜,並由黃華生帶領各往來金融機構之承辦人員至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設在桃園縣楊梅鎮(現升格為楊梅市)北高山頂5鄰216之7號工廠參觀,並通知上揭公司不知情之登記負責人在場陪同,由黃華生向各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說明各家營業狀況,再持內容登記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並以不實帳載資料為據,編製不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虛造各該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此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連同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持向如附表五所示之各金融機構詐取融資貸款(犯罪流程詳圖一)。
六、朱志輝乃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將實際經營之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工廠業務交由洪振寬負責管理,並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嗣於86年間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其乃委請擅長信用狀押匯業務之陳奕森擔任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國外部經理。陳奕森為使朱志輝得以順利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以供公司資金周轉,即與朱志輝、蘇婉庭、莊淑桂(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財物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奕森策劃以「假出口,真押匯」方式,利用L/C押匯擴張信用,以獲得公司營運所須周轉金,為此陳奕森委由香港友人在香港設立長星國際有限公司(英文名稱CHARTERAT INTERNATIONA
L LIMITED)、LUCKY WEALTH二家公司,並承租倉庫供貨物存放使用,再分別以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個人實際經營之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為出賣人,以低價高報方式將掃瞄器等電子產品由臺灣運至香港,以此方式製造不實外銷假象,後由朱志輝持不知情之香港開狀銀行所開立之信用狀向如附表五所示之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等金融機構辦理信用狀押匯貸款,使不知情之該等金融機構,不知係假出口真押匯而將款項貸與朱志輝所經營之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志輝、陳奕森等人因見以上開假出口真押匯方式製造不實外銷假象將導致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過高,造成形式上必須繳交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故須有與銷項金額相對應之進項。渠等復與吳宗龍、吳瓏山等人合作,明知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與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另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又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與⑱澔軒有限公司、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間無買賣交易行為,由吳宗龍依陳奕森所指定之品名分別為「IC」、「CONNET」、「CABLE」、「PVC外殼」及所須之進項金額及數量,負責安排填製以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為買受人,出賣人為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另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又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與⑱澔軒有限公司、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朱志輝再指示蘇婉庭於取得吳宗龍所填製之上開統一發票後,按吳宗龍所填製之統一發票總金額百分之五點五(其中百分之五作為供吳宗龍繳納營業稅之用,另百分之零點五則作為向吳宗龍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之佣金)簽發支票經由陳奕森交與吳宗龍,而陳奕森所營之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此外,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資金捉襟見肘,即由陳奕森引薦亦具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之蔡佳蓁所營之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淙琤所實際經營之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與吳宗龍所營或所合作之上揭公司,由蔡佳蓁、鄭淙琤指示渠等所營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配合互為連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又前述各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於取得或開立不實進、銷項發票後,復皆依既有會計流程,陸續將不實進、銷貨金額記入各該公司相關帳冊,藉此美化各該公司帳面數字。之後,朱志輝、陳奕森、蘇婉庭、莊淑桂等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退稅款之概括犯意聯絡,委由蘇婉庭填寫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檢附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等資料,以銷貨與香港上開公司之外銷貨物營業稅應為零稅率為由,再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退稅,施此詐術致使不知情之稅務承辦人員及各級審核主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上開公司向海關申報之虛偽不實出口報單資料後,誤信上開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之退稅公庫支票與各該公司負責人,旋悉數交由朱志輝使用該等退稅款(犯罪流程詳圖二)。
七、於88年間,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依循前例委由大壩航空貨運有限公司代理出口品名為掃描器之產品至香港,再由該貨運公司在香港代為承租倉庫,並先行代墊款項交由香港明德航空貨運有限公司辦理進口手續後將貨物提領載送至址設在Flat 812,8th Floor,Block B,Hong Kong Industria
l Centre,489-491Castle Peak Road,Kowloon,Hong Kong之倉庫存放。同時間,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朱志輝持香港開狀銀行所開具之信用狀持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下稱土地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現為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合作金庫南勢角支庫等金融機構辦理信用狀押匯貸款,使不知情之土地銀行信義分行等金融機構不知此為假交易而將款項貸與朱志輝所營之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因未有受貨人前往提領上開貨物而遭香港開狀銀行拒付貨款後,該等金融機構便委由香港商羅便士國際保險公司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進行查驗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香港之貨物詳情,始發現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貨物有以低價高報等情。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現改制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壹、起訴法條之說明:按已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撤回起訴外,並不能因檢察官在審判期日表示減縮起訴事實或未予陳述主張而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此與民事訴訟程序因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而得由當事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不同,換言之,該部分既未消滅訴訟繫屬,法院仍應予以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審判時以言詞陳稱刪除起訴書所列被告吳宗龍等人涉犯刑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且於論告書所表示被告涉犯法條內未予援引(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11頁),然揆諸上揭說明,仍不能認此部分已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本院仍須就此涉犯之事實審理。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而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業於同年9月1日施行,本案係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90年2月5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蓋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2月5日桃檢盛昃88偵字第18916號送審函乙紙可稽(見本院卷卷一第1頁)。同案被告吳信雄(已歿)、朱志輝等人雖先後經本院本院傳喚並未到庭,然卷內關於該等被告之陳述、相關之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均係在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就上開可得為證據之證據,依法定程序為調查,依上開說明,其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自得採為本案論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陳奕森於警詢兼或偵訊之陳述:
㈠、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同時具有「任意性」(即擔保被告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及「真實性」(即擔保減少被告陳述虛偽之危險性)兩要件,始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吳宗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跟我談,叫我去調查局重作一份筆錄,叫我自己承認有開三十幾家公司及作假資金流向,所以我才在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又稱:我被羈押時,為了想要獲得交保,所以編一套故事來欺騙製作警詢筆錄的員警、稅捐處的人員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㈡第155頁、本院訴字卷卷第16至25頁);證人吳瓏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調查局那天已經很晚了,我不簽字,調查員說如果我不簽字,馬上就扣押起來,說我如果要打官司,要到外面去才可以打官司,扣起來怎麼打官司,調查局寫的筆錄全部都是他們早就寫好了,然後叫我簽字,但是我不簽字,但是他們說如果我不簽的話,就要把我扣起來,所以我就簽了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3頁);證人陳奕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警詢時的回答是被逼迫的,不然的話,我就沒辦法出來,這個當初我在桃園時,他們說如果這個不簽,我不能走,我是被脅迫的,因為我想我無妄之災,只是當個顧問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73頁)。本院審酌證人吳宗龍、吳瓏山、陳奕森於警詢兼或偵訊時之陳述與審判中之證述情節有所不符,然渠等係於甫案發後向員警或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對案發情況之記憶當甚為清晰,不致發生一般傳聞證據中證人記憶瑕疵之風險,且其等從知覺事實至到警局或地檢署陳述為止期間內亦無其他干擾因素的介入,復渠等於警詢兼或偵訊所述為證明本案關於本案各公司相互開立統一發票、向金融機關詐領貸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等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再稽徵諸後述之理由,故認證人吳宗龍、吳瓏山、陳奕森於警詢兼或偵訊中所為之自白自均得採為論罪之依據。
三、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各該被告兼或各自之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就供述證據部分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事項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權中(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除外)、許美珠、秦宥閎、蔡佳蓁、紀旭修、謝明城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陳奕森、黃華生、蘇婉庭、陳善龍、陳鈺潔、李水盛、柯進樹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㈠、被告吳宗龍辯稱:基本上庭真和臻顥都有實際出貨,也有實際付款,最近我有在做一份進項的付帳和銷項的收款的部分的明細。第二個是,他們的稅裡面,光是所有的稅金的部分,他認為我是詐欺集團主嫌,根據他的附表二可以看得出來,他基本上就是一個數字遊戲,進項減銷項,很簡單,就不需要繳稅,光是這所有的稅金裡面,總總相加起來,光是弘元的部分就繳了11,502,362元,如果我是詐欺集團主席,我有可能付了11,500,000元,然後去退二百多萬嗎,所以我只是舉一個例來說明,這些所謂的數據問題,根本是有問題的,而且所有的不法利益我不知道在哪裡。因為這很多的東西,我這十幾年來出庭聽到的都是誰說誰,但是都沒有一個數字問題,我是覺得很奇怪,既然談到稅就應該談到數字,談到數字,數字應該會說話,所有的支付,銀行資料可以調得出來,都看得到,是誰收了這筆錢,這張支票用到哪裡去,都應該很清楚,可是我從來沒有看到任何一張這些,像剛剛說什麼黃國華把支票交給我,這支票交給我,銀行應該調得出來,他的支票誰領走了,還是入到我吳宗龍或庭真的戶頭,如果不是,那請問一下,用講的,如果我說我今天把支票交給馬英九,你相信嗎?我不相信啊,用講的都可以,所以整個事件,我是覺得很莫名其妙,如果我是詐欺集團主席,我有可能繳了一千多萬,然後去退二百多萬嗎,如果我存心要詐欺,我為什麼要去繳一千多萬,光是這一點我就不能理解,我談的是弘元而已,隆益還繳了一百多萬,進項減銷項,很簡單,這還不包括營所稅,這只是營業稅的部分,我是做生意的,所以我對數字很敏感,我想請檢察官解釋一下這些數據是怎麼來的。既然是詐欺集團主席,有可能繳了一千多萬,然後去退二百多萬嗎,這個二百多萬,所有的退稅,並不是所有公司的退稅都退到我吳宗龍或庭真的戶頭,因為國稅局退稅的支票,絕對是有畫線,有抬頭,禁止背書轉讓,入到哪裡去應該都查得到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4至
35 反面頁)。
㈡、被告吳瓏山辯稱:我們都是正常交易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0頁)。
㈢、被告陳奕森辯稱:第一,元頎公司並沒有虛開任何發票,也沒有做假交易,甚至元頎公司在401表上的進項和銷項,不可能繳了三百多萬的稅金,連一毛錢都沒有退到,所以包括有講過,退稅的話一定要有指名,指定帳戶、公司人,所以我本人沒有涉嫌到任何虛開任發票,及拿退稅的金額。第二,至於朱志輝盛揚的部分,當初我個人的身份只是他們的顧問,也沒有去領他們的薪水,也沒有任何一個辦公桌,根本不是跟朱志輝一樣是共謀犯罪,我當初做顧問的時候只是代表他去,依自己的專業去看看上一手的公司有沒有進項的金額,有沒有進口的發票,工廠還有沒有在營運,我把所有資料帶回盛揚給朱志輝自己去決定。第三,隆益等六家,當初我經過日本康社長介紹去的時候,我有去和他接洽,由他引薦,我也看到他們在經營銅線,所以我把該帶回的資料全部帶回給朱志輝,盛揚公司有他們自己的管理、自己的制度去處理,我沒有牽涉到去幫他跑任何銀行,也沒有幫他到任何銀行去押匯,也沒有幫他們去開狀,這全部由朱志輝他個人,他們是家族公司,朱志輝和他太太全部在處理的。其他部分,關於我有協助臺灣綠纖維這些的部分,因為當初大家都是同行,他們有需要的時候,我說我可以引薦,我可以跟你們講應該怎麼做,包括三角的貿易,包括某甲開給某乙,某乙開給某丙,你們可以賺取隱性代理的佣金之外,我沒有拿他們任何一分錢,全部都由他們自己的公司,因為所有這些公司都有他們的制度,都有他們的會計,都有他們的出納人員在處理,說我涉嫌跟他們在偽造文書,對我來講都是冤枉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8及其反面頁)。
㈣、被告黃華生辯稱:對於做一個員工遵從上級所指示的事情去做,我不知道因為這樣而觸法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62反面頁)
㈤、被告蘇婉庭辯稱:我是盛揚科技公司的員工,我也是拿人家的薪水,聽老闆的指示,老闆叫我做什麼事情,我就做什麼事情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6頁)。
㈥、被告陳善龍辯稱:當初我有兩個業務在做這個事情,他們回來的帳,我看到賺錢就好,我並不清楚他們如何作業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3反面頁)。
㈦、被告陳鈺潔之辯護人為其辯稱:86年間,佑豐公司擬參與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的標案,必須先取得一家澳洲廠商的代理權,但是該澳洲廠商對於候選的代理商有營業實績的要求,被告陳鈺潔因此費心苦思如何才能夠讓佑豐公司多做一點生意。適有李泰山前來介紹銅線的買賣,而且是供貨的來源和銷貨的去向都可以介紹,被告陳鈺潔真的只認識李泰山一人,伊與吳宗龍或是其他的銅線交易對象並無認識,更不知道吳宗龍或是其他銅線交易對象從事此等交易的目的為何,自無與該他人有任何犯罪行為之犯意聯絡,且佑豐公司本身也無逃漏任何稅捐云云(見本院訴字卷第88、89頁)。
㈧、被告李水盛辯稱:我們公司是真正要擴充這個業務,才在原來的經營的業務之外再成立電子事業部,當初這個也是跟李嘉星討論的,我也請他來幫忙,確實我們有在汐止另外有租了一個倉庫,專門來做這方面的進出貨,所以說我們公司確實有在經營這一個業務,但是,是不是到後來,因為這方面的業務都是由李嘉星在幫我負責,有一些發票的買和賣,所以,我發現有部分這樣的時候,導致說這個業務我就把它停頓下來了(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2頁)。
㈨、被告柯進樹辯稱:我不認識吳宗龍這些人,我在公司只負責印刷部分而已,我只有負責工廠部分,發票的部分我沒有經手,發票業務不是我負責的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08、111頁、本院訴字卷卷第57反面頁)。
二、經查:
㈠、本案涉案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情況:
1、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於84年10月3日由被告吳宗龍擔任董事長(即負責人),此有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㈦第55至85頁)在卷可參。
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於87年8月7日改由被告吳宗龍擔任負責人,此有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㈦第86至108頁)在卷。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於71年7月9日由被告吳瓏山擔任負責人,後於81年6月20日改由被告周秋娥擔任負責人;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於79年4月26日由被告吳信雄擔任負責人,然有關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之經營均由被告吳瓏山實際負責等情,為被告吳榮松所自承(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1頁),並有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3至125頁)在卷。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於84年10月27日成立,由被告何阿美擔任負責人,此有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2 6至137頁)在卷可參。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於80 年8月29日成立,由被告駱廖松擔任負責人,此有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319至340頁)在卷。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於85年5月21日由同案被告莊坤霖擔任負責人,此有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310至318頁)在卷。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於85年10月28日成立,由被告黃俊傑擔任負責人,此有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40至143頁)在卷。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10月19日由被告劉竹根(已歿)擔任負責人,此有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45至172頁)在卷。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3月27日由同案被告鄭曉瑞擔任負責人,此有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95至308頁)。⑪彰誠有限公司於83年5月13日由被告許美珠擔任負責人,此有⑪彰誠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73至183頁)在卷。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於85年11月1日由被告紀旭修擔任負責人,此有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50至253頁)在卷。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於75年2月6日由被告鄭永明擔任負責人,後於82年7 月7日由同案被告謝明城擔任負責人,再於86年3月3日改由被告鄭永明擔任負責人,然有關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之經營係由同案被告謝明城負責,為被告鄭永明、同案被告謝明城供承在卷,並有⑬明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94至202頁)在卷。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於82年2月8日由被告陳鈺潔擔任負責人,此有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歷次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91至294頁)在卷。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於86年8月11日由翁水發(已歿)擔任負責人,此有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32至233頁)在卷。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於80年6月6日由被告陳善龍擔任負責人,此有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84至195頁)在卷。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於73年11月19日由被告謝政方擔任負責人,此有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13至160頁)在卷。⑱澔軒有限公司於86年12月26日由秦宥閎擔任負責人,此有⑱澔軒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52至76頁)在卷。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於83年1月11日由被告李水盛擔任負責人,此有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34至249頁)在卷。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於77年4月18日由同案被告鍾汎鴻擔任負責人,此有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36至45頁)在卷。㉑中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79年5月1日由同案被告郭建議擔任負責人,此有㉑中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8至27頁)在卷。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9月18日由被告謝明城擔任負責人,此有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4至7頁)在卷。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於86年3月15日由同案被告梁桂蘭擔任負責人,此有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07至112頁)在卷。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於87 年7月27日由同案被告楊玉梅擔任負責人,此有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77至94頁)在卷。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5年6月19日由同案被告黃子明擔任負責人,此有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46至51頁)在卷。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於85年10月2日由蕭聿辰擔任負責人,此有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8至35頁)在卷。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於86年3月31日由被告高炳瀛擔任負責人,此有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3頁)。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於85年6月27日由謝作文成立,於86年11月28日,後於86年11月28日改由謝坤獻擔任負責人;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於86年4月23日成立,由余聖翔擔任負責人;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於86年5月27日成立,由被告林王惠子擔任負責人,然有關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經營胥為同案被告林權中負責處理等情,為被告謝坤獻、余聖翔、同案被告林權中所供承在卷,並有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21至290頁)在卷。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於87年11月17日由被告劉柄辰擔任負責人,此有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67至174頁)在卷。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86年4月15日由被告蔡佳蓁擔任負責人,此有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61至166頁)在卷。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2年2月24日由同案被告朱志輝擔任負責人,此有㉝盛揚科技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5至24頁)在卷。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8月11日由同案被告朱志輝成立,後於86年間改由鍾鎮縣擔任負責人,復於87年11月4日方由被告洪振寬擔任負責人,然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決策由同案被告朱志輝負責,為被告洪振寬、同案被告朱志輝供承在卷,並有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08至220頁)在卷。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於84年12月23日成立,嗣於90年12月26日改由被告張捷擔任負責人,此有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75至207頁)在卷。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於84年5月15日自酌坊企業有限公司更名而來,並由被告程長龍擔任負責人,然有關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整體營運、百分之七十五股權係由該公司總經理鄭琮琤掌握等情,為被告程長龍、證人鄭琮琤證述在卷,並有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03至219頁)在卷。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於83年1月21日由李鐵松擔任負責人,後於85年12月1日改由被告李儒滋擔任負責人,此有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95至106頁)在卷,應堪認定。
2、關於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被告吳瓏山雖否認其為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基於如下之理由,應認被告吳瓏山為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屬實情。關於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被告劉柄辰自承其僅為單純人頭,沒有出資(見本院訴字卷卷第218反面頁),且於本院審理時稱:是以前認識之朋友蔣敏輝找其擔任負責人,其覺得公司是蔣敏輝所設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2頁),然細究該公司之董事、股東名單,並未出現此人之名字,反觀林王惠子、高炳瀛則名列其中(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74頁),一為被告林權中之母親、一位被告林權中之多年好友,經被告林權中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至4頁),而被告吳宗龍於稅捐處詢問時亦稱:林權中負責金燁、藍山、臺灣曼特寧、藍珊、喬國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4230號卷卷㈡【下稱偵卷C】第272頁),可見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為被告林權中,另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基於如下之理由,本院亦認為被告林權中(詳叁、㈣、8)。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雖登記為同案被告謝政方,為其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沒有實際出資,是李嘉星找我進來的,他找我去就是擔任負責人,不過李嘉星不是我們公司的股東,但是他的岳母、弟弟都是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2至132頁),而其所指之「李嘉星」即為證人李泰山,證人李泰山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偉玄公司是謝政方經營的,因為當初要開公司時,他資金不夠,我私底下借他錢他說股東人不夠,我的家人就投資,萬一賺到錢的話,就分我,等於是投資他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2反面頁),然該公司之資金全為證人李泰山所有,股東成員亦為其之家人,該公司經營之良窳、是否賺錢自當甚為關心,焉有將公司全權交由一與該公司豪無利害關係之人之理,實殊難想像;再者,同案被告謝政方既已承認其為人頭,自無捏造之必要,是認證人李泰山實為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至明。關於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證人徐金浩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其為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證稱該等公司為李承杰所有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50反面頁、本院訴字卷卷第52至53反面頁),然同案被告劉竹根、鄭曉瑞分別於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時均稱:係徐金浩找做人頭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1頁、本院訴字卷卷㈥第167頁),而證人李承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用堪薩斯、瑞原跟吳宗龍做生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9頁),此為被告吳宗龍所是認(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9及其反面頁),由此益認,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徐金浩、李承杰二人所有。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雖登記為被告張捷,惟查,被告陳奕森於88年3月11日警詢時即自承:
我是元頎公司實際負責人(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4079 號卷卷㈠【下稱偵卷G】第114頁)、復於88年4月2日偵訊時亦稱只有元頎公司是我的等語(見偵卷C第7頁),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因3月8日被收押,檢察官逼認罪等語。然查,被告陳奕森經收押後,其不論於警詢或偵訊時,仍辯稱是真實交易,且否認證人莊淑桂、蘇婉庭所言(見偵卷G第1119反面至120反面頁、偵卷C第321反面至323頁),果若其為求認罪而交保,理應虛應故事,又怎仍對上揭事實予否認,豈非目的不達,由見檢察官逼認罪一事,乃為其詭辯之詞,委無足憑,是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為被告陳奕森,灼然甚明。準此以言,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為被告吳宗龍。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吳瓏山。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徐金浩、李承杰。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李泰山。⑬明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謝明城。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林權中。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同案被告朱志輝。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陳奕森,堪予認定。
㈡、被告吳宗龍、吳瓏山等人與被告陳奕森、林權中等人合作安排本案各家公司相互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被告吳宗龍乃本案各公司間互開不實發票之主要聯繫者:
⑴.被告吳宗龍於88年3月12日警詢時陳稱:「... (問:陳奕
森先生為何傳真這資料給你?)因為陳奕森先生的盛揚公司被稅捐處調查,要我聯絡隆益、光音、亞銅、吉忠及弘元等公司的負責人討論盛揚向隆益等5家公司進貨買賣事宜。(問:你與陳奕森只見過面及盛揚公司向庭真進貨外,是否還有其他業務關係?)因庭真有財務危機,想找陳奕森投資。...(問:【提示88年3月4日傳真資料】是否由你傳出?)是我傳真吳榮松與陳奕森的。(問:依提示資料內容在所謂貴公司係指何公司?)如何規劃貨物交付流程及貨款支付流程?)因為陳奕森先生88年3月3日之傳真資料內容太複雜,所以我提示我公司的作業方式。(問:為何隆益等公司之付款資料放在你的處所,且交易流程要你在88年才規劃。既然有付款,為何要強調?且在你的傳真資料還載明僅供參考?)因為隆益等公司之貨源(包括進口、外銷)均是由我負責規劃流程的,所以才會將貨款資料放在我這裡,又因為隆益等公司之負責人不瞭解商品及付款流程,才要再次強調及記載下來,為何此資料僅提供陳總參考,係因為我不瞭解盛揚之外銷情形,才會僅供盛揚參考。」等語(見偵卷C第39至42頁),復於88年5月21日警詢時陳稱:「(問:【提示元頎公司編號01扣押物影本乙份】上提示物由何人所為?有何意義?)該資料係陳奕森所為,他叫我傳真給吳榮松參考,因為88年初航警局曾至盛揚科技公司搜索,許多資料被查扣,他為避免與我們的供詞衝突,才會傳真該份資料給我們,其中『康社長』我並不認識,『吳總』是吳榮松,而『小吳』即為我本人。... (問:據本局調查,前述陳奕森傳真後,你曾以傳真回覆陳奕森,規劃強調隆益、光音、弘元、亞銅、吉忠等公司有實際進出貨,且均有支付貨款,與你前述不符,你作何解釋?)我前述內容有部分隱瞞,因為陳奕森傳真資料要我們強調盛揚公司與隆益等公司之交易實在,但其內容過於簡略,所以才會另外傳真乙份資料給陳奕森,確認交易流程之說法。(問:為何在前述傳真中,你向陳奕森強調要由吳榮松帶隆益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去向稅捐處說明?)因為那些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要由吳榮松才能掌控。(【提示庭真87年11月、12月份銷貨發票影本3張】上提示發票係何人開立?內容為何?)是的,前述交易係由陳奕森與我接洽的,當初盛揚公司本與進貨商談妥購入『IC FOR OPS』,陳奕森為讓我從中獲利,而讓盛揚公司向庭真購入前述產品,庭真再向原進口商綠纖維公司購貨,惟貨品仍由綠纖維公司直接交付盛揚公司。... (問:前述交易流程是何人提議?你有無實際見過綠纖維公司相關產品?)前述交易係由陳奕森提議,綠纖維公司之產品有無實際交付盛揚公司我不清楚,...。... (問:【提示扣押物資料影本019-029頁】上提示物顯示,你與吳榮松(吳總)、吳信雄(吳董)等掌控光音、弘元、隆益、亞銅、吉忠等人頭公司,此由你等簽署『總部』、『只是開立票據』及相關協調事宜,對此何解釋?)是的,但是吳榮松、吳信雄只是配合我在作業。」(見偵卷C第347至351頁)。另於88年5月25日稅捐處詢問時,再自承:「... (問:吉忠、光音、亞銅、臻顥、豪有等公司為何亦參與這個銷售管道?)這個銷售管道如果僅是由隆益進口,接著就由庭真出口,而且產品都是IC,稅捐機關很容易發覺,所以後來就引入吉忠、光音、亞銅、臻顥、豪有等公司,將進口貨品在國內廠商繞一圈再由庭真出口,可以形成各公司交易頻繁假象,進而讓各公司營業額提升,可利用這些交易,鉅額營業額提高往來銀行貸款額度,進而辦理借款。(問:據查得資料與庭真等8家公司有循環開立之營業人尚有堪薩斯、佑豐實業、喬國國際、藍珊實業、臺灣曼特寧、藍山國際、金燁國際、碩信、大菩、偉玄、欣運通【指欣運通興業】、澔軒、祥蒞於86、87年間有鉅額循環開立發票情形,請說明交易情形?)堪薩斯等13家公司是為配合銷售管道而出現循環開立發票情形。因為交易開始我們的記帳會計師駱茂盛曾指出交易都是固定5、6家廠商互開,會引起注意,於是再向外界尋找適合廠商加入,堪薩斯等廠商就是在這個情況下進來的。(問:引進新的廠商配合,由誰介紹?有無作事先審核資格?)這幾家公司均由吳榮松介紹,由我就他們所提供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營運資料審核,首先查對營業項目,如果沒有電子零件,銅線買賣者,請其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再以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身份證字號向『金資中心』查調銀行借貸金額及有無催收為款未還,經審核後即納入合作對象。... (問:前面提到堪薩斯企業等13家公司係配合你們而加入循環開立發票,請問你如何分配開立發票金額,分別與何人聯繫?)這些公司同意加入,主要是維持銀行的授信額度,由我統一調度分配每月開立金額及開立對象,而且銷項與進銷金額差距不大,每期應繳納稅額數千元而已,由各公司自行負責,而且我要求他們每期一定要做成繳稅情形,免得稅捐處起疑。這些公司聯繫對象主要是李嘉星、林權中及吳榮松。(問:請再說明涉案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李嘉星負責的公司有祥蒞、澔軒、欣運興、偉玄,林權中負責的公司有金燁、藍山、臺灣曼特寧、藍珊、喬國。吳榮松負責的有碩信、大菩、堪薩斯是由李承杰聯絡。佑豐也是由李嘉星聯絡。(問:本處調查庭真等21家公司商號間有關IC、銅線循環開立情形,你供稱是為製造業績假象,維持或提升授信額度,但前面各次筆錄你堅稱均有貨品及付款,請補充說明?)因為稅捐處調查類似案件,如能提出付款證明或出貨單、簽收單即無法認定無交易事實,為恐日後稅捐處調查有無交易事實,所以是先規劃付款流程,有的以L/C押匯、有的以支票、有的以現金押匯,與國外的交易均有付款證明,國內各公司的交易則不一定有。國內現金押匯,由我先將款項匯至對方帳戶,再由對方帳戶付出,當作付款證明,當然我會要求對方先開立一張支票抵押。... (問:堪薩斯企業等13家係你們的配合廠商,各登記負責人是否知情?有無獲得額外利益?)各登記負責人均知情,但不甚瞭解細節,剛加入合作時,我均會要求各負責人來楊梅廠或庭真查看IC及銅線模式,免得稅捐處及銀行查詢時無法回答。我們並未額外支付利益給他們,因為那些公司也需要培養營業額成長,以便將來需要時,可以輕易向銀行貸款,所以我們彼此是互益。... (問:提示87年10月在庭真公司搜索編號10之扣押物,請問代表意義?)第一頁是為了避免循環開立發票,發生對開情形而設計,表中第一列弘、珊、光、福、吉.. 等代表廠商,以階梯狀排列作為循環開立參考方程式。下方是設計各家廠商應開立發票比例。第二張及第三張分別是配合廠商分配每月開立發票之額度,表中『金額』一欄,是每期要開立之金額或每期需要多少金額之發票,『代號』」一欄是廠商之英文字母縮寫。... (問:盛揚公司86、87年間取得隆益、弘元、光音、吉忠、亞銅二億多元,請問是否透過你安排接洽?)盛揚與隆益等公司之交易實際操作為陳奕森與吳榮松,由我代表分配各家應開發票金額。隆益等公司開立的品名是陳奕森所指定,分別是IC、CONNET、CABL E、PVC外殼。(問:隆益等公司有無前項4項產品可供銷售?)交易開始我沒有介入,但吳榮松堅持要作。據我瞭解弘元於85年自國外進口一批電子零件,並馬上賣給一位業務員小葉,但沒有開立發票,變成帳上存貨,弘元就利用這些帳上數字開立發票給盛揚作為進項憑證。(問:請問盛揚、隆益等公司交易的IC、CONNET、CABLE、PVC外殼分別是用在哪一種產品?)盛揚陳奕森告訴我均用在電腦這一項產品。(問:據盛揚及陳奕森稱上開交易均支付營業稅額5%及佣金0.5%,另外貨款依你們要求匯至香港,是否屬實?)這部分要問陳奕森、吳榮森,盛揚按期開立支票含營業稅5%及佣金0.5%,由陳奕森交給我,我再轉交給吳榮松,至於貨款是否匯至香港,我不清楚。(問:柏瑄科技(股)公司86、87年取得弘元、隆益等5家廠商IC業計25,731,272元,實際交易情形如何?)亦是陳奕森與吳榮松所安排,應該是銷售帳上存貨。(問:元頎企業有限公司86、87年間取得弘元等公司發票計27,986, 931元,實際交易情如何?)與盛揚、柏瑄相同,弘元、隆益僅是銷售帳上存貨。」等語(見偵卷C第270至276頁),再於88年5月26日警詢時自承:「... (問:據桃園縣稅捐處查核瞭解,庭真等24家公司有循環開立發票情事,是否均與前述流程【指假出口】有關?)是的,但除盛揚科技、柏瑄科技、元頎等公司由陳奕森規劃外,其餘公司均由我規劃相關流程。(問:為何需以前述公司循環開立發票?有何目的?)如果隆益公司進口,就轉由庭真公司出口,且產品都是IC,稅捐機關很容易發覺異常,所以陸續加入吉忠、光音、亞銅、臻顥、豪有、堪薩斯、佑豐實業、喬國國際、藍珊實業、臺灣曼特寧、藍山國際、金燁國際、碩信、大菩、偉玄、欣運通、澔軒、祥蒞等公司,在各公司間流轉前述IC貨品,以形成各公司交易頻繁假象,提升其公司營業額,俾利銀行貸款或額度增加。... (問:前述參與循環開立發票進出口IC之公司,由何人引進?實際負責人?)庭真、臻顥由我負責,吉忠、光音、亞銅、弘元、豪有、隆益則由吳榮松負責,其餘公司亦由吳榮松引進,吳榮松並實際負責碩信、大菩公司,另有李嘉星負責祥蒞、澔軒、欣運通、偉玄、佑豐等公司;林權中負責金燁、藍山、臺灣曼特寧、藍珊、喬國等公司;堪薩斯公司則由李承杰負責。(問:除前述IC產品外,有無以其他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有的,因弘元、隆益公司以銅線為業,為維持銀行授信部門之信任,所以前述循環開立之產品中亦有銅線。(問:除前述公司外,有無其他參與循環開立發票之公司?是否以IC 、銅線為品名之發票?均可視為前述虛報交易?)是的,但仍以前述公司為主。(問:如你前述前開公司所為IC、銅線交易均不實在,何以你前次接受調查時均稱該等交易均實在並有交易憑證?)因稅捐單位處理類似案件,只要能提出付款證明、出貨單、簽收單等資料,即無法認為虛偽交易,所以我們是先規劃付款流,將借用之貨品以L/C押匯方式,電匯轉帳至相關轉手公司製造交易憑證,以應稅捐機關之查核,我並按月編排轉手流程以防止對開發票情事。(問:【提示87年10庭真公司扣押物編號10】上提示物有何意義?)第1頁即我前述為避免對開發票而設計之流程圖,其中弘、珊、光、福、吉等代號,即指弘元、藍珊、光音、吉忠等公司,以階梯狀排列避免重複而為循環開立發票參考,另該圖下方則指貨物進口後,如何規劃貨品流程,其中1~10係指貨品流動路線之數目,其餘數據則指該批貨物分配流動之比例,俾利相關發票之開立;第2、3頁則指相關循環公司每月配合開立發票之額度,其中『金額』欄係進、銷發票額度,『代號』欄是公司英文字母縮寫。... (問:據本局調查瞭解,盛揚、柏瑄及元頎等公司在86、87年間,曾自隆益、光音、弘元、吉忠、亞銅取得2億餘元不等之進項發票,如你前述你等既為循環開立發票,以製造交易假象,何以不知該3公司與你等交易詳情?)該等交易都是由吳榮松與陳奕森所為,我是依吳榮松之指示,分配相關發票額度於隆益等公司,並按陳奕森之要求,在發票註記『IC FOR POS』、『CONN ET』、『CABLE』或『PVC外殼』等品名。(問:隆益、光音、吉忠、弘元及亞銅等公司,有無銷售前述產品?)就我所知應該沒有,那些交易並不實在。(問:據了解盛揚等公司購入前述產品除支付5%營業稅外,另付0.5%佣金予你們,並依你等指示將前述款匯至香港,是否如此?)有的,但盛揚等公司之5%營業稅及0.5%佣金係以支票由陳奕森交付予我,再由我轉交吳榮松。」等語(見偵卷C第294至297頁)。其於88年6月29日偵訊時陳稱:「(問:香港公司是哪2間?)答:ADV(愛德蒙)及CIT兩家。(問:『吳總』設的公司?)該2家公司是吳榮松以電話拜託香港朋友設立的。(問:據吳榮松說公司是他與香港會計師協助設立後,由你過去處理?)當初公司已經設立好,公司位址設立在臨時地方,我向他說公司設立好基本上要像樣,所以我才過去替他找公司地方,設立這2家公司目的是要與大陸做生意,是大陸鋅錠產品之代理商,後來條件談不妥,所以公司一直空在那邊,公司等於實際尚未運作,後來為了臺灣辦理銀行融資問題才將貨在這2家公司內轉運。(問:你所規劃之公司與香港這2家公司真的有運轉或作假買賣?)有運作,大部分有作在作假買賣數量沒有那麼多,為了配合臺灣這方面貸款,在數量上有灌水(例如我有2支筆大陸要一支而臺灣訂單來)是為了配合臺灣之貨款,而大陸出口沒有哪麼多,所以數量及單價上作一個,買賣輸給香港之單價及數量會比大陸的多,多的部分先放在香港的公司將這些多餘之部分銷回臺灣,單價都沒有變,這就是所謂三角交易。(問:為何臺灣貨送到香港,又以香港出口賣回臺灣?)經濟部不景氣,訂單縮小,香港的貨有庫存。(問:【提示證據附件表格】這些作何用?)是一個方程式,是這些貨出去不要重複回來,發票開出去貨也有送到客戶那邊,交易上有付錢只是差價也沒有賺那麼多,到了87年那幾家他們財務出狀況,錢才沒有付那麼清楚,這種方式比較好查,他們這樣只是與銀行維持一種關係,不要讓銀行縮減他們之融資,實際上他們有價差,是進帳、銷帳之間在作處理,而5%之稅金仍要繳,進帳、銷帳都是同一批貨,表面上形式來是交易,目的是要公司與銀行間信用貸款之依據,實際上只是同樣貨品作業績而已。」等語明確(見偵卷C第371至373頁)。而此之相互開立發票之合作模式,另據被告吳瓏山於88年6月3日警詢時陳稱:「... (問:如你前述,隆益公司進貨來源有吉忠、光音等公司,再銷售予弘元公司,惟弘元公司之銷售對象又為吉忠、光音等公司,何以同為IC、銅線產品會有循環交易情事?)是的,前述交易確有部分不實情事,但詳細情形要問吳宗龍才會清楚,我只是指示相關會計小姐配合其開立不實發票。(問:你曾指示哪些公司之會計小姐配合開立不實發票?)有弘元、隆益等公司。」等語(見臺灣地方法院地檢署88年度偵字第18094號卷【下稱偵卷F】第10頁),並於88年6月3日偵訊時陳稱:
「(問:香港的公司是何人前去設立?)我打電話到香港那邊會計師的朋友幫我成立公司,聯絡完畢,由吳宗龍過去處理。(問:為何在香港設立公司?)作為兩岸交易之轉換站。(問:在國內循環開發票有哪幾家公司?)我僅知光音、亞銅、隆益、豪有、吉忠共5家。(問:開立循環發票之目的?)為了製造業績,但也不全部,也有部分有買賣。」等語(見偵卷F第20反面頁)。證人陳奕森於5月28日警詢時陳稱:「(問:你前述吳宗龍、吳榮松與你有何業務往來關係?)約在86、87年間,我曾為盛揚、柏瑄、元頎及臺灣綠纖維等公司,向吳榮松及其關係企業進貨,而吳宗龍係吳榮松之姪子,共同經營相關企業,有時會將訂單傳真給吳宗龍,所以跟他們都有營業往來關係。(問:你前述向吳榮松、吳宗龍進貨之公司有何?進貨品名為何?)前述進貨公司有弘元、隆益、光音、吉忠及亞銅等,進貨品名有IC、CONNET、CABLE或PVC外殼。(問:前述交易過成為何?金額若干?)通常都是由我決定產品品名、數量向吳榮松下單,經其內部調配出貨廠商後,再由盛揚公司蘇貴瑛開立票款予吳宗龍,在86、87年間盛揚、元頎、柏瑄、綠纖維等公司,自弘元、隆益、光音、吉忠、亞銅等公司累計進貨2億餘元。(問:前述盛揚公司蘇貴瑛如何支付票款予吳宗龍?)除貨款外,另開立乙張5.5%之支票,其中5%為營業稅,0.5%為吳宗龍他們的手續費。(問:為何須另付0.5%之手續費予吳宗龍?前述交易是否屬實?)那0.5%之手續費是吳宗龍他們的回扣,而那些交易均屬實。(問:據本局調查瞭解,吳宗龍、吳榮松所掌控之公司,並未產銷前述產品,且盛揚等公司與弘元等公司之交易均不實在,係你指示吳宗龍配合開立不實發票,對此你有何解釋?)事實並非如此。(問:隆益、光音、吉忠、弘元及亞銅公司既未生產前述產品,你如何向其下單訂購?有無訂立相關買賣合約?)我都是向吳榮松訂貨,並有看到一些製作掃描器之IC,但並未訂立任何買賣契約。(問:依你數十年之經商經驗,何以採購IC等零件原料並未訂約,且如你前述買受人又另付0.5%之『手續費』,亦顯前述交易並不實在,對此你有何解釋?)事實並非如此。(問:【提示盛揚公司87 年度發票影本乙份】上提示物係由何人所為?有何用途?)是的,前述發票均由我所為,係智丞企業、慧珊企業及元頎等公司開立予盛揚公司之進銷憑證。(問:你既為盛揚公司之經理人,何以前述進銷憑證又由你所開立,你有何說明?)前述公司均是我的關係企業。(問:你的關係企業還有何公司?何謂關係企業?)除前述公司外,尚有固壘原樣公司,所謂關係企業就是我有投資經營的公司」等語(見偵卷C第321反面至323頁)。被告謝明城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是82年用我朋友鄭永明的名字開了明喬實業有限公司,後來在85年1月10日才成立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我剛開始是做比較小的機器,我是做工業區產業的自動化機器,我後來週轉不靈是因為我機器做的比較大,然後機器要驗收要配合工廠設備的完全,所以我才會週轉不靈,然後在86年的時候,我就跟我朋友週轉錢,所以我朋友介紹了李嘉星這家財務公司,他跟我說要跟銀行融資,財務報表要包裝,就是營業額要高一點,不然我的設備只能應付短期融資,所以我接受他的說服,他跟我說他有一個客戶在做銅線的,現在公司的名字我記不起來了,因為銅線是消耗品,用量也很大,李嘉興跟我說要這麼做的用意是我可以增加一點利潤和增加營業額,所以我直接從銅線供應商那裡拿,然後發票的開立方式就是吳宗龍他們這家公司開給我發票,我再轉開發票給買銅線的買方,這個買方也是李嘉興介紹的,我坦白說確實是有銅線的交易,但是交易的數量並沒有發票的交易金額這麼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9至4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這就是虛開發票,銷項部分是銅線和IC,進項也是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52及其反面頁)。被告秦宥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會跟吳宗龍配合是因為我在營業額上面我需要一些營業額,所以我請他幫我做一些買賣,因為我要買廠房,我公司要營業額,銀行才肯貸款讓我買廠房,只是說因為我當初的營業額不夠,所以請他們幫忙做這樣的配合,... (問:你跟吳宗龍認識的目的就是要請他幫你衝營業額?)只是加一點業績這樣。... (問:如果真的有做生意的話,貨款是不是應該給你?)我的存摺都在他那邊。(問:你的存摺放在吳宗龍那邊,要讓他幫你處理什麼事情?)買跟賣,錢都由他經手。... (問:是吳宗龍叫你開多少錢的發票,開給哪一家公司,然後你再照他的要求去開發票嗎?)是的,通常都會賺一點點錢。(問:你所謂賺一點點錢是什麼意思?)就3%、5%左右。... (問:你說的賺3%到5%是什麼意思?)因為是衝業績,總是要賺一點點錢。(問:怎麼賺?)帳面上要賺。(問:實際上有沒有賺?)實際上沒有。... (問:只有銷貨要繳很多稅,是一定要有相對人的進貨,你的進項發票如何來?)進項發票也是吳宗龍幫我安排的,我是說他的部分。... (問:這麼說是吳宗龍先拿進項發票給你說有出這一批貨,但是這批或是要賣給誰,你再依他的指定把發票開給他指定的公司嗎?)對。(問:所以你以前在本院行準備程序的時候,自己講說這些其實是有指定的,是有人介紹的,跟你講說是跟哪一間買,然後賣給哪一間,情況就是吳宗龍跟你講說進項發票是這家公司,還有哪你按照他的只是開發票給他們,然後金額在銷項的部分比進項多了3至5%?)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94至198頁)。證人即以往向本案其他被告及相關人等自稱李嘉星之李泰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你認識吳宗龍?)我認識。... (從你剛才所述,你介紹的公司(包括本案兩個公司【指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及剛才辯護人所述吳宗龍所述的公司),無論原本是否有在經營IC或者是銅,還是跟那些公司介紹去跟吳宗龍買銅跟IC?)是的。... (問:當初吳宗龍是如何跟你說的,你為何會介紹吳宗龍給他們認識?)吳宗龍就說他做這方面的,做的蠻大的,如果有客戶可以介紹來跟他買。(問:意思就是說吳宗龍是請你幫他介紹客源,不是請你幫他介紹貨源?)是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19反面至125反面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徐金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你所謂的對開發票是找了幾家公司,但是這幾家公司本身並沒有實際的交易,就是A公司開發票給B公司,B公司再開給C公司,C公司又再開給D公司,這樣循環開立,以增加各家公司進銷項的金額?)是的。(問:這樣為什麼要虛設行號?)我們在外面就是講虛設行號,實際上是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法。(問:你用過幾家公司從事這樣循環開立發票的虛假交易?)很多,我記得鄭曉瑞也是我所使用的一家公司的人頭。... (你剛剛說你做這行,也是李承杰引薦的,是指哪一行?)虛設行號,對開發票,衝高業績、營業額。那時候我發票都交給李承杰。... (問:虛設行號是什麼樣的行業?)就大家互相開發票。(問:就單純辦貸款而已?)他們應該是要辦貸款。(問:為何要辦貸款,又沒有真正在營業?)就是詐欺銀行。(問:騙得的錢做何使用?)像我們這幾個,剛開始我自己也有開工廠,有一家是真的在做的,因為需要資金周轉。... (問:隆益電業公司你有無聽過?)我知道。(問:跟你有什麼關係?)我記得跟他的關係是做房地產的,它本身是電纜、電線公司,但是有做房地產。... (問:你講說李承杰跟隆益公司的人也很熟,是跟誰很熟?)是一個年輕人,是不是叫吳宗龍,我不敢講。」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5 0至155頁)。證人即另案被告李承杰於另案89年3月31日接受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陳稱:瑞原公司、堪薩斯公司有循環開立不實發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70至73頁頁),復於89年5月23日接受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陳稱: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運,我自85年起開立不實銷項發票計有諾均企業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其中瑞原電子有限公司...、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2、53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剛剛說你認識吳宗龍?)是的。(問:跟他有什麼樣的往來嗎?)生意的往來。... (問:你是用什麼公司跟吳宗龍做生意?)堪薩斯。(問:除了堪薩斯之外還有沒有?)之前還有瑞原。」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8反面至49頁)。證人即被告鍾汎鴻之前配偶李佳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既然如此,鍾汎鴻講說要增加公司的業績,他有沒有說要如何增加公司的業績?)就是開發票。(問:開發票給誰?)就是鍾汎鴻跟李先生講,李先生跟他講要怎麼弄、怎麼弄,當然也想到申報書沒有營業額的話,銀行方面房子貸款無法繼續。(問:所以是怎麼弄得?)涉及業務方面我不懂。(問:發票都是你開的?)他叫我開多少我就開。(問:你剛剛講拿回是拿什麼?)拿明細。(問:『他們』是指誰?)鍾汎鴻跟我講說李先生要開明細、如何開。(問:意思就是說,鍾汎鴻會拿一張明細給你,這個明細是李先生交給他的,要你按照明細上所列的買受人、銷售物及金額來開炯鎔的發票?)對,可以這麼說,就是這個樣子。(問:所以你就按照鍾汎鴻的指示去開這個發票?)對。
(問:開這個發票就是要增加公司營業?)對。... (問:
所以增加業績的安排,所取得的進項發票,跟所開出去的發票品名都是銅跟銅線?)應該是這個樣子。」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4反面至148頁)。證人即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琮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為什麼臺灣綠纖維公司有開發票給明喬、隆益、弘元、光音、臺灣愛喜特、堪薩斯、吉忠、亞銅、豪有、偉玄、佑豐、定立自動、庭真等公司,並收這些公司的發票?)當初陳奕森跟我講說這樣發票進出,可以增加業績,又可以拿佣金,一舉二得,我同意他這樣做。... (問:你有看到貨進臺灣綠纖維公司?)沒有。... (所以這些公司是陳奕森跟你指定要開哪些公司的發票,然後你可以收到哪些公司的發票?)對。(問:從頭到尾你沒有看過貨?)沒有。」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0反面至131頁)。被告黃俊傑於88年4月30日警詢時陳稱:「(問:吳宗龍與豪有公司有何關係?何以該公司進、銷項發票要問他才會清楚?)吳榮松是吳宗龍的叔叔,豪有公司都是他們在掌控,所以進、銷項發票開立情形他們才會清楚,而且我曾經在豪有公司有看過吳宗龍傳真給會計之資料,其中吳宗龍要求豪有公司會計開立發票予偉玄實業有限公司、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喬國國際有限公司、佑豐實業有限公司及堪薩斯企業有限公司等無實際往來之廠商,據我事後瞭解前述發票金額每個月都在3,000,000、5,000,000元間,因此我認為吳宗龍、吳榮松他們在掌控相關公司之發票開立。(問:如你前述,你應已知悉豪有公司之發票開立與實際營業情形不符,為何未加以糾正,而聽任吳榮松、吳宗龍等違法情事?)有的,我曾向他們質疑此事,但他們向我表示若不如此,就無法創造營業額,以向銀行貸款來擴充機器設備。」等語(見偵卷B第236、23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此質疑一事,僅向吳榮松問過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75、76頁),互核相符。
至證人李承杰於本院審理到庭作證時雖證稱瑞原、堪薩斯與吳宗龍進銷項交易是屬實的云云,然經本院就其於桃園縣調查站之陳述予以訊問,其則證稱已經不太記得等語,而其於調查站所述關於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有限公司均無實際交易等節,核與證人徐金浩於本院審理時之上揭證詞及另案被告鄭秀雄於調查站之陳詞雷同,足見證人李承杰上揭證詞,難以憑信。
⑵.另細繹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7年7月8日新增
「電子材料批發業」(見本院訴字卷卷㈦第106頁)、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5年7月4日新增「銅、鋁、銻、鋅、非鐵金屬及金、銀之貴金屬之進出口及買賣業務(以現貨交易為限)、前項各項產品及其材料之進出口貿易業務」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331頁)、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5年間新增「銅、鐵壓鑄及買賣業務」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84頁)、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6年9月2日新增「各種電器及電子成品、電子組件之買賣業務、各種包線電纜、插頭、電器、小家電買賣業務、非鐵金屬銅鋁鋅鉛買賣業務」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4
3 頁)、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7年4月20日新增「電器批發業、金屬建材批發業」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42頁)、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6年3月15日新增「各種電器電子零組件電線電纜插頭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非鐵金屬銅鋁鋅鉛買賣業務」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09頁)、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6年12月17日新增「非鐵金屬銅鋁鋅鉛買賣業務、各種電器、電子成品、電子組件、電腦零件之買賣、各種包線電纜、插頭、電器、小家電之買賣」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81頁)、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6年12月16日新增「電器產品、插座、插頭、銅板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電線、電纜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銅、鋁、銻、鋅、鎳、非金屬及金、銀之貴金屬之進出口及買賣業務(現貨交易為限)」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48頁)、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7年1月21日新增「電器批發業」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03頁)、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6年5月15日新增「小五金、電腦硬體及其週邊設備之買賣業務」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13頁),核與被告吳宗龍所述引進新的廠商配合若沒有電子零件、銅線買賣者,即請其等辦理營業項目變更,而納入合作對象乙節相符。87年10月8日在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所扣得之以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內簽上載有「弘、珊、光、福、吉等字」、載有「弘元、藍山、藍珊、曼特寧等公司名稱、代號、金額、月份」等文字3紙(見偵卷C第278至280頁),乃被告吳宗龍所自製,為其所不否認,而該等文字之含意,業經其於稅捐處詢問時陳述此乃循環開立發票參考之方程式如前,雖其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此乃加工表、預估表,且稱是因為當時被羈押,想要獲得交保,所以之前回答是我臨時編出的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至24頁),然被告吳宗龍若未親歷此事,豈會活靈活現、鉅細靡遺地多次描述其聯合其他公司配合開立發票之情節而不漏破綻,且配合之公司又恰如上開文件所載,縱詢問人員有提示證物供其辨識,如其未參與此事,衡非憑空想像得以臨時捏編開立發票之完整過程,且其即自稱為生意人,並非小說家,在羈押後,如其所述一心想要交保之龐大壓力情況下,豈有如此能力在短時間內,編撰一未親身見聞之事,實令人難以置信,顯見被告吳宗龍上揭所言,乃臨訟飾卸之詞,委不足採。況卷內於被告陳奕森住處扣得之被告吳宗龍傳真給被告陳奕森之營運會員中心規劃說明及其於87 年11月28日傳真給陳總(即陳奕森)之營運會員中心通知文稿(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8916號卷【下稱偵卷I】第292至295頁),究其內容核與被告吳宗龍於稅捐處所述其設計了「營運會員中心」並傳真給陳奕森參考等語相符,益徵被告吳宗龍確有與其他公司配合進行開立發票以虛增營業額之事實,至被告吳宗龍於本院審理時先辯稱這部知道是我從那邊擷取的資料來參考,又改稱是因被羈押求交保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6頁),基於如上之理由,亦非可信。細繹附表二之1之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於86 、87年間之進項發票來源,有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等,同時間之銷項去路則有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等,另同時間如附表二之2之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來源有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等,銷項去路則有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等,由此等銷項、進項之來龍去脈,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之銷貨對象即是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之進貨來源,而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胥為被告吳宗龍所有,顯徵各公司間有循環開立發票之實證。又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帳冊等資料均由航空警察局刑警隊在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所查扣,而被告吳宗龍並非該等公司之負責人,何須獲有該等公司之帳冊資料,尤佐被告吳宗龍負責安排該等公司之財務規劃,雖其於警詢時辯稱光音負責人駱廖松積欠本公司貨款,所以我把帳冊拿回去公司清查云云(見偵卷G第5頁),然果若被告吳宗龍所述為真,衡之常情,一般債權人為要回債權,多扣留債務人公司值錢之財物以減損其財務之損失,焉須將無實體價值之債務人公司帳冊取回清償,縱帳上獲利良多,無實際錢財入庫,亦是無用武之地,由見其之上揭辯稱,乃屬詭辯之詞。按商業常態,負責商品之販售者,總須對產品之特性、功能、態樣等有所瞭解,方得以行銷、對銷售對象做後續之服務,並拓展客源。然被告吳宗龍於偵訊時稱不懂IC等語(見偵卷C第47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稱:對IC不熟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頁),而據其所述銅線、IC佔庭真、臻顥公司業務量很大,顯有違商業常態,難認被告吳宗龍所營之公司有與其他公司為IC交易之實據。衡酌被告陳奕森於88年3月3日傳真給吳總(即被告吳瓏山)、小吳(即被告吳宗龍)之手稿上載明:「①因乙方即CFT盛揚CO.有很多匯票匯款到乙方的H.K.SUMLAM及KINTRON CO.。②貴方即甲方(即指隆益、弘元、光音、亞銅、吉忠)也出二個H.K.公司作為交款的公司,則匯款支付之證據,官方無法從H.K、甲、乙方公司去查證,則
甲、乙雙方的買賣交易支付即完成。③但請貴方即甲方提出
H.K.CIA或CO.之英文名字給康社長,所以康社長願意擬一個轉帳的合約供甲乙雙方給桃園稅捐處。... 一定是甲乙雙方要回答有這回事,如果說確實是有的話,不可能乙方及我公司說有而貴方說不知道,則會穿梆【應為幫之誤繕】.. .,(反正是放屁安狗心而已)」、被告吳宗龍則於88年
3 月4日回傳給被告陳奕森之文稿中回應:「綜觀貴公司之
FAX 實有複雜之處,且許多細節之處亦無法交代,如此進貨廠商說明複雜,亦恐為稽查單位聲疑,實非萬全之策」,並繪製庭真、臻顥、隆益、光音、吉忠、亞銅、弘元、盛揚、元頎、臺灣綠纖維等公司之貨物交付及貨款支付流程表,於其文稿末端書寫「敬請參考配合之」(見偵卷C第229至235頁),本院就此訊問被告吳宗龍,其證稱:「(問:【提示同上卷第232至235頁】這幾份文件是否為你製作的?)是,是我寫的。(問:上面寫出陳總跟吳總是誰?)陳總指陳奕森,吳總指吳榮松。... (問:為什麼要你來畫,他做他的事情與你何干?)不是,因為我不曉得該怎麼回答,我只是那時候畫給他看而已。(問:為什麼是你畫給他看?)雞婆。(問:你對他們整個貨物的流程都很了解嗎?)稍微。(問:那陳奕森他自己不了解嗎?)他了解。(問:陳奕森自己也瞭解,他自己畫不出來,還必須自己用一個傳真稿寫說那個流程之後傳給你,讓你來批評說他寫的太過於複雜許多細節無法交代,會讓稽查人員聲疑,所以才讓你畫那個圖給他參考,是這樣子嗎?)不是,因為我沒有看到他寫的那份。... (問:如果說這個付款的流程跟貨物的流程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的話,何必要跟你這樣說詞一致呢?)因為他們公司的付款就很奇怪。(問:如果他們公司付款的情形很奇怪,這是他們公司的事情,他那為何要把他們公司付款的流程跟售貨的流程跟你講,讓你去批評你這樣太講太複雜,你直接寫流程給他,他又不採,何必這樣子呢?)那時候只是我公司被搜,所以他問我這些問題而已。(問:你的公司被搜跟他們公司有何關係?)因為我們有交易。(問:是否是這個交易?)不是。(問:如果不是的話,你歸你,他歸他,你們何必就這個匯款的流程安排購通然後彼此協調,何必如此呢?)那時候就是覺得說,他們怕說我們公司被搜索會不會影響到他們這樣子而已。(問:正正當當做生意,我跟國外的零件供應商進口零件,然後加工之後製成產品外銷給國外的廠商,這樣是正當做生意,就算你們公司被搜跟他們有何關係,何必這樣急急忙忙的他告訴你付款流程,然後你畫給他看,之後他又覺得不妥,然後又畫一張給你看,結果畫的又不一樣,怎麼會這樣子呢?)那時候就只是單純的在講這要怎麼講而已。(問:而且都是涉及到跟你有關的公司,庭真、臻顥、吉忠、光音、亞銅、隆益這些公司都牽涉在內,如果說這個貨物交付的流程以及貨款支付的流程跟這五家公司無關的話,那為何這五家公司會扯在裡面,而如果說真有這些貨物交易的流程跟貨款支付流程的話,為何你畫的供應商與香港進口商會跟陳奕森畫的供應商不一樣而且剛好顛倒?)我不知道該怎麼說,那時候只是很單純的貨品交給他們。」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60反面至64頁),對其於何以規劃上開公司之付款及進貨流程給被告陳奕森,始終支吾其詞、不知所云,且倘若該等公司確有實際交易,此即為既存事實,其與被告陳奕森又焉須多此一舉就交易流程互為規劃並傳真與彼方參考,並一方強調說法不一會穿幫,另一方強調以上僅供參考等語;抑者,細酌彼等互傳之文件,被告陳奕森將所安排之香港購貨商傳真給被告吳宗龍後,被告吳宗龍反將之對調變成零件供應商(見偵卷C第229至235頁),顯屬詭異,在在具徵各該公司間之交易並非屬實,而被告吳宗龍負責本案各該公司發票開立、取得之安排或為之穿針引線,要足認定。
2、被告吳瓏山、黃華生亦為本案之參與者:
⑴.被告吳瓏山雖以前詞置辯,惟查:關於③弘元電業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證人即被告周秋娥於警詢時陳稱:實際經營者為吳榮松,公司所有營運貨款之事都由吳榮松負責,吳榮松雇我擔任弘元電業負責人,每月付我薪資40,000元,發票是吳榮松拿來的,我都不知道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640號卷【下稱偵卷L】第7、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部分都是吳瓏山在負責弘元公司業務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29頁)。關於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部分,被告吳信雄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是吳瓏山在經營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72頁)。關於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證人即被告何阿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從稅捐處統計的發票資料來看,86年、87年間,吉忠公司最大交易量的客戶是隆益公司,開給隆益公司的發票金額高達一億八千多萬元,為什麼吉忠公司在當時會跟隆益公司有這麼大的交易量?)那個時候銅線都是從他們那裡拿過來的,都是吳榮松去那裡叫過來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65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銅線和IC這部分的買賣都是吳榮松全權處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9及其反面頁)。關於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證人駱廖松迭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當時光音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吳榮松向我表示可將錢投資在我公司,惟須改變經營狀況買賣電子IC零件。依我看光音公司並無能力承作如此鉅額之業務,光音所開立之銷售發票皆由吳榮松授意開出。據我所知尚有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吉忠企業有限公司、亞銅實業有限公司,光音公司相關之財務係由吳榮松之女婿黃華生負責,但還是要依吳榮松之指示辦理等語(見偵卷C第160反面至163頁、本院訴字卷卷第169及其反面、172、176、177反面頁)。關於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被告莊坤霖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吳榮松找我當人頭負責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5頁)。關於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被告黃俊傑警詢、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原在榮泰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又公司改為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吳榮松確有依照我的構想設置相關機器、設備,但那些都是以前榮泰公司所遺留之舊機器,並未購置新品,豪有公司設立後,吳榮松並沒有交出實際經營權,仍將我留在弘元公司上班,只是偶爾叫我到豪有公司處理一些機器問題而已。豪有公司都是吳榮松、吳宗龍在掌控,所以進、銷項發票開立情形他們才會清楚,我曾在豪有公司有看過吳宗龍傳真給會計之資料,要求開立發票與偉玄實業有限公司等無實際往來之廠商等語(見偵卷B第233至236頁、本院訴字卷卷第64至75頁)。除被告吳瓏山自承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為其所有外,就上開被告所述相互勾稽,再佐以被告吳瓏山於偵訊時自承:光音、亞銅、隆益、豪有、吉忠有循環開立發票,為提高同業間之地位及銀行融資等語如前。被告吳宗龍於警詢時陳稱:吉忠、光音、亞銅、弘元、豪有、隆益則由吳榮松負責等語如前。尤以被告吳宗龍於87年3 月4日規劃貨款支付及交易流程之傳真文稿內,向被告陳奕森強調「請陳總要求吳總去要求各負責人強調一、該貨均有實際進出,二、該貨款均有實際支付。」(見偵卷C第235 頁),並於警詢時陳稱:因為那些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要由吳榮松才能掌控等語如前。細觀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銷貨與③隆益電業有限公司,再由③隆益電業有限公司銷貨與④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而④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銷貨與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詳見附表二之3、4),等於貨從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出去後,經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最後又回至該等公司,查諸卷內扣得日期分別為87年2月18日之載有「TO吳董(即吳信雄)、吳總(即吳瓏山),說明:請開立支票,明細如下:弘元,台新中壢-70萬元以上、亞銅,上海中山-70萬元以上、吉忠」、87年6月17日之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載有「說明:前天所開YT(即亞銅)、LY(即隆益)、TR(即弘元)之支票,但還是不夠75萬左右,中南GT(即吉忠)支票不能用,煩請吳總協調一下,要用誰的支票... 」、87年7月2日之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請開立YT(即亞銅)支票及KI(即光音)支票... 」、87年7月23日之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載有「說明:1.請開立FH(即範鴻)支票2張... 2.請開立GT(即吉忠)支票,背堪薩斯章... 」、「主旨:豪有中華票貼事宜請開立KI(即光音)支票,明細如下」等內部簽條通知(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4230號卷卷㈠【下稱偵卷B】第377至381頁),何以該等公司之支票要由被告吳瓏山負責協調、開立,益見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亦均為被告吳瓏山所有,並交由被告吳宗龍協助安排發票之相互開立,情極明灼。至被告吳瓏山以證人身分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調查員說如果我不簽字,馬上就扣押起來,調查局寫的筆錄全部都是他們早就寫好了,然後叫我簽字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3頁),然酌之被告吳瓏山於88年6月3日在調查局所製作之筆錄,仍有部分事實予以否認,果若此全部筆錄皆為調查局人員所製作,何須如此,況其於偵訊時並未向檢察官極力澄清,表示調查局所述並非實情,反而仍為如上之陳述,由見被告吳瓏山上揭所言,純屬杜撰之詞,無足憑取。
⑵.關於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與一傑
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互開發票部分:查,被告吳瓏山於91 年1月16日於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臺北調查處詢問時陳稱:「(問:【提示隆益公司開給一傑公司發票:GT00000000、GT00000000、GT00000000、GT00000000、GT00000000、GT00000000等6張,以及一傑公司開給弘元公司發票:GZ000000000張,品名均為銅線,以及一傑公司付款支票、弘元公司向臺灣省合作金庫申請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與付款予一傑公司匯票等相關資料】隆益、一傑、弘元等三家公司相互間是否確有交易上述發票內所記載之銅線?有無實際付款?)三公司間沒有實際交易上述的銅線,因隆益公司內部作帳問題,所以要求一傑公司開立支票給隆益公司,另一傑公司也因作帳及資金不足問題,向臺灣省合作金庫申請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以付款予一傑公司。(問:上述銅線交易中是否實際上由隆益公司與弘元公司交易?)隆益公司與弘元公司並未有上述銅線交易。(問:你為隆益、弘元等二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要透過一傑公司完成上述不實交易,並相互開立發票?)我的目的是要增加隆益、弘元等二公司業績,以防因業績減少,往來的銀行緊縮二公司銀根。」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偵字第4536號卷【偵卷M】第6至7頁),並據證人黃國華接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詢問時陳稱:為隆益電業有限公司之經理吳宗龍與本公司接洽,亦由其於86年3月份交付進項憑證(見偵卷M第22頁)、其於接受調查處詢問時陳稱:我成立一傑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曾於86年時在與吳榮松及吳宗龍聯絡,當時吳榮松稱其係隆益電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提供知悉另一同行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給我,由我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進裸銅線轉賣與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我未進該筆銅線,即該筆交易過程中,我公司並未接觸亦不知有無該筆銅線等語(見偵卷M第4至5頁),再於偵訊時陳稱:我等弘元公司的錢入帳後,就開支票給隆益公司,開票時,隆益公司就給我這6張發票,開給弘元公司之發票交給隆益公司之經理吳宗龍,隆益沒有將銅線運到一傑公司,一傑亦無出貨給弘元公司等語明確(見偵卷M第56至57反面頁),互核相符,復有③隆益電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支出傳票、統一發票、一傑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所開立與③隆益電業有限公司支票、電匯申請書、一傑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化成分行存簿明細、臺灣省合作金庫六合支庫出具之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匯票等資料在卷可考(見偵卷M第23至27反面頁),由此可稽,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間確無銅線之交易,卻由被告吳宗龍、吳瓏山藉由一傑電業有限公司與上開公司互為虛偽循環交易之安排,洵堪認定。
⑶.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查,被告黃華生為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一事,除據其自承外,並經證人駱廖松、黃俊傑、周秋娥於本院審理證述在卷,詳如後述(見下列㈢、3、⑵);另關於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之貸款,
被告何阿美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係吳榮松幫忙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0反面頁),然被告黃華生於警詢時亦稱銀行貸款皆由吳榮松接洽好,再由其負責送件並帶領銀行行員至工廠參觀等語(見偵卷C第173反面至175頁),則該公司之貸款,同理亦應由被告黃華生辦理。再觀諸上開公司辦理貸款之緣由,尋無他故,無非係因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利用上開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裨益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周轉之順遂,此由上開公司負責人均不知悉貸款之流向益徵,而辦理貸款所需之相關文件,公司之401表等財務報表乃屬必須,故被告吳瓏山等人開立虛偽發票之終極目的無非係為美化上開公司之財務報表,藉以通過金融機構之徵信。因之,縱卷內證據資料無被告黃華生實際著手參與發票之開立,但基於上述之原因,其對於上開公司循環開立發票之事,亦應知悉,而與被告吳瓏山俱犯意聯絡,堪可認定。
3、被告陳奕森、蘇婉庭亦為本案之參與者:
⑴.被告陳奕森雖以前詞置辯,然:同案被告朱志輝於警詢時
陳稱:吳宗龍我不認識,盛揚公司與庭真公司等之交易,我是透過陳奕森安排,除了介紹成交後,實際的送貨,也是他個人在支配等語(見偵卷C第342及其反面頁)。被告蔡佳蓁指稱係陳奕森介紹做點業績美化公司報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8頁)。證人鄭琮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陳奕森跟我講說這樣發票進出,可以增加業績,又可以拿佣金,我從頭到尾沒有看過貨等語如前,核與證人侯杏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司的業務我所知道的就只有抗菌的衣物部分。我都是聽總經理(即鄭琮琤),他叫我開,我就開。總經理是跟我說我們有一筆帳要機器,他叫我把發票留下來,我就留下來等語相符(見本院訴字卷卷第63反面、65反面頁)。被告張捷迭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陳稱:元頎公司業務是陳奕森處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偵字第9051號卷第49、68頁、本院訴字卷卷第79頁)。被告蘇婉庭於88年3月9日警詢時陳稱:盛揚公司的資金調度由我負責。隆益、光音、吉忠、弘元、亞銅等公司,有關訂貨、交貨、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均是陳奕森指示,且經朱總同意,我是奉指示辦理等語(見偵卷G第92反面、94反面頁),復於88年3月12日警詢時陳稱:盛揚與元頎的交易由陳奕森先生負責接洽等語(見偵卷C第41反面頁),並於偵訊時陳稱:陳奕森是盛揚公司顧問,負責採購工作等語(見偵卷C第50頁),嗣其於本院於詰問過程中,對於陳奕森是否為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顧問,一會稱不是,一會又稱忘記了,對於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與隆益等公司之貨款匯到何處,亦答稱忘記了,甚於本院就盛揚公司向隆益等五家公司購貨,何以該公司付款之對象是香港SUNLAM及KINTRO N之質問,亦予忘記一詞帶過,可見被告蘇婉婷本院審理中之證詞,顯係為偏袒被告陳奕森之虛詞,洵不可採。被告吳宗龍於警詢時陳稱:隆益等公司開立的品名是陳奕森所指定,分別是IC FOR POS、CABL E、CONNET、PVC外殼等,我是依吳榮松之指示,分配相關相關發票額度與隆益等公司等語如前,並經本院認定此乃真實可信。酌以被告陳奕森於87年11月29日載有「CFT帳/所得稅... 預計晚幾天和蘇S核算。
以上最右邊的會計雖省一些進項退回的數量... ∴和古R暢談一整個早上(上上週六)大綱方法甲. 進項如原物料,主機板耗材品... 乙. 銷項退回... 丙. 出口報單、押匯、發票開立方法,再總以上甲. 乙. 丙三大項說明如下:甲項:
1.馬上要從11月1日安排好和CFT(即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之產品之INV的上游廠商準備開出。2.INV、日期及廠商,雙方帳如運輸方式支付憑證等之資料必須齊備。... 」傳真與朱董之文件、於87年3月19日載有「盛揚、柏瑄、元頎之統一發票專用章,(AA)I/C、(BB)CABLE、(CC )CONNECTOR、(DD)PVC外殼... 分配」傳真與康社長之文件、於87年3月11日載有「進貨稅金及所得稅貼補方案... (AA)供貨廠商按月開出,CFT檢查對帳及開出支票給付。(BB)CFT必須事先提出購料內容以利供應商進貨。(CC)支付憑單雙方互相配合處理,401表當月由供應商提出給CFT歸檔用」之文件、於87年8月23日載有「元頎、盛揚、柏瑄PVC、CABLE、CONNECTOR之數量、金額」之文件、於87年9月30日載有「請先排PVCBOARD...H/CABLE...、I/C數量、金額...10 月-》400萬隨意調整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即公司統一編號)」給吳老闆之文件等資料(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偵字第18916號卷【下稱偵卷I】第404、4
28、429、434、438、439頁),清楚對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進銷項有所安排,並分配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發票之取得。稽上各節,足證被告陳奕森負責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發票之取得,及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發票之取得、開立無訛。
⑵.證人即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莊淑桂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 (問:陳奕森擔任你們公司的什麼職務?)沒有什麼職務,是我們老闆的朋友。(問:他在盛揚公司沒有掛任何頭銜?)沒有。... (問:【提示偵字第4230號卷卷二第321頁反面】你剛剛講說陳奕森只是你們老闆的朋友,他到你們公司找你們老闆做什麼你也不知道,陳奕森也沒有管你們公司的事,但是陳奕森自己在接受警察詢問時他自己說在民國86年初擔任盛揚公司的顧問,掛名國外部經理,主要負責訂單接洽、信用狀開立及財務分析等業務,為何如此?)我不知道。(問:不僅如此,陳奕森在88年3月11 日接受航警局警員詢問時,他再次承認他有負責銀行的押匯,亦即出口部分,而且人事進用審核,他又負責面試,你怎麼說他在你們公司沒有負責什麼事?【提示偵字第4079號卷卷一第120頁反面】)我去上班的時候我不知道後面的事情是怎麼運作的,我只是會計而已。(問:陳奕森到底有是不是你們公司國外部的經理,負責押匯、人事面談及財務分析?)我們老闆沒有公布,我不知道。... (問:蘇婉庭在上次,亦即99年4月12日本院審理時,講說你們的供應商來請款時,都是已經先供貨了,你們也驗貨了,事後這些廠商才檢具來請款,不可能有發生做帳時,還沒有拿到請款廠商的發票的情形,因為廠商來請款,如果沒有拿發票是不會付款的,她這樣講是否正確?【提示本院卷卷第208頁反面至209頁】)是的。... (問:你剛剛講說跟國內廠商進貨,請款時都是一個模樣,都是廠商先供貨,你們驗貨、收貨之後採月結制,由供貨的廠商在下一個月拿請款單跟發票才來請款,都是這個模式,印象中並沒有例外,而蘇貴瑛在本院審理時所講的付款流程也是如何,換句話說,沒有發票,單據不全是不可能付款的,她印象中也沒有預付貨款的情形,為何你在88年3月5日第二次接受稅捐人員訪談時,你會講說『工廠進貨檢驗單供核,驗收人員為吳雪花及品管人員林淑貞,再經會計人員吳怡萍製作請款單,由我簽傳票,以預付貨款入帳,再由蘇小姐支付貨款』,為什麼會講說是由會計人員吳怡萍製作請款單,而且為什麼會講說有預付貨款的情形?【提示偵字第4079號卷卷一第87頁反面】那是屬於預付訂金的方式。(問:哪來的預付貨款?)我有點忘了。... (問:
【提示偵字第4079號卷卷一第141至143頁】這三頁傳真的手稿是否為妳寫的?)143頁不是我的筆跡,前面兩頁是我的筆跡。(問:這兩頁妳方才承認是妳的手稿的部分,傳給誰?)沒什麼印象。(問:在這141頁首頁傳真稿的傳真日期是1999年3月4日,裡面有提到88年1月14日Fax給妳代購發票的事宜等字句,而對照妳在88年3月1日到刑警隊去製作筆錄的時候,員警有提示這兩頁資料,妳回答說最後這兩頁是因為有一些支出無法取得憑證及進貨、已付款未取得發票,由妳通知陳奕森經理,無法取得發票,傳真資料請陳奕森代為購買發票,這樣對照之下這個傳真是否傳給陳奕森的?)我真的有點忘了,我寫這樣,我也不知道來龍去脈。... (問:對照一下筆錄跟傳真的內容,『所謂的FAX給你代購發票』,裡面的『你』不是指陳奕森是指誰?)應該是吧。(:問:妳是3月1日到刑警隊去接受詢問製作筆錄,裡面有提到為了要請陳奕森代為購買發票,之後陳奕森是3月11日,到刑警隊和地檢署接受詢問,詢問之中有問到代購發票的事宜。而妳這份傳真的日期是3月4日,恰巧是在妳接受警詢之後,陳奕森接受詢問之前,這段時間給陳奕森的,請問妳特別交這份資料給陳奕森用意為何?)沒印象,我忘記了。(問:【提示同上偵卷第14 1頁】在這首頁的傳真資料裡面,妳列幾個支付的項目,其中李副總4,540, 000佣金,開狀費15000萬,柏瑄11、12各開1000萬,4K、5K發票問題,接下來妳又寫到,我解釋是因花掉沒發票,妳這種寫法不是要把妳在接受詢問所做的解釋,事先告訴陳奕森,讓他跟妳做同樣的說詞嗎,是否如此?)沒有關聯性。(問:既然沒有關聯性,妳為何要特別發這個傳真跟陳奕森講,是因為花掉沒發票?)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寫那些。(問:這擺明不就是要串證嗎,不然除了這個理由還有其他的原因?)我真的沒有什麼印象。(問:【提示同上偵卷第141頁】在這張傳真的手稿裡面,妳又寫到『我強調你在公司的職務是朱總的發言人,是管家婆而隆益、弘元等五家是你親手採購的,因為單價高,接下來柏瑄2000萬有進貨沒發票,有付款,憑什麼付款?我說是陳'R指示付款,他寫請款單來請款,說要找請款單』,妳這句話寫給陳奕森的目的何在?『4K、5K 已付款沒發票的是憑什麼付款,我說,以墊收單、請款單來付款』,為什麼要把這些內容事先傳給陳奕森?)沒什麼印象。... (問:公司的會計人員,為了要沖銷公司已經支出的費用,能不能不向收款廠商索取他們收款的憑證而另外找別的廠商或別的單位去買他們的發票?)當然不可以」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8至54反面頁)。惟查:⑴被告陳奕森並未否認係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顧問,且證人莊淑桂於警詢之初,即已表示如果朱總無法聯絡,公司任何業務均請示陳奕森經理等語,且對於被告陳奕森在盛揚之職務範圍娓娓道來,是其翻異前詞,即非無疑。⑵審究證人莊淑桂於88年3月1日至警局製作筆錄完畢,隨即於同年月4日傳真其於警詢回答之內容與被告陳奕森知悉之舉(見偵卷G第141、142頁),其目的何在,昭然若揭,莫非使被告陳奕森能事前瞭解詢答內容而有所準備,避免各陳詞不一,何須如此。再觀以證人莊淑桂對於朱董交代一事均可侃侃而談,經本院訊以上開傳真一事,其不是以「沒印象」,即是以「忘記了」帶過,情窘心虛之情表露無疑,⑶再徵諸證人蘇婉庭業已明白證稱如廠商沒有拿發票,公司不會付款等語,且證人莊淑桂亦認此情屬實,而此亦為一般商業常態,則豈有預付貨款之情發生?況倘隆益等五家公司與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交易果若有預付貨款之舉,乃非一般常態,而此亦為被告陳奕森所負責範疇,且該等公司之請款單也為被告陳奕森所為,何須證人莊淑桂傳真特為提醒?又者,隆益等五家公司未付發票,理應催促渠等提供發票,豈會請被告陳奕森購買發票?甚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隆益等五家公司進貨量高達約兩億元,佔該公司進貨比例約百分之五十(見附表二之33),焉有該等公司皆未付發票,反須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代購發票之理?實令人匪夷所思。稽此進言之,證人莊淑桂上揭所言,純屬匿飾之詞,不足為被告陳奕森有利之認定。至證人即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部經理江豐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陳奕森非盛揚公司職員,但有看過陳奕森一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223頁),核與被告陳奕森所自承不符,且被告陳奕森有獨立辦公之地點(址設北市○○○路32段80之2號2樓),且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開放式之辦公空間,證人江豐泉亦不會與其他部門閒聊,亦為其所證述在卷,是其上揭所言,自難憑據,附此敘明。
⑶.猶有進者,倘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有向隆益等五家公
司進貨,此乃彼等間共同經歷之事,被告陳奕森焉須以文稿書寫「甲乙雙方要回答有這回事情,不能說不知道,否則會穿梆」傳真與被告吳宗龍(見偵卷G第151頁),又細繹被告陳奕森在被告蘇婉庭接受詢問之前所傳真之文稿(見偵卷G第150【即傳真稿第1頁】、138【即傳真稿第2頁】、139【即傳真稿第3頁】、140【即傳真稿第3頁】頁),內載隆益等五家公司與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流程及付款方式、其在公司之地位、負責之業務內容且所為經過董事長朱先生之批示才可放行,並同時告知被告吳瓏山、吳宗龍等人,然被告蘇婉庭即負責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材料、外匯等業務,且於公司服務期間長達一年有餘,豈須被告陳奕森特別提醒,並給予被告蘇貴瑛心理建設,且將事涉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一併告知被告吳宗龍等人,無非此地無銀三百兩,參以被告陳奕森幕後指導被告蘇婉庭交易流程說詞前情,有意虛飾隆益等五家公司發票係屬不實,更佐隆益等五家公司與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開立發票品名為「
IC FOR POS」、「CABLE」、「CONNET」、「PVC外殼」等交易皆屬虛情,灼然顯明。
⑷.證人吳勺玉於88年3月1日警詢時陳稱:任職盛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會計,負責公司應收帳款處理,兼任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貨發票之開立。柏瑄與盛揚的營業場所沒有劃分,工作人員亦沒有劃分等語(見偵卷B第77、78反面頁),另被告洪振寬於警詢時陳稱:柏瑄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盛揚科技公司莊淑慧(應為莊淑桂之誤載)開立,且由其保管,並負責柏瑄公司之會計問題等語(見偵卷B第33頁),而被告蘇婉庭亦不諱言其曾將盛揚公司向隆益等公司購買材料所支付之貨款透過柏瑄之帳戶匯出一情如前,綜上相互勾稽,足認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均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籌規劃,被告蘇婉庭對於所營公司交易往來對象知之甚詳,則隆益等司非渠等交易對象之列,所營公司竟以隆益等公司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進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豈有可能不知情?揆諸證人侯杏如曾要求被告陳奕森代購發票,由見其亦參與其中,不獨被告陳奕森、蘇婉庭、同案被告朱志輝等人。從而,被告陳奕森、蘇婉庭所辯之詞,無非圖以事後卸責,要非可採。
4、被告林權中亦為本案之參與者:被告林權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吳宗龍跟我說可以幫我安排虛開銷項發票以及提供虛開的進項發票給我,讓我維持由我實際負責之臺灣曼特寧公司、藍山公司、藍珊公司等語如前,至於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是否為其負責,其則稱沒有印象等語,然該等公司亦為被告林權中負責,業經本院認定於前,核與被告吳宗龍所述林權中負責臺灣曼特寧、藍珊、藍山、金燁、喬國等語相符。稽此,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皆由被告林權中負責發票之開立及取得,成理可信。
5、被告陳善龍、許美珠、紀旭修亦為本案之參與者:
⑴.被告陳善龍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陳善龍於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其證稱:「... (問:你們賣銅線的對象有哪些客戶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這個業務比較清楚,我是在工廠負責技術方面的東西。(問:你們接的銅線的生意,但是要過水給丸立的話,這批貨物是由你們泉順自己出給客戶,還是會交給丸立由他們出?)就是由我們的供貨商直接送給客戶。(問:你的意思是說貨沒有經過各個不同的廠商,只是在開發票的時候,你們的供貨商會開發票給你們,如果是透過丸立出的話,你們會開發票給丸立?)照理講經該是這個樣子,因為這個實際作業是由會計在做,我比較不清楚實際流程為何。... (問:是否有透過彰誠公司的名義銷售貨品?)那個不是透過他,是把這個轉給他,因為彰誠公司的負責人是我結拜大哥的太太,我們非常要好,所以有些時候,有利潤的東西,這個利潤是由他們去賺。
(問:你說把這個轉給他們是什麼意思?)比方說我有這個東西,來源是這個,我告訴他由他們去做,或者是我賣給他,他賣出去。這個是會計作業的問題,我是會報他一些可以賺錢的東西。(問:這個生意是誰談的?)是我們業務談的,再報給彰誠公司。(問:換句話說,這批貨的銷售過程,形式上不會經過你們公司,是由供貨商直接出貨給彰誠公司?)這個流程我比較不清楚,要問業務。」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13至114頁),固不否認有透過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開發票,並介紹⑪彰誠有限公司,以其名義出貨,讓該公司獲利等節,但仍辯稱係業務處理,伊不清楚云云,惟衡之⑴被告紀旭修於警詢時陳稱:丸立公司實際都是由陳善龍經營管理,我僅負責丸立公司水電業務,銷售對象為工程公司或水電材料行,只要是我實際有銷貨皆依成交價開立發票,惟因丸立公司還有經營別的項目,都是由陳善龍負責,我從未與庭真、臻顥、弘元、隆益、吉忠、光音、亞銅等公司有任何交易,實際情形要問陳善龍等語(見偵卷I第167頁),復於偵訊時陳稱:銅線的發票是泉順公司會計劉麗卿拿過來說要賣銅線,我們就交給她發票。公司實際上沒有經營銅線而我及我的客戶也未經營銅線等語(見偵卷I第176反面頁),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如是言(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3反面頁)。⑵被告許美珠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坦承銅線、IC都是泉順介紹的,他(指陳善龍)叫我發票開給誰,我就開給誰,惟仍陳稱:他們真的有交易,IC、銅線有部分自己用,有部分出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㈤第157至159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則坦言:IC、銅線,不論是買或賣,甚至付款、收款,都是陳善龍幫我處理,且公司發票亦是陳善龍開的,進項發票也是陳善龍幫我去拿,主要讓我們公司過水,賺1、2元差價(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2至53反面頁),均一致指稱係被告陳善龍負責發票事宜。
⑵.佐以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開發票於86、87年間之進、銷
項明細(見附表二之12),進項來源以其之母公司即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佔大宗,並銷貨與⑪彰誠有限公司等公司;又⑪彰誠有限公司於86、87年間之進、銷項明細,進項來源亦以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佔最多數,復又銷貨與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更為離譜者,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除與⑪彰誠有限公司互為進、銷貨外,亦同時開發票給自己,果若未為開立虛偽發票,何致於此,是被告陳善龍將發票開立事宜推由業務所為予以搪塞,顯係為圖卸責而構飾之虛詞。
6、被告陳鈺潔、李水盛、秦宥閎、柯進樹、謝明城亦參與本案並將發票事宜交由李泰山處理:
⑴.被告陳鈺潔之辯護人雖為其執前詞置辯,然被告陳鈺潔於本
院審理時自稱:買賣是李泰山幫我們安排的,他就說教我們跟誰買,然後賣給誰,上、下游廠商都可以幫我們安排,付款部分,我們賣的時候,對方會付款,再付款到李泰山所介紹給我們的供應商,我們有開一本存摺給李泰山,有關銅跟IC的買賣進出都透過那個帳戶。們是做市公車,要爭取一個巴士冷氣的標案,需要提高營業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8至130頁),則其既為求提高公司營業額而委由李泰山負責安排交易,自當知悉該等交易係屬虛偽,概不得以不認識被告吳宗龍等人,而為其有利之認定。
⑵.被告李水盛雖執前詞置辯,然據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負
責化學品、工業清潔部分,電子材料的買賣皆交由李嘉星處理,並不清楚銅線、IC業務等語,但觀諸其於警詢時,當調查員對其詢問往來客戶為何時,其不加思索地陳稱主要的進項有中毅、亞銅、澔軒、明喬、吉忠等公司,銷項的客戶有佑豐、光音、藍珊、庭真、範鴻等公司,對於其僅負責化學品業務則隻字未提(見偵卷I第170頁),毋寧怪哉;再查,其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真的有進出,有的是我們跟客戶定了以後,直接到我們的下游廠商,這個應該也是蠻多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1反面頁),惟細酌如附表二之19 之發票明細表,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乃虛設行號,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均無實際交易,胥由各該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到庭陳述(或證述)在卷,復參以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於87年4月20日方新增「電器批發業、金屬建材批發業」等(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42頁),亦與被告李水盛所述在84或85年加入電子材料之營業項目乙節不符,由此可認,被告李水盛將發票之事全數推諉由李泰山一人所為而自身事外,孰能置信。
⑶.被告柯進樹雖執前詞置辯,然證人李泰山於本院審理時明確
證稱:我介紹給吳宗龍做生意的公司有祥蒞公司,我那時候都是跟柯進樹,都是以他為主。柯進樹、梁桂蘭兩個都是在一起的,其實跟柯進樹談比較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6頁、本院訴字卷卷第41頁),核與被告吳宗龍陳稱祥蒞由李嘉星負責相符,蓋證人李泰山雖於本院審理時避重就輕,僅稱其代為介紹認識,並未介入,然其對於所介紹與被告吳宗龍為互開虛偽發票之對象悉記憶猶新,應無虛枉攀誣之理。綜此,被告柯進樹上揭辯稱,自無可信。
⑷.證人李泰山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介紹佑豐、臺灣愛喜特
、偉玄、祥蒞、中毅、定立自動、明喬、欣運通、澔軒、炯鎔與吳宗龍買銅和IC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19至120反面、122、126頁、本院訴字卷卷第40至42、45反面頁),然僅表示介紹渠等與吳宗龍認識,至於渠等怎麼做其不清楚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6反面頁),然由證人李泰山負責為上開公司安排發票來源、去路乙端,除經被告陳鈺潔、李水盛陳述如前,並據⑴被告秦宥閎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澔軒公司有關銅和IC的買賣,要開發票給哪家公司,是哪一家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我,都是經過李福生(即指李泰山),他說要幫我美化帳面,所以用這種方式,還介紹我給吳宗龍,我與吳宗龍見面過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7至48反面頁)。⑵被告謝明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李嘉星(即指李泰山)說公司財務報表要包裝,要把銷項提高,我說沒有進項的話,稅會負擔很重,所以有進項,他提供很多公司資料,我選了一些公司用的到的,例如:控制箱、銅線、IC電子零件。虛開的部分,貨沒有確實進入公司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51反面至154反面頁)。⑶被告謝政方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公司業務都是李嘉星執行的,是李嘉星找我擔任負責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4至129頁)。⑷證人李佳玲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李先生拿開發票之明細給鍾汎鴻,增加炯鎔公司業績去向銀行借錢等語如前,而證人李泰山亦不否認有介紹炯鎔與吳宗龍做生意等語。綜據上開被告或證人所言相互勾稽,均異口同聲地指稱係由李泰山負責發票之開立與取得,核與被告吳宗龍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所以你還是堅持跟『李嘉星』所簽訂的這些公司,都是他跟對方談妥之後再跟你談的?)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7反面頁),由此,證人李泰山稱其僅代為介紹云云,顯係虛與委蛇,故意匿情飾節,洵無足憑。職是以觀,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⑬明喬實業有限股份有限公司、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⑱澔軒有限公司、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㉑中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㉓祥蒞有限公司、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等均由證人李泰山負責與被告為吳宗龍等人聯繫、安排互為開立以買銅和IC品名之統一發票,彰彰甚明。至被告吳宗龍於稅捐處陳稱:剛加入合作時,我均會要求各負責人來楊梅廠或庭真查看... 等語,揆之多名被告均不認識吳宗龍,且被告吳宗龍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作證時均證稱:我是跟幾個人在負責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25、28頁),應認被告吳宗龍於前所述,並非實情,併予陳明。
7、被告蔡佳蓁亦參與本案並將發票事宜交由被告陳奕森處理:被告蔡佳蓁於本院審理之初雖辯稱:我是掛名的,實際上負責經營的是一位藍姓的先生(已去世)跟我哥哥蔡金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28反面頁),然其後以書狀陳稱:公司原本在新竹縣湖口鄉投資大賣場,生意不理想,尋求轉型,也沒有業績。經朋友介紹陳奕森,看他們生意很忙,也當然想是否有些生意可以做,就請陳奕森幫忙先做點業績也美化一下公司報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8頁),足見被告蔡佳蓁於前所言其僅為掛名人頭,應屬子虛。又其既已明白坦承其參與開立發票之行列,而其與被告陳奕森堅毅無任何怨隙,當無誣指被告陳奕森之理,所言自堪採信。
8、按共同正犯,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罪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3號判決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吳宗龍為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又與負責安排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⑱澔軒有限公司、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⑬明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人李泰山、與負責安排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與負責安排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被告陳奕森、與安排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被告吳瓏山、與安排⑪彰誠有限公司、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被告陳善龍、與安排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被告林權中合作,並主導本案各該公司(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除外)統一發票之開立與交付對象,另被告黃華生、蘇婉庭對於渠等負責之各該公司取得、開立不實發票均有所預見,而被告蔡佳蓁、陳鈺潔、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證人鄭琮琤等人縱未實際參與上舉,彼等間互不相識,因渠等事前即互有謀議之行為,且互有分工,縱僅推由被告吳宗龍、陳奕森、吳瓏山、陳善龍、證人李泰山等人為之,仍應就前揭犯行同負其責。
㈢、被告吳宗龍等人向金融機構詐領貸款或兼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退稅款部分:
1、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86年4月、6月、10月、87年2月、4月、6月、8月、10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各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請退稅,該分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上開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合計2,130,072元之退稅公庫支票;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10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該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該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10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金額448,689元之退稅公庫支票;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86年10月、87年4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各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請退稅,該分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上開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金額458,142元之退稅公庫支票;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於87年4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該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請退稅,該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4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金額290,004元之退稅公庫支票;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86年12月、87年2 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各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請退稅,該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上開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合計104,548元之退稅公庫支票;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87 2月、4月、6月、8月、10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各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申請退稅,該分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上開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合計1,055,592元之退稅公庫支票;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87年8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該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申請退稅,該分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上開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金額31,223元之退稅公庫支票;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86年1月、2月、6月、9月、10月、11月、12月、87年1月至6月、8月、10月、11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各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請退稅,該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合計19,915,165元之退稅公庫支票;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86年6月、8月、10月、12月、87年2月、6月、8月、10月申報營業稅時,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部分係登載各月份之進項金額及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另於「銷項」部分,則填載稅率為「零」之外銷金額,再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請退稅,該局承辦人員經由電腦連線與海關勾稽核對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該月份向海關申報之出口報單資料後,認該公司確有外銷之事實,乃填製金額如附表四所示合計1,256,710元之退稅公庫支票等各情(申請退稅公司、退稅金額詳如附表四),有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等文件附卷可憑。據此,上開事實當屬明確無訛。
2、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分別向各家銀行辦理貸款所逾期未還之金額,如該表所載,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88年2月25日(88)金徵(業)字第0880函所附之授信資料及放款科目、用途代號表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64 、
1 67至178頁),亦堪採信(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內容、日期、金額、還款情形等詳見附表六)。
3、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公司部分:
⑴.被告吳宗龍於警詢時陳稱:「(問:據本局瞭解,你前述庭
真、臻顥等公司所買賣之IC產品,其品名為名為『TMS1070NLH』,究由何家公司生產有無外銷情事?)是的,在86年至87年10月間,庭真、臻顥公司所買賣之IC產品,均為『TMS1070NLH』,並有外銷情事,而該公司產品係由德州儀器公司生產,用以安裝於汽車音響面版。另在87年11月以後,我亦有銷售綠纖維企業公司、新源泰公司之IC產品,但詳細品名已忘。(問:【提示庭真案扣押出口報單明細表影本乙張】係庭真、臻顥等公司86年至87年10月間,出口前述『TMS107
0NLH』IC之明細表,其貨品來源為何?銷貨對象?)是的,前述『TMS1070NLH』IC均由我自隆益電業公司買入,再出口轉賣予港商『ADVANCE PLAN INVESENT LIMITED』。(問:【提示隆益電業公司進口報單4張及吳宗龍個人名片影本1張】)依上提示顯示,隆益公司前述『TMS1070NLH』IC係由港商『ADVANCE PLAN INVESIMENT LIMITED』公司實為同一公司,你同為目前兩家港商公司負責人,為何將同一產品自香港進口,轉售隆益、庭真公司後,又轉回原進口港商?)是的,我為賺取轉售之差價,而設計由香港公司進口,再出口的交易流程。(問:依你前述交易流程會有何差價產生,此與交易常情顯不相符,你何解釋?)前述流程只要庭真公司有賺錢就好了,至於其他部分我並未考量」等語(見偵卷
C 第345、346頁),另於稅捐處自陳:「(問:庭真等公司
86、87年間查獲鉅額進出口,且互相交易金額龐大,與各公司規模不相當,且各登記負責人均不瞭解營業情形,請你說明交易內容?)庭真、臻顥是我擔任負責人,其他6家亦均是我叔叔在負責的公司,由於弘元公司於85年發生財務危機,銀根遭銀行抽回,公司的營運困難,遂由我出面設計解決危機。並適逢馬來西亞的臺商製造IC銷售與大陸,遂與其計畫,借馬來西亞的IC經過香港轉銷臺灣,再由臺灣出口至香港最後由香港銷售至大陸。這個銷售管道除了馬來西亞廠商的配合,同時香港的公司亦需配合。(問:這個交易臺灣部分由誰負責籌畫?經手公司有幾家?)主要由隆益、弘元辦理進口,再由庭真出口,進出口的規劃由我負責,但各公司的會計亦受指示辦理匯等業務。(問:吉忠、光音、亞銅、臻顥、豪有等公司為何亦參與這個銷售管道?)這個銷售管道如果僅是由隆益進口,接著就由庭真出口,而且產品都是
IC ,稅捐機關很容易發覺,所以後來就引入吉忠、光音、亞銅、臻顥、豪有等公司,將進口貨品在國內廠商繞一圈再由庭真出口,可以形成各公司交易頻繁假象,進而讓各公司營業額提升,可利用這些交易,鉅額營業額提高往來銀行貸款額度,進而辦理借款。... (問:你前面僅提到IC銷售情形,請說明香港廠商如何配合?)香港是轉運中心,是由吳榮松到香港設立兩家公司辦理進口、出口業務,分別是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ADVANCE),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CITIGAIN),我們在香港隨時維持20箱左右的貨,有必要時在香港馬上換包裝辦理出口。(問:據查得資料庭真等21家商號
86、87年間循環開立品名尚有『銅線』,請說明交易情形?)因弘元、隆益等公司早期即以銅線起家,生產機器亦都是銅線延線機等,之後雖然經營不善,營業額銳減為維持銀行授信部門信任,仍然必須開立「銅線」這個產品免得銀行起疑,認為我們沒有生產事實。(問:銅線的貨源是國內或國外進口?)隆益早期自行向國外進口銅板,委託熔銅場加工抽線,再以自己延線機抽細,惟86、87年間隆益生產部門已停止,完全只作買賣,弘元楊梅廠有少量的延線機。據我瞭解隆益、弘元的生意都是吳榮松在負責,該兩家公司85年度有些貨以低價賣給銅線仲介者(姓葉),未開立支票,使得帳上存有大量存貨,86、87年所銷售的銅線就是這些帳面上的存貨。... (問:這幾家公司發票開立金額達百萬元,交易頻繁,你如何有足夠資金作付款證明?)庭真等公司主要是為了資金調度及流動才配合進出口業務,甚至國內交易是如此配合。前面已經說過弘元早期資金雄厚,後來銀行將錢收回,形成資金一個大黑洞,如何彌補只有靠資調度。我們安排香港貨物進口,香港公司可持L/C向當地銀行押匯,期間為180天,為了讓香港的錢可以進來,再以國內公司如庭真、弘元名義出口,前面押匯的錢就以支付貨款形態匯回臺灣,類似的交易重複使用,資金源源不絕。」等語(見偵卷C第270至273頁)。再於警詢時自承:「(問:你於88年5月21日接受調查局所為陳述是否實在?)該次調查我的陳述有部分隱瞞,現在我願意說明相關案情。(問:你願意說明案情為何?)約在85年底,由於弘元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乃由我設計一套進出口交易,以虛增公司營業額,以利L/C向銀行貸款週轉。(問:你前述以進出口虛增公司營業額手法為何?)因我在八駿電子公司工作期間,認識許多在馬來西亞設廠製造IC的臺商,他們產製的IC均由新加坡出口至香港,再由香港轉銷至大陸,所以在86年初,我即與渠等洽商將原經香港轉銷大陸之貨品,事前由香港轉入臺灣,經相關人頭公司轉手後,再出口至香港交予該臺商出貨,而在這一轉手過程中,相關人頭公司營業額擴增,且有進出口報單,乃有利於向銀行申辦貸款。(問:前述馬來西亞臺商為何?何以配合你前述作為?)該臺商為林全,馬來西亞公司名稱『BETAMARK』,我們基於早期友誼,所以他願意將IC轉入臺灣由我使用,且我亦有開立一張10,000,000元之本票以擔保貨物。另外,林全在馬國所設公司,有部分IC零件係向臺灣新源泰公司購買,惟該公司不願配合其浮報進價,乃透過我以隆益公司購入後,轉售予其馬國公司,並為其處理浮報之價款,因此我們才會有前述合作關係。(問:你如何為林全處理前述浮報款項?)我以庭真公司名義,在世華銀行桃園分行開設活期儲帳戶供林全處理浮報款項。(問:前述IC產品進口後,你如何規劃相關轉手事宜?)IC產品進口主要是由隆益或弘元公司辦理,再由庭真公司出口至香港,將貨品交還林全,而相關轉手事宜均是由我交易情形調配流程,並指示各公司會計開立發票、押匯業務。... (問:如你前述作業流程,顯需有相當資金調度,你如何籌其資金?)吳榮松曾至香港開設『CITIGAIN PROFITS LIMITED』、『ADVANCE PL
AN INVESIMENT LIMITED』兩家公司配合前述作業,如以『CITIGAIN』出口,隆益公司進口,則由隆益公司開立L/C與『CITIGAIN』押匯,而該公司押匯之款項則由『ADVANCE』支付予出口之庭真公司,庭真公司再支付予隆益公司,透過相當支調配即可將相關轉予公司之營業額拉平,而以循環方式虛增營業額。(問:依前述交易流程,你等可獲取哪些利益?)前述交易流程主要是為虛增營業額,以爭取銀行貸款並在交易流程中發現有出口退稅之利益。... (問:如你前述,你等如何向銀行爭取貸款?)我不清楚,這都是吳榮松在處理,據我所知吳榮松都是找代書跟銀行接洽,在談恰貸款後,再匯一定比例金額予代書為佣金,我曾代吳榮森匯款予代書,但因業務太煩,而轉由黃華生處理匯款事實。」等語(見偵卷C第293反面至29反面頁),其復於偵訊時陳稱:
「(問:香港公司是哪2間?)ADV(愛德蒙)及CIT兩家。
(問:何人設立的?)『吳總』設的公司,該2家公司是吳榮松以電話拜託香港朋友設立的。(問:據吳榮松說公司是他與香港會計師協助設立後,由你過去處理?)當初公司已經設立好,公司位址設立在臨時地方,我向他說公司設立好基本上要像樣,所以我才過去替他找公司地方,設立這2 家公司目的是是要與大陸做生意,是大陸鋅錠產品之代理商,後來條件談不妥,所以公司一直空在那邊,公司等於實際尚未運作,後來為了臺灣辦理銀行融資問題才將貨這2家公司內轉運。(問:你所規劃之公司與香港這2家公司真的有運轉或作假買賣?)有運作,大部分有作在作假買賣數量沒有那麼多,為了配合臺灣這方面貸款,在數量上有灌水(例如我有2支筆大陸要1支而臺灣訂單來)是為了配合臺灣之貨款,而大陸出口沒有哪麼多,所以數量及單價上作一個,買賣輸給香港之單價及數量會比大陸的多,多的部分先放之香港的公司將這些多餘之部分銷回臺灣,單價都沒有變,這就是所謂三角交易。(問:為何臺灣貨送到香港,又以香港出口賣回臺灣?)經濟不景氣,訂單縮小,香港的貨有庫存。」等語(見偵卷C第371至372反面頁)。而就製造虛偽業績俾向銀行貸款之舉,亦據被告吳瓏山於88年6月3日警詢時陳稱:「... (問:為何配合吳宗龍開立不實發票?有何目的?)我係為增加弘元、隆益公司之營業額,以方便向銀行貸款融資。(問:你如何以前述公司虛增之營業額向銀行貸款?)我通常會與代書配合,先向代書購買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再由代書向相關銀行申貸不動產擔保貸款及信保基金,以爭取融資俾利相關公司配合使用。(問:你曾由哪些代書辦理前述貸款事宜?貸款銀行為何?)我曾透過代書詹德發向上海銀行桃園分行、大眾銀行桃園分行貸款;代書曾石雄向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竹企銀行新明分行貸款;另透過王家駒向誠泰銀行復興分行、臺新銀行中壢分行、臺北銀行木柵分行貸款。(問:你前述貸款相關銀行如何徵信?)我有提供相關營業或信用資料與銀行徵信使用。」等語(見偵卷F第10至11頁),並於88年6月3日偵訊時陳稱:「... (問:為何製造業績?)提高同業間之地位及銀行融資。(問:銀行融資是否用LC擔保?)對大部分用LC透過假外銷取得LC,再辦貸款,但也有真外銷買賣。(問:假外銷買賣有多少?)不清楚實際數額。(問:銀行為何願意高估貸款給你們?)透過代書辦,那代書是用他自己辦法去融資。(問:如何與陳奕森接洽?)吳宗龍介紹認識。(問:何以公司有開發票給盛揚即簽發循環發票?)有電子買賣,均是我們開立發票給盛揚,不過不是我在處理,我均不清楚。」等語(見偵卷D第20、21頁)。就向銀行貸款之經過,被告黃華生則於警詢時稱:「(問:你前述在隆益公司所負責的業務為何?)我主要負責隆益公司之銀行業務。(問:前述你所謂負責隆益公司銀行業務有哪些?)隆益公司銀行之匯款、軋票及向銀行申請貸款之資料送件都是由我負責。...( 問:據本局調查前述楊梅鎮北高山頂26-7號實際上為弘元公司之電線生產工廠,隆益公司在這邊僅有一間辦公室,並無生產設備,為何你前供稱隆益公司之工廠亦在此,對此你有何說明?)因為隆益公司之工廠設立登記於此,而且我岳父吳榮松表示若有銀行因貸款需要就帶來此參觀,所以我才認為這是隆益公司之工廠。(問:你除因隆益公司向銀行貸款案曾帶銀行相關核貸行員至前述楊梅鎮北高山頂之工廠參觀外,尚有無其他公司之貸款案亦帶領銀行人員到此參觀?)有的,弘元公司申請貸款案我曾依我岳父吳榮松指示將銀行人員帶至此參觀。(問:你分別帶至此參觀同一工廠,惟替弘元及隆益兩家不同公司申貸,對此作為你從未置疑?)我於87年間剛進隆益公司時,曾向岳父吳榮松質疑,惟我岳父表示你就帶銀行行員來參觀,其他事你就不必多問,後來我才知道弘元及隆益兩家公司的業務實際上是我岳父在負責。(問:除前述你曾替弘元及隆益公司辦理銀行相關申貸案件並帶銀行行員至公司工廠參觀外,尚有無替其他公司辦理前述業務?)有的,我曾奉我岳父吳榮松指示替光音企業有限公司、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亞銅實業有限公司向銀行貸款,而前述銀行貸款都是我岳父吳榮松先向銀行接洽好,再由我負責送件並帶領銀行行員至工廠實地參觀。(問:前述光音公司、豪有公司、亞銅公司、弘元公司、隆益公司向銀行貸款款項係作何用途?有無納入你自己或你岳父吳榮松之私人戶頭中?前述貸款係何人在使用?)貸款款項都用做前述公司貸款及銀行貸款利息之支付,而這些貸款金額從未流入我及我岳父之帳戶中。而這些貸款實際係由我岳父吳榮松在運用。(問:前述弘元、隆益、光音、豪有、亞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何人?實際上業務負責人為何人?)弘元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周秋娥,隆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信雄、光音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駱廖松、豪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俊傑、亞銅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莊坤霖,而我岳父吳榮松對這幾家公司都有主導權。...( 問:銀行行員至弘元、隆益、光音、豪有、亞銅等公司現場徵信,係由誰負責接待及解說?詳情為何?)弘元、隆益公司都是由我帶領銀行行員至楊梅鎮北高山頂工廠後,由我岳父吳榮松負責向銀行行員講解,光音公司則由我帶領銀行徵信人員至桃園縣○○鄉○○○路○段○○○○○號6樓之13的工廠後,由駱廖松負責解說,有時我亦會補充;豪有公司亦是由我帶領銀行徵信人員至桃園縣○○鄉○○○路○段○○○○號5樓之10的工廠後,由黃俊傑或我的岳父吳榮松負責解說;另亞銅公司則係由我帶領銀行徵信人員至臺北市○○路○段○○號5F之3的辦公室後,由莊坤霖負責解說,我僅有時加以補充。」等語(見偵卷C第173反面至176頁),復於偵訊時亦為如上之陳述(見偵卷C第197頁),勾稽上開被告所言,互核相符,復有庭真案扣押出口報單明細表、臻顥企業有限公司出口貨物明細表、庭真企業有限公司出口貨物來源明細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他字第290號卷【下稱偵卷A】第9至13頁),被告吳宗龍之名片(包括附表一編號1至至6號之公司【掛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副理、掛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經理】、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其中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CITIGAIN
PROFITS LIMITED)、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DVANCEP LAN
IN VESTMENT LIMITED),而該等公司之地址均在香港九龍彌敦道688號旺角中心8樓810室(見偵卷I第216頁),由臺灣小黃(即被告黃華生)載有「今日已開狀,... 另請聯絡王友民先生更改包裝明日出貨。」與鄭太太之內部簽條通知、寄件人(鄭太)載有「有2箱貨到港,請問是送往公司還是轉運臺灣,請示」之傳真、給華生(即被告黃華生)之載有「1、INVOCE我FAX至承德路,沒有SINGED,請您記得要簽名、蓋章(不要蓋錯章用CITIGAIN。2、以後請您開狀後,就通知香港出貨... 」內部簽條通知、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4月22日載「德州儀器公司現無生產下列產品(即TMS1070NLH,TMS1017,TMS1071NLH),所以無法提供產品使用手冊」函文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I第237、239、242、440頁),甚在臺北市○○○路○○○號7樓之1(即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扣得被告吳瓏山所持有之④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金融機構存摺、公司大小章;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進口報單影本等資料,在桃園市○○路○號14樓之2扣得被告吳宗龍持有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口報單,出口項目皆為「IC」等資料(見偵卷G第12頁),可徵被告吳宗龍、吳瓏山等人以行進出口之虛名,虛增營業額,達向金融機構貸款之實。至被告吳宗龍、吳瓏山於本院審理時均辯稱於前所述係為求交保所述云云,惟本院業已認定渠等所言非可採信如前,茲不再贅述。
⑵.證人即被告黃華生於本院審理時雖改證稱:「... (問:你
當時在隆益公司負責的工作內容為何?)就如果說有銀行要參觀工廠的話,我就負責去開車載他們過去公司這樣子。(問:你在隆益公司的職務範圍只是負責載銀行的人員去參觀工廠而已嗎?)沒有,還有就是說去遞送文件這樣子。(問:遞送何文件?)就是如果說要給銀行的文件我就負責把公司的文件送給銀行這樣子,屬於外務方面的這一類。... (問:你從大陸進貨賣給臺灣,大陸進或是進什麼貨?)廢銅鐵。... (問:艾迪蒙公司除了從大陸進廢銅賣給隆益公司之外,有無賣給臺灣其他公司?)有,光音、亞銅。亞銅是賣零件。... (問:你跟大陸的哪些公司進IC?)電子公司,我不曉得名字,我忘記了。... (問:你剛才提到艾迪蒙公司也會從臺灣進貨再賣給大陸,是從臺灣進的貨?)這個業務比較少,也是電子零件?... (問:是跟臺灣的哪幾家公司買電子零件?)那麼久,我真的忘記了。... (問:是賣給大陸哪一些公司?)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2、54至63反面頁),然:被告周秋娥於警詢時陳稱:「(問:弘元公司前述貸款均系何人承辦?貸款流向用途為何?)均係吳榮松派人帶銀行人員至新莊弘元公司與我會合,再至楊梅工廠參觀後簽立申貸書,但相關貸款由吳榮松處理,我並不清楚其流向及用途等語(見偵卷C第142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 (問:銀行的人員來工廠參觀時,黃華生會在嗎?)有時候在,有時候沒有。(問:黃華生跟弘元為何關係?)好像業務就是了。(問:黃華生是哪一間工廠的業務?還是哪一家銀行的業務?)弘元的業務。... 」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8頁)。
證人即被告駱廖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吳瓏山變成光音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後,光音公司有跟銀行貸款嗎?)有。(問:光音公司要跟銀行貸款的時候,吳瓏山會交代你什麼事情嗎答:他就打電話來叫我說『不要請假,明天某人會銀行來參觀工廠,把地掃一掃,不要請假。』(問:吳瓏山交代說銀行人員會來看的工廠,○○○鄉○○○路的工廠?)對。(問:吳瓏山說會找人帶銀行的人員來看,當時有誰帶銀行的人員來○○○鄉○○○路的工廠?)經理,就是一些林經理、黃經理,還有曾經理。(問:你說的黃經理是黃華生嗎?)對。(問:黃華生帶銀行的人員來看過幾次?)我忘記了,因為來工廠看的都很多,有的是黃華生,有的是林經理,有的是外面的顧問公司的人來,也有帶銀行來看工廠、參觀工廠這樣子。(問:關於光音公司跟銀行貸款,你事前會知道吳瓏山是要跟哪一家銀行貸多少錢嗎?)不曉得。(問:貸款成功之後,吳瓏山會告訴你嗎?)不會,因為他如果好的話,他就派經理,或是他帶我去銀行開戶,存摺就給他。(問:黃華生帶銀行的人員○○○鄉○○○路的工廠看的時候,你都會陪同嗎?)就在工廠介紹生產流程。(問:針對銀行人員如果有詢問關係光音公司的營運狀況的時候,是由你來回答,還是黃華生來回答?)都是經理在回答,因為營業都是經理,我只是介紹工廠的流程、製造。(問:關於光音公司營業額的部分,是由誰來回答銀行人員這個問題?)都是經理來回答。」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75及其反面頁)。被告黃俊傑於警詢時陳稱:現場徵信都是吳榮松、黃華生在接待,我和其他工人只是充場面而已,另外有無擔保品我並不清楚,只知道我和我太太張美嬌都是連帶保證人,答覆情形都是由黃華生處理等語(見偵卷B第237、238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猶證稱:「... (問:銀行人員要徵信而前來工廠的時候,是由哪些人陪同銀行人員?)我們老闆吳榮松。」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70頁),互核大致相符,可認被告黃華生於警、偵訊自承屬實。由此諒信被告黃華生於本院審理時,縱使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但以其對於所營公司進料廢銅鐵賣與隆益、光音、亞銅等公司仍印象深刻,卻對其所營公司自何廠商進料、賣至何處等與其自身相關之事毫無記憶可言,顯非事理之常,足見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僅為被告吳宗龍等人藉以操控虛偽進出口交易所成立之空殼公司顯明;又且,被告黃華生稱其只負責向銀行送件,亦與上開被告所述不符,要屬虛枉,此虛詞之目的,無非意在隱瞞其親與上開公司之貸款事務,亟欲撇清與隆益、弘元等公司間既存在不可分割之緊密關係,狀至鮮明。至周秋娥於本院審理證稱:關於貸款的事情,吳瓏山沒有參與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8頁),但其於言詞辯論時,則改稱:弘元公司貸款的事情是吳榮松和吳宗龍去處理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1頁),與其於警詢所述相符,是關於此部分之證述,自非憑採。
⑶.被告吳宗龍辯稱:國稅局退稅並非都退到我吳宗龍或庭真的
戶頭云云。衡情,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各公司行號退稅,固將退稅款匯至各該公司行號之戶頭。然查,證人黃俊傑於88年4月30日、同年10月14日警詢時均陳稱:退稅戶頭是我親自至新竹中小企銀會稽分行辦理,開戶後亦交由吳宗龍等語(見偵卷B第237頁、偵卷I第155反面頁),且被告吳瓏山掌有實權之各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如被告駱廖松、吳信雄、莊坤霖、何阿美、周秋娥、黃俊傑均未實際經營公司已如前述,渠等既不知悉各所營公司貸款之用途及流向,亦當不知悉退稅之流向,尤認附表四所示公司(㉞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之退稅款、附表五所示公司(㉞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之貸款均由被告吳宗龍、吳瓏山所掌控、運用。
⑷.準此進言之,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等人因③弘元電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財務,故由被告吳宗龍負責規劃,再由被告吳瓏山委由友人在香港設立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吳宗龍並親赴香港尋找公司地點,被告黃華生擔任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以③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①庭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與上開香港公司進行虛偽進出口交易,取得信用狀,向金融機構辦理押匯,復與其他公司相互合作,循環開立發票,虛增營業額,窗飾盈餘以製造虛偽業續,均有如前述,藉使附表五所示之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松得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俾附表四所示之公司(除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等情,洵值信實。
4、關於如附表一編號33、34所示之公司部分:
⑴.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大壩貨運公司於88年2月22日
辦理出口報關,該公司依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告知,於報單號碼:CA/88/034/00548之出口報單載明貨物名稱「CF-66 FIX LASER」,數量3件(內有69盒)、於報單號碼:
CA/88/034/00549之出口報單載明貨物名稱「CF-3LD DATATERMINAL」,數量2件(內有37盒)、報單號碼:CA/88/034/00550之出口報單載明貨物名稱「CF-66 FIX LASER」,數量4件(內有79盒)、於報單號碼:CA/88/034/00551之出口報單載明貨物名稱「CF-88 IFRI DATA SCANNER」,數量3件(內有72盒)、於報單號碼:CA/88/034/00552之出口報單載明貨物名稱「CF-3LD DATA TERMINAL」,數量2件(內有35盒),申報出口數量總計292盒,然經實際清點後,數量實為154盒(即出口報單CA/88/034/00548有3件,每件裝有12盒、共計36盒;CA/88/034/00549有2件、每件裝有12盒、共計24盒;CA/88/034/00550有4件、其中3件裝有12盒、1件裝有4盒,共計40盒;CA/88/034/00551有3件、每件裝有12盒、共計36盒;CA/88/034/00552有2件、1件裝有12盒、1件裝有6盒),經證人即大壩貨運公司人員安連喜陳述在卷(見偵卷G第14反面頁),並有卷附上開出口報單5紙可查(見偵卷G第18至22頁),復扣得掃描器154盒(業已發還,見偵卷G第16、74頁),是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貨物之數量與實際情形確有不符,洵堪認定。
⑵.嗣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臺灣省
合作金庫(現改制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勢角支庫、臺北銀行(現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因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渠等辦理出口信用狀押匯,遭開狀銀行拒付案,上開銀行均委由香港商羅便士國際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羅便士公司)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之貨物及數量進行調查乙節,經證人即當時任職羅便士公司協理鮑略兒於警詢時陳稱:「(問:曾否在今88年間受託查驗盛揚科技(股)公司出口香港貨品處置情形?)有的,約在今年6月間,本公司曾受理臺北銀行雙和分行、彰化銀行信義分行、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及合作金庫南勢角支庫委託查驗盛揚科技公司出口至香港貨物詳情,並於88年6月25日分別完成公證報告交付委託人參考。... (問:依前提示之公證報告檔案,能否知悉盛揚公司出口香港貨物之實際情形?)是的,盛揚公司前述外銷香港之貨物均堆存在大霸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尚未由受貨人提領,依本公司查驗發現臺北銀行雙和分行部分,盛揚公司申報之出口金額為每斤196,500元,本公司查驗僅有16,899元,相差約11倍;合作金庫南勢角支庫部分,盛揚公司申報304,50 0元,本公司查驗僅有23,782元,約差128倍;彰化銀行信義分行部分,盛揚公司申報319,500元,本公司查驗僅有27,47 7元,約差11.6倍;土地銀行信分行,盛揚公司申報384,000元,本公司查驗為28,251元,約差13.6 倍,出口商盛揚科技低價高報貨物價值甚明」等語(見偵卷?第14至15頁),並有羅便士公司之公證報告檔案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至130頁),而此公證報告之公證性,亦據證人鮑略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那個羅便士從事這個所謂的兩方的調查貨品鑑定的,從事這個事務有多久的歷史?)一百多年了,它是個國際公司。... (問你這個報告需具備什麼樣的資格才能夠在報告上簽字?)要有ACII這個英國皇家保險學院的證照,這個史帝芬邱應該也有ACII。... (問:這個香港那邊簽這報告的主管他本身具有什麼樣專業的資格?)證人答你看一下他的簽字應該有ACII,那個就是英國皇家保險學院考試通過的一個理算員的精算師什麼的。(問:那本身要經過專業證照考試及格是嗎?)對。(問:那另外有個ACIARB是什麼意思?)那個有ACII後,還有另外一些考試,要一直考上去,其他還有很多不同的名字,那都是相關證照的名字,越多表示他越資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04反面至頁),羅便士公司成立迄今已有百年之歷史,鑑定者更須具備英國皇家保險學院之證照資格,應具一定之專業及資歷,其公證性,應堪無疑,而具可信性。
⑶.證人江豐泉於警詢時陳稱:「問:(盛揚公司所有外銷事務
是否均經你審核簽訂業務需求單生產辦理出口?):我所經手的業務(訂單)有美國ZEBRA、CFT美國辦事處、義大利B&V、義大利DATALO GIC、法國PECORN、日本KEYENCE等較有往來的客戶,他們的訂單均經我審核簽訂業務需求單。另外公司有一些「特殊客戶」是由負責人朱志輝親自接洽,指示工廠出貨外銷,廠務部門會要求我就這部份補填業務需求單,我奉朱志輝指示需要代為簽字核准。(問:何謂『特殊客戶』?是哪些客戶?為何有異常作業情形?)特殊客戶就不是我經手的業務,由朱老闆、財務蘇貴瑛直接指示工廠生產,事後工廠補列業務需求單,要求我簽字核准。客戶名稱我需再仔細回想作答。這些業務需求單我亦發現有很多重要異常情形,如客戶名稱不明,僅有數量及品名編號,而且出口地均集中在香港,我曾就以上各項請問財務部情形如何,同時也有直接問過老闆,他們告訴我這是老闆直接皆得單子,由老闆直接跟客戶聯繫,這些補簽的業務需求單僅是作為統計作帳所需,要我不需問那麼清楚。(問:提示現提示本日在大霸報關營業處所查扣之盛揚公司出口報單3冊,請檢視並指認『特殊客戶』有哪些?)在補簽的業務需求單並沒有註明客戶名稱,僅以H.K代替,我看了這些出口報單的出口對象,有些是財務蘇小姐口頭告訴我的客戶名稱如裕台(YUTAI)、SUN LAM、KINTRON、LUCKYWEALTH,較有印象,其他的對象我沒有聽過。(問:【提示盛揚公司查扣證物編號14-00業務需求單2只】其中需求品名為CF-2KB,為何注意事項另加註『外銷請註明CF-3LD』?這些註明有何用途這兩種品名有何差異?單記若干?)這兩張需求單不是我簽自核准,我先說明CF-2KB 光罩式手握掃描器,單價約150美金,CF-3LD是掌上型掃描器有鐳射及光罩式,屬較精細產品,我的報價每只約350美金。至於需求品名與注意事項不符,據蘇小姐說外箱品名需應客戶要求填寫,我也不敢多問,我本人從未填寫過類似需求單,如有這類單子經我簽字,一定是他人事後補列。」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偵字第4230號卷卷㈢【下稱偵卷D】第4反面至6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你在那次做筆錄時,你有提到公司有些特殊客戶是由負責人朱志輝自己接洽的,指示工廠出貨外銷,但是廠務部門也會要求你就這部分補填業務需求單,而且你說這些業務需求單有很多異常的情形,如客戶名稱不明,只有數量及品名編號,而且出口地均集中在香港,這是什麼情形?)這是有一次我跟工廠那邊在爭執這些事情,因為他們要求我補填單子,我跟工廠講說,填什麼單子,因為這些都不符合我們業務部的程序,我就跟工廠那邊在爭執,我也跟老闆講過這件事情。(問:你說這不符合你們業務部的程序,是怎麼不符?)第一個客戶的資訊我不清楚,數量跟單價我也不清楚,這樣工廠就叫我填單子,我不知道我要寫什麼,這樣等於我去背書一樣。(問:工廠是要你填什麼單子?)依照客戶的訂單填寫業務需求單,但是那個業務不是我的業務。(問:這樣工廠要你去補填業務需求單的時候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你?)沒有,他們只有拿老闆給的指示單,上面只有寫品名跟數量而已。(問:這樣子的話,你怎麼會知道出口地是在香港?)我問現場生產的人,他們是告訴我說這是要出去香港的。... 問除了香港的客戶之外,其他的出口是否有叫你補簽業務需求單?)沒有。(問:所以你確實針對需求單上面所寫的注意事項特別標註外箱的品名跟內容物不同的事情你有去問過蘇貴瑛?)我有去問過朱志輝,但是是蘇貴瑛知會我。(問:這個經過情形為何?)我曾經有跟朱志輝提過,他說反正我就是照著作,這都是公司的,就是業務來分攤,就叫我照著作就對了。(問:你去問朱志輝,朱志輝這樣回答,為何會由蘇貴瑛來知會你?)因為我那時候在生氣,認為為什麼要我來背書,我不是很服從,後來是蘇小姐來告訴我,有點類似安慰我,就說這個部分就是老闆指示要做的,因為朱志輝的脾氣不是很好。(問:你這邊說是蘇貴瑛跟你說這個是應客戶的要求來這樣填寫,她有無跟你解釋為何要求外箱的品名跟內容物不同?)她(指蘇貴瑛)是來告訴我的。(問:所以她沒有跟你解釋為什麼客戶要這樣要求?)沒有,反正我們就是吃頭路(臺語)。
... (問:FIX LASER、DATA SCANNER跟DATA TERMINAL是三種不同的產品?)是的。(問:你們製造商會不會把這三種產品混為一談?)不會。(問:你們的客戶?)也不會,什麼叫做FIX LASER,什麼叫做BARCODE SCANNER,什麼叫做DATA TERMINAL,就已經說明了這三種是不同的產品。...(問:我的問題是DATA SCANNER、FIX LASER及DATATERMINAL都使用相同的操作手冊?)不會。(問:為什麼?)因為外觀不一樣,怎麼可能拿相同的操作手冊。這三種不同種類的產品是不會使用同樣一本操作手冊,除非是工廠自己放錯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217反面至220頁),並有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需求單在卷可佐(見偵卷D第8、9頁)。由是以察,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凡由同案被告朱志輝交代出口至香港之貨物均有不尋常之舉,尤以不同之產品確使用相同之操作手冊更令人狐疑(前揭公證報告亦有指出),再參以證人即大壩航空貨運公司負責人李麗芬於警詢時陳稱:盛揚公司通知本公司前往該公司倉庫領出口貨物載運至機場辦理出口手續,通關至香港再由香港明德航空貨運公司辦理進口手續後,將貨物提領載送至明德航空貨運公司倉庫存放,後盛揚公司通知將貨物轉送至各收貨者處等語(見偵卷D第1至2頁),揆諸業務需求單特為強調品名之記載方式、不同之產品使用相同之操作手冊、要求貨運業者將產品運至香港寄倉,未要求將貨送至收貨人等種種奇異之舉措,在在具徵該等出口貨物,完全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手操控,根本無受貨人之存在,狀為顯明。至證人李麗芳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所以進明德倉庫的貨應該是以CONSIGNEE的名義請明德存放的?)是的。(問:
如果這樣子的話,為何你在這次警詢時說除了你說大部分的貨物轉運都是由盛揚科技公司自理,所以你剛剛有解釋是指盛揚科技公司的CONSIGNEE自理,可是在同一份筆錄裡面,就有關進到明德倉庫的貨的後續處理方式,你又另外講到說『後盛揚科技公司通知將貨物轉送至各收貨者處』,換句話說,有關貨進明德的倉庫之後,要怎麼處理,是由盛揚公司來處理,為何如此?【(提示偵卷D第1頁反面至第2頁】)我的回答應該也是指由CONSIGNEE來處理。(問:所以你在不同的地方講了兩遍都是講盛揚科技公司,但是你的本意都是指盛揚科技公司的CONSIGNEE?)是的。(問:如果是盛揚公司的CONSIGNEE外,為何在講了兩次都犯了同樣的錯誤,都漏同樣的字?)因為我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被押到北檢,問我什麼,我就回答『是、是、是』,而且CONSIGNEE我根本不認識,我也沒有見過,包括盛揚公司,我也只見過他們的SHIPPER而已。」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7及其反面頁),然細究其於警詢所述之內容,均為證人李麗芬所自行陳述,衡無上情存在,則其前揭所言,恐乃為免追究其載運過程之疏失,方未便吐實所致,甚且其於警詢所述,離案發時間較近,尚無受到外界干擾、有餘裕分析利弊得失所為,自較可採。
⑷.被告陳奕森除執前詞置辯外,於本院審理時猶證稱:「(問
:【提示偵字第4230號卷卷二第229至231頁】這份手稿是否為你寫的?)對。... (問:所以SUNLAM、KINTRON是向盛揚公司購買成品的香港商?)對,是香港的公司。(問:請看第1頁說明第1點,裡面提到『因為乙方即盛揚公司有很多匯票匯款到乙方的香港SUNLAM及KINTRON公司』,既然SUNLA
M、KINTRON是盛揚公司的客戶,是向盛揚公司購買成品的香港商,應該是SUNLAM、KINTRON付款給盛揚公司,為何你這邊會寫說『因為乙方即盛揚公司有很多匯票匯款到乙方的香港SUNLAM、KINTRON公司』」?SUNLAM、KINTRON開這個L/C是讓盛揚去融資,貨到香港之後,他的貨要到北京去,所以盛揚在北京有設一個辦公室,因為貨要到那邊,SUNL AM開這個狀給盛揚,假定說開10萬美金,SUNLAM、KINTRON 時間一到要付300萬美金給他的銀行,所以盛揚借到錢之後,一出口要把這個錢還給SUNLAM或是KINTRON。因為康社長是借,我們叫做融資信用狀來給盛揚去做外銷融資用的,因為當初在那段時間,政府在鼓勵401表說你有外銷的話,你可以全額退回你的退稅款,所以就是那段中間,盛揚因為真正國外採購的信用狀不夠,所以需要像類似康社長,叫做有條件的信用狀去讓盛揚公司向各家銀行取得融資的貸款,大概有
七、八成。... (問:這不代表說是SUNLAM、KINTRON 進口之後,再轉賣給北京的廠商嗎?)所以這個叫做外銷融資貸款,SUNLAM只是中間商,要幫盛揚開一個狀,讓盛揚去跟銀行借錢,這個東西還是盛揚要去轉賣,但是在中間盛揚就要還錢給SUNLAM,SUNLAM賺取他3%、5%,是這樣做的。比如說
SU NLAM今天提供3,000,000元讓你去借款,你借了2,400,000元,你後來要還銀行2,400,000元加利息,這個錢扣掉5%之後,還要還給SUNLAM,SUNLAM才可以幫你再開一張狀讓你再去外銷,開這個狀讓你可以向各家銀行借,因為盛揚想要往上櫃走。... 」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66至68頁)。惟查:證人即土地銀行國外部外匯規劃科科長張素雲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有無聽過國內的出口商跟國內的供貨商購貨之後出口到香港,國內的出口商一定要付款給國內的供貨商,但是國內的出口商只付貨款的百分之五點五給國內的供貨商,等於就是營業稅,至於其餘的貨款就可能匯到香港的進口商,有無這種交易的慣例?)就我以前學的的東西,我是沒有看過這樣的案子。... (問:信用狀作外銷融資的具體情形為何?)如果是用信用狀,可能是客戶有接到信用狀,他要事前備料或是是要做事前的準備,就可以用信用狀去跟銀行申請融資,銀行會給他做信用評估,如果那張信用狀OK的話,銀行會先給他融資。... (問:外銷融資是為了要給出口廠商能夠有足夠的資金作為購料、購貨之用,以便順利出口,跟國外進口廠商取得貨款?)是的。... (問:有無所謂的外銷融資是屬於進口商開了信用狀給國內的出口商,國內的出口商以這個信用狀雖然可以押匯,但是國內的出口商必須自己付一筆錢給進口商,以便他去贖單,給開狀銀行付款,有無這種狀況?)外銷融資應該是銀行對客戶,讓客戶去跟上游廠商購料、購貨。(問:國內的出口商拿到國外進口商的信用狀後,跟銀行貸款取得融通之後,把錢匯給國外的進口商,讓進口商將來有錢去跟開狀銀行付款贖單,這是不是外銷融資?)就我銀行來說,我的外銷融資是對出口商。(問:以這種情況來看,也是對出口商,但是他拿到錢之後不是去購貨,是給進口商,有無聽過這種情況?)我沒有聽過。(問:這個跟外銷融資的目的是否相符?)不太像我們一般撥給客戶的融資,一般外銷融資是要以外銷目的所給的融資款項。」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6反面至141反面頁)。證人即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外匯襄理陳慶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按照你所講的,外銷融資就是出口商要先取得一筆款項,以便購貨或是購料,以便出口,所以他所取得的融資是要作為向供應商購貨或是購料的款項之用?)是的。... (問:就你的瞭解,外銷融資是由信用狀的受益人,亦即國內的出口商,拿信用狀去押匯,拿到錢之後,將錢付給開狀人,以便開狀人到時候到單、贖單之用,有無這種情況?)應該不會有這種情況,這個就是專款專用,是要付給下游供應商,但是實際上這個公司把錢用到哪邊,我們銀行無法控管。... (問:你真的沒有聽過這種情形的外銷融資以及供這個用途的融資信用狀?)如果說來押匯是給進口商的話,我們知道的話,我們就會停止。(問:為什麼?)因為我們會認為這個是關係人交易,所以會禁止,但是實務上我們真的是無法去掌握這筆錢是不是真的會流到進口商,因為我們不知道他是用什麼方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24至25頁)。上開證人所述,均稱一致,依渠等在銀行實務界之工作經驗及資料,皆未曾聽聞被告陳奕森所描述之「外銷融資」,足認出口商向銀行辦理出口信用狀押匯之目的乃為向上游廠商購料之需,根本無出口商將外銷融資款項交付國外進口商,俾其向開狀銀行付款贖單之情,是被告陳奕森所謂之「外銷融資」,豪無具體實據,僅不過用以矇騙本院之虛詞,顯非可採。佐以自被告陳奕森個人辦公室搜索之扣押物,其中其於87年3月30日傳真載有「1、... 盛揚向SCS分租一個W/H,... 則把所列的貨物領回存入CFT【即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H裡面。...
4、未來,要去H.K以LUC KY WEALTH之名義,但要進入CFT/SCS的W/H如何辦比較快請告知」給SEA BOURNEE.I之文件、於97年3月17日傳真載有「... 想把CHARTERAT INTERNATIONALLIMITED長星國際也順便掛在CFT的地方因為這是我的公司未來一些帳也是要掛在CFT身上的。...LUCKY WEALTH(屬於CFT的)CHARTERA ITNTERNATIONAL LIMITED是屬於我的,兩家將來能出口或押匯一定要用到。而我想把委託你們去拿或接電話或其他費用全部灌在CFT的身上。... 」與阿德兄之文件、於87年11月29日傳真載有「... 再總以上甲. 乙. 丙三大項說明如下:甲項:1.馬上要從11月1日安排好和CFT相關之產品之INV的上游廠商準備開出。2.INV、日期及廠商,雙方帳如運輸方式支付憑證等之資料必須齊備。... 」與朱董之文件、於87年3月20日給CFT/蘇S(即被告蘇婉庭)載有「請參閱下圖:... 現我透過POS向阿德把下頁的貨領回到CFT/SCS H.K.的W/H放置。但查過中段發生費用... 」(見偵卷I第390、402至404、435頁),顯然地,被告陳奕森主導設計以LUCKY WEALTH、CHARTERAT INTERNATIONAL LIMITED為進口商之名進口貨物,載運至香港後即放入倉庫儲存之一套僅圖具出口形式之「假出口,真押匯」模式,供同案被告朱志輝指示被告蘇婉庭辦理,核情猶與同案被告朱志輝於警詢陳稱:出口業務乃由被告陳奕森負責,並由被告蘇婉庭配合辦理(見偵卷G第26、偵卷C第362及其反面頁)相符。稽此言之,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之各張進項發票及所謂「外銷」暨因此出具之「出口報單」皆屬虛偽不實之情,極為明灼。
3、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之公司部分: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向如附表五所示之各家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還之情,已如前述,而以循環開立發票,虛增營業額之舉,無非係為遂行向金融機構貸款之目的,是該等公司取得之各張進項發票、開具之銷項發票悉屬虛偽不實,亦足認定。次查,被告翁水發未實際參與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經營,然有助成該公司為不法行徑之不確定故意。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翁水發就此亦應成立共同正犯,尚有誤會,詳如前述,併此敘明。
三、此外,本案涉案之各家公司實際負責人開立或取得不實進、銷項發票後,自均依照各該公司既有會計流程,陸續將不實進、銷貨金額記入公司相關帳冊,方能達到美化帳面之目的,亦足認定。
四、被告劉柄辰、翁水發部分(涉犯幫助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柄辰、翁水發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6及其反面頁、本院訴字卷卷第53頁),並有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32、233頁、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67至174頁)、桃園稅捐稽徵處彙整上開公司涉嫌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在卷可佐(見附表二之15、30)。次查,被告劉柄辰、翁水發既為身心健全之成年人,亦非初出茅蘆之社會新鮮人,從而,被告劉柄辰、翁水發就渠等擔任名義負責人之公司將涉及不法情事,當已有所預見或知悉,竟又容任如是結果之可能發生而允以出名擔任上開各公司登記之名義負責人,因之,雖被告劉柄辰、翁水發均未實際參與上開各公司之經營,然有助成各該實際負責人利用該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法行為之不確定故意極明。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劉柄辰、翁水發均應成立共同正犯,然渠等不過各出借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擔任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上開各公司之經營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不法行為,難認就各該負責人所為犯行與被告劉柄辰、翁水發間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可言,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尚非的論,附予陳明。就此,被告劉柄辰、翁水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均堪認定。
五、綜櫫各項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陳奕森、蘇婉庭、陳善龍、紀旭修、許美珠、陳鈺潔、謝明城、林權中、柯進樹、李水盛、秦宥閎、蔡佳蓁、翁水發、劉柄辰等人所為上揭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六、新舊法比較查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蘇婉庭、陳奕森、陳善龍、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林權中、柯進樹、劉柄辰、蔡佳蓁、翁水發等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95 年7月1日施行。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亦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則為同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3規定之情形),應依其規定;或事關執行之緩刑之宣告,或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自首在刑法施行後之自首部分,或程序之規定(程序從新,如刑法第40條沒收宣告之程序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外;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就罰金刑併予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亦均屬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應比較適用法律之範圍。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之範圍,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亦屬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適用之法律;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以上參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次,法律有變更而須為新、舊法之比較以定其適用之目的,厥唯保障行為人之既有法律地位不致因法律之修正而惡化或受到更不利益之結果並兼謀行為人之利益,此為最高之價值,非必斤斤於法律體系適用之完整性,況或基於法規之性質,如程序性之法律、事涉執行之緩刑規定,依法理係均應適用新法,或因法律另有規定,如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係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即有此情形係一律適用行為時法之舊法,由是可見遇有法律修正而須選擇適用新法或舊法時,應依法規之性質或視法律之規定各自決之,不受其他法規如何適用之羈絆,在選法適用時,本即寓有可據個別之特性而割裂分別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容許性,縱令須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規亦無不同,至數項經修正之法律須整體比較以同其新、舊法之適用俾維持法律體系之完整性,核係各該法律在適用上因具「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使然,非屬新、舊法應比較利、弊藉資保障行為人之既有法律地位兼謀其利益之立法意旨所必然。準此以解,就「罪、刑」有關之規定諸如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應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固如前述,惟究其緣由,實係著眼於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並進而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換言之,各該「罪、刑」之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嗣始得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易詞以言,個別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然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因之,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顯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第查,「易刑」或「定執行刑」係規範宣告刑得或應如何執行之法律,核屬為刑之宣告後始生應否適用問題之規定,非屬宣告刑所據以決定因而須先行確定如何適用新、舊之法規,依其性質,在未為刑之宣告前亦無可能確定應否適用而預先選定須適用新或舊法,復無此必要,不寧唯是,該規定所涵攝之「小前提」係「宣告刑」,猶與「罪、刑」規定涵攝之「小前提」為「歷史社會事實」迥異,職是,「易刑」及「定執行刑」之規定,不論涵攝之「小前提」、決定應否適用之階段及適用後所得之法律效果,與「罪、刑」之規定皆不相侔,與之顯不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依前述,要毋須與「罪、刑」之規定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自得秉其本身之性質而各據應涵攝之「小前提」為新、舊、利、弊之比較後個別定其法律之適用,尤應敘明。茲首就與本案有關且於為刑之宣告前須先行及連帶確定應如何適用之法律修正情形列述如下:
㈠、與罪、刑有關且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變更部分:
1、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刑中關於罰金部分,由修正前「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經修正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2、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台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最低度刑之規定既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
3、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將共同正犯限縮僅於參與「實行」階段者始有其存在。
4、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原規定「因身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經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除為求與其他共犯相關規定用語之一致性外,並使法院得針對無身分關係共犯之特性而為刑之適當酌量。
5、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牽連犯」,然修正後已將之刪除,即改採一罪一罰之原則。
6、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等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
7、就罰金刑之加減例,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刪除第68條有關罰金刑加減之規定,進言之,經修正後,罰金之最低度刑亦在加減之列。
8、經綜合適用修正前、後之罪、刑相關規定予以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因之,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有關規定,合先敘明。
㈡、毋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修正部分:
1、刑法第11條原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經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為使法規範明確,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合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復就解釋上認為「有刑罰之規定」包含保安處分部分亦予以明文化,是以此一修正並未涉及實體國家刑罰權之有無暨其範圍之更迭,非屬與罪、刑有關且須與之整體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以同其適用之「法律變更」,惟本條修正之目的既為符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暨規範明確性之要求,當以修正後之規定較能契合刑罰之本質兼更具規範之實質妥當性暨進步性,因之,基於「法與時轉則治」之理念,此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2、修正前刑法第30條原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經修正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然此僅屬法條用語之修正,意在使「幫助犯」所具從屬性之本質更臻明確,不涉及可罰性之範圍及效果之更異,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適用裁判時法。
3、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想像競合犯」,雖經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惟此最低度刑科刑之限制核屬法理之明文化,並非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適用裁判時法。
4、刑法分則各條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額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惟依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然實質言之,罰金刑之輕重並未因幣別及提高倍數所應適用法律之更迭而有異致,易詞以言,即國家刑罰權之範圍及效果,於修正前、後殊無不同,因之,此要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適用裁判時法。
七、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自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法所稱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而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民法第55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亦有明文。再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雖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為其要件,如前所述,但未具上述身分之人,若與具有上述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該項犯罪者,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㈡、茲就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陳奕森、蘇婉庭所犯罪名分述如下:
1、被告吳瓏山就④隆益電業有限公開立不實發票與一傑電業有限公司,及向合作金庫六合分行詐取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額度4,500,000元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另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吳宗龍、黃華生此部分之犯行起訴,惟渠等經本院乃認與被告吳瓏山具共犯關係,且該等與經本院論罪之部分(詳如下述),既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合先敘明。
2、被告陳奕森為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國外部經理(見偵卷A第36頁),另為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專業經理人(見偵卷A第116頁),俱如前述,是其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均為上開公司之負責人,而被告吳宗龍為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瓏山為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仍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負責人,明知其等經營之公司與其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罪,本質上即包含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誤繕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據此製作財務報表必屬不實,然根據修正前同法第5款所定「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即表第1至4款規定以外之不正當方法為限,因此,透過做假帳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並非該款所規範之對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財務報表所侵害皆為商業所製作之會計資訊正確性,故侵及法益應屬單一,並無複數法益受害之對象所具數罪之性質,故經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虛假方式所編製之不實財務報表,自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其餘涉犯此部分之下列被告亦同)。
⑴與被告吳宗龍共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查,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奕森(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國外部經理)、被告林權中(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善龍(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許美珠(⑪彰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紀旭修(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謝明城(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蕭玉琪(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朱志輝(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琮琤(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實乃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未據起訴)、會計師駱茂盛(未據起訴)、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就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1);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權中(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鍾汎鴻(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郭建議(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就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2)與被告吳宗龍就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分別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之1、2)。又被告蘇婉庭、黃華生均非商業負責人,另被告陳奕森就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亦非商業負責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
28 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均與有身分之被告吳宗龍之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共同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仍以共同正犯論。
⑵與被告吳瓏山共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查,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奕森(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已如前述)、被告林權中(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善龍(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許美珠(⑪彰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紀旭修(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謝明城(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同案被告鍾汎鴻(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郭建議(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蕭玉琪(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朱志輝(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淙琤(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總經理,未據起訴)、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另案被告黃國華(一傑電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確定),與被告吳瓏山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兼或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之3至8)。又被告蘇婉庭、黃華生均非商業負責人,被告陳奕森就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亦非商業負責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均與有身分之被告吳瓏山之上揭公司共同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仍以共同正犯論。另關於一傑電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偽開立、取得發票部分,被告吳宗龍與有身分之被告吳瓏山部分,亦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⑶與被告陳奕森共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查,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33);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淙琤(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總經理,未據起訴)就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34);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⑻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謝明城(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淙琤(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就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35),與被告陳奕森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分別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查,被告陳奕森雖非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然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以共同正犯論。是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鈺潔(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謝明城(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淙琤(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總經理,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就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奕森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分別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之36)。又被告蘇婉庭、黃華生、侯杏如(未據起訴)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28 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陳奕森上揭公司共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仍以共同正犯論。
3、蘇婉庭非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然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陳奕森就該公司取得填載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同正犯論。又其與被告陳奕森、同案被告朱志輝(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其與被告陳奕森、同案被告朱志輝(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淙琤(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實乃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就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分別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之
33 )。
4、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蘇婉庭、陳奕森等人申報退稅、向金融機構貸款時,出具內容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物報表、虛報外銷時出具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罪,尚有誤會)。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山、會計師駱茂盛間就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會計師駱茂盛僅就詐領退稅款部分與上揭被告具犯意聯絡);被告陳奕森、蘇婉庭、朱志輝、莊淑桂間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委由不知情之報關行為之行使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悉為間接正犯。
5、詐欺部分:⑴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參照。起訴書認上開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然查被告吳宗龍於稅捐處詢問時陳稱:由於弘元公司於85年發生財務危機,銀根遭銀行抽回,公司的營運困難,遂由我出面設計解決危機等語(見偵卷C第270頁);被告吳瓏山於調查局北機組詢問時陳稱:我係為增加弘元、隆益公司之營業額,以方便向銀行貸款融資等語(見偵卷F第10頁);同案被告朱志輝於偵訊時陳稱:為了公司資金籌措等語(見偵卷C第349頁),足見被告吳宗龍等人為上開虛開不實發票等犯行,乃俾渠等所營之公司有較高之營業稅得以向銀行貸款,維持公司營運;矧縱被告吳宗龍欲吸引會員成立營運會員中心(見偵卷C第301至303頁),但其亦自承:之前所設計的循環開立虛增營業額長久運作下來,我個人並無賺頭,因其他公司均不願另外支付顧問手續費,並且看法不一致,所以我想改變方式經營,以向會員收費的方式使意願不強的廠商可以知難而退,所以我設計了「營運會員中心」並傳真給陳奕森參考,後來你們(指稅捐處)就來搜索,並未真正進行(見偵卷C第274頁),益徵此舉尚未成行,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吳宗龍等人係以向銀行詐騙貸款為渠等之職業,甚於起訴書開宗明義即指因85年底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被告吳宗龍等人方為上開犯行等語,是至多僅能認為被告吳宗龍等人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檢察官所指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變更起訴法條。
⑵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山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以虛增營業額向附表五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詐騙款項部分」,另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與會計師駱茂盛以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不實之營業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而詐領退稅款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陳奕森、蘇婉庭、同案被告朱志輝、莊淑桂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虛增營業額向附表五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詐騙款項,並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實之營業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而詐領退稅款等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6、被告吳宗龍等人之論罪:⑴核被告吳宗龍上開所為,係犯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以明知不實向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③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吳宗龍委由不知情之報關行為之行使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為間接正犯。又其先後各有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詐欺等犯行,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所定之罰金刑,僅加重其最高度。再渠等所犯前揭各罪,有原因、結果或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⑵核被告吳瓏山上開所為,係犯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以明知不實向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③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吳瓏山所屬之上揭公司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之財務報表,代為申辦;或其委由不知情之報關行為之行使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悉為間接正犯。又其先後各有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詐欺等犯行,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所定之罰金刑,僅加重其最高度。再渠等所犯前揭各罪,有原因、結果或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⑶核被告黃華生上開所為,係犯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以明知不實向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③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黃華生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之財務報表,代為申辦;或其委由不知情之報關行為之行使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悉為間接正犯。又其先後各有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詐欺等犯行,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所定之罰金刑,僅加重其最高度。再渠等所犯前揭各罪,有原因、結果或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核被告陳奕森上開所為,係犯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以明知不實向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③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奕森所屬之上揭公司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之財務報表,代為申辦;或其委由不知情之報關行為之行使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悉為間接正犯。又其先後各有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詐欺等犯行,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所定之罰金刑,僅加重其最高度。再渠等所犯前揭各罪,有原因、結果或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⑸核被告蘇婉庭上開所為,係犯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
第1款之以明知不實向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②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③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蘇貴瑛所屬之上揭公司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之財務報表,代為申辦;或其委由不知情之報關行為之行使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悉為間接正犯。又其先後各有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詐欺等犯行,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所定之罰金刑,僅加重其最高度。再渠等所犯前揭各罪,有原因、結果或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陳善龍部分⑴被告陳善龍為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⑯泉
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與如附表二之16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進銷貨事實,竟開立、取得該等公司之不實發票;另其向金融機構貸款時,出具內容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物報表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其以虛增營業額,記入帳冊向附表五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詐騙款項,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起訴書誤載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罪,容有誤會)、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變更起訴法條,詳如後述)。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吳瓏山(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許美珠(彰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紀旭修(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秦宥閎(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蕭玉琪(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被告陳善龍間,就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分別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附表二之16)。被告陳善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上開財物報表,為間接正犯。被告陳善龍先後各有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詐欺等犯行,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所定之罰金刑,僅加重其最高度。再其所犯前揭各罪,有原因、結果或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⑵被告吳宗龍於稅捐處詢問時陳稱:這些公司同意加入,主要
是維持銀行的授信額度等語(見偵卷C第272頁),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陳善龍向銀行詐騙貸款為其之職業,且被告陳善龍所為無非係為公司營運之維持,是至多僅能認為被告陳善龍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檢察官所指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就起訴書所引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部分,亦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柯進樹、蔡佳蓁、林權中部分:
1、被告陳鈺潔為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秦宥閎為⑱澔軒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李水盛為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許美珠為⑪彰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紀旭修為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謝明城為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為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蔡佳蓁為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責人,均屬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林權中為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負責人。被告柯進樹雖非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有身分之同案被告梁桂蘭上揭公司共同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仍以共同正犯論。
2、被告陳鈺潔明知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與如附表二之14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進銷貨事實,竟開立、取得該等公司之不實發票並記入帳冊。被告秦宥閎明知⑱澔軒有限公司與如附表二之18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進銷貨事實,竟開立、取得該等之不實發票並記入帳冊。被告許美珠明知⑪彰誠有限公司與附表二之11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進銷貨事實,竟開立、取得該等公司之不實發票並記入帳冊。被告紀旭修明知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與如附表二之12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進銷貨事實,竟開立、取得該等公司之不實發票並記入帳冊。被告謝明城明知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各與如附表二之22、如附表二之13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進銷貨事實,竟各開立、取得該等公司之不實發票並記入帳冊。被告林權中明知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各與附表二之27、29、30、32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各開立、取得該等公司之不實發票並記入帳冊。被告李水盛明知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與如附表二之19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取得該等公司之不實發票並記入帳冊。被告蔡佳蓁明知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如附表二之31所示之該等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開立、取得該等公司之不實發票並記入帳冊,核上開被告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起訴書誤載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
3、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權中(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謝明城(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鍾汎鴻(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郭建議(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與被告陳鈺潔就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16);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權中(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善龍(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紀旭修(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謝明城(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鍾汎鴻(㉑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郭建議(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蕭玉琪(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與被告秦宥閎就⑱澔軒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18);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權中(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另案被告徐金浩(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被告蔡佳蓁就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31);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權中(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謝明城(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郭建議(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淙琤(㊱臺灣綠纖維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與被告李水盛就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19);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權中(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善龍(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紀旭修(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蕭玉琪(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被告許美珠就⑪彰誠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11);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善龍(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許美珠(⑪彰誠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蕭玉琪(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被告紀旭修就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12);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郭建議(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鄭淙琤(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會計許素枝(未據起訴)與被告謝明城就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22)。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郭建議(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鄭淙琤(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會計許素枝(未據起訴)與被告謝明城就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13);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鍾汎鴻(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權中(㉛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蔡佳蓁(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與被告柯進樹就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23);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鍾汎鴻(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劉明宗(無身分之人共犯之,未據起訴)與被告林權中就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27);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許美珠(⑪彰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蕭玉琪(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與被告林權中就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28 );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被告林權中就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29);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水盛(⑲臺灣愛喜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秦宥閎(⑱澔軒有限公司)、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鍾汎鴻(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郭建議(㉑中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被告林權中就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30);被告吳宗龍(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瓏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鈺潔(⑯佑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楊玉梅(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梁桂蘭(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鍾汎鴻(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同案被告黃子明(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本院通緝中)、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起訴)、另案被告徐金浩、李承杰(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泰山(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被告林權中就㉛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見附表二之31),安排虛偽假交易而取得、開立不實發票及記入帳冊犯行,分別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上開被告陳鈺潔等人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上開不實發票及記入帳冊,為間接正犯。再渠等先後各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
㈤、被告劉柄辰、翁水發部分: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劉柄辰、翁水發雖各為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林權中)、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然彼等僅係提供充當上開公司名義負責人此類助力以幫助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上開違法行為,並非親與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與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間復無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因之,核被告劉柄辰、翁水發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另被告翁水發擔任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將身分證件等資料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轉供詐欺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使用,亦犯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劉柄辰、翁水發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共同正犯;被告翁水發涉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亦有違誤,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尚屬同一,爰依法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各該實際負責人先後各有多次犯行,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惟被告劉柄辰等人均只有充當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各該名義負責人之一個幫助行為,並無多次幫助之舉,要難以連續犯論擬,應予敘明。公訴意旨認被告劉柄辰等人所為均應成立連續犯,稍有誤會。再被告翁水發以一個幫助行為各助成⑮大菩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文書與詐欺之犯罪行為,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斷。復被告劉柄辰等人既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惟罰金刑部分僅減輕最高度。
㈥、審酌被告吳宗龍、吳瓏山為挽救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困難;被告陳奕森為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順遂,渠等竟用自己所成立或掌控或服務之公司設計一套快速虛增公司營業額、美化帳面,期能順利取得銀行核貸融通資金,並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之流程,又為降低渠等所屬公司之銷貨成本、避免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被告吳宗龍、吳瓏山各與被告陳奕森、李泰山、徐金浩、林權中、陳善龍等人以其所掌控或成立之公司相互謀議,並由被告黃華生、蘇婉庭等人參與執行,以虛偽循環交易而開立、取得其他公司不實統一發票等為上揭不法犯行。被告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柯進樹等人為求各該公司之營運得以維持,透過李泰山、陳善龍等人之安排,參與此等互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列,影響所營公司會計帳目之正確性,甚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陳奕森雖於偵查時供出部分實情,並有卷內被告陳奕森、吳宗龍手寫之傳真文件等鐵證佐證,渠等仍於本院審理時幡然否認犯行,猶飾詞狡辯,顯無悔意,甚被告吳宗龍欲以會員制度吸納有意者參與,所幸為稅捐機關人員查獲。另被告劉柄辰、翁水發等人對於渠等係屬公司人頭一事坦承不諱,尚有悔意,且渠等對各該公司無實際管理地位之參與,復酌之各該被告參與程度之深淺、造成損害之輕重,兼橫各該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求處被告吳瓏山、陳奕森有期徒刑7年,本院業已衡酌上情,是認此之行度尚嫌過重,難依所請。又查,刑法易科罰金之規定亦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此折算標準並應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亦即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之數額折算1日,經換算為新臺幣,則應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於同日並廢除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亦即係以新台幣1,000元、2, 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法,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黃華生、蘇婉庭、林權中、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蔡佳蓁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列)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公布施行,茲上開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非該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合於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減渠等宣告刑二分之一。
復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 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故罪犯如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後經通緝,並於減刑條例施行後經緝獲到案者,應不受前開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經查,被告劉柄辰於本院中因傳拘無著,經本院分別於97年4月11日以桃院永刑慎緝字第337號、100年3月25日以院永刑慎緝字第224號通緝,此有前開通緝書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訴字卷卷㈩第20頁、卷第197頁),其既在減刑條例施行後始經發布通緝,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減刑條例第5條所定不予減刑規定之適用,故應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仍就減得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再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吳瓏山、陳奕森有犯罪習慣,非施以保安處分無法矯正其惡習,公訴檢察官併以補充理由書補陳除上開被告外,被告吳宗龍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外銷沖退稅及向金融機構詐領貸款,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社會甚鉅,請求判令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陳奕森施以強制工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15頁)。惟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刑法第90條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均係本於上開意旨制定,而由法院視個案中行為人之危險性格,依職權決定應否交付強制工作,以達保安處分之特別預防之目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參照)。是以,「強制工作」係以強制之方式,使人從事勞動工作。是其雖名之為保安處分,然就剝奪人身自由之意義而言,實幾與刑罰無異,是就行為人「犯罪習慣」之認定,自當尤須審慎,而非可徒憑主觀臆測為斷。查,被告吳瓏山於前並無犯罪前科紀;被告陳奕森前曾於72年間犯妨害自由罪、73、74年間違反票據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拘役、罰金;被告吳宗龍前於83年間違反建築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8及其反面、10至12及其反面、21至22及其反面頁),是依上開被告過去之前科紀錄,尚難認其有不間斷犯罪之習慣,且依卷內資料,亦難據此即認渠等所為係嚴重之職業性犯罪,業如前述,再參以上開被告所怖之犯罪手法尚如此縝密,若非有一定之學識、經歷尚難為如此計畫,且渠等並非無正常工作而犯罪,非一般遊手好閒者可擬,以致有強制其從事勞動,以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之必要性,綜合上情,衡之上開被告行為之嚴重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就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判處上開如主文所示之之刑,已足以達成懲罰並收矯治之效之目的,尚無對其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沒收部分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之物,乃為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貨物之調查報告;另附表七編號1至8所示之物,雖為上開被告吳宗龍等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係屬各該被告所營公司所有,並非上開被告吳宗龍等人所有,且非違禁物。又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保管字第57號內含之證物,業已滅失,此有該署99年12月1日桃檢朝總贓字第099830037 1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4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陳明。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陳奕森、蘇婉庭、陳善龍、陳鈺潔、林權中、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柯進樹、劉柄辰、蔡佳蓁、翁水發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陳奕森、蘇婉庭、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陳善龍、林權中、柯進樹、劉柄辰、蔡佳蓁、翁水發等人共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營業稅罪嫌;被告陳奕森、蘇婉婷就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亦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起訴書誤繕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被告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林權中、柯進樹、劉柄辰、蔡佳蓁、翁水發與同案被告吳宗龍等人共同參與製作內容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財務報表,共同以詐術向金融機構貸款,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關於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陳奕森、蘇婉庭、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陳善龍、林權中、柯進樹、劉柄辰、蔡佳蓁、翁水發部分:
1、起訴書認上開被告吳宗龍等人共同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渠等所成立或掌控之公司相互間有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交與其他公司,並有起訴書所載附表三之一至三十七為據。
2、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之前提須是所幫助之公司有逃漏稅捐之事實,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客觀文義解釋,及該條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自須以納稅義務人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手段,並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及76年度台上字第20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⑴.按營業人涉嫌無進銷事實,虛進虛銷,因實務上難以由統一
發票調檔清單,判斷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於當期提出扣抵,致無法正確核算各期漏稅額,類此案件,統一漏稅額計算方式:就違章期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則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為漏稅額等語,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3月3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930011550號函1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卷第14頁,引自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卷內資料)。申言之,公司於違章期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即為逃漏稅額,是以,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②臻顥企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⑱澔軒有限公司、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⑪彰誠有限公司、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⑳炯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㉖全鴻科技有限公司、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於86、87年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均大於零,固均有逃漏營業稅之情形【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除外】。然而,本案37家公司間相互虛開發票之目的,無非係虛增營業額以求向銀行貸款、維持公司形象或登記等,業經被告吳宗龍、陳鈺潔、秦宥閎、林權中、謝明城、蔡佳蓁等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認定如前,自當以該等所營公司之銷項金額大於進項金額之安排方足以達上揭目的,蓋獲利能力攸關於償債能力至明。是在衝高營業額之情況下,又因避免銷項金額過高,須繳納過多之營利事業所有稅,故透過被告吳宗龍等人之安排各該公司取得其他公司之進項發票,惟恐因上開公司未詳實核算取得之進項發票數額,造成上述公司之進項發票稅額遠大於銷貨發票稅額,或因稅捐稽徵機關未精確查核該等公司是否另有其他虛銷部分,此可由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取得進項發票,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理應有相對應開立該等銷項發票之情以觀,但起訴書所載之附表三之三十七所示之銷貨發票部分,卻未見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任何銷貨發票足證,似有掛一漏萬之嫌。
⑵.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
至87年間,大量取得如附表二之33、34所示公司之進項發票之目的,無非係為充抵該等公司假出口之銷項金額,此可由附表二之33、34並無銷項發票之載明可悉,且其他公司亦無自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猶佐。是以,揆諸前開說明,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如附表二之33、34所示之發票,尚不生逃漏營業稅捐之結果。
⑶.按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理
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屬虛設行號之公司乙節,據證人徐金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堪薩斯公司就是屬於虛設的行號,不過是要對開發票之用的等語明確(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51反面頁),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5頁),可認其為虛設行號,而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等情,亦經被告林權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訴字卷卷第4及其反面頁),是該等公司係屬虛設行號之事實,亦堪認定。
3、綜上,⑩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既屬虛設行號,實際上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不能課徵營業稅;又其餘各家公司虛開發票之唯一目的即在於衝高營業額,雖發現部分公司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此恐因各該公司會計人員未詳時核算或因稅捐稽徵機關遺漏查核所致,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對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黃華生、陳奕森、蘇婉庭、陳善龍、陳鈺潔、秦宥閎、柯進樹、李水盛、謝明城、林權中、許美珠、紀旭修、翁水發、蔡佳蓁、劉柄辰等人率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責相繩,惟公訴人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開被告吳宗龍等人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分別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關於被告陳奕森、蘇婉婷部分: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有自如附表三所示之各家公司取得進項發票之情,但如附表三所示之各家公司,依卷內所附之證據資料,究否係虛設行號,抑或虛開發票未明,自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奕森、蘇婉婷有為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可言,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陳奕森、蘇婉婷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不另為有罪之諭知。
㈤、關於被告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柯進樹、蔡佳蓁、林權中、劉柄辰、翁水發部分:
1、起訴書認被告陳鈺潔、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蔡佳蓁、林權中、柯進樹、劉柄辰、翁水發等人共同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渠等所成立或掌控之公司與被告吳宗龍等人有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為主要論斷。
2、然查:⑴被告陳鈺潔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一直到86年、87年左右因
為證人(指李泰山)的介紹我才接觸銅跟IC,我之前一直是做汽車零件的。吳宗龍本人我也沒有見過,我也不認識,上、下游的廠商我也沒有見過。當初李泰山來找我們時,是因為我們本身是做市公車,要標到案子才會有生意,每個營業額不穩定,那時候我們做市公車時,我們要爭取一個巴士冷氣的標案,要爭取到一個澳洲的標案,那個標案有要求我們代理商的營業額跟資本額要達到多少,我們才可以接的上這個代理,那時候人家介紹李泰山來跟我們聊,說有一個銅線的買賣。因為營業的需要,需要提高我們的營業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8、129及其反面頁)。被告李水盛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公司)是想說再設另外一個行業,就是電子材料業務的買賣,李泰山是我們公司的顧問,只針對銅跟IC的部分而已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0至131頁)。被告秦宥閎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關於我的澔軒部分,是李泰山(以前叫李福生)介紹我和吳宗龍做銅線的買賣,進項和銷項是吳榮松安排好的,衝業績的目的是讓銀行不要把我們貸款的錢緊縮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7至49頁)。被告許美珠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有關銅線和IC版買賣,是陳善龍負責處理,連我們公司的發票也是陳善龍幫我開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3頁)。被告紀旭修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對整個交易都不太清楚,因為泉順公司通知我說有幫我賣掉一些東西,所以我就幫他們開發票,因為我這些東西事由泉順出資的,所以像這次交易過程,我根本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3反面頁)。被告謝明城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定立的負責人是我,明喬的負責人也是我。那個時候我們準備要跟銀行有往來,... 朋友介紹一位會銀行融資的「李嘉星」,「李嘉星」(即指李泰山)說跟銀行融資公司一定要包裝,營業額要重於獲利,銀行不能存款現金太少。「李嘉星」說要把銷項提高,我說沒有進項的話,稅會負擔很重,所以有進項,他提供很多公司資料,我選了一些公司用的到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9反面至151反面頁)。被告柯進樹於訊問時陳稱:我只有負責印刷部分,其他部分我沒有接觸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02頁)。被告蔡佳蓁於書狀表示:經朋友介紹陳奕森,看他們生意很忙,就請陳奕森幫忙先做點業績也美化一下公司報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8頁)。被告林權中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吳宗龍說可以幫我安排虛開銷項發票以及提供虛開的進項發票給我,我需要有這個假的營業額維持公司的登記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至6頁))。被告劉柄辰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一位「小蔣」因為跳票,不能開支票,所以請我當負責人,有跟公司開立發票等事項,我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218反面、219頁)。被告翁水發於院審理時陳稱:
我是開計程車的,有人叫我去做人頭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6及其反面頁)。
⑵稽之上開被告陳鈺潔等人所述,除被告劉柄辰、翁水發二人
係屬單純人頭外,其餘被告(除被告柯進樹以外)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目的,不若是為虛增營業額俾渠等向銀行申請貸款之需,即是為維持公司登記之假象,尚難不能僅憑上開被告陳鈺潔等人與同案被告吳宗龍、吳瓏山、陳奕森等人間有互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事,即論上開被告陳鈺潔等人確涉犯此部分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等犯行。此外,依卷內現存證據可悉,上開被告陳鈺潔等人亦無向銀行申辦貸款抑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等節,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開被告陳鈺潔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等犯行。而被告柯進樹雖經本院認定涉犯商業會計法等罪名如前,然被告柯進樹為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之員工,其是否知悉該公司之負責人以虛增營業額向銀行借款,又借款之目的為何等,遍閱卷內所有資料,實無從遽認被告柯進樹知悉且參與,,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柯進樹涉此部分犯嫌罪證確鑿之心證程度。
3、綜據上述,公訴人所舉事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蘇婉庭、陳鈺潔、秦宥閎、李水盛、許美珠、紀旭修、謝明城、柯進樹、蔡佳蓁、林權中、劉柄辰、翁水發就前述所敘各部有罪之確信心證,惟公訴人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各該被告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分別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被告吳榮輝、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黃俊傑
、高炳瀛、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李儒滋、鄭永明、程長龍、余介凡、洪振寬、張捷、李嘉星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吳榮輝分別係附表一編號①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以每月20,000元不等之代價僱用被告周秋娥為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何阿美為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駱廖松為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與上開已論罪之同案被告吳宗龍、吳瓏山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同案被告吳瓏山指示同案被告吳宗龍設計一套假進出口及假交易買賣流程,先由同案被告吳瓏山、被告吳榮輝先至香港設立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及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等兩家香港公司,再由同案被告吳宗龍赴香港承租上2公司之營業處所,及以與渠等亦有具犯意聯絡之被告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等人為前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後,或利用昔日與同案被告吳瓏山有生意上往來而在馬來西亞及新加坡設廠製造IC等電子產品之臺商,將此兩地臺商所產製原欲由新加坡出口至香港,再由香港轉銷至大陸之IC等電子產品先借其使用,而該兩地之臺商鑑於與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之情誼,同意將渠等經由香港轉銷至大陸之IC等電子產品,提早生產出貨,並於該等產品運抵香港後,由同案被告吳瓏山等提供10,000,000元之本票予上兩地臺商作為擔保如期償還貨物之用,再由同案被告吳宗龍就上二地臺商運抵香港之產品,以渠等在國內所設立之前揭公司為買受人,在香港所設立之上兩公司為出賣人,製作該等國內公司與香港公司間之不實國際買賣契約,將上兩地臺商所生產運抵香港之前揭產品運至臺灣,待上開自香港運抵國內之電子產品於數日後,同案被告吳瓏山等又以在國內所籌組之上揭公司為出賣人上二香港公司為買受人,再度製作不實之國際間賣賣契約,將上開IC 等電子商品出口至香港,再由香港運往大陸予原真正買主買主,或以廢電子產品充當剛生產之電子產品,以渠等在國內所設立之前揭公司為出買人,在香港所設立之上二公司為買受人,並將上開廢電子產品包裝出口至香港,於該等廢電子產品運抵香港,立即重新更換外包裝,以在國內所設立之前揭公司為買受人、香港所設立之上兩公司為出賣人,將上開更換外包裝廢電子產品運回國內,即於一段期間內以同一批廢電子產品不斷重新更換外包裝在香港與臺灣間進出,為了配合此一不實之進出口,平日在香港倉庫均保有20箱左右之廢電子產品以應不時之須,而同案被告吳宗龍、吳瓏山等係以上二方式製造每次交易金額約10,000,000元至20,000,0 00元間之國際間不實買賣契約,再透過上開不實國際賣買於每次辦理出口手續後利用信用狀押匯方式向國內各往來銀行詐貸每次出口金額10,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8成不等短期週轉金;上開同案被告吳瓏山等在國內所籌組之人頭公司實際上相互間並無進銷交易買賣之事實,為掩飾上開不實之國際間買賣及虛增該等公司之營業額以取信各往來銀行方便日後取得信用貸款,由同案被告吳宗龍邀集與渠等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黃俊傑為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余介凡為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高炳瀛為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余聖翔為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謝坤獻為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林王惠子為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鄭永明為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程長龍為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李儒滋為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及被告李嘉星等人,由同案被告吳宗龍負責統一規劃、分配並製作以上兩方式進口之電子產品「IC」或「銅線」品名之每月前開公司間交易數額及金額明細表,進而由其就所規劃、分配之上開國內公司間彼此每月交易額統一相互虛開不實而品名均為「IC」或「銅線」之買賣交易憑證統一發票,為防止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並要求上開公司名義負責人至特定銀行開立帳戶,規劃一上開公司間不實買賣之貨款給付流程,即將借用之貨品以信用狀進口押匯方式或電匯轉帳至相關轉手公司製造交易憑證,並以L/C押匯、支票或以現金電匯等方式製作港臺兩地之貨款往來之假像;國內上開上、下游公司間,則由同案被告吳宗龍先將款項匯至作為買受人公司之帳戶內,再由該買受人公司帳戶電匯至出賣人公司,當作付款証明;又同案被告吳宗龍於填製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之統一發票之明細後,旋依其所填製之各公司統一發票,製作不實之各公司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401表」,並進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再依據稅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載之銷項及進項金額入帳,於年度結算時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虛造各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並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於貸款時先由同案被告吳瓏山與各往來銀行承辦人員接洽,再由與渠等亦具有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黃華生帶領各往來銀行之承辦人員至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設在桃園縣楊梅鎮北高山頂5鄰216之7號工廠參觀,再以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即被告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之名義,向往來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使不知情之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等53家銀行或分行之承辦人員,誤以弘元等公司確實有將商品外銷至香港之上二公司,而將稅款以國庫支票交與同案被告吳宗龍。另被告張捷為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洪振寬為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與上開已論罪之同案被告陳奕森,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計畫以假出口真押匯之方式,利用L/ C押匯擴張信用,以獲得公司營運所須週轉資金,為此同案被告陳奕森、朱志輝先赴香港設立CITI FAIR(長星國際)、LUCKY WEALTH二家公司作為國外買受人(進口商),以低價高報方式,分別以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出賣人(出口商),以低價高報方式將掃描器等電子產品由臺灣運至香港,同案被告朱志輝及陳奕森二人為掩飾其上開假出口行徑,一方面對外均宣稱因取得大陸電信單位電腦設備承包權,始須出口高科技產品至香港,再經由香港輚運往大陸,然同案被告朱志輝輸往香港之所謂高科技產品並未轉運至大陸予所稱之買受人大陸電信單位,而係將貨物堆存在大霸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所承租,位在Flat 812,8th Floor,Block B,Hong KongIndust rialCentr e,489-491 Castl
e Peak Road,Kowloon,Hon gKong之倉庫內未由受貨人提領,另一方面渠等則利用國內出口商在押匯的同時請境外進口商配合俟其將押匯金額匯至境外帳戶後,再答復台灣押匯銀行確認無誤;或是出口商在押匯前數日須先匯出貨款,俾便境外廠商配合作業之方式,由渠二人自行提供資金先匯至香港SUNLAM及KINTRON等公司,使不知情之香港開狀銀行將信用狀開予臺灣之出口商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再由同案被告朱志輝持上開信用狀至土地銀行信義分行等金融機構辦理信用狀押匯貸款,使不知情之土地銀行信義分行等金融機構,不知係假出口真押匯而將款項貸予朱志輝所經營之上二公司;嗣同案被告朱志輝及陳奕森因見以上開假出口真押匯方式製造不實外銷假象致上二公司銷項金額過鉅,而須有與銷項金額相同之進項金額與之沖銷以便扣抵銷項稅額,同案被告朱志輝與陳奕森為取得此進項金額之交易憑證統一發票,乃與同案被告吳瓏山及吳宗龍等人基於概括犯意聯絡,並由同案被告朱志輝指派亦知該上情而與渠等亦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蘇貴瑛與吳宗龍配合,渠等均明知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間實際上並無何買賣交易行為,由吳宗龍每1月或2月依陳奕森所指定品名分別為「IC」、「CONNET」、「CABLE、PVC外殼」及其所須要之進項金額及數量,填製以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買受人,出賣人為㉝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交易憑證統一發票,同案被告朱志輝則指示同案被告蘇貴瑛於取得同案被告吳宗龍所填實之不交易憑證統一發票後,並進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再依據稅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載之銷項及進項金額入帳,於年度結算時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虛造該二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並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使不知情之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及合作金庫六合支庫之承辦人員,誤以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有生產線在生產及高額營業額,而將款項貸與同案被告陳奕森,再同案被告朱志輝、陳奕森及蘇貴瑛等深知我國外銷零稅率,即廠商外銷時可申請返還已繳納之稅捐,乃檢具盛揚及柏瑄二公司與上二香港公司間之不實出口報單,及上游廠商即同案被告吳宗龍填製之上開公司間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款,使不知情之稅捐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於審查上前不實之出口報單及統一發票,誤以同案被告朱志輝所屬之上二公司確實有將商品外銷至香港之上二公司,而將稅款以國庫支票交與同案被告朱志輝。因認被告被告吳榮輝、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黃俊傑、高炳瀛、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李儒滋、鄭永明、程長龍、余介凡、柯進樹、洪振寬、張捷、李嘉星等人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4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稽。又刑事訴訟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同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揭櫫此義,是若檢察官無法說服法院獲得被告有罪之心證確信,基於公平法院之理念,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不能因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反指法院不盡調查證據職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條規定同此意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9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吳榮輝、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黃俊傑、高炳瀛、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李儒滋、鄭永明、程長龍、余介凡、洪振寬、張捷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以渠等分別為上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證物,作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吳榮輝、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黃俊傑、高炳瀛、謝坤獻、余聖翔、李儒滋、鄭永明、程長龍、余介凡、洪振寬、張捷、李嘉星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
.1、被告吳榮輝辯稱:我只是在弘元公司工作而已,主要負責工
作是技術方面及向日本的商標申請,因為我們公司的貨物主要是銷售到日本去,銷售的主要產品是電線、電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㈡第16頁)。
2、被告周秋娥辯稱:是吳榮松(即吳瓏山)找我去擔任負責人,大部分的生意都是他們在交易。公司真正管事的是吳榮松。弘元公司貸款的事情是吳榮松和吳宗龍去處理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74、75頁、本院訴字卷卷第40、41頁)
3、被告何阿美辯稱:我是在做沙發,當時是吳榮松幫忙,當初做生意的時候要進機器錢不夠,是吳榮松幫忙我貸款,發票都是吳榮松在處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9至40反面、60反面、61頁)。
4、被告駱廖松辯稱:我公司的大小章、存摺,還有銀行的帳簿都不是在我這裡,員工領薪水都不是我發的,都是在吳瓏山指派的經理那邊,我去銀行開戶,帳戶就交給經理,大小章是公司的會計那邊,那個會計室光音的員工,是歸吳瓏山管,我是負責工廠,其他的事情都不是我管,那個經理也是吳瓏山指派。光音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吳瓏山,我只是負責技術面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6反面頁)。
5、被告黃俊傑辯稱:我本來在弘元電業上班,有跟吳榮松提到我想要創業,吳榮松說好,在外面再弄一個工廠,成立這個公司(即豪有實業有限公司),我一直都是負責生產,業務、財務、發票那些我都不知道。吳榮松負責交易、帳務,會計小姐歸吳榮松管。小姐沒有跟我報告銷貨情況,當時機器還不是正式量產的情況,大部分還在試營運,所以銷售的情況,金額多少,數量多少,我們都還不清楚等語(本院訴字卷卷㈣第230頁、本院訴字卷卷第43至44頁)。
6、被告高炳瀛辯稱:我擔任負責人,我們是三個人合作的,一個叫劉明宗,另外一個叫胡劍潭。業務是其他兩個人做的,我因為年長,才擔任負責人,我不會做生意,我軍人退伍的。我們本身主要是要做煤,要供應給臺電,也去北京好幾趟,去跟北京的國務院談,要買山西的煤,後來沒有談成。公司發票大部分是劉明宗在開,我跟胡劍潭主要是跑北京。營收跟支付貨款這部分主要是劉明宗在控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8至10頁)。
7、被告謝坤獻辯稱:謝作文作藍珊負責人的時候,我經常去公司那邊,後來謝作文的個人支票退票之後,林權中就找我來接手藍珊公司做生意,林權中以前也是認識的人。結果一下去,401報表第1張申請出來之後我去找會計師拿,一看,生意沒有做,發票開那麼多,我就不要了等語(本院訴字卷卷㈤第66頁、本院訴字卷卷第45頁)
8、被告余聖翔辯稱:林權中是朋友請吃飯的時候認識的,林權中當時跟我說他跟農民銀行有債務糾紛,希望我能暫時代理幾個月,當一下腹責人,等他把應收帳款收回來,債務糾紛處理完後,再還給回給他。其實公司所有大小事情,都是林權中在處理。我就臨時代了二個月,第三個月我跟林權中要求,林權中要我在延醫個月,就這樣一直延下去,延到桃園地檢署把我們找來,我才發現出事情,問林權中這公司到底怎麼回事,他說沒關係他負責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4至45頁)
9、被告李儒滋辯稱:我從82年到85、86年公司停業的時候,我擔任負責人,公司有三個部門,一個是重金屬(非鐵金屬)的部分,一個是紙類部門,還有一個是電腦零件買賣,銅線、IC交易的話是李鐵松負責,他有一個經理李天佑,我是屬於紙類製品跟非金屬業這一區塊,IC電子這個地方,發票是由我們公司一個李天佑經理去開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1反面至123頁、本院訴字卷卷第49反面、50頁)
10、被告鄭永明辯稱:我從82年以後就把負責人交給謝明城,後來的事情因為我離開公司,到去年以後把資料調出來,才知道86年他又重回總部負責人,這些事情謝明城他有交代,這是他做的事情,他也有承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62頁)
11、被告程長龍辯稱:鄭淙琤要我到公司來,是負責纖維製品的業務,他給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他叫我不閉館財務的問題,我只要衝業務就可以,我說OK,置於我會擔任董事長是因為他說他自己本身有票據的問題,他不便出面,所以他要我擔任董事長,等他那邊的事情處理完畢了,後來他再來當董事長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5及其反面頁)。
12、被告余介凡辯稱:我不是股東,也不是董事長,也不是總經理,我是佑豐公司的業務代表,我長期都是負責臺北市公車處所需汽車零件、冷氣零件的供應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㈤第223頁、本院訴字卷卷第57及其反面頁)。
13、被告洪振寬辯稱:鍾鎮縣是柏瑄公司的前負責人,我跟鍾鎮縣之前就認識了,是好朋友,鍾鎮縣介紹朱志輝給我認識的。柏瑄是朱志輝的,他找我合夥,說柏瑄他沒有再用了,我當時在開一個工廠,朱志輝叫我原來工廠的名字不要用了,就用柏瑄的名字,因為他有買機器進來,工廠要擴大。柏瑄的帳務由朱志輝處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㈥第165至167頁)
14、被告張捷辯稱:我跟邱華泓相處很久了。邱華泓說(元頎公司)人數不夠,叫我參加一份,我說好,我沒有在做,都是陳奕森在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5及其反面頁、本院訴字卷卷79、80頁)。
15、被告林王惠子之辯護人辯稱:被告林王惠子僅是擔任臺灣曼特寧公司、藍山公司、藍珊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的運作,更遑論有參與或幫助吳宗龍、吳榮松等人犯罪行為之可能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5頁)。
16、李嘉星辯稱:我有說到一份起訴書,說我牽涉到詐欺案件,不過我沒有公司,我本身是裝設冷氣的,身分證號碼也不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㈤第226頁)。
㈣、經查:
1、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於71年7月9日由同案被告吳瓏山擔任董事長(即負責人),後於81年6月20日改由被告周秋娥擔任負責人,然有關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係由股東之同案被告吳瓏山負責處理等情,為被告周秋娥、同案被告吳瓏山所供承在卷,並有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3 至75頁)在卷。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於84年10月27日成立,由被告何阿美擔任負責人,此有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2 6至137頁)在卷可參。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於80年8月29日成立,由被告駱廖松擔任負責人,此有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319至340頁)在卷。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於85年10月28日成立,由被告黃俊傑擔任負責人,此有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40至143頁)在卷。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於86年3月31日由被告高炳瀛擔任負責人,此有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3頁)。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於85年6月27日由謝作文成立,於86年11月28日,後於86年11月28日改由謝坤獻擔任負責人;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於86年4月23日成立,由余聖翔擔任負責人;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於86年5月27日成立,由被告林王惠子擔任負責人,然有關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經營胥為同案被告林權中負責處理等情,為被告謝坤獻、余聖翔、同案被告林權中所供承在卷,並有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21至290頁)在卷。
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於83年1月21日由李鐵松擔任負責人,後於85年12月1日改由被告李儒滋擔任負責人,此有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95至106頁)在卷。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於75年2月6日由被告鄭永明擔任負責人,後於82年7月7日由同案被告謝明城擔任負責人,再於86年3月3日改由被告鄭永明擔任負責人,然有關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之經營係由同案被告謝明城負責,為被告鄭永明、同案被告謝明城供承在卷,並有⑬明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194至202頁)在卷。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於84年5月15日自酌坊企業有限公司更名而來,並由被告程長龍擔任負責人,然有關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整體營運、百分之七十五股權係由該公司總經理鄭淙琤掌握等情,為被告程長龍、證人鄭琮琤證述在卷,並有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㈨第203至219頁)在卷。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8月11日由同案被告朱志輝成立,後於86年間改由鍾鎮縣擔任負責人,復於87年11月4日方由被告洪振寬擔任負責人,然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決策由同案被告朱志輝負責,為被告洪振寬、同案被告朱志輝供承在卷,並有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208至220頁)在卷。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於84年12月23日成立,嗣於90年12月26日改由被告張捷擔任負責人,此有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175至207頁)在卷。因之,被告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黃俊傑、高炳瀛、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李儒滋、鄭永明、程長龍、洪振寬、張捷、同案被告吳瓏山、林權中、謝明城、證人鄭淙琤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堪認定。
2、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3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3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3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3所示)。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 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5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5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5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5所示)。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6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6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6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6所示)。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8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8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8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8所示)。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13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13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13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13所示)。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14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14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14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14所示)。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 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27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27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27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27所示)。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28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28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28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28所示)。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29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29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29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29所示)。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32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32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32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32所示)。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34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34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34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34所示)。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35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35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35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35所示)。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3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36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36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36所示)。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於86年1月至87年12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二之37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37所示之各該公司資為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又取得如附表二之37所示之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詳細張數、明細如附表二之37所示)等事實,為上開被告所不爭執,且有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所彙整之各該公司進銷明細表可參(即上開附表所示),亦足認定。
3、被告吳榮輝雖任職於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然其始終辯稱:其負責向日本申請商標,沒有管其他業務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㈡第16頁、本院訴字卷卷第82頁、本院訴字卷卷第37反面、38頁),而被告周秋娥雖於警詢時陳稱:弘元電業實際負責人是吳榮輝、吳榮松、戴佑民3人負責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偵字第4472號卷【下稱偵卷J】第11反面頁),但本院審理時則稱:「(問:到底是誰管事?)好像是戴佑民。(問:戴佑民只是新莊廠的廠長,怎麼會管事,公司真正管事的是誰,誰說的才算數,是妳或是吳榮松?)吳榮松。... (問:要辦貸款,貸多少,怎麼用,這些事情誰在出主意?)吳榮松。(問:吳榮輝有沒有都是他們在處理。(問:吳榮輝有管到弘元的事?)好像有。(問:他管什麼事?)好像貸款的事情。(問:貸款的事情吳榮輝有管?)有,不是吳榮輝啦,是吳宗龍。(問:所以弘元公司貸款的事情是吳榮松和吳宗龍去處理的?)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0至41頁),是被告吳榮輝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業務經營狀況是否之情而實際參與,即非無疑。此外,被告吳榮輝雖為同案被告吳宗龍之父親、同案被告吳瓏山之哥哥,惟無任何資料可認定被告吳榮輝與同案被告吳宗龍、吳瓏山就本案事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不能證明被告吳榮輝犯罪。
4、被告周秋娥雖為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且於警詢時陳稱:約於79年間,我在地下舞廳認識吳榮松,並成為好朋友,而於81年間吳榮松向我表示弘元公司缺錢,希望我能周轉200萬元,在我交付現款後,他又向我表示要我加入公司,並讓我做公司負責人,每月可領4萬元,我認為可以投資就擔任負責人,弘元公司近3年之公司營業額、損益我均不清楚,弘元公司貸款均係吳榮松派人帶銀行人員至新莊弘元公司與我會合,再至楊梅工廠參觀後簽立申貸書,但相關貸款由吳榮松處理,我並不清楚流向及用途。我入股弘元後,我都聽從吳榮松指示辦理等語(見偵卷C第140反面至142反面頁),核與吳瓏山於88年5月7日在調查局陳稱:周秋娥係我邀其投資弘元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然實際業務則由我及戴佑民負責。弘元公司曾向上海商銀、臺灣銀行、台新銀行、台北銀行貸款,大都由我安排接洽,並請周秋娥帶領銀行核貸人員至楊梅廠徵信等語(見偵卷C第184反面至185反面頁),復於88年9月16日在調查局陳稱:周秋娥是股東,也有實際出資,但是實際經營者是我本人,向合庫接洽均由我負責,只是要正視對保時我才要求周秋娥出面簽名、蓋章,對放款申貸的細節她不清楚等語(見偵卷K第7至9頁)相符,是被告周秋娥就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業務經營狀況是否知情而實際參與,並非無疑。衡之社會常情,一般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或股東等職務以「人頭」充之者所在多有,或有基於公司設立登記之需求(符合法定人數),或有基於避稅之需求,或有因實際負責人信用不良等,其原因眾多,不一而足,並非具有「人頭」之公司即當然係從事不法之公司,其理甚明,此與現今社會販賣帳戶或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以從事電話詐欺等財產犯行之情形,尚無法等同以觀。申言之,充當公司行號負責人之「人頭」者,如該公司或所屬實際負責之人確有從事不法時,該等「人頭」是否必然即有參與該公司之不法所為,或者對該公司之不法所為有所認識或預見,而仍同意以掛名負責人之方式參與或予以幫助,本無一定,自仍應視個案中該等「人頭」之涉案程度深淺而為判斷,當不得一概而論,自不能僅以被告周秋娥擔任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乙事,即認其對該公司從事不法作為應有所認識或預見。而觀諸前開各項證據,被告周秋娥係基於與同案被告吳瓏山之情誼而入股擔任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周秋娥確有實際參與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財務運作,則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確有從事與其他公司互為虛開發票、向銀行詐領貸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等不法作為,被告周秋娥並不當然知悉或可預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周秋娥有實際參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罪。
5、被告何阿美雖係④吉忠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然其擔任負責人之源由如同被告周秋娥般,係基於與同案被告吳瓏山間之情誼所為,而且公司之營業項目雖有沙發製造買賣、銅線製造買賣等,但其僅熟稔沙發製造買賣之業務,對於銅線之業務如取得管道、機器設備等,均不知悉,甚對於該公司之營業額,亦無法明確說明(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4至64頁)。至卷內之傳真文稿(見偵卷C第242頁),雖載有「盛揚請求我們公司LY、TR、KI、GT、YT各董事長前往中國國際商銀開乙存戶,以便他們做資金流向... 」,並給吳董(即同案被告吳信雄)、吳總(即同案被告吳瓏山)、何S(即被告何阿美)、駱董(即被告駱廖松),被告何阿美亦僅配合行事,不解同案被告吳宗龍等人之實際目的及犯罪手法為何,此外,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何阿美確與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有何等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僅據上開證據資料自難率認被告何阿美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6、被告駱廖松雖係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辯稱:80年間申請設立光音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繼續從事電線、電纜的製造與銷售,82年間為要添購機器設備,而認識吳榮松,而吳榮松也表示願意投資光音公司,所以我讓吳榮松加入經營,我雖然仍擔任負責人,但僅負責電線、電纜的製造,光音公司所有銷售及開立發票行為都交由吳榮松負責處理,我指示按月領取薪資4萬餘元等語(見偵卷I第164頁)。觀諸同案被告吳瓏山於本院審理時雖不否認有投資光音公司,但證稱都是駱廖松自己在做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44至146頁),然其於警詢時供稱:隆益公司進貨來源有吉忠、光音等公司,再銷售給弘元公司,弘元的銷售對象又為吉忠、光音等公司,這些交易確有部分不實情事等語(見偵卷F第10頁),且經本院認定其自承犯罪部分所述較為可信,已如前述。抑者,同案被告吳瓏山持有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摺、公司大小章、製有該公司財務資料之筆記本、進口報單等件在身,又指示其女婿黃華生替該公司向銀貸款,於銀行業務人員進行貸款審查時,負責在旁幫忙解說、送件等事務,若其非實際經營、掌控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財務運作等,何須如此,益徵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主導權係由同案被告吳瓏山實際掌握,被告駱廖松雖有一併向銀行業務人員解說公司營運狀況,乃僅就其業務部分負責,且在銀行申貸文件中簽章乃為負責人所必需之事,難認其對於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之實際目的及犯罪手法全然知悉或可預見,復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利用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從事互為虛開發票、向銀行詐領貸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等不法作為,被告駱廖松有何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駱廖松有實際參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罪。
7、被告黃俊傑雖係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如上之辯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瓏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豪有實業有限公司是哪些人集資設立的?)我、吳榮輝、吳宗龍以及黃俊傑。(問:黃俊傑有無實際出資?)他在公司待很久了,所以讓它技術入股。(問:他是在哪家公司待了很久?)榮泰公司。... (問:後來成立了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後,既然是由黃俊傑技術入股,他負責的公司事務是否也是在生產部門?)是的。... (問:生產之外,其他的人事、行銷、財務等這些部門是誰在負責的?)我們這邊負責的。(問:我們這邊是指誰?)榮泰這邊負責的。...(問:是不是榮泰的會計人員蒐集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的各項進銷發票或費用單據之後,在交給榮泰公司委託的會計師來幫豪有實業有限公司處理帳的事情?)對。(問: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算是一家獨立的公司,他自己本身只有一個生產部門,這個部門就是由黃俊傑來處理,其他公司的各項事項,就是由榮泰公司的人來處理?他處理不來的,都是榮泰來處理。... (問:哪些人?)我跟吳宗龍,還有公司的業務人員。... (問:黃俊傑是不是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不是。(問:不然實際負責人是誰?)沒有實際負責人,都是我們這幾個人大家協調、同意就好。」等語相符(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33至135反面頁),且同案被告吳瓏山並持有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摺、公司大小章、製有該公司財務資料之筆記本、進口報單等件在身,又指示其女婿黃華生替該公司向銀貸款、負責送件等事務,顯見非實際經營、掌控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之經營、財務運作等,彰彰甚明。被告黃俊傑雖在銀行申貸文件中簽章乃為負責人所必需之事,對於貸款之金額、用途等,概不知情,甚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辦理退稅事宜,亦為同案被告吳宗龍全權處理,亦分別據其於88年4月30日、同年4月14日警詢時所自陳在卷(見偵卷B第148至155?頁、偵卷I第155頁),實難認其對於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犯罪手法全然知悉或可預見,復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利用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從事互為虛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等不法作為,被告黃俊傑有何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黃俊傑有實際參與上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犯罪。
8、被告高炳瀛雖係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如上之辯稱。惟細查該公司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名單中,載有被告林王惠子之名,此有該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附卷可參(本院訴字卷卷㈧第3頁),同案被告林權中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用其母親林王惠子名義成立公司,同理,被告林王惠子成為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亦應為同案被告林權中所為,甚同案被告吳宗龍於稅捐處詢問時陳稱:林權中負責的公司有金燁、藍山、臺灣曼特寧、藍珊、喬國等語(見偵卷C第272頁),而其為本案安排發票開立之主要負責者,此有卷附之同案被告吳宗龍自製之以階梯狀排列作為循環開立參考方程式、各公司配和美月開立發票之額度之手搞可證(見偵卷C第298至300頁)。因此,被告高炳瀛辯稱公司發票事宜係劉明宗在處理,其不知情,即不能排除此之可能,足認被告高炳瀛應未實際參與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經營或虛開發票等行為,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與被告吳宗龍、林權中等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確有實際參與上開犯行,當不能率然認定其犯罪。
9、被告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雖分別係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然同案被告林權中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臺灣曼特寧、藍山、藍珊的實際負責人是我,實際在管事的都是我,余聖翔是我老朋友,謝坤獻也是我老朋友。我之前做生意,我把支票借給人家,結果跳票了,我沒有辦法當登記負責人,所以我請他們當公司負責人,如果公司有賺錢的話,就給他們分乾股這樣。「(問:沒有營業的話,為什麼會有進項發票跟銷項發票?)那個時候如果每期都是沒有營業,掛零的話,國稅局會叫我們公司停業,我想說是不是開開發票,讓公司有個營業額,當時有人介紹吳宗龍那邊可以幫忙,讓公司可以過個發票。(問:藍珊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所以藍珊公司的進項發票跟銷項發票都是虛開的?)對。(問:不止藍珊公司,藍山公司的情形是不是也是一樣?)有一部分是真實的。(問:有一部分是假的?)對。(問:臺灣曼特寧公司呢?)都沒有實際交易。(問:交易的標的為何?這個時候所開的發票,無論進或銷,都是假交易?)銅線跟IC。(問:三家公司的情況都是一樣?)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至4反面頁),顯見被告謝坤獻、余聖翔係基於與同案被告林權中之朋友情誼而分別擔任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甚被告林王惠子擔任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恐係在其不知情之情況下所為。次查,基於節稅或信用限制等因素之考量,以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相關事務之人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此在我國社會所在多有,則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者就公司觸犯刑法之違法事務應否負責,除法律另有兩罰或代罰之特別規定外,仍應本於責任刑法之原則,以具故意或過失者為限始令負相關刑責,而不得僅以其登記公司負責人之事實逕認應同其責。各為上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被告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就其等之各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權中所為前述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等情是否參與或知悉乙節,遍閱卷證資料並無明確事證可為稽考,實尚難遽認其就同案被告林權中所為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具共同犯意聯絡之直接故意,或對於上開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具間接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各已知悉或預見上開公司從事不法犯行,亦無證據足認渠等有實際參與如起訴書所載之各該犯行。
10、被告李儒滋雖係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如上之辯稱,而細繹該公司之登記事項卡中,亦確有李鐵松、李天佑等人(李鐵松於85年1月29日之前均擔任公司負責人,而李天佑則曾任公司股東,見本院訴字卷卷㈧第99至106頁),則被告李儒滋辯稱電子部門及發票開立等事宜有李鐵松及經理李天佑負責,尚非不可採信。另衡之常情,負責人有權查看公司財報,且付款流程亦須經其簽核,然觀諸如附表二之37所示之銷貨、進項金額,並非甚鉅,且尚無證據為該公司之全部營業所得,而被告李儒滋並非負責電子部門,自難知悉該部門之實際營業情況,況財報報表所載乃該公司全部營業之盈虧,實難藉此窺得其中不法之處,次查,關於逾放貸款一事,被告李儒滋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公司還沒有成立電子IC部門的時候,我們公司就已經跟銀行有取得額度,公司在更早之前就跟合作金庫古亭支庫往來,後來因為華南銀行給我們的利率條件比合庫還優,所以公司把合作金庫所有的銀行貸款、資產轉到華南,並不是為了要跟銀行取得貸款而去做這些東西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50及其反面頁),而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各次向如附表五所示之銀行申請核撥貸款之過程,被告李儒滋確係持內容不實之發票等項銀身申請辦理;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與被告吳宗龍等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確有實際參與起訴書所載之各該犯行,當不能率爾認定其犯罪。
11、被告鄭永明雖於警詢時陳稱:我擔任明喬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公司有買賣事實時,才會開立發票。並無虛開發票的情形等語(見偵卷I第157頁),復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改稱:我發現謝明城在86年2月到87年9月之間,謝明城偷用我的印章去更改負責人,又改成我的名字,後來我有去問過會計廖小姐,我去詢問為什麼變成我是負責人,廖小姐說是謝明城拿印章拿更改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㈤第221頁)。查,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變更負責人為鄭永明時,公司負責人鄭永明的印鑑章是怎麼來的?)應該就是我要承擔的,我交代會計師,因為外帳都是會計師做,通常他們會問印章由他們刻還是我們提供,這是我做主處理的。... (問:明喬公司變更事項卡上面有關鄭永明的印鑑,從86年之前,從鄭永明擔任股東的印鑑,到他變成公司負責人的印鑑,都是何人保管?)應該都統一由我保管。(問:沒有還給鄭永明?)沒有,公司在用。... (問:明喬的發票也是這樣?)對,因為這二家公司都是我在主導。... (問:你剛剛說因為公司需要,有打算跟銀行融資,所以要包裝,你有跟鄭永明講清楚是這個運作模式?)我有跟他講,但是有可能沒有跟他講的很細,但是我跟他互動就是我怎麼說他都沒意見。(問:可是他知道要增加營業額?)不見得會知道。(問:何謂『不見得會知道』?)因為這個部分不合法,我自己也很難講,我們一直做製造業,心裡面很慚愧我不見得會講。... (問:到底這兩家貌離神合的公司,由誰負責?)都是我。(問:即便後來又變更登記為鄭永明當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誰?)也是我,是我負責營運。
(問:所以鄭永明頂多是負責廠務技術的部分?)是的。(問:公司的決策、重大方針的決定都是你在做的?)是的。... 」等語明確(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51至156反面頁),而就變更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及該公司之業務聯繫部分,證人即記帳業者廖惠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還記得公司負責人由謝明城變更成鄭永明這部分是誰委託你辦理的?)謝明城。(問:是謝明城單獨委託你的?)對,因為變更後,鄭永明都沒有出現過。(問:你剛剛講說明喬公司的負責人後來又由謝明城變更回鄭永明,這次委託是謝明城單獨委託的,變更之後,明喬公司跟你接洽業務的實際負責人是誰?)謝明城,這當中謝明城又申請另外一家公司,後來謝明城跟我們聯絡就是用另外一家公司的名義開發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3反面至6頁),互核相符,顯見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係由同案被告謝明城出資並實際經營,被告鄭永明上揭所言,即非無據,足認被告鄭永明應未實際參與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經營或是虛開發票等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與被告吳宗龍等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確有實際參與起訴書所載之各該犯行,當不能率認其犯罪。
12、證人鄭淙琤成立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因個人不願擔任負責人,遂徵得被告程長龍之同意,以被告程長龍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負責拓展紡織方面業務,然該公司之整體營運、財務等全由證人鄭淙琤任之,被告程長龍從未參與,對該公司相關統一發票之開立與營業稅申報等事務亦不知悉乙節,業據證人鄭淙琤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8至140頁頁),與證人即為㉟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辦理會計事務之侯杏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總經理跟董事長在公司中,你要聽命於誰?)比較聽總經理的。(問:為什麼?)因為總經理是管帳的部分,組織的部分另外有一個小姐在處理,性質跟我的業務範圍不一樣。... (問:公司每個月的營業額還是每個月的盈虧,在臺灣綠纖維公司有沒有固定的會議在討論?)沒有,就是總經理一個人全權知道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63及其反面頁),就被告程長龍未參與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財務等供述亦為合致,且被告陳奕森於本院審理時亦稱:我都是跟臺灣綠纖維總經理鄭淙琤聯繫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71反面、72頁)。是以被告程長龍所辯不清楚公司財務、帳目處理情況等語,非屬無據,則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確有從事虛開發票給他營業人等不法行為,被告程長龍並不當然知悉或可預見;此外,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程長龍確與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有何等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據上開證據資料尚難認被告程長龍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13、公訴人起訴被告余介凡之證據,無非以同案被告陳鈺潔於警詢時陳稱:銅線買賣業務由我公司業務余介凡負責接洽等語(見偵卷C第119反面頁),然同案被告陳鈺潔於本院審理時陳稱:86年、87年的時候,一位李先生(即證人李泰山),所有的事情都是李嘉星(指李泰山)在處理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㈣第237、247頁),並稱:買賣是李泰山幫我們安排的,他就說叫我們跟誰買,然後賣給誰,上、下游廠商都可以幫我們安排,我們有開一本存摺給李泰山,有關銅跟IC的買賣,貨款的進出都透過那個帳戶。
余介凡跟這個案子是完全沒有官洗的,他是負責市公車的業務,至於銅線的部分他完全不清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8頁、本院訴字卷卷第60反面),由見被告余介凡從未參與,且對該公司相關統一發票之開立、取得與營業稅之事務等亦不知悉。此外,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余介凡確與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有何等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據上開證據資料尚難率認被告余介凡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14、被告洪振寬雖係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警詢時陳稱:本人逾87年11月開始入股公司,擔任負責人。是技術人員,對於工廠生產業務是我在負責,公司尚經營電腦周邊設備買賣,由原負責人朱志輝繼續管理等語(見偵卷G第34及其反面頁),核與同案被告朱志輝於警詢時陳稱:柏瑄公司係本公司(即盛揚公司)於2、3年前所投資之分公司,負責為洪振寬,負責模具及塑膠射出部分,營運決策部分由本公司盛揚科技負責,並負責柏瑄產品行銷業務等語(見偵卷B第29反面、30頁)相符,且同案被告陳奕森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在87年原月份開始介入盛揚、柏瑄公司業務,該二公司在87年度以薪津方式共支付約90,000元給我,並已列入所得扣繳,其餘我們雙方約定以抽佣方式給付等語明確(見偵卷G第119反面、120頁),猶徵被告僅負責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生產業務,對於該公司之財務運作、貸款等情,毫不知情。又者,其係在87年11月4日方擔任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卷內證據,實難認被告洪振寬知悉該公司與其他公司互為
虛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等不法作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洪振寬有實際參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罪。
15、被告張捷雖係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奕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時元頎公司一切的業務完全是由你在負責?)是的。... (問:按照你的說法,張捷長年在國外,人在國外的話,這些行政業務也很難說什麼時候會碰到,碰到的時候,張捷人在外面,要如何處理?)張捷跟邱華泓是臺大、政大的同學,如果有關於業務或是行政上重要的,都是邱華泓代為轉達。... (問:這些事【指開立、取得發票】,張捷都沒經手?)沒有。... (問:張捷有無投資?)沒有,因為這個公司是無價轉讓回來。... (問:元頎公司在你們接手之後,有幾位股東?)我分兩個部分回答,實際掛名的股東有4位到5位,真正的經營應該是邱華泓跟我在處理,張捷負責最後的核章。... (問:非親自簽認的部分,按照張捷的說法,都是邱華泓代為處理的,對此部分有何意見?)他所述應該是對的。... (問:邱華泓每次報告過都在你面前嗎?)邱華泓會跟我說他有跟張捷報告過,張捷說OK。」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68反面至76頁),質之被告張捷既未出資,亦無任何與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業務有任何接觸,對該公司顯然無實質經營、掌控能力,可見被告張捷與民間常見之形式上掛名之負責人情況相同。又且,同案被告陳奕森於本院審理時亦稱:邱華泓跟我很熟,邱華泓跟張捷也很熟,他們是臺大、政大的同學,就是這樣間接我才知道有張捷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0反面頁),是被告張捷擔任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乃係基於與邱華泓之情誼所為,至邱華泓是否一切將公司內情事報告予被告張捷,同案被告陳奕森亦僅係從邱華泓口中得悉,自不能斷認被告張捷一切知情,矧同案被告陳奕森於警詢時即已自承:我是元頎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卷B第119頁),並經本院認此之所述較為可採,業如前述。準此,公訴人所提之各項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張捷為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外,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出資或實際參與該公司之業務、財務運作等,則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確有從事虛開發票給他營業人等不法行為,被告張捷並不當然知悉或可預見;此外,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被告張捷確與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有何等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據上開證據資料尚難率認被告張捷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16、公訴人起訴被告李嘉星之證據,無非係以同案被告梁桂蘭於警詢陳述:銅線買賣由李嘉星負責接洽等語,然查被告李嘉星並非此所稱「李嘉星」之人,而係另有其人,經公訴人依被告謝政方所述,而尋致李泰山之人,再經被告陳鈺潔、李水盛於本院審理時確認此人即為其所指之「李嘉星」無訛(見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20反面、128頁),且證人李泰山亦不否認證人李佳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提出於87年5月2日與「李嘉星」所簽立之買賣房屋協議書即為其本人(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3反面、61、62反面頁)。準此,檢察官未予詳查,貿然起訴,使其無端受訟累,長達十年之久,當應為無罪之諭知。
㈤、綜上各節,被告吳榮輝、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黃俊傑、高炳瀛、謝坤獻、余聖翔、林王惠子、李儒滋、鄭永明、程長龍、余介凡、洪振寬、張捷、李嘉星等人,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渠等對本案知情參與或有何行為分擔,故本案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均未達於一般人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上開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涉犯各罪之有罪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既不能證明渠等犯罪,自均應為上開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至被告李儒茲、駱廖松、黃俊傑雖於本院審理時均為有罪之答辯(見本院訴字卷卷第49反面、50、61頁),此無非係避免漫長之訴訟程序所為之說詞,不影響本院如前之認定,附此陳明。
㈥、被告林王惠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本院認為其本應諭知無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不受理部分(被告吳信雄、莊坤霖、劉竹根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信雄、莊坤霖以每月2萬元不等之代價,受同案被告吳宗龍、吳瓏山聘雇,分別為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之之名義負責人,與上開已論罪之同案被告吳宗龍、吳瓏山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同案被告吳瓏山指示同案被告吳宗龍設計一套假進出口及假交易買賣流程,先由同案被告吳瓏山、吳榮輝先至香港設立喜得健企業有限公司及艾迪蒙企業有限公司等兩家香港公司,再由同案被告吳宗龍赴香港承租上二公司之營業處所,及以與渠等亦有具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周秋娥、何阿美、駱廖松等人為前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後,或利用昔日與同案被告吳瓏山有生意上往來而在馬來西亞及新加坡設廠製造IC等電子產品之臺商,將此兩地臺商所產製原欲由新加坡出口至香港,再由香港轉銷至大陸之IC等電子產品先借其使用,而該兩地之臺商鑑於與同案被告吳瓏山等人之情誼,同意將渠等經由香港轉銷至大陸之IC等電子產品,提早生產出貨,並於該等產品運抵香港後,由同案被告吳瓏山等提供10,000,000元之本票予上兩地臺商作為擔保如期償還貨物之用,再由同案被告吳宗龍就上二地臺商運抵香港之產品,以渠等在國內所設立之前揭公司為買受人,在香港所設立之上兩公司為出賣人,製作該等國內公司與香港公司間之不實國際買賣契約,將上兩地臺商所生產運抵香港之前揭產品運至臺灣,待上開自香港運抵國內之電子產品於數日後,同案被告吳瓏山等又以在國內所籌組之上揭公司為出賣人上二香港公司為買受人,再度製作不實之國際間賣賣契約,將上開IC等電子商品出口至香港,再由香港運往大陸予原真正買主買主,或以廢電子產品充當剛生產之電子產品,以渠等在國內所設立之前揭公司為出買人,在香港所設立之上二公司為買受人,並將上開廢電子產品包裝出口至香港,於該等廢電子產品運抵香港,立即重新更換外包裝,以在國內所設立之前揭公司為買受人、香港所設立之上兩公司為出賣人,將上開更換外包裝廢電子產品運回國內,即於一段期間內以同一批廢電子產品不斷重新更換外包裝在香港與臺灣間進出,為了配合此一不實之進出口,平日在香港倉庫均保有20箱左右之廢電子產品以應不時之須,而同案被告吳宗龍、吳瓏山等係以上二方式製造每次交易金額約10,000,000元至20,000,000元間之國際間不實買賣契約,再透過上開不實國際賣買於每次辦理出口手續後利用信用狀押匯方式向國內各往來銀行詐貸每次出口金額10,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8成不等短期週轉金;上開同案被告吳瓏山等在國內所籌組之人頭公司實際上相互間並無進銷交易買賣之事實,為掩飾上開不實之國際間買賣及虛增該等公司之營業額以取信各往來銀行方便日後取得信用貸款,由同案被告吳宗龍邀集與渠等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劉竹根為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由同案被告吳宗龍負責統一規劃、分配並製作以上兩方式進口之電子產品「IC」或「銅線」品名之每月前開公司間交易數額及金額明細表,進而由其就所規劃、分配之上開國內公司間彼此每月交易額統一相互虛開不實而品名均為「IC」或「銅線」之買賣交易憑證統一發票,為防止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並要求上開公司名義負責人至特定銀行開立帳戶,規劃一上開公司間不實買賣之貨款給付流程,即將借用之貨品以信用狀進口押匯方式或電匯轉帳至相關轉手公司製造交易憑證,並以L/C押匯、支票或以現金電匯等方式製作港臺兩地之貨款往來之假像;國內上開上、下游公司間,則由同案被告吳宗龍先將款項匯至作為買受人公司之帳戶內,再由該買受人公司帳戶電匯至出賣人公司,當作付款証明;又同案被告吳宗龍於填製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之統一發票之明細後,旋依其所填製之各公司統一發票,製作不實之各公司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401表」,並進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再依 據稅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載之銷項及進項金額入帳,於年度結算時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虛造各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並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於貸款時先由同案被告吳瓏山與各往來銀行承辦人員接洽,再由與渠等亦具有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黃華生帶領各往來銀行之承辦人員至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與上揭如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設在桃園縣楊梅鎮北高山頂5鄰216之7號工廠參觀,再以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即被告吳信雄之名義,向往來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使不知情之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等53家銀行或分行之承辦人員,誤以隆益等公司確實有將商品外銷至香港之上二公司,而將稅款以國庫支票交與同案被告吳宗龍。因認被告吳信雄、劉竹根、莊坤霖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4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等罪嫌。
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吳信雄業於98年11月13日死亡、被告莊坤霖業於98年9月2日、被告劉竹根業於99年2月2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卷第117、136頁、本院訴字卷卷第81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院就被告吳信雄、莊坤霖、劉竹根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退併辦部分
㈠、關於被告周秋娥部分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639號、89年度偵字第6640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周秋娥為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與同案被告吳榮松二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犯意聯絡,明知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為虛設之公司,與④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有營業行為,渠二人竟於86年2月間持該二家公司開初支發票,向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行詐取貸給「國內部可撤銷信用狀」額度計4,500,000元,因認被告周秋娥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與本案起訴部分關係為被告周秋娥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2、惟查,本院既認本案起訴部分應為被告周秋娥無罪之諭知,已如上述,即與併辦部分不生任何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是上開併辦部分即非在本院審理範圍之內,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㈡、關於被告張捷部分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051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張捷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明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仰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故意,自86年12月16日起至87年3月19日止之擔任負責人期間,明知明仰公司並未向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進貨,仍取得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金額45,000元,充當明仰公司之進貨憑證;復於上開期間明知明仰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連續以明仰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4紙與元頎企業有限公司,金額計2,647,415元,供其充做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達132,370元,因認被告張捷此部分犯行亦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併辦意旨書誤繕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偽造文書等罪嫌,與本案起訴部分關係為被告張捷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2、惟查,本院既認本案起訴部分應為被告張捷無罪之諭知,已如上述,即與併辦部分不生任何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是上開併辦部分即非在本院審理範圍之內,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1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晴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
30 倍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
附表一:
┌─┬────┬────┬───┬───┬──┬──┬──┬─────┬─────┬──────┐│編│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實 際│登 記│設立│異動│營業│ 營業地址 │ 資本額 │ 備 註 ││號│ │ │負責人│負責人│日期│日期│情形│ │(新臺幣)│ │├─┼────┼────┼───┼───┼──┼──┼──┼─────┼─────┼──────┤│1 │①庭真企│00000000│吳宗龍│吳宗龍│84年│89年│解散│桃園縣桃園│5,000,000 │原設址在桃園││ │ 業有限│ │ │ │10月│7月1│ │市○○路 │元 │縣新屋鄉中山││ │ 公司 │ │ │ │3日 │9日 │ │571號1樓之│ │西路3段734巷││ │ │ │ │ │ │ │ │1 │ │61弄1號,嗣 ││ │ │ │ │ │ │ │ │ │ │於86年4月22 ││ │ │ │ │ │ │ │ │ │ │日更址為桃園││ │ │ │ │ │ │ │ │ │ │市○○路571 ││ │ │ │ │ │ │ │ │ │ │號1樓之1。 │├─┼────┼────┼───┼───┼──┼──┼──┼─────┼─────┼──────┤│2 │②臻顥企│00000000│吳宗龍│吳宗龍│74年│88年│廢止│桃園縣桃園│5,000,000 │1.原名稱為壯││ │ 業有限│ │ │ │8月 │7月6│ │市○○路5 │元 │ 岳企業有限││ │ 公司 │ │ │ │22 │日 │ │號14樓之2 │ │ 公司。 ││ │ │ │ │ │日 │ │ │ │ │2.吳宗龍於87││ │ │ │ │ │ │ │ │ │ │ 年7月8日擔││ │ │ │ │ │ │ │ │ │ │ 任負責人之││ │ │ │ │ │ │ │ │ │ │ 前,該公司││ │ │ │ │ │ │ │ │ │ │ 原負責人為││ │ │ │ │ │ │ │ │ │ │ 邱鳳珠,後││ │ │ │ │ │ │ │ │ │ │ 為陳申堯。││ │ │ │ │ │ │ │ │ │ │3.95年12月18││ │ │ │ │ │ │ │ │ │ │ 日經經濟部││ │ │ │ │ │ │ │ │ │ │ 廢止。 ││ │ │ │ │ │ │ │ │ │ │ │├─┼────┼────┼───┼───┼──┼──┼──┼─────┼─────┼──────┤│3 │③弘元電│00000000│吳瓏山│周秋娥│61年│95年│撤銷│臺北縣新莊│9,800,000 │1.吳榮松於71││ │ 業股份│ │ │ │8月1│12月│ │市(現為新│元 │ 年7月9日擔││ │ 有限公│ │ │ │日 │4日 │ │北市新莊區│ │ 任弘元電業││ │ 司 │ │ │ │ │ │ │)化成路18│ │ 負責人,76││ │ │ │ │ │ │ │ │0號,嗣於 │ │ 年1月13日 ││ │ │ │ │ │ │ │ │87 年2月20│ │ ,由戴佑民││ │ │ │ │ │ │ │ │日改址為桃│ │ 擔任負責人││ │ │ │ │ │ │ │ │園縣中壢市│ │ ,於81年6 ││ │ │ │ │ │ │ │ │王子街72號│ │ 月20日由周││ │ │ │ │ │ │ │ │2樓 │ │ 秋娥擔任負││ │ │ │ │ │ │ │ │ │ │ 責人,迄至││ │ │ │ │ │ │ │ │ │ │ 88年1月6日││ │ │ │ │ │ │ │ │ │ │ 更名為弘元││ │ │ │ │ │ │ │ │ │ │ 生物科技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2.資本額曾有││ │ │ │ │ │ │ │ │ │ │ 變動。 ││ │ │ │ │ │ │ │ │ │ │3.記帳會計師││ │ │ │ │ │ │ │ │ │ │ 駱茂盛未據││ │ │ │ │ │ │ │ │ │ │ 起訴。 ││ │ │ │ │ │ │ │ │ │ │4.由吳宗龍、││ │ │ │ │ │ │ │ │ │ │ 吳瓏山負責││ │ │ │ │ │ │ │ │ │ │ 發票等事宜││ │ │ │ │ │ │ │ │ │ │ 之安排。 ││ │ │ │ │ │ │ │ │ │ │ │├─┼────┼────┼───┼───┼──┼──┼──┼─────┼─────┼──────┤│4 │④隆益電│00000000│吳瓏山│吳信雄│79年│87年│解散│桃園縣楊梅│49,000,000│由吳宗龍、吳││ │ 業有限│ │ │(已歿│4月2│3月1│ │鎮(現為楊│元 │瓏山負責發票││ │ 公司 │ │ │) │6日 │0日 │ │梅市)高榮│ │等事宜之安排││ │ │ │ │ │ │ │ │里北高山頂│ │。 ││ │ │ │ │ │ │ │ │26 之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⑤吉忠企│00000000│吳瓏山│何阿美│84年│86年│解散│桃園縣龜山│10,000,000│1.95年10月18││ │ 業有限│ │ │ │10月│11○○ ○鄉○○○路│元 │ 日經經濟部││ │ 公司 │ │ │ │27日│14日│ │1段40之2號│ │ 廢止登記。││ │ │ │ │ │ │ │ │5樓之1 │ │2.由吳宗龍、││ │ │ │ │ │ │ │ │ │ │ 吳瓏山負責││ │ │ │ │ │ │ │ │ │ │ 發票等事宜││ │ │ │ │ │ │ │ │ │ │ 之安排。 ││ │ │ │ │ │ │ │ │ │ │ │├─┼────┼────┼───┼───┼──┼──┼──┼─────┼─────┼──────┤│6 │⑥光音企│00000000│吳瓏山│駱廖松│80年│88年│解散│臺北市中山│50,000,000│1.原設址在桃││ │ 業有限│ │ │ │8月2│3月○○ ○區○○○路│元 │ 園縣蘆竹鄉││ │ 公司 │ │ │ │9日 │2日 │ │3段43之1號│ │ 內厝村內厝││ │ │ │ │ │ │ │ │ │ │ 11之7號, ││ │ │ │ │ │ │ │ │ │ │ 後更址在桃││ │ │ │ │ │ │ │ │ │ │ 園縣龜山鄉││ │ │ │ │ │ │ │ │ │ │ 南上村民生││ │ │ │ │ │ │ │ │ │ │ 北路1段40 ││ │ │ │ │ │ │ │ │ │ │ 之2號6樓之││ │ │ │ │ │ │ │ │ │ │ 14,再更址││ │ │ │ │ │ │ │ │ │ │ 為臺北市大││ │ │ │ │ │ │ │ │ ○ ○ ○區○○路││ │ │ │ │ │ │ │ │ │ │ 2段46號5樓││ │ │ │ │ │ │ │ │ │ │ 之3。 ││ │ │ │ │ │ │ │ │ │ │2.由吳宗龍、││ │ │ │ │ │ │ │ │ │ │ 吳瓏山負責││ │ │ │ │ │ │ │ │ │ │ 發票等事宜││ │ │ │ │ │ │ │ │ │ │ 之安排。 ││ │ │ │ │ │ │ │ │ │ │ │├─┼────┼────┼───┼───┼──┼──┼──┼─────┼─────┼──────┤│7 │⑦亞銅實│00000000│吳瓏山│莊坤霖│85年│92年│廢止│臺北市大同│10,000,000│1.莊坤霖於本││ │ 業有限│ │ │(已歿│5月2│10○○ ○區○○路2 │元 │ 院訊問時自││ │ 公司 │ │ │) │1日 │22日│ │段46號5樓 │ │ 承為人頭負││ │ │ │ │ │ │ │ │之3 │ │ 責人(見本││ │ │ │ │ │ │ │ │ │ │ 院訴字卷(││ │ │ │ │ │ │ │ │ │ │ 十一)第14││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由吳宗龍、││ │ │ │ │ │ │ │ │ │ │ 吳瓏山負責││ │ │ │ │ │ │ │ │ │ │ 發票等事宜││ │ │ │ │ │ │ │ │ │ │ 之安排。 │├─┼────┼────┼───┼───┼──┼──┼──┼─────┼─────┼──────┤│8 │⑧豪有實│00000000│吳瓏山│黃俊傑│85年│87年│廢止│桃園縣龜山│10,000,000│1.96年2月14 ││ │ 業有限│ │ │ │10月│9月1│ │鄉南上村民│元 │ 日經經濟部││ │ 公司 │ │ │ │28日│8日 │ │生北路1段 │ │ 廢止登記。││ │ │ │ │ │ │ │ │40之2號5樓│ │2.由吳宗龍、││ │ │ │ │ │ │ │ │之10 │ │ 吳瓏山負責││ │ │ │ │ │ │ │ │ │ │ 發票等事宜││ │ │ │ │ │ │ │ │ │ │ 之安排。 ││ │ │ │ │ │ │ │ │ │ │ │├─┼────┼────┼───┼───┼──┼──┼──┼─────┼─────┼──────┤│9 │⑨瑞原電│00000000│徐金浩│劉竹根│78年│89年│撤銷│桃園縣龜山│98,000,000│1.劉竹根業經││ │ 子股份│ │李承杰│(已歿│4月1│6月○○ ○鄉○○○路│元 │ 本院於95年││ │ 有限公│ │ │) │7日 │6日 │ │1段40之2號│ │ 2月3日以89││ │ 司 │ │ │ │ │ │ │ │ │ 年訴字第10││ │ │ │ │ │ │ │ │ │ │ 97號判決無││ │ │ │ │ │ │ │ │ │ │ 罪確定。 ││ │ │ │ │ │ │ │ │ │ │2.劉竹根於本││ │ │ │ │ │ │ │ │ │ │ 院訊問時自││ │ │ │ │ │ │ │ │ │ │ 承為人頭負││ │ │ │ │ │ │ │ │ │ │ 責人(見本││ │ │ │ │ │ │ │ │ │ │ 院訴字卷(││ │ │ │ │ │ │ │ │ │ │ 十一)第40││ │ │ │ │ │ │ │ │ │ │ 頁,該判決││ │ │ │ │ │ │ │ │ │ │ 雖僅認定徐││ │ │ │ │ │ │ │ │ │ │ 金浩為實際││ │ │ │ │ │ │ │ │ │ │ 負責人。另││ │ │ │ │ │ │ │ │ │ │ 依李承杰於││ │ │ │ │ │ │ │ │ │ │ 本院審理時││ │ │ │ │ │ │ │ │ │ │ 證稱其有用││ │ │ │ │ │ │ │ │ │ │ 瑞原公司與││ │ │ │ │ │ │ │ │ │ │ 吳宗龍做生││ │ │ │ │ │ │ │ │ │ │ 意(見本院││ │ │ │ │ │ │ │ │ │ │ 訴字卷(二││ │ │ │ │ │ │ │ │ │ │ 十四)第49││ │ │ │ │ │ │ │ │ │ │ 頁,應認其││ │ │ │ │ │ │ │ │ │ │ 與徐金浩共││ │ │ │ │ │ │ │ │ │ │ 同經營該公││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3.86年6月5日││ │ │ │ │ │ │ │ │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 │ │ │ 變更為柯俊││ │ │ │ │ │ │ │ │ │ │ 良,無證據││ │ │ │ │ │ │ │ │ │ │ 證明與本案││ │ │ │ │ │ │ │ │ │ │ 有關。該公││ │ │ │ │ │ │ │ │ │ │ 司已於86年││ │ │ │ │ │ │ │ │ │ │ 9月8日擅自││ │ │ │ │ │ │ │ │ │ │ 歇業。 ││ │ │ │ │ │ │ │ │ │ │ │├─┼────┼────┼───┼───┼──┼──┼──┼─────┼─────┼──────┤│10│⑩堪薩斯│00000000│徐金浩│鄭曉瑞│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12,000,000│1.原負責人吳││ │ 企業股│ │李承杰│ │9月1│5 月│○○○區○○街14│元 │ 雪玉(涉本││ │ 份有限│ │ │ │6日 │20日│業 │1 之1號1 │ │ 案犯罪時間││ │ 公司 │ │ │ │ │ │ │樓 │ │ 之部分,未││ │ │ │ │ │ │ │ │ │ │ 據起訴),││ │ │ │ │ │ │ │ │ │ │ 設址在桃園││ │ │ │ │ │ │ │ │ │ │ 縣桃園市介││ │ │ │ │ │ │ │ │ │ │ 壽路288號 ││ │ │ │ │ │ │ │ │ │ │ 10樓,迄至││ │ │ │ │ │ │ │ │ │ │ 87年3月27 ││ │ │ │ │ │ │ │ │ │ │ 日,由鄭曉││ │ │ │ │ │ │ │ │ │ │ 瑞擔任負責││ │ │ │ │ │ │ │ │ │ │ 人,更址在││ │ │ │ │ │ │ │ │ │ │ 臺北市大同││ │ │ │ │ │ │ │ ○ ○ ○ 區○○○路││ │ │ │ │ │ │ │ │ │ │ 112號2樓,││ │ │ │ │ │ │ │ │ │ │ 於88年1月 ││ │ │ │ │ │ │ │ │ │ │ 28日,復更││ │ │ │ │ │ │ │ │ │ │ 址在臺北市││ │ │ │ │ │ │ │ │ │ │ 中正區牯嶺││ │ │ │ │ │ │ │ │ │ │ 街該址。 ││ │ │ │ │ │ │ │ │ │ │2.鄭曉瑞關於││ │ │ │ │ │ │ │ │ │ │ 與徐金浩共││ │ │ │ │ │ │ │ │ │ │ 犯部分業經││ │ │ │ │ │ │ │ │ │ │ 本院於95年││ │ │ │ │ │ │ │ │ │ │ 2月3日以89││ │ │ │ │ │ │ │ │ │ │ 年訴字第10││ │ │ │ │ │ │ │ │ │ │ 97號判決無││ │ │ │ │ │ │ │ │ │ │ 罪確定。 ││ │ │ │ │ │ │ │ │ │ │ │├─┼────┼────┼───┼───┼──┼──┼──┼─────┼─────┼──────┤│11│⑪彰誠有│00000000│許美珠│許美珠│83年│88年│解散│臺北縣汐止│5,000,000 │由陳善龍介紹││ │ 限公司│ │ │ │5月1│7月2│ │鎮(現為新│元 │發票等來源。││ │ │ │ │ │3日 │2日 │ │北市汐止區│ │ ││ │ │ │ │ │ │ │ │)三民街2 │ │ ││ │ │ │ │ │ │ │ │巷21之2號1│ │ ││ │ │ │ │ │ │ │ │樓 │ │ │├─┼────┼────┼───┼───┼──┼──┼──┼─────┼─────┼──────┤│12│⑫丸立五│00000000│紀旭修│紀旭修│85年│86年│解散│臺北縣新莊│5,000,000 │1.為泉順之子││ │ 金工廠│ │ │ │11月│5月2│ │市(現為新│元 │ 公司。 ││ │ 有限公│ │ │ │1日 │4日 │ │北市新莊區│ │2.由陳善龍介││ │ 司 │ │ │ │ │ │ │)化成路37│ │ 紹發票等來││ │ │ │ │ │ │ │ │5 巷8號1樓│ │ 源。 ││ │ │ │ │ │ │ │ │ │ │ │├─┼────┼────┼───┼───┼──┼──┼──┼─────┼─────┼──────┤│13│⑬明喬實│00000000│謝明城│鄭永明│75年│92年│廢止│臺北縣板橋│5,000,000 │1.實際由謝明││ │ 業有限│ │ │ │2月6│11月│ │市(現為新│元 │ 城在負責營││ │ 公司(│ │ │ │日 │25日│ │北市板橋區│ │ 運,於82年││ │ 現為明│ │ │ │ │ │ │和平路29號│ │ 7月1日改 ││ │ 喬實業│ │ │ │ │ │ │1樓) │ │ 由謝明城擔││ │ 股份有│ │ │ │ │ │ │ │ │ 任負責人,││ │ 限公司│ │ │ │ │ │ │ │ │ 再於86年3 ││ │ ) │ │ │ │ │ │ │ │ │ 月3日改由 ││ │ │ │ │ │ │ │ │ │ │ 鄭永明擔任││ │ │ │ │ │ │ │ │ │ │ 負責人。 ││ │ │ │ │ │ │ │ │ │ │2.開立發票等││ │ │ │ │ │ │ │ │ │ │ 事宜由李泰││ │ │ │ │ │ │ │ │ │ │ 山(未經起││ │ │ │ │ │ │ │ │ │ │ 訴)負責安││ │ │ │ │ │ │ │ │ │ │ 排。 ││ │ │ │ │ │ │ │ │ │ │3.於87年9月1││ │ │ │ │ │ │ │ │ │ │ 6日變更為 ││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司,並變更││ │ │ │ │ │ │ │ │ │ │ 許素枝。 ││ │ │ │ │ │ │ │ │ │ │ │├─┼────┼────┼───┼───┼──┼──┼──┼─────┼─────┼──────┤│14│⑭佑豐實│00000000│陳鈺潔│陳鈺潔│82年│94年│未停│臺北市松山│10,000,000│開立發票等事││ │ 業有限│ │ │(原名│2月8│10月│○○○區○○路9 │元 │宜由李泰山(││ │ 公司 │ │ │陳雪絨│日 │6日 │業 │號8樓之11 │ │未經起訴)負││ │ │ │ │) │ │ │ │ │ │責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⑮大菩橡│00000000│真實姓│翁水發│83年│85年│未停│臺北縣新莊│5,000,000 │原負責人為詹││ │ 膠實業│ │名年籍│(原名│5 月│6 月│止營│市(新北市│元 │裕隆,址設臺││ │ 有限公│ │不詳之│翁永昇│27日│10日│業 │新莊區)中│ │北市中山區吉││ │ 司 │ │成年人│) │ │ │ │原路237號 │ │林路247號4樓││ │ │ │ │ │ │ │ │ │ │,於86年8 月││ │ │ │ │ │ │ │ │ │ │11日,由翁水││ │ │ │ │ │ │ │ │ │ │昇擔任負責人││ │ │ │ │ │ │ │ │ │ │,並更址在新││ │ │ │ │ │ │ │ │ │ │北市新莊區中││ │ │ │ │ │ │ │ │ │ │原路該址。 │├─┼────┼────┼───┼───┼──┼──┼──┼─────┼─────┼──────┤│16│⑯泉順金│00000000│陳善龍│陳善龍│80年│85年│解散│臺北縣新莊│5,000,000 │1.原設址在臺││ │ 屬工業│ │ │ │6月6│10月│ │市(現為臺│元 │ 北縣中和市││ │ 有限公│ │ │ │日 │7日 │ │北市○○區○ ○ ○○街117 ││ │ 司 │ │ │ │ │ │ │)化成路38│ │ 號1樓,於 ││ │ │ │ │ │ │ │ │9巷31之2號│ │ 83年6月28 ││ │ │ │ │ │ │ │ │ │ │ 日更址在新││ │ │ │ │ │ │ │ │ │ │ 北市新莊區││ │ │ │ │ │ │ │ │ │ │ 化成路該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2.會計劉麗卿││ │ │ │ │ │ │ │ │ │ │ 、陳善龍之││ │ │ │ │ │ │ │ │ │ │ 配偶鄭淑紅││ │ │ │ │ │ │ │ │ │ │ 及真實姓名││ │ │ │ │ │ │ │ │ │ │ 年籍不詳之││ │ │ │ │ │ │ │ │ │ │ 業務,未據││ │ │ │ │ │ │ │ │ │ │ 起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⑰偉玄實│00000000│李泰山│謝政方│73年│90年│廢止│臺北市中山│10,000,000│1.謝政方擔任││ │ 業有限│ │ │ │11月│11○○ ○區○○路31│元 │ 負責人期間││ │ 公司 │ │ │ │19日│19日│ │號5樓 │ │ ,原設址在││ │ │ │ │ │ │ │ │ │ │ 臺北市大安││ │ │ │ │ │ │ │ ○ ○ ○ 區○○○路││ │ │ │ │ │ │ │ │ │ │ 4段276號8 ││ │ │ │ │ │ │ │ │ │ │ 樓,後改為││ │ │ │ │ │ │ │ │ │ │ 臺北市大安││ │ │ │ │ │ │ │ ○ ○ ○ 區○○街23││ │ │ │ │ │ │ │ │ │ │ 3巷10號1樓││ │ │ │ │ │ │ │ │ │ │ ,再改至臺││ │ │ │ │ │ │ │ │ │ │ 北市中山區││ │ │ │ │ │ │ │ │ │ │ 松江路該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2.開立發票等││ │ │ │ │ │ │ │ │ │ │ 事宜由李泰││ │ │ │ │ │ │ │ │ │ │ 山(未據起││ │ │ │ │ │ │ │ │ │ │ 訴)負責安││ │ │ │ │ │ │ │ │ │ │ 排。 │├─┼────┼────┼───┼───┼──┼──┼──┼─────┼─────┼──────┤│18│⑱澔軒有│00000000│秦宥閎│秦宥閎│80年│90年│解散│臺北市大安│10,000,000│1.86年12月26││ │ 限公司│ │ │(原名│9月1│11○○ ○區○○路1 │元 │ 日起由秦宥││ │ │ │ │秦正良│0日 │22日│ │段109巷4號│ │ 閎擔任負責││ │ │ │ │) │ │ │ │1樓 │ │ 人,設址在││ │ │ │ │ │ │ │ │ │ │ 臺北市松山││ │ │ │ │ │ │ │ ○ ○ ○ 區○○○路││ │ │ │ │ │ │ │ │ │ │ 547號3樓之││ │ │ │ │ │ │ │ │ │ │ 7,嗣於88 ││ │ │ │ │ │ │ │ │ │ │ 年7月8日始││ │ │ │ │ │ │ │ │ │ │ 設址在臺北││ │ │ │ │ │ │ │ │ │ │ 市大安區該││ │ │ │ │ │ │ │ │ │ │ 址。 ││ │ │ │ │ │ │ │ │ │ │2.開立發票等││ │ │ │ │ │ │ │ │ │ │ 事宜由李泰││ │ │ │ │ │ │ │ │ │ │ 山(未據起││ │ │ │ │ │ │ │ │ │ │ 訴)負責安││ │ │ │ │ │ │ │ │ │ │ 排。 ││ │ │ │ │ │ │ │ │ │ │ │├─┼────┼────┼───┼───┼──┼──┼──┼─────┼─────┼──────┤│19│⑲臺灣愛│00000000│李水盛│李水盛│81年│89年│未停│臺北縣汐止│5,000,000 │1.原負責人為││ │ 喜特有│ │ │ │5月1│10月│止營│鎮(現為新│元 │ 杜文虎,址││ │ 限公司│ │ │ │4日 │6日 │業 │北市汐止區│ │ 設臺北縣樹││ │ │ │ │ │ │ │ │)環河街 ○ ○ ○鎮○○街││ │ │ │ │ │ │ │ │122巷8號1 │ │ 213之7號,││ │ │ │ │ │ │ │ │樓 │ │ 於83年1月 ││ │ │ │ │ │ │ │ │ │ │ 11日,由李││ │ │ │ │ │ │ │ │ │ │ 水盛擔任負││ │ │ │ │ │ │ │ │ │ │ 責人,並更││ │ │ │ │ │ │ │ │ │ │ 址為新北市││ │ │ │ │ │ │ │ │ │ │ 汐止區該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2.開立發票等││ │ │ │ │ │ │ │ │ │ │ 事宜由李泰││ │ │ │ │ │ │ │ │ │ │ 山(未據起││ │ │ │ │ │ │ │ │ │ │ 訴)負責安││ │ │ │ │ │ │ │ │ │ │ 排。 ││ │ │ │ │ │ │ │ │ │ │ │├─┼────┼────┼───┼───┼──┼──┼──┼─────┼─────┼──────┤│20│⑳炯鎔電│00000000│鍾汎鴻│鍾汎鴻│77年│92年│廢止│臺北市大安│10,000,000│開立發票等事││ │ 業工程│ │ │(原名│4月1│10○○ ○區○○路4 │元(原2,00│宜由李泰山(││ │ 有限公│ │ │鍾振榮│8日 │16日│ │段109號2樓│0,000元) │未據起訴)負││ │ 司 │ │ │) │ │ │ │ │ │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㉑中毅企│00000000│郭建議│郭建議│79年│92年│廢止│臺北市信義│40,000,000│1.原設址在臺││ │ 業股份│ │ │ │5月1│11○○ ○區○○○路│元 │ 北市中正區││ │ 有限公│ │ │ │日 │13日│ │425號2樓 │ │ 南昌路2段 ││ │ 司 │ │ │ │ │ │ │ │ │ 70號7樓之 ││ │ │ │ │ │ │ │ │ │ │ 2,於82年7││ │ │ │ │ │ │ │ │ │ │ 月28日改址││ │ │ │ │ │ │ │ │ │ │ 在臺北縣樹││ │ │ │ │ │ │ │ │ ○ ○ ○鎮○○街││ │ │ │ │ │ │ │ │ │ │ 199巷20弄 ││ │ │ │ │ │ │ │ │ │ │ 7之1號,嗣││ │ │ │ │ │ │ │ │ │ │ 於87年5月 ││ │ │ │ │ │ │ │ │ │ │ 間改址在臺││ │ │ │ │ │ │ │ │ │ │ 北市信義區││ │ │ │ │ │ │ │ │ │ │ 該址。 ││ │ │ │ │ │ │ │ │ │ │2.資本額曾有││ │ │ │ │ │ │ │ │ │ │ 變動。 ││ │ │ │ │ │ │ │ │ │ │3.開立發票等││ │ │ │ │ │ │ │ │ │ │ 事宜由李泰││ │ │ │ │ │ │ │ │ │ │ 山(未經起││ │ │ │ │ │ │ │ │ │ │ 訴)負責。│├─┼────┼────┼───┼───┼──┼──┼──┼─────┼─────┼──────┤│22│㉒定立自│00000000│謝明城│謝明城│84年│92年│廢止│臺北市大安│12,000,000│開立發票等事││ │ 動精機│ │ │ │9月1│10○○ ○區○○路1 │元(原為5,│宜由李泰山(││ │ 股份有│ │ │ │8日 │23日│ │段109巷4號│000,000元 │未據起訴)負││ │ 限公司│ │ │ │ │ │ │ │) │責。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㉓祥蒞企│00000000│梁桂蘭│梁桂蘭│85年│92年│廢止│臺北市中山│10,000,000│1.原負責人為││ │ 業有限│ │ │ │4月1│10○○ ○區○○○路│元 │ 柯美華,嗣││ │ 公司 │ │ │ │8日 │17日│ │1段83號5樓│ │ 於86年3月1││ │ │ │ │ │ │ │ │ │ │ 5日負責人 ││ │ │ │ │ │ │ │ │ │ │ 更為梁桂蘭││ │ │ │ │ │ │ │ │ │ │ 。 ││ │ │ │ │ │ │ │ │ │ │2.原址設臺北││ │ │ │ │ │ │ │ │ │ │ 縣中和市永││ │ │ │ │ │ │ │ │ │ │ 和路171巷 ││ │ │ │ │ │ │ │ │ │ │ 1弄2後1樓 ││ │ │ │ │ │ │ │ │ │ │ ,再改設臺││ │ │ │ │ │ │ │ │ │ │ 北縣中和市││ │ │ │ │ │ │ │ │ │ │ 立德街17號││ │ │ │ │ │ │ │ │ │ │ 4樓,嗣改 ││ │ │ │ │ │ │ │ │ │ │ 設在臺北市││ │ │ │ │ │ │ │ │ │ │ 中山區該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3.開立發票等││ │ │ │ │ │ │ │ │ │ │ 事宜由李泰││ │ │ │ │ │ │ │ │ │ │ 山(未據起││ │ │ │ │ │ │ │ │ │ │ 訴)負責安││ │ │ │ │ │ │ │ │ │ │ 排。 │├─┼────┼────┼───┼───┼──┼──┼──┼─────┼─────┼──────┤│24│㉔欣運通│0000000 │楊玉梅│楊玉梅│73年│92年│廢止│臺北市大安│6,000,000 │1.原公司負責││ │ 興業有│ │ │ │8月2│11○○ ○區○○○路│元 │ 人為楊東運││ │ 限公司│ │ │ │4日 │10日│ │4段250號2 │ │ ,82年12月││ │ │ │ │ │ │ │ │樓之4 │ │ 9日改為楊││ │ │ │ │ │ │ │ │ │ │ 枝順,84年││ │ │ │ │ │ │ │ │ │ │ 3月7日再 ││ │ │ │ │ │ │ │ │ │ │ 改為楊東運││ │ │ │ │ │ │ │ │ │ │ ,公司地址││ │ │ │ │ │ │ │ │ │ │ 均設在臺北││ │ │ │ │ │ │ │ │ │ │ 市信義區信││ │ │ │ │ │ │ │ │ │ │ 義路5段150││ │ │ │ │ │ │ │ │ │ │ 巷16號5樓 ││ │ │ │ │ │ │ │ │ │ │ ,迄至86年││ │ │ │ │ │ │ │ │ │ │ 12月17日由││ │ │ │ │ │ │ │ │ │ │ 趙乃敏擔任││ │ │ │ │ │ │ │ │ │ │ 負責人,直││ │ │ │ │ │ │ │ │ │ │ 至87年7月 ││ │ │ │ │ │ │ │ │ │ │ 27日始由楊││ │ │ │ │ │ │ │ │ │ │ 玉梅擔任負││ │ │ │ │ │ │ │ │ │ │ 責人,故涉││ │ │ │ │ │ │ │ │ │ │ 本案犯罪事││ │ │ │ │ │ │ │ │ │ │ 實部分,楊││ │ │ │ │ │ │ │ │ │ │ 東運、趙乃││ │ │ │ │ │ │ │ │ │ │ 敏未據起訴││ │ │ │ │ │ │ │ │ │ │ 。 ││ │ │ │ │ │ │ │ │ │ │2.開立發票等││ │ │ │ │ │ │ │ │ │ │ 事宜由李泰││ │ │ │ │ │ │ │ │ │ │ 山(未據起││ │ │ │ │ │ │ │ │ │ │ 訴)負責安││ │ │ │ │ │ │ │ │ │ │ 排。 ││ │ │ │ │ │ │ │ │ │ │ │├─┼────┼────┼───┼───┼──┼──┼──┼─────┼─────┼──────┤│25│㉕範鴻企│00000000│黃子明│黃子明│85年│91年│廢止│臺北市大同│10,000,000│原負責人為胡││ │ 業股份│ │ │ │6月1│1月○○ ○區○○○路│元 │亦慧,址設桃││ │ 有限公│ │ │ │9日 │8日 │ │216號7樓之│ │園縣桃園市中││ │ 司 │ │ │ │ │ │ │1 │ │埔里中正路 ││ │ │ │ │ │ │ │ │ │ │1205號7樓之5││ │ │ │ │ │ │ │ │ │ │,86年12月12││ │ │ │ │ │ │ │ │ │ │日改由鄭秋萍││ │ │ │ │ │ │ │ │ │ │擔任負責人,││ │ │ │ │ │ │ │ │ │ │址設臺北市大││ │ │ │ │ │ │ │ │ ○ ○○區○○○路││ │ │ │ │ │ │ │ │ │ │216號7樓之1 ││ │ │ │ │ │ │ │ │ │ │,涉本案事實││ │ │ │ │ │ │ │ │ │ │部分,鄭秋萍││ │ │ │ │ │ │ │ │ │ │未據起訴。 │├─┼────┼────┼───┼───┼──┼──┼──┼─────┼─────┼──────┤│26│㉖全鴻科│00000000│蕭聿辰│蕭聿辰│85年│86年│解散│臺北市松山│10,000,000│前身為金鴻電││ │ 技有限│ │ │(原名│10月│5月○○ ○區○○○路│元 │信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蕭曜輝│2日 │日 │ │4段56號4樓│ │司。 ││ │ │ │ │) │ │ │ │之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㉗喬國國│0000000 │林權中│高炳瀛│86年│ │廢止│臺北市大安│5,000,000 │1.經臺北市政││ │ 際有限│ │ │ │3月3○ ○ ○區○○○路│元 │ 府於99年7 ││ │ 公司 │ │ │ │1日 │ │ │1段306號14│ │ 月9日廢止 ││ │ │ │ │ │ │ │ │樓之1 │ │ 登記。 ││ │ │ │ │ │ │ │ │ │ │2.負責公司財││ │ │ │ │ │ │ │ │ │ │ 務之劉明宗││ │ │ │ │ │ │ │ │ │ │ 未據起訴。││ │ │ │ │ │ │ │ │ │ │3.由林權中負││ │ │ │ │ │ │ │ │ │ │ 責發票等事││ │ │ │ │ │ │ │ │ │ │ 宜之安排。││ │ │ │ │ │ │ │ │ │ │ │├─┼────┼────┼───┼───┼──┼──┼──┼─────┼─────┼──────┤│28│㉘藍珊實│00000000│林權中│謝坤獻│85年│92年│廢止│臺北市信義│5,000,000 │1.原負責人為││ │ 業有限│ │ │(最後│6月2│11○○ ○區○○街 │元 │ 謝作文,址││ │ 公司 │ │ │名義負│7日 │13日│ │159之1後7 │ │ 設臺北市松││ │ │ │ │責人為│ │ │ │樓 │ │ 山區南京東││ │ │ │ │林王惠│ │ │ │ │ │ 路5段346之││ │ │ │ │子),│ │ │ │ │ │ 2號1樓,於││ │ │ │ │起訴書│ │ │ │ │ │ 86年11月28││ │ │ │ │誤載為│ │ │ │ │ │ 日,由謝坤││ │ │ │ │余聖翔│ │ │ │ │ │ 獻擔任負責││ │ │ │ │ │ │ │ │ │ │ 人,於87年││ │ │ │ │ │ │ │ │ │ │ 11月4日由 ││ │ │ │ │ │ │ │ │ │ │ 於余聖翔擔││ │ │ │ │ │ │ │ │ │ │ 任負責人,││ │ │ │ │ │ │ │ │ │ │ 更址在臺北││ │ │ │ │ │ │ │ │ │ │ 市中正區中││ │ │ │ │ │ │ │ │ │ │ 華路1段512││ │ │ │ │ │ │ │ │ │ │ 號1樓,再 ││ │ │ │ │ │ │ │ │ │ │ 於88年11月││ │ │ │ │ │ │ │ │ │ │ 1日,由吳 ││ │ │ │ │ │ │ │ │ │ │ 國文擔任負││ │ │ │ │ │ │ │ │ │ │ 責人,更址││ │ │ │ │ │ │ │ │ │ │ 在臺北市信││ │ │ │ │ │ │ │ │ ○ ○ ○區○○街││ │ │ │ │ │ │ │ │ │ │ 159之1號。││ │ │ │ │ │ │ │ │ │ │ 嗣於90年2 ││ │ │ │ │ │ │ │ │ │ │ 月20日,由││ │ │ │ │ │ │ │ │ │ │ 林王惠子擔││ │ │ │ │ │ │ │ │ │ │ 任負責人,││ │ │ │ │ │ │ │ │ │ │ 址設臺北縣││ │ │ │ │ │ │ │ │ │ │ 三重市正義││ │ │ │ │ │ │ │ │ │ │ 北路380號 ││ │ │ │ │ │ │ │ │ │ │ 10樓之1, ││ │ │ │ │ │ │ │ │ │ │ 另更址在臺││ │ │ │ │ │ │ │ │ │ │ 北市信義區││ │ │ │ │ │ │ │ │ │ │ 信安街該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2.由林權中負││ │ │ │ │ │ │ │ │ │ │ 責發票等事││ │ │ │ │ │ │ │ │ │ │ 宜之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㉙藍山國│00000000│林權中│余聖翔│86年│90年│廢止│臺北市中山│5,000,000 │1.經臺北市政││ │ 際有限│ │ │(最後│4月2│3月○○ ○區○○路40│元 │ 府於99年7 ││ │ 公司(│ │ │名義負│3日 │8日 │ │號10樓之7 │ │ 月9日廢止 ││ │ 最後名│ │ │責人為│ │ │ │ │ │ 登記。 ││ │ 稱為藍│ │ │林王惠│ │ │ │ │ │2.原公司名稱││ │ 刪國際│ │ │子) │ │ │ │ │ │ 為藍山國際││ │ 有限公│ │ │ │ │ │ │ │ │ 有限公司,││ │ 司) │ │ │ │ │ │ │ │ │ 負責人為林││ │ │ │ │ │ │ │ │ │ │ 惟庸,址設││ │ │ │ │ │ │ │ │ │ │ 臺北市松山││ │ │ │ │ │ │ │ ○ ○ ○ 區○○○路││ │ │ │ │ │ │ │ │ │ │ 5段346之2 ││ │ │ │ │ │ │ │ │ │ │ 號1樓,迄 ││ │ │ │ │ │ │ │ │ │ │ 於87年6月 ││ │ │ │ │ │ │ │ │ │ │ 25日,由 ││ │ │ │ │ │ │ │ │ │ │ 余聖翔擔任││ │ │ │ │ │ │ │ │ │ │ 負責人,並││ │ │ │ │ │ │ │ │ │ │ 於87年9月 ││ │ │ │ │ │ │ │ │ │ │ 25日改址在││ │ │ │ │ │ │ │ │ │ │ 臺北市中正││ │ │ │ │ │ │ │ ○ ○ ○ 區○○路2 ││ │ │ │ │ │ │ │ │ │ │ 段512號1樓││ │ │ │ │ │ │ │ │ │ │ ,在於89年││ │ │ │ │ │ │ │ │ │ │ 3月17日改 ││ │ │ │ │ │ │ │ │ │ │ 址在臺北市││ │ │ │ │ │ │ │ │ │ │ 中山區長春││ │ │ │ │ │ │ │ │ │ │ 路40號10樓││ │ │ │ │ │ │ │ │ │ │ 之7,並於8││ │ │ │ │ │ │ │ │ │ │ 9年6月14日││ │ │ │ │ │ │ │ │ │ │ 更名為藍刪││ │ │ │ │ │ │ │ │ │ │ 國際有限公││ │ │ │ │ │ │ │ │ │ │ 司,再於90││ │ │ │ │ │ │ │ │ │ │ 年2月20日 ││ │ │ │ │ │ │ │ │ │ │ ,變更負責││ │ │ │ │ │ │ │ │ │ │ 人為林王惠││ │ │ │ │ │ │ │ │ │ │ 子,並更名││ │ │ │ │ │ │ │ │ │ │ 為藍珊實業││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更址在臺北││ │ │ │ │ │ │ │ │ │ │ 縣三重市正││ │ │ │ │ │ │ │ │ │ │ 義北路380 ││ │ │ │ │ │ │ │ │ │ │ 號10樓之1 ││ │ │ │ │ │ │ │ │ │ │ ,嗣於90年││ │ │ │ │ │ │ │ │ │ │ 3月28日更 ││ │ │ │ │ │ │ │ │ │ │ 名為藍刪國││ │ │ │ │ │ │ │ │ │ │ 際有限公司││ │ │ │ │ │ │ │ │ │ │ ,更址在臺││ │ │ │ │ │ │ │ │ │ │ 北市中山區││ │ │ │ │ │ │ │ │ │ │ 長春路該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3.由林權中負││ │ │ │ │ │ │ │ │ │ │ 責發票等事││ │ │ │ │ │ │ │ │ │ │ 宜之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㉚金燁國│00000000│林權中│劉柄辰│86年│89年│廢止│臺北市中山│5,000,000 │1.原負責人為││ │ 際有限│ │ │ │4月2│6月○○ ○區○○路3 │元 │ 陳金龍,於││ │ 公司 │ │ │ │日 │6日 │ │號3樓 │ │ 87年11月17││ │ │ │ │ │ │ │ │ │ │ 日改為劉炳││ │ │ │ │ │ │ │ │ │ │ 辰擔任負責││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2.真實姓名年││ │ │ │ │ │ │ │ │ │ │ 籍不詳,綽││ │ │ │ │ │ │ │ │ │ │ 號「小蔣」││ │ │ │ │ │ │ │ │ │ │ 之成年人負││ │ │ │ │ │ │ │ │ │ │ 責公司之發││ │ │ │ │ │ │ │ │ │ │ 票等事宜,││ │ │ │ │ │ │ │ │ │ │ 未據起訴。││ │ │ │ │ │ │ │ │ │ │3.96年10月9 ││ │ │ │ │ │ │ │ │ │ │ 日經臺北市││ │ │ │ │ │ │ │ │ │ │ 政府廢止登││ │ │ │ │ │ │ │ │ │ │ 記。 │├─┼────┼────┼───┼───┼──┼──┼──┼─────┼─────┼──────┤│31│㉛碩信國│00000000│蔡佳蓁│蔡佳蓁│86年│87年│解散│臺北市大安│12,000,000│由陳奕森負責││ │ 際開發│ │ │ │4月1│6月○○ ○區○○○路│元 │發票等事宜之││ │ 有限公│ │ │ │5日 │日 │ │4段311號3 │ │安排。 ││ │ 司 │ │ │ │ │ │ │樓之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㉜臺灣曼│00000000│林權中│林王惠│86年│90年│未停│臺北市中山│5,000,000 │1.原設址在臺││ │ 特寧有│ │ │子 │5月2│12月│○○○區○○路8 │元 │ 北市松山區││ │ 限公司│ │ │ │7日 │13日│業 │號9樓之19 │ │ 南京東路5 ││ │(最後名│ │ │ │ │ │ │ │ │ 段346之2號││ │ 稱為鄉│ │ │ │ │ │ │ │ │ 1樓,於88 ││ │ 保有限│ │ │ │ │ │ │ │ │ 年9月14日 ││ │ 公司)│ │ │ │ │ │ │ │ │ 變更負責人││ │ │ │ │ │ │ │ │ │ │ 為張捷,更││ │ │ │ │ │ │ │ │ │ │ 址在臺北市││ │ │ │ │ │ │ │ │ │ │ 信義區信安││ │ │ │ │ │ │ │ │ │ │ 街159之1號││ │ │ │ │ │ │ │ │ │ │ 7樓,復於 ││ │ │ │ │ │ │ │ │ │ │ 89年7月11 ││ │ │ │ │ │ │ │ │ │ │ 日更名為鄉││ │ │ │ │ │ │ │ │ │ │ 保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並變更負││ │ │ │ │ │ │ │ │ │ │ 責人為陳寶││ │ │ │ │ │ │ │ │ │ │ 香,更址在││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 │ │ │ │ │ │ │ ○ ○ ○ 區○○路該││ │ │ │ │ │ │ │ │ │ │ 址。 ││ │ │ │ │ │ │ │ │ │ │2.由林權中負││ │ │ │ │ │ │ │ │ │ │ 責發票等事││ │ │ │ │ │ │ │ │ │ │ 宜之安排。││ │ │ │ │ │ │ │ │ │ │ │├─┼────┼────┼───┼───┼──┼──┼──┼─────┼─────┼──────┤│33│㉝盛揚科│00000000│朱志輝│朱志輝│82年│90年│撤銷│臺北縣中和│642,000,00│1.資本額曾有││ │ 技股份│ │ │ │2月2│6月2│ │市(現為新│元,實收資│ 變動,原址││ │ 有限公│ │ │ │4日 │6日 │ │北市中和區│本額為198,│ 由臺北縣永││ │ 司 │ │ │ │ │ │ │)連城路 │000,000元 │ 和市○○路││ │ │ │ │ │ │ │ │168號4樓之│ │ 113號2樓,││ │ │ │ │ │ │ │ │1 │ │ 變更為臺北││ │ │ │ │ │ │ │ │ │ │ 縣中和市中││ │ │ │ │ │ │ │ │ │ │ 和路2段351││ │ │ │ │ │ │ │ │ │ │ 號5樓之10 ││ │ │ │ │ │ │ │ │ │ │ ,嗣於86年││ │ │ │ │ │ │ │ │ │ │ 1月17日更 ││ │ │ │ │ │ │ │ │ │ │ 址為新北市││ │ │ │ │ │ │ │ │ │ │ 中和區連城││ │ │ │ │ │ │ │ │ │ │ 路該址。 ││ │ │ │ │ │ │ │ │ │ │2.發票等事宜││ │ │ │ │ │ │ │ │ │ │ ,由陳奕森││ │ │ │ │ │ │ │ │ │ │ 負責安排。││ │ │ │ │ │ │ │ │ │ │ │├─┼────┼────┼───┼───┼──┼──┼──┼─────┼─────┼──────┤│34│㉞柏瑄科│00000000│朱志輝│洪振寬│83年│93年│廢止│臺北市中山│5,000,000 │1.發票等事宜││ │ 技股份│ │ │ │8月1│5月○○ ○區○○路27│元 │ 由陳奕森負││ │ 有限公│ │ │ │1日 │7日 │ │號8樓之9 │ │ 責安排。 ││ │ 司 │ │ │ │ │ │ │ │ │2.公司負責人││ │ │ │ │ │ │ │ │ │ │ 原為朱志輝││ │ │ │ │ │ │ │ │ │ │ ,址設臺北││ │ │ │ │ │ │ │ │ │ │ 縣永和市得││ │ │ │ │ │ │ │ │ │ │ 和路113號 ││ │ │ │ │ │ │ │ │ │ │ 2樓,於86 ││ │ │ │ │ │ │ │ │ │ │ 年間,負責││ │ │ │ │ │ │ │ │ │ │ 人改為鍾鎮││ │ │ │ │ │ │ │ │ │ │ 縣(未據起││ │ │ │ │ │ │ │ │ │ │ 訴),嗣於││ │ │ │ │ │ │ │ │ │ │ 87年11月4 ││ │ │ │ │ │ │ │ │ │ │ 日,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由洪振││ │ │ │ │ │ │ │ │ │ │ 寬擔任,改││ │ │ │ │ │ │ │ │ │ │ 址在臺北縣││ │ │ │ │ │ │ │ │ │ │ 土城市青雲││ │ │ │ │ │ │ │ │ │ │ 路269巷4號││ │ │ │ │ │ │ │ │ │ │ 3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㉟元頎企│00000000│陳奕森│張捷 │84年│89年│廢止│臺北市中山│10,000,000│1.99年7月9日││ │ 業有限│ │ │ │12月│5月○○ ○區○○○路│元 │ 經臺北市政││ │ 公司 │ │ │ │23日│1日 │ │79號10樓之│ │ 府廢止登記││ │ │ │ │ │ │ │ │7 │ │ 。 ││ │ │ │ │ │ │ │ │ │ │2.89年5月11 ││ │ │ │ │ │ │ │ │ │ │ 日名義負責││ │ │ │ │ │ │ │ │ │ │ 人改為黃金││ │ │ │ │ │ │ │ │ │ │ 龍。 ││ │ │ │ │ │ │ │ │ │ │3.87年1月21 ││ │ │ │ │ │ │ │ │ │ │ 日變更名義││ │ │ │ │ │ │ │ │ │ │ 負責人為張││ │ │ │ │ │ │ │ │ │ │ 捷,公司登││ │ │ │ │ │ │ │ │ │ │ 記在臺北市││ │ │ │ │ │ │ │ │ │ │ 萬華區西園││ │ │ │ │ │ │ │ │ │ │ 路2段290之││ │ │ │ │ │ │ │ │ │ │ 4號3樓,期││ │ │ │ │ │ │ │ │ │ │ 間,公司所││ │ │ │ │ │ │ │ │ │ │ 在地迭有變││ │ │ │ │ │ │ │ │ │ │ 更。 ││ │ │ │ │ │ │ │ │ │ │4.公司發票等││ │ │ │ │ │ │ │ │ │ │ 事宜由陳奕││ │ │ │ │ │ │ │ │ │ │ 森負責安排││ │ │ │ │ │ │ │ │ │ │ 。 │├─┼────┼────┼───┼───┼──┼──┼──┼─────┼─────┼──────┤│36│㊱臺灣綠│00000000│鄭淙琤│程長龍│84年│90年│廢止│臺北縣三重│20,000,000│1.公司前身為││ │ 纖維企│ │ │ │6月2│12月│ │市(現為新│元 │ 酌坊企業有││ │ 業有限│ │ │ │0日 │26日│ │北市三重區│ │ 限公司,於││ │ 公司 │ │ │ │ │ │ │)新興路39│ │ 86年5月15 ││ │ │ │ │ │ │ │ │號1樓 │ │ 日更名為臺││ │ │ │ │ │ │ │ │ │ │ 灣綠纖維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負責人改││ │ │ │ │ │ │ │ │ │ │ 為程長龍,││ │ │ │ │ │ │ │ │ │ │ 於90年12月││ │ │ │ │ │ │ │ │ │ │ 26日,更改││ │ │ │ │ │ │ │ │ │ │ 負責人為鄭││ │ │ │ │ │ │ │ │ │ │ 進發。 ││ │ │ │ │ │ │ │ │ │ │2.96年3月9日││ │ │ │ │ │ │ │ │ │ │ 經經濟部廢││ │ │ │ │ │ │ │ │ │ │ 止登記。 ││ │ │ │ │ │ │ │ │ │ │3.由陳奕森、││ │ │ │ │ │ │ │ │ │ │ 鄭淙琤( ││ │ │ │ │ │ │ │ │ │ │ 未據起訴)││ │ │ │ │ │ │ │ │ │ │ 負責安排發││ │ │ │ │ │ │ │ │ │ │ 票等事宜。│├─┼────┼────┼───┼───┼──┼──┼──┼─────┼─────┼──────┤│37│㊲松國貿│00000000│李儒滋│李儒滋│83年│89年│撤銷│臺北市中正│12,200,000│1.由李鐵松、││ │ 易有限│ │ │ │1月2│4○ ○ ○區○○○路│元 │ 李天佑負責││ │ 公司 │ │ │ │1日 │27日│ │1段26號8樓│ │ 發票等事宜││ │ │ │ │ │ │ │ │ │ │ ,未據起訴││ │ │ │ │ │ │ │ │ │ │ 。 ││ │ │ │ │ │ │ │ │ │ │2.原公司負責││ │ │ │ │ │ │ │ │ │ │ 人為李鐵松││ │ │ │ │ │ │ │ │ │ │ ,於85年2 ││ │ │ │ │ │ │ │ │ │ │ 月1日,由 ││ │ │ │ │ │ │ │ │ │ │ 李儒滋擔任││ │ │ │ │ │ │ │ │ │ │ 負責人。 ││ │ │ │ │ │ │ │ │ │ │ │├─┼────┼────┼───┼───┼──┼──┼──┼─────┼─────┼──────┤│38│㊳藍山國│00000000│林權中│林權邦│83年│90年│撤銷│臺北市大安│5,000,000 │1.於86年3月6││ │ 際股份│ │ │ │8月1│8月○○ ○區○○○路│元 │ 日改名為藍││ │ 有限公│ │ │ │1日 │1日 │ │5段346之2 │ │ 喬國際股份││ │ 司(後│ │ │ │ │ │ │號1樓 │ │ 有限公司。││ │ 更名為│ │ │ │ │ │ │ │ │2.由林權中負││ │ 藍喬國│ │ │ │ │ │ │ │ │ 責發票等事││ │ 際股份│ │ │ │ │ │ │ │ │ 宜之安排。││ │ 有限公│ │ │ │ │ │ │ │ │3.以林權邦為││ │ 司) │ │ │ │ │ │ │ │ │ 名義負責人││ │ │ │ │ │ │ │ │ │ │ 成立之此公││ │ │ │ │ │ │ │ │ │ │ 司,未載於││ │ │ │ │ │ │ │ │ │ │ 起訴書及附││ │ │ │ │ │ │ │ │ │ │ 表一所列之││ │ │ │ │ │ │ │ │ │ │ 公司,故非││ │ │ │ │ │ │ │ │ │ │ 起訴範圍。│└─┴────┴────┴───┴───┴──┴──┴──┴─────┴─────┴──────┘附表二之1①庭真企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③弘元電業股│ │ │ │126 │47,730,021 │2,386,510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317 │90,250,741 │4,512,560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3 │461,986 │23,099 │27 │3,411,749 │170,589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73 │10,173,699 │508,689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28 │4,571,680 │228,585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49 │3,721,058 │186,053 │1 │13,300 │665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35 │6,619,664 │330,986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22 │2,586,113 │129,306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10 │1,291,983 │64,602 │20 │1,699,636 │84,982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20 │2,068,990 │103,452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27 │3,212,254 │160,616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10 │1,089,778 │54,489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㉙藍山國際有│ │ │ │34 │2,812,248 │140,614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11 │1,484,664 │74,233 │ │ │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11 │658,652 │32,932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21 │2,273,673 │113,684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55 │5,417,123 │270,860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15 │1,349,171 │67,459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5 │917,506 │45,875 │6 │588,147 │29,408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9 │928,024 │46,402 │ │ │ ││ 限公司 │ │ │ │ │ │ │├──────┼──┼──────┼─────┼──┼──────┼─────┤│㊲松國貿易有│6 │1,428,015 │71,401 │ │ │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 │ │ │6 │1,376,400 │68,820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㉕範鴻企業股│6 │1,230,324 │61,516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8 │1,544,620 │77,234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4 │697,246 │34,863 │ │ │ ││ 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4 │994,032 │49,702 │ │ │ ││ 業工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20 │8,446,194 │422,308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5 │736,694 │36,834 │ │ │ ││ 限公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3 │572,143 │28,609 │ │ │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 │ │ │4 │306,016 │15,301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9 │4,036,534 │201,827 │ │ │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㉝盛揚科技股│ │ │ │6 │5,350,000 │267,5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614 │138,211,055 │6,910,590 │460 │83,839,023 │4,191,975 │└──────┴──┴──────┴─────┴──┴──────┴─────┘附表二之2②顥臻企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1 │13,300 │665 │49 │3,721,058 │186,053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16 │1,818,984 │90,949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 │ │ │55 │11,806,969 │590,350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74 │12,869,126 │643,455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82 │16,036,536 │801,830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21 │22,942,143 │1,147,123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84 │10,433,137 │521,669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27 │4,066,692 │203,338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11 │2,023,680 │101,183 │22 │3,212,848 │160,643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17 │1,918,478 │95,927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6 │1,169,350 │58,469 │ │ │ ││ 有限公司 │ │ │ │ │ │ │├──────┼──┼──────┼─────┼──┼──────┼─────┤│㉙藍山國際有│1 │188,090 │9,405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9 │1,015,611 │50,780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13 │1,739,319 │86,968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20 │2,446,194 │122,311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42 │6,131,310 │306,569 │ │ │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11 │1,082,996 │54,150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27 │3,989,777 │199,489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22 │2,749,724 │137,487 │ │ │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 │ │ │26 │3,400,327 │170,015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 │ │ │11 │1,361,728 │68,087 ││ 有限公司 │ │ │ │ │ │ │├──────┼──┼──────┼─────┼──┼──────┼─────┤│⑳烔鎔電業工│ │ │ │3 │462,056 │23,108 ││ 業工程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6 │904,050 │45,205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393 │69,017,086 │3,450,880 │363 │48,486,397 │2,424,343 ││ │ │ │ │ │ │ │└──────┴──┴──────┴─────┴──┴──────┴─────┘附表二之3③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126 │47,730,021 │2,386,510 │ │ │ ││ 限公司 │ │ │ │ │ │ │├──────┼──┼──────┼─────┼──┼──────┼─────┤│④隆益電業有│481 │135,568,583 │6,778,438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211 │56,396,012 │2,819,813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5 │46,400 │2,320 │890 │272,647,142 │13,632,401││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9 │4,909,340 │245,468 │160 │36,276,724 │1,813,844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16 │1,818,984 │90,949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44 │6,944,146 │347,207 │1 │95,190 │4,760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58 │7,681,727 │384,092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41 │6,258,572 │312,931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26 │2,586,895 │129,347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69 │9,688,922 │484,446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23 │2,796,828 │139,839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㉙藍山國際有│ │ │ │18 │1,967,269 │98,362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43 │5,321,208 │266,064 │ │ │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36 │4,646,087 │232,307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86 │12,449,006 │622,456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172 │26,983,569 │1,349,190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72 │12,254,426 │612,721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99 │13,950,048 │697,505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4 │773,326 │38,666 │ │ │ ││ 限公司 │ │ │ │ │ │ │├──────┼──┼──────┼─────┼──┼──────┼─────┤│㊲松國貿易有│6 │1,200,761 │60,038 │ │ │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19 │3,965,931 │198,296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6 │952,480 │47,624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2 │418,446 │20,922 │ │ │ ││ 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4 │551,367 │27,568 │ │ │ ││ 業工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29 │7,875,936 │393,799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⑳烔鎔電業工│12 │2,017,090 │100,855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㉑中毅企業股│8 │1,393,002 │69,65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15 │2,966,596 │148,331 │ │ │ ││ 限公司 │ │ │ │ │ │ │├──────┼──┼──────┼─────┼──┼──────┼─────┤│㉝盛揚科技股│ │ │ │221 │64,389,773 │3,219,502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㉞柏瑄科技股│ │ │ │33 │6,376,835 │318,842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⑨瑞原電子股│12 │2,717,316 │135,865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㉟元頎企業有│ │ │ │35 │7,450,455 │372,528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21 │4,075,064 │203,754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1170│273,047,646 │13,652,424│1953│503,093,831 │25,154,786││ │ │ │ │ │ │ │└──────┴──┴──────┴─────┴──┴──────┴─────┘附表二之4④隆益電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317 │90,250,741 │4,512,560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481 │135,568,583 │6,778,438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⑤吉忠企業有│439 │180,555,481 │9,027,796 │21 │4,659,020 │232,951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07 │22,185,896 │1,109,289 │67 │23,748,639 │1,187,435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360 │72,731,615 │3,636,588 │6 │180,000 │9,000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55 │11,806,969 │590,350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74 │13,938,146 │696,916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62 │6,855,114 │342,757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55 │8,936,706 │446,839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28 │2,900,031 │145,004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1 │80,535 │4,027 │36 │4,819,431 │240,972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2 │165,426 │8,272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53 │6,862,380 │343,118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34 │5,755,883 │287,798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87 │13,379,888 │668,997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93 │15,488,233 │774,420 │ │ │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84 │11,423,132 │571,160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130 │20,222,746 │1,011,151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47 │4,595,771 │229,789 │ │ │ ││ 限公司 │ │ │ │ │ │ │├──────┼──┼──────┼─────┼──┼──────┼─────┤│㊲松國貿易有│ │ │ │6 │1,039,311 │51,965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 │ │ │9 │998,328 │49,917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㉕範鴻企業股│ │ │ │64 │13,707,874 │685,393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 │ │ │12 │1,668,134 │83,408 ││ 有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 │ │ │2 │550,962 │27,548 ││ 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 │ │ │8 │1,117,840 │55,892 ││ 業工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 │ │ │52 │16,689,619 │834,480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⑳烔鎔電業工│ │ │ │8 │1,030,992 │51,550 ││ 程有限公司│ │ │ │ │ │ │├──────┼──┼──────┼─────┼──┼──────┼─────┤│㉑中毅企業股│9 │1,931,270 │96,565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16 │3,116,460 │155,823 │ │ │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21 │4,065,622 │203,282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㉝盛揚科技股│ │ │ │209 │60,326,340 │3,016,329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㉞柏瑄科技股│ │ │ │34 │7,103,043 │355,152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㉟元頎企業有│ │ │ │42 │8,409,200 │420,466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1257│332,714,976 │ ,635,798│1874│446,150,385 │22,307,599││ │ │ │ │ │ │ │└──────┴──┴──────┴─────┴──┴──────┴─────┘附表二之5⑤吉忠企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 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 」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27 │3,411,749 │170,589 │3 │461,986 │23,099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211 │56,396,012 │2,819,813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21 │4,659,020 │232,951 │439 │180,555,481 │9,027,796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924 │242,524,932 │12,126,283│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 │ │ │376 │75,323,328 │3,766,178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74 │12,869,126 │643,455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26 │4,843,921 │242,194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12 │1,269,515 │63,475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51 │7,479,738 │373,995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14 │1,831,996 │91,600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60 │9,335,766 │466,791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21 │2,889,458 │144,474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20 │3,133,976 │156,701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18 │2,431,619 │121,582 │4 │552,548 │27,627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25 │3,100,233 │155,013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4 │762,568 │38,128 │1 │77,880 │3,894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162 │23,999,440 │1,199,983 │ │ │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57 │8,173,810 │408,689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147 │21,228,730 │1,061,443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47 │4,804,818 │240,243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6 │716,229 │35,811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㉕範鴻企業股│ │ │ │2 │372,788 │18,640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 │ │ │23 │4,131,330 │206,567 ││ 有限公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 │ │ │6 │593,527 │29,676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⑳烔鎔電業工│ │ │ │12 │1,616,826 │80m843 ││ 程有限公司│ │ │ │ │ │ │├──────┼──┼──────┼─────┼──┼──────┼─────┤│㉑中毅企業股│ │ │ │17 │3,071,094 │153,555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 │ │ │16 │3,022,750 │151,138 ││ 限公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6 │1,099,980 │55,001 │ │ │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 │ │ │8 │1,131,438 │56,572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17 │3,225,784 │161,291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㉝盛揚科技股│ │ │ │118 │31,799,953 │1,590,008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㉞柏瑄科技股│ │ │ │19 │4,600,174 │230,010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㉟元頎企業有│ │ │ │27 │5,563,197 │278,162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1570│363,772,716 │18,188,715│1451│369,290,004 │18,464,55 ││ │ │ │ │ │ │ │└──────┴──┴──────┴─────┴──┴──────┴─────┘附表二之6⑥光音企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73 │10,173,699 │508,689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890 │272,647,142 │13,632,401│5 │46,400 │2,320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67 │23,748,639 │1,187,435 │107 │22,185,896 │1,109,289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924 │242,524,932 │12,126,283││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 │ │ │161 │24,208,307 │1,210,418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82 │16,036,536 │801,830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9 │1,958,173 │97,909 │8 │10,600,000 │530,000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42 │6,236,965 │311,852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84 │14,543,045 │727,164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30 │3,202,213 │160,111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68 │9,553,687 │477,687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23 │2,909,916 │145,498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㉙藍山國際有│17 │2,040,912 │102,048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39 │4,899,250 │244,967 │ │ │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40 │5,457,998 │272,905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79 │14,119,904 │705,997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161 │23,465,493 │1,173,283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38 │6,718,626 │335,932 │1 │77,880 │3,894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126 │18,859,485 │942,976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59 │8,626,707 │431,337 ││ 限公司 │ │ │ │ │ │ │├──────┼──┼──────┼─────┼──┼──────┼─────┤│㊲松國貿易有│6 │775,054 │38,753 │ │ │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30 │5,356,685 │267,836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8 │1,428,720 │71,436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2 │183,951 │9,198 │ │ │ ││ 業工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4 │467,810 │23,391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⑳烔鎔電業工│10 │1,402,640 │70,135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㉑中毅企業股│ │ │ │16 │2,626,974 │131,3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 │ │ │15 │3,005,492 │150,273 ││ 限公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12 │1,835,400 │91,773 │ │ │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19 │3,606,454 │180,325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㉝盛揚科技股│ │ │ │167 │46,349,565 │2,317,491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㉞柏瑄科技股│ │ │ │29 │5,746,142 │287,304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㉟元頎企業有│ │ │ │19 │3,740,172 │187,012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10 │1,903,530 │95,117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1581│391,563,959 │19,578,291│1899│431,706,435 │21,585,385││ │ │ │ │ │ │ │└──────┴──┴──────┴─────┴──┴──────┴─────┘附表二之7⑦亞銅實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 28 │4,571,680 │228,585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160 │36,276,724 │1,813,844 │ 19 │4,909,340 │245,468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6 │180,000 │9,000 │360 │72,731,615 │3,636,588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376 │75,323,328 │3,766,178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61 │24,208,307 │1,210,418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121 │22,942,143 │1,147,123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86 │13,426,657 │671,335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58 │7,865,459 │393,268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8 │1,395,046 │69,751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21 │2,364,565 │118,229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53 │8,095,453 │404,777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14 │1,921,998 │96,102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18 │2,462,966 │123,152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39 │5,370,176 │268,503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3 │720,000 │36,000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72 │11,250,699 │562,535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124 │18,802,635 │940,139 │ │ │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72 │8,898,234 │444,912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142 │21,372,355 │1,068,628 │ │ │ ││ 司 │ │ │ │ │ │ │├──────┼──┼──────┼─────┼──┼──────┼─────┤│㊲松國貿易有│ │ │ │4 │379,358 │18,907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 │ │ │4 │473,515 │23,676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㉕範鴻企業股│ │ │ │10 │1,794,694 │89,734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 │ │ │28 │4,351,812 │217,589 ││ 有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 │ │ │2 │268,679 │13,434 ││ 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 │ │ │4 │680,720 │34,036 ││ 廠有限公司│ │ │ │ │ │ │├──────┼──┼──────┼─────┼──┼──────┼─────┤│⑯泉順金屬工│ │ │ │10 │1,734,998 │86,751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⑳烔鎔電業工│ │ │ │18 │2,573,302 │128,665 ││ 程有限公司│ │ │ │ │ │ │├──────┼──┼──────┼─────┼──┼──────┼─────┤│㉑中毅企業股│ │ │ │15 │2,684,401 │134,214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 │ │ │16 │3,026,795 │151,340 ││ 限公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 │ │ │2 │389,480 │19,475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 │ │ │9 │1,320,000 │66,000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4 │899,950 │44,998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50 │4,469,038 │223,455 ││ 限公司 │ │ │ │ │ │ │├──────┼──┼──────┼─────┼──┼──────┼─────┤│㉝盛揚科技股│ │ │ │33 │7,425,004 │371,251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㉞柏瑄科技股│ │ │ │11 │1,905,078 │95,255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㉟元頎企業有│ │ │ │14 │2,823,907 │141,197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1054│188,643,766 │9,432,238 │1121│193,646,435 │9,682,334 ││ │ │ │ │ │ │ │└──────┴──┴──────┴─────┴──┴──────┴─────┘附表二之8⑧豪有實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35 │6,619,664 │330,986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1 │95,190 │4,760 │44 │6,944,146 │347,207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74 │13,938,146 │696,916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26 │4,843,921 │242,194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8 │10,600,000 │530,000 │9 │1,958,173 │97,909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86 │13,426,657 │671,335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84 │10,433,137 │521,669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16 │2,804,784 │140,238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7 │1,285,715 │64,286 │23 │4,013,854 │200,693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2 │374,272 │18,714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3 │610,240 │30,512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玄偉實業有│2 │389,480 │19,475 │ │ │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11 │1,754,518 │87,728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 │ │ │32 │6,507,282 │325,366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29 │4,594,130 │229,713 │ │ │ ││ 有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6 │1,047,340 │52,369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㉒定立自動精│ │ │ │19 │3,786,984 │189,349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22 │4,578,910 │228,952 │ │ │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26 │4,669,412 │233,472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356 │66,987,144 │3,349,397 │209 │38,288,811 │1,914,446 ││ │ │ │ │ │ │ │└──────┴──┴──────┴─────┴──┴──────┴─────┘附表二之9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④隆益電業有│9 │998,328 │49,917 │ │ │ ││ 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8 │1,477,400 │73,870 │ │ │ ││ 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2 │557,764 │27,889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⑱澔軒有限公│10 │1,725,764 │86,277 │ │ │ ││ 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6 │1,376,400 │68,820 │ │ │ ││ 限公司 │ │ │ │ │ │ │├──────┼──┼──────┼─────┼──┼──────┼─────┤│㉖全鴻科技有│4 │473,515 │23,676 │ │ │ ││ 限公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3 │780,111 │39,006 │ │ │ ││ 業工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8 │1,276,977 │63,849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6 │716,229 │35,811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4 │4,671,737 │33,588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18 │8,336,433 │416,82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10 │1,903,530 │95,177 ││ 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2 │183,951 │9,198 ││ 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12 │2,717,316 │135,865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42 │7,389,060 │369,455 │60 │15,806,173 │790,310 │└──────┴──┴──────┴─────┴──┴──────┴─────┘附表二之10⑩堪薩斯企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22 │2,586,113 │129,306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58 │7,681,727 │384,092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62 │6,855,114 │342,757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2 │1,269,515 │63,475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42 │6,236,965 │311,852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58 │7,865,459 │393,268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27 │4,066,692 │203,338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16 │2,804,784 │140,238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37 │4,899,529 │244,979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21 │2,222,586 │111,130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50 │7,236,921 │361,850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2 │263,700 │13,185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2 │275,850 │13,793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22 │2,347,462 │117,375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11 │1,278,450 │63,925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44 │4,386,440 │219,324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1 │79,650 │3,983 │22 │2,671,748 │133,589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35 │2,955,595 │147,783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55 │7,333,262 │366,664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42 │5,095,998 │254,802 │ │ │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 │ │ │15 │2,264,050 │113,205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17 │2,936,020 │146,801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⑳烔鎔電業工│2 │250,936,320 │12,516 │ │ │ ││ 業工程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14 │2,291,852 │114,593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㉒定立自動精│ │ │ │13 │1,874,194 │93,712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11 │1,631,996 │ │ │ │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4 │761,312 │38,065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㉞柏瑄科技股│ │ │ │5 │702,800 │35,140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⑨瑞原電子股│18 │8,336,433 │416,822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370 │53,772,690 │2,607,040 │370 │47,689,847 │2,384,522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此乃虛設行號。 │└──────────────────────────────────────┘附表二之11⑪彰誠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④隆益電業有│2 │550,962 │27,548 │ │ │ ││ 限公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9 │1,981,545 │99,077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⑦亞銅實業有│2 │268,679 │13,434 │ │ │ ││ 限公司 │ │ │ │ │ │ │├──────┼──┼──────┼─────┼──┼──────┼─────┤│㉖全鴻科技有│3 │534,211 │26,711 │ │ │ ││ 限公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3 │826,524 │41,327 │ │ │ ││ 廠有限公司│ │ │ │ │ │ │├──────┼──┼──────┼─────┼──┼──────┼─────┤│⑨瑞原電子股│ │ │ │2 │557,764 │27,889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2 │418,446 │20,922 ││ 份有限公司│ │ │ │ │ │ │├──────┼──┼──────┼─────┼──┼──────┼─────┤│㊲松國貿易有│ │ │ │4 │836,728 │41,836 ││ 限公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 │ │ │1 │600,000 │30,000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4 │697,246 │34,863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2 │278,882 │13,944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19 │4,161,921 │208,097 │9 │3,389,066 │169,454 ││ │ │ │ │ │ │ │└──────┴──┴──────┴─────┴──┴──────┴─────┘附表二之12⑫丸立五金工廠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④隆益電業有│8 │1,117,840 │55,892 │ │ │ ││ 限公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7 │1,880,551 │94,028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⑱澔軒有 │4 │465,104 │23,255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4 │680,720 │34,036 │ │ │ ││ 限公司 │ │ │ │ │ │ │├──────┼──┼──────┼─────┼──┼──────┼─────┤│㉖全鴻科技有│4 │906,400 │45,320 │ │ │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 │ │ │3 │780,111 │39,006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4 │551,367 │27,568 ││ 份有限公司│ │ │ │ │ │ │├──────┼──┼──────┼─────┼──┼──────┼─────┤│㊲松國貿易有│ │ │ │5 │1,255,824 │62,791 ││ 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 │ │ │3 │826,524 │41,327 ││ 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2 │183,951 │9,198 ││ 限公司 │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4 │994,032 │49,702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27 │5,050,615 │252,531 │21 │4,591,809 │229,592 ││ │ │ │ │ │ │ │└──────┴──┴──────┴─────┴──┴──────┴─────┘附表二之13⑬明喬實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⑰偉玄實業有│11 │1,858,160 │92,907 │ │ │ ││ 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3 │1,170,000 │58,5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⑭佑豐實業有│16 │5,221,334 │261,067 │ │ │ ││ 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17 │2,485,278 │124,263 │ │ │ ││ 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12 │4,226,843 │211,342 │ │ │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①庭真企業有│4 │306,016 │15,301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限│8 │1,131,438 │56,572 │ │ │ ││ 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9 │1,320,000 │66,000 │ │ │ ││ 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 │ │ │17 │6,460,536 │323,027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2 │1,039,704 │51,985 ││ 限公司 │ │ │ │ │ │ │├──────┼──┼──────┼─────┼──┼──────┼─────┤│⑲臺灣愛喜特│ │ │ │14 │2,735,340 │136,769 ││ 有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11 │1,631,996 │81,601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 │ │ │24 │7,417,200 │370,860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 │ │ │6 │1,068,552 │53,428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22 │4,578,910 │228,952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8 │1,769,142 │88,460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合計 │80 │17,719,069 │885,952 │104 │26,701,380 │1,335,082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之14⑭佑豐實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20 │1,699,636 │84,982 │10 │1,291,983 │64,602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41 │6,258,572 │312,931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55 │8,936,706 │446,839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51 │7,479,738 │373,995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84 │14,543,045 │727,164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8 │1,395,046 │69,751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22 │3,212,848 │160,643 │11 │2,023,680 │101,183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23 │4,013,854 │200,693 │7 │1,285,715 │64,286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37 │4,899,529 │244,979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14 │1,372,993 │68,651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17 │2,752,931 │137,646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15 │2,463,994 │123,201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12 │1,826,309 │91,314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16 │1,709,416 │85,473 │ │ │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11 │1,490,250 │74,514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23 │2,386,413 │119,325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56 │7,803,734 │390,186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22 │2,843,015 │142,154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26 │3,765,518 │188,276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19 │2,974,536 │148,726 │ │ │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36 │6,172,204 │308,61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14 │2,445,300 │122,265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⑳烔鎔電業工│11 │1,564,604 │78,232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㉑中毅企業股│42 │15,074,150 │753,708 │20 │7,191,406 │359,573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㉒定立自動精│44 │11,430,228 │571,516 │1 │533,900 │26,695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2 │1,039,704 │51,985 │16 │5,221,334 │261,067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26 │4,402,458 │220,123 │ │ │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434 │77,572,640 │3,878,655 │378 │65,932,109 │3,296,633 ││ │ │ │ │ │ │ │└──────┴──┴──────┴─────┴──┴──────┴─────┘附表二之15⑮大菩橡膠實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
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21 │2,273,673 │113,684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86 │12,449,006 │622,456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87 │13,379,888 │668,997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 │77,880 │3,894 │4 │762,568 │38,128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79 │14,119,904 │705,997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72 │11,250,699 │562,535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20 │2,446,194 │122,311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44 │4,386,440 │219,324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23 │2,386,413 │119,325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24 │2,132,981 │106,652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32 │4,649,662 │232,487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8 │637,041 │31,852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8 │661,764 │33,088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17 │776,034 │38,803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33 │4,914,403 │245,722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39 │6,024,034 │301,202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55 │7,336,920 │366,847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39 │7,105,328 │355,268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42 │4,785,222 │239,263 │ │ │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360 │50,768,571 │2,538,439 │374 │51,787,483 │2,589,396 ││ │ │ │ │ │ │ │└──────┴──┴──────┴─────┴──┴──────┴─────┘附表二之16⑯泉順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 │ │ │ │ │├──────┼──┼──────┼─────┼──┼──────┼─────┤│④隆益電業有│52 │16,689,619 │834,480 │ │ │ ││ 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 │1 │600,000 │30,000 │ │ │ ││ 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8 │1,215,733 │60,787 │ │ │ ││ 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6 │593,527 │29,676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0 │1,734,998 │86,751 │ │ │ ││ 限公司 │ │ │ │ │ │ │├──────┼──┼──────┼─────┼──┼──────┼─────┤│㉖全鴻科技有│6 │1,159,759 │57,988 │ │ │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 │ │ │10 │1,725,542 │86,277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29 │7,875,936 │393,799 ││ 份有限公司│ │ │ │ │ │ │├──────┼──┼──────┼─────┼──┼──────┼─────┤│㊲松國貿易有│ │ │ │6 │1,287,920 │64,396 ││ 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 │ │ │9 │1,981,545 │99,077 ││ 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4 │467,810 │23,391 ││ 限公司 │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20 │8,446,194 │422,308 ││ 限公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 │ │ │7 │1,880,551 │94,028 ││ 廠有限公司│ │ │ │ │ │ │├──────┼──┼──────┼─────┼──┼──────┼─────┤│⑯泉順金屬工│ 1│95 │5 │1 │95 │5 ││ 業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84 │21,993,731 │1,099,687 │86 │23,665,593 │1,183,281 ││ │ │ │ │ │ │ │└──────┴──┴──────┴─────┴──┴──────┴─────┘附表二之17⑰偉玄實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55 │5,417,123 │270,860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172 │26,983,569 │1,349,19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 │ │ │93 │15,488,233 │774,420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162 │23,999,440 │1,199,983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61 │23,465,493 │1,173,283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 │ │ │124 │18,802,635 │940,139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42 │6,131,310 │306,569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2 │389,480 │19,475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22 │2,671,748 │133,589 │1 │79,650 │3,983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56 │7,803,734 │390,186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23 │2,692,346 │134,617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53 │8,038,189 │401,910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21 │2,650,738 │132,539 │ │ │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12 │1,414,842 │70,743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33 │4,683,261 │234,165 │ │ │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35 │4,563,820 │228,193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39 │6,024,034 │301,202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12 │2,473,364 │123,670 │19 │2,820,247 │141,013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150 │23,028,195 │1,151,413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50 │6,092,949 │304,648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6 │1,005,696 │50,284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 │ │ │4 │486,448 │24,322 ││ 有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 │ │ │20 │3,379,668 │168,983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 │ │ │10 │1,884,074 │94,204 ││ 限公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15 │2,292,814 │114,641 │ │ │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 │ │ │11 │1,858,160 │92,907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4 │484,978 │24,248 │ │ │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731 │104,271,686 │5,213,617 │689 │104,628,741 │5,231,472 ││ │ │ │ │ │ │ │└──────┴──┴──────┴─────┴──┴──────┴─────┘附表二之18⑱澔軒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6 │588,147 │29,408 │5 │917,506 │45,875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99 │13,950,048 │697,505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 │ │ │130 │20,222,746 │1,011,151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47 │21,228,730 │1,061,443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26 │18,859,485 │942,976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 │ │ │142 │21,372,355 │1,068,628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27 │3,989,777 │199,489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11 │1,754,518 │87,728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55 │7,333,262 │366,664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26 │3,765,518 │188,276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51 │7,857,146 │392,859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8 │656,446 │32,823 │ │ │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9 │668,174 │33,408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1 │51,568 │2,578 │4 │696,897 │34,845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25 │3,171,828 │158,592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39 │7,105,328 │355,268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23,028,195 │1,151,413 │ │ │ ││ 限公司 │150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64 │10,171,464 │508,573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44 │4,985,956 │249,303 ││ 限公司 │ │ │ │ │ │ │├──────┼──┼──────┼─────┼──┼──────┼─────┤│㊲松國貿易有│ │ │ │2 │150,962 │7,548 ││ 限公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 │ │ │4 │465,104 │23,255 ││ 廠有限公司│ │ │ │ │ │ │├──────┼──┼──────┼─────┼──┼──────┼─────┤│⑯泉順金屬工│ │ │ │8 │1,215,733 │60,787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⑳烔鎔電業工│ │ │ │10 │1,281,740 │64,086 ││ 程有限公司│ │ │ │ │ │ │├──────┼──┼──────┼─────┼──┼──────┼─────┤│㉑中毅企業股│ │ │ │10 │1,829,116 │91,455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 │ │ │18 │3,482,426 │174,123 ││ 限公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2 │182,307 │9,116 │ │ │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 │ │ │17 │2,485,278 │124,263 ││限公司 │ │ │ │ │ │ │├──────┼──┼──────┼─────┼──┼──────┼─────┤│⑲臺灣愛喜特│ │ │ │28 │4,685,924 │234,297 ││ 有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2 │183,951 │9,198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652 │94,191,543 │4,709,595 │618 │94,146,092 │4,635,704 │└──────┴──┴──────┴─────┴──┴──────┴─────┘附表二之19⑲臺灣愛爾喜特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②臻顥企業有│11 │1,361,728 │68,087 │ │ │ ││ 限公司 │ │ │ │ │ │ │├──────┼──┼──────┼─────┼──┼──────┼─────┤│⑰偉玄實業有│4 │486,448 │24,332 │ │ │ ││ 限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14 │2,735,340 │136,769 │ │ │ ││ 限公司 │ │ │ │ │ │ │├──────┼──┼──────┼─────┼──┼──────┼─────┤│④隆益電業有│12 │1,668,134 │83,408 │ │ │ ││ 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7 │1,344,842 │67,243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⑱澔軒有限公│28 │4,685,924 │234,297 │ │ │ ││ 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23 │4,141,330 │206,567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28 │4,351,812 │217,589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6 │952,480 │47,624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14 │2,445,300 │122,265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8 │1,428,720 │71,436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17 │2,936,020 │146,801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 │ │ │10 │1,537,178 │76,859 ││ 機股份有限│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8 │1,544,620 │77,234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 │ │ │15 │2,608,494 │130,425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6 │1,190,640 │59,532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29 │4,594,130 │229,713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10 │1,731,736 │86,585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 │ │ │5 │847,212 │42,361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127 │20,775,558 │1,038,292 │128 │21,816,530 │1,090,835 ││ │ │ │ │ │ │ │└──────┴──┴──────┴─────┴──┴──────┴─────┘附表二之20⑳烔鎔電業工程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②臻顥企業有│3 │462,056 │23,103 │ │ │ ││ 限公司 │ │ │ │ │ │ │├──────┼──┼──────┼─────┼──┼──────┼─────┤│⑰偉玄實業有│1 │188,252 │9,413 │ │ │ ││ 限公司 │ │ │ │ │ │ │├──────┼──┼──────┼─────┼──┼──────┼─────┤│④隆益電業有│8 │1,030,992 │51,550 │ │ │ ││ 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8 │2,057,924 │102,896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⑱澔軒有限公│10 │1,284,740 │64,086 │ │ │ ││ 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2 │1,616,826 │80,843 │ │ │ ││ 限公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5 │665,304 │33,265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8 │2,573,392 │128,665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12 │2,017,090 │100,855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11 │1,564,604 │78,232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10 │1,402,640 │70,132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2 │250,320 │12,516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11 │1,551,030 │77,552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3 │474,544 │23,728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2 │103,280 │5,164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8 │1,327,440 │66,372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65 │9,876,486 │493,821 │59 │8,690,948 │434,551 │└──────┴──┴──────┴─────┴──┴──────┴─────┘附表二之21㉑中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⑰偉玄實業有│20 │3,379,668 │168,983 │ │ │ ││ 限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17 │6,460,536 │323,027 │3 │1,170,000 │58,500 ││ 限公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20 │7,191,406 │359,573 │42 │15,074,150 │753,708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6 │2,626,974 │131,350 │ │ │ ││ 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10 │1,829,116 │91,455 │ │ │ ││ 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1 │263,812 │13,191 │10 │4,116,856 │205,843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7 │3,071,094 │153,555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5 │2,684,401 │134,214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6 │904,050 │45,205 ││ 限公司 │ │ │ │ │ │ │├──────┼──┼──────┼─────┼──┼──────┼─────┤│⑳烔鎔電業工│ │ │ │8 │2,057,924 │102,896 ││ 程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 │ │ │9 │1,931,270 │96,565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8 │1,393,002 │69,6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 │ │ │7 │1,344,842 │67,243 ││ 有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14 │2,291,852 │114,593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6 │1,047,340 │52,369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6 │1,190,640 │59,532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116 │27,507,007 │1,375,348 │119 │32,521,926 │1,626,104 │└──────┴──┴──────┴─────┴──┴──────┴─────┘附表二之22㉒定立自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
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⑬明喬實業有│24 │7,417,200 │370,860 │ │ │ ││ 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10 │4,116,856 │205,843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⑭佑豐實業有│1 │533,900 │26,695 │ │ │ ││ 限公司 │ │ │ │ │ │ │├──────┼──┼──────┼─────┼──┼──────┼─────┤│⑲臺灣愛喜特│10 │1,537,178 │76,859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13 │1,874,194 │93,712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2 │389,480 │19,475 │ │ │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12 │1,917,824 │95,891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⑧豪有實業有│19 │3,786,984 │189,349 │ │ │ ││ 限公司 │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15 │2,292,814 │114,641 ││ 限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 │ │ │12 │4,226,843 │211,342 ││ 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 │ │ │1 │263,812 │13,191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44 │11,430,228 │571,516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12 │1,835,400 │91,773 ││ 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2 │182,307 │9,116 ││ 司 │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3 │572,143 │28,609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6 │1,099,980 │55,001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17 │3,267,956 │163,402 │ │ │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108 │24,841,572 │1,242,086 │95 │ 21,903,527 │1,095,189 │└──────┴──┴──────┴─────┴──┴──────┴─────┘附表二之23㉓祥蒞企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9 │928,024 │46,402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4 │773,326 │38,666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 │ │ │47 │4,595,771 │229,789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47 │4,804,818 │240,243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59 │8,626,707 │431,337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50 │4,469,038 │223,455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22 │2,749,724 │137,487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42 │5,095998 │254,802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19 │2,974,536 │148,726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33 │3,406,226 │170,311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22 │3,167,178 │158,360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6 │555,824 │27,791 │ │ │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6 │603,610 │30,181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11 │1,221,810 │61,092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5 │892,008 │44,601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42 │4,785,222 │239,263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50 │6,092949 │304,648 │ │ │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37 │3,259,518 │162,977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44 │4,985,956 │249,303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⑳烔鎔電業工│ │ │ │5 │665,304 │33,265 ││ 程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284 │33,306,080 │1,665,318 │276 │31,347,467 │1,567,381 ││ │ │ │ │ │ │ │└──────┴──┴──────┴─────┴──┴──────┴─────┘附表二之24㉔欣運通興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15 │1,349,171 │67,459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72 │12,254,426 │612,721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84 │11,423,132 │571,160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57 │8,173,810 │408,689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 │77,880 │3,894 │38 │6,718,626 │335,932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72 │8,898,234 │444,912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11 │1,082,996 │54,150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 │ │ │35 │2,955,595 │147,783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22 │2,843,015 │142,154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15 │1,117,021 │55,852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17 │2,828,951 │141,447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2 │156,080 │7,804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2 │174,400 │8,720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18 │1,425,818 │71,292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18 │1,142,640 │57,133 │32 │4,981,120 │249,060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 │ │ │55 │7,336,920 │366,847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19 │2,820,247 │141,013 │12 │2,473,364 │123,670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64 │10,171,464 │508,573 │ │ │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37 │3,259,518 │162,977 │ │ │ ││ 限公司 │ │ │ │ │ │ │├──────┼──┼──────┼─────┼──┼──────┼─────┤│㉖全鴻科技有│4 │1,104,704 │55,235 │ │ │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367 │48,154,625 │2,407,736 │335 │46,614,507 │2,330,741 │└──────┴──┴──────┴─────┴──┴──────┴─────┘附表二之25㉕範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②臻顥企業有│26 │3,400,327 │170,015 │ │ │ ││ 限公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6 │1,068,552 │53,428 │ │ │ ││限公司 │ │ │ │ │ │ │├──────┼──┼──────┼─────┼──┼──────┼─────┤│④隆益電業有│64 │13,707,874 │685,393 │ │ │ ││ 限公司 │ │ │ │ │ │ │├──────┼──┼──────┼─────┼──┼──────┼─────┤│⑲臺灣愛喜特│15 │2,608,494 │130,425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15 │2,264,050 │113,205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⑤吉忠企業有│2 │372,788 │18,640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0 │1,794,694 │89,734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32 │6,507,282 │325,366 │ │ │ ││ 限公司 │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6 │1,005,696 │50,284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19 │3,965,931 │198,296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36 │6,172,204 │308,610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30 │5,356,685 │267,836 ││ 限公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 │ │ │12 │1,917,824 │95,891 ││ 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6 │1,230,324 │61,516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7 │1,099,712 │54,984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7 │924,928 │46,244 ││ 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8 │1,412,678 │70,635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9 │1,571,548 │78,578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170 │31,724,061 │1,586,206 │140 │24,657,530 │ 1,232,874││ │ │ │ │ │ │ │└──────┴──┴──────┴─────┴──┴──────┴─────┘附表二之26㉖全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⑰偉玄實業有│10 │1,884,074 │94,204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5 │3,005,492 │150,273 │ │ │ ││ 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18 │3,482,426 │174,123 │ │ │ ││ 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6 │3,022,750 │151,138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6 │3,026,795 │151,340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 │ │ │4 │1,104,704 │55,235 ││ 有限公司 │ │ │ │ │ │ │├──────┼──┼──────┼─────┼──┼──────┼─────┤│④隆益電業有│ │ │ │16 │3,116,460 │155,823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15 │2,966,596 │148,331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㊲松國貿易有│ │ │ │6 │1,010,023 │50,501 ││ 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 │ │ │3 │534,211 │26,711 ││ 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 │ │ │6 │1,159,759 │57,988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5 │736,694 │36,834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9 │1,742,828 │87,143 ││ 限公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 │ │ │4 │906,400 │45,320 ││ 廠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75 │14,421,537 │721,078 │68 │13,277,675 │663,886 │└──────┴──┴──────┴─────┴──┴──────┴─────┘附表二之27㉗喬國國際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20 │2,068,990 │103,452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26 │2,586,895 │129,347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28 │2,900,031 │145,004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14 │1,831,996 │91,600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30 │3,202,213 │160,111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21 │2,364,565 │118,229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17 │1,918,478 │95,927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21 │2,222,586 │111,130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14 │1,372,993 │68,651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12 │1,844,660 │92,233 │12 │1,520,230 │76,013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7 │645,146 │32,258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11 │1,183,369 │59,169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8 │452,885 │22,645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24 │2,132,981 │106,652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23 │2,692,346 │134,617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15 │1,117,021 │55,852 │ │ │ ││ 有限公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33 │3,406,226 │170,311 │ │ │ ││ 限公司 │ │ │ │ │ │ │├──────┼──┼──────┼─────┼──┼──────┼─────┤│⑳烔鎔電業工│3 │474,544 │23,728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171 │18,381,092 │919,066 │165 │17,557,063 │877,863 ││ │ │ │ │ │ │ │└──────┴──┴──────┴─────┴──┴──────┴─────┘附表二之28㉘藍珊實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27 │3,212,254 │160,616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69 │9,688,922 │484,446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36 │4,819,431 │240,972 │1 │80,535 │4,027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60 │9,335,766 │466,791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68 │9,553,687 │477,687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 │ │ │53 │8,095,453 │404,777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50 │7,236,921 │361,850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17 │2,752,931 │137,646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12 │1,520,230 │76,013 │12 │1,844,660 │92,233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6 │773,580 │38,680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1 │22,857 │1,143 │12 │1,480,096 │74,005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23 │2,821,260 │141,066 │10 │1,745,866 │87,294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8 │1,528,175 │76,409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32 │4,649,662 │232,487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53 │8,038,189 │401,910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17 │2,828,951 │141,447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51 │7,857,146 │392,859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22 │3,167,178 │158,360 ││ 限公司 │ │ │ │ │ │ │├──────┼──┼──────┼─────┼──┼──────┼─────┤│㊲松國貿易有│ 2 │423,549 │21,178 │ │ │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4 │674,737 │33,588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㉕範鴻企業股│7 │1,099,712 │54,984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6 │1,190,640 │59,532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2 │278,882 │13,944 │ │ │ ││ 司 │ │ │ │ │ │ │├──────┼──┼──────┼─────┼──┼──────┼─────┤│⑳烔鎔電業工│11 │1,551,030 │77,552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㉖全鴻科技有│9 │1,742,828 │87,143 │ │ │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333 │48,039,972 │2,402,012 │348 │51,972,156 │2,598,623 │├──────┴──┴──────┴─────┴──┴──────┴─────┤│備註:此乃虛設行號。 │└──────────────────────────────────────┘附表二之29㉙藍山國際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34 │2,812,248 │140,614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18 │1,967,269 │98,362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20 │3,133,976 │156,701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17 │2,040,912 │102,048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 │ │ │18 │2,462,966 │123,152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1 │188,090 │9,405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2 │275,850 │13,793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12 │1,826,309 │91,314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11 │1,183,369 │59,169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12 │1,480,096 │74,005 │1 │22,857 │1,143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2 │527,490 │26,374 │1 │22,857 │1,143 ││ 有限公司 │ │ │ │ │ │ ││(最後名稱為│ │ │ │ │ │ ││ 鄉保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4 │897,788 │44,889 │ │ │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4 │223,500 │11,176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8 │661,764 │33,088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12 │1,414,842 │70,743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2 │174,400 │8,72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9 │668,174 │33,408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6 │603,610 │30,181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8 │1,412,678 │70,635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117 │13,442,761 │672,139 │85 │10,558,284 │527,924 │└──────┴──┴──────┴─────┴──┴──────┴─────┘附表二之30㉚金燁國際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 │ │ │11 │1,484,664 │74,233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43 │5,321,208 │266,064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53 │6,862,380 │343,118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4 │552,548 │27,627 │18 │2,431,619 │121,582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39 │4,899,250 │244,967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39 │5,370,176 │268,503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9 │1,015,611 │50,780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3 │610,240 │30,512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22 │2,347,462 │117,375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16 │1,709,416 │85,473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10 │1,745,866 │87,294 │23 │2,821,260 │141,066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10 │1,168,446 │58,424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4 │897,788 │44,889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 │ │ │7 │449,582 │22,479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17 │776,034 │38,803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33 │4,683,261 │234,165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18 │1,425,818 │71,292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4 │696,897 │34,845 │1 │51,568 │2,578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11 │1,221,810 │61,092 │ │ │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7 │924,928 │46,244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⑲臺灣愛喜特│10 │1,731,736 │86,585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⑳烔鎔電業工│2 │103,280 │5,164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㉑中毅企業股│6 │1,190,640 │59,532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215 │26,575,426 │1,328,766 │205 │25,918,062 │1,295,920 ││ │ │ │ │ │ │ │└──────┴──┴──────┴─────┴──┴──────┴─────┘附表二之31㉛碩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11 │658,652 │32,932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36 │4,646,087 │232,307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34 │5,755,883 │287,798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25 │3,100,233 │155,013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40 │5,457,998 │272,905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3 │720,000 │36,000 │ │ │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13 │1,739,319 │86,968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11 │1,278,450 │63,925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11 │1,490,250 │74,514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8 │452,885 │22,645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8 │1,528,175 │76,409 ││ 限公司 │ │ │ │ │ │ │├──────┼──┼──────┼─────┼──┼──────┼─────┤│㉜臺灣曼特寧│ │ │ │4 │234,924 │11,747 ││ 有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 │ │ │4 │223,500 │11,176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7 │449,582 │22,479 │ │ │ ││ 限公司 │ │ │ │ │ │ │├──────┼──┼──────┼─────┼──┼──────┼─────┤│⑮大菩橡膠實│33 │4,914,403 │245,722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35 │4,563,820 │228,193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32 │4,981,120 │249,060 │18 │1,142,640 │57,133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25 │3,171,828 │158,592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5 │892,008 │44,601 │ │ │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168 │23,332,552 │1,166,644 │195 │24,069,205 │1,203,475 ││ │ │ │ │ │ │ │└──────┴──┴──────┴─────┴──┴──────┴─────┘附表二之32㉜臺灣曼特寧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①庭真企業有│10 │1,089,778 │54,489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23 │2,796,828 │139,839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2 │165,426 │8,272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 │ │ │21 │2,889,458 │144,474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23 │2,909,916 │145,498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 │ │ │14 │1,921,998 │96,102 ││ 限公司 │ │ │ │ │ │ │├──────┼──┼──────┼─────┼──┼──────┼─────┤│②臻顥企業有│ │ │ │6 │1,169,350 │58,469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2 │374,272 │18,714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2 │263,700 │13,185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15 │2,463,994 │123,201 │ │ │ ││ 限公司 │ │ │ │ │ │ │├──────┼──┼──────┼─────┼──┼──────┼─────┤│㉗喬國國際有│7 │645,146 │32,258 │ │ │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6 │773,580 │38,680 │ │ │ ││ 限公司 │ │ │ │ │ │ │├──────┼──┼──────┼─────┼──┼──────┼─────┤│㊳藍山國際有│1 │22,857 │1,143 │2 │527,490 │26,374 ││ 限公司 │ │ │ │ │ │ │├──────┼──┼──────┼─────┼──┼──────┼─────┤│㉚金燁國際有│10 │1,168,446 │58,424 │ │ │ ││ 限公司 │ │ │ │ │ │ │├──────┼──┼──────┼─────┼──┼──────┼─────┤│㉛碩信國際開│4 │234,924 │11,747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⑮大菩橡膠實│8 │638,041 │31,852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21 │2,650,738 │132,539 ││ 限公司 │ │ │ │ │ │ │├──────┼──┼──────┼─────┼──┼──────┼─────┤│㉔欣運通興業│2 │156,080 │7,804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 │ │ │8 │656,446 │32,823 ││ 司 │ │ │ │ │ │ │├──────┼──┼──────┼─────┼──┼──────┼─────┤│㉓祥蒞企業有│ │ │ │6 │555,824 │27,791 ││ 限公司 │ │ │ │ │ │ │├──────┼──┼──────┼─────┼──┼──────┼─────┤│㉕範鴻企業股│9 │1,571,548 │78,578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⑳烔鎔電業工│8 │1,327,440 │78,578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101 │13,691,060 │684,558 │101 │13,281,220 │664,070 │├──────┴──┴──────┴─────┴──┴──────┴─────┤│備註:此乃虛設行號。 │└──────────────────────────────────────┘附表二之33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③弘元電業股│221 │64,389,773 │3,219,502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209 │60,326,340 │3,016,329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18 │31,799,953 │1,590,008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67 │46,349,565 │2,317,491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33 │7,425,004 │371,251 │ │ │ ││ 限公司 │ │ │ │ │ │ │├──────┼──┼──────┼─────┼──┼──────┼─────┤│①庭真企業有│6 │5,350,000 │267,500 │ │ │ ││ 限公司 │ │ │ │ │ │ │├──────┼──┼──────┼─────┼──┼──────┼─────┤│㊲元頎企業有│18 │29,349,476 │1,444,974 │ │ │ ││ 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772 │ 244,990,111│10,927,055│ │ │ ││ │ │ │ │ │ │ │└──────┴──┴──────┴─────┴──┴──────┴─────┤附表二之34㉞柏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③弘元電業股│33 │6,376,835 │318,842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34 │7,103,043 │355,152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9 │4,600,174 │230,010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29 │5,746,142 │287,304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1 │1,905,078 │95,255 │ │ │ ││ 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5 │702,800 │35,140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3 │4,820,000 │241,000 │ │ │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134 │31,254,072 │1,562,703 │ │ │ ││ │ │ │ │ │ │ │└──────┴──┴──────┴─────┴──┴──────┴─────┘附表二之35㉟元頎企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③弘元電業股│35 │7,450,455 │372,528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④隆益電業有│42 │8,409,200 │420,466 │ │ │ ││ 限公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27 │5,563,197 │278,162 │ │ │ ││ 限公司 │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9 │3,740,172 │187,012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14 │2,823,907 │141,197 │ │ │ ││ 限公司 │ │ │ │ │ │ │├──────┼──┼──────┼─────┼──┼──────┼─────┤│⑱澔軒有限公│2 │297,632 │14,882 │ │ │ ││ 司 │ │ │ │ │ │ │├──────┼──┼──────┼─────┼──┼──────┼─────┤│⑬明喬實業有│5 │921,872 │46,096 │ │ │ ││ 限公司 │ │ │ │ │ │ │├──────┼──┼──────┼─────┼──┼──────┼─────┤│㊱臺灣綠纖維│8 │17,231,000 │861,550 │ │ │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⑲臺灣愛喜特│8 │1,220,492 │61,025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8 │1,448,792 │72,440 │ │ │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168 │49,106,719 │2,455,358 │ │ │ ││ │ │ │ │ │ │ │└──────┴──┴──────┴─────┴──┴──────┴─────┘附表二之36㊱臺灣綠纖維企業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⑬明喬實業有│8 │1,769,142 │88,460 │ │ │ ││ 限公司 │ │ │ │ │ │ │├──────┼──┼──────┼─────┼──┼──────┼─────┤│④隆益電業有│21 │4,065,622 │203,282 │ │ │ ││ 限公司 │ │ │ │ │ │ │├──────┼──┼──────┼─────┼──┼──────┼─────┤│③弘元電業股│21 │4,075,064 │203,754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⑥光音企業有│19 │3,606,454 │180,325 │ │ │ ││ 限公司 │ │ │ │ │ │ │├──────┼──┼──────┼─────┼──┼──────┼─────┤│⑲臺灣愛喜特│5 │847,212 │42,361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⑩堪薩斯企業│4 │761,312 │38,065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⑤吉忠企業有│17 │3,225,784 │161,291 │ │ │ ││ 限公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4 │899,950 │44,998 │ │ │ ││ 限公司 │ │ │ │ │ │ │├──────┼──┼──────┼─────┼──┼──────┼─────┤│⑧豪有實業有│26 │4,669,412 │233,472 │ │ │ ││ 限公司 │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4 │484,978 │24,248 ││ 限公司 │ │ │ │ │ │ │├──────┼──┼──────┼─────┼──┼──────┼─────┤│⑭佑豐實業有│ │ │ │26 │4,402,458 │229,123 ││ 限公司 │ │ │ │ │ │ │├──────┼──┼──────┼─────┼──┼──────┼─────┤│㉒定立自動精│ │ │ │17 │3,267,956 │163,402 ││ 機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9 │4,036,534 │201,827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125 │23,919,952 │1,196,008 │56 │12,191,926 │609,600 ││ │ │ │ │ │ │ │└──────┴──┴──────┴─────┴──┴──────┴─────┘附表二之37㊲松國貿易有限公司無進銷項事實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虛進虛│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銷發票明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④隆益電業有│5 │1,039,311 │51,965 │ │ │ ││ 限公司 │ │ │ │ │ │ │├──────┼──┼──────┼─────┼──┼──────┼─────┤│⑪彰誠有限公│4 │836,728 │41,836 │ │ │ ││ 司 │ │ │ │ │ │ │├──────┼──┼──────┼─────┼──┼──────┼─────┤│⑯泉順金屬工│6 │1,287,920 │64,396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⑱澔軒有限公│2 │150,962 │7,548 │ │ │ ││ 司 │ │ │ │ │ │ │├──────┼──┼──────┼─────┼──┼──────┼─────┤│⑦亞銅實業有│4 │379,358 │18,967 │ │ │ ││ 限公司 │ │ │ │ │ │ │├──────┼──┼──────┼─────┼──┼──────┼─────┤│㉖全鴻科技有│6 │1,010,023 │50,501 │ │ │ ││ 限公司 │ │ │ │ │ │ │├──────┼──┼──────┼─────┼──┼──────┼─────┤│⑫丸立五金工│5 │1,255,824 │62,791 │ │ │ ││ 業工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⑰偉玄實業有│ │ │ │4 │328,960 │16,448 ││ 限公司 │ │ │ │ │ │ │├──────┼──┼──────┼─────┼──┼──────┼─────┤│⑨瑞原電子股│ │ │ │8 │1,477,400 │73,870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③弘元電業股│ │ │ │6 │1,200,761 │60,038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⑥光音企業有│ │ │ │6 │775,054 │38,753 ││ 限公司 │ │ │ │ │ │ │├──────┼──┼──────┼─────┼──┼──────┼─────┤│①庭真企業有│ │ │ │6 │1,428,015 │71,401 ││ 限公司 │ │ │ │ │ │ │├──────┼──┼──────┼─────┼──┼──────┼─────┤│㉘藍珊實業有│ │ │ │2 │423,549 │21,178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33 │5,960,126 │298,004 │32 │5,633,739 │281,688 │└──────┴──┴──────┴─────┴──┴──────┴─────┘附表三:關於㉝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取得發票明細情形┌──────┬───────────────┬───────────────┐│86年1 月至87│ │ ││年12月發票明│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 ││細 │ │ │├──────┼──┬──────┬─────┼──┬──────┬─────┤│交易對象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元」 ) │ │」 ) │元」 ) │├──────┼──┼──────┼─────┼──┼──────┼─────┤│造記機械實業│1 │9,250,000 │462,5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先進精密光學│112 │10,067,040 │503,354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祥博電子股份│20 │3,906,071 │195,304 │ │ │ ││有限公司 │ │ │ │ │ │ │├──────┼──┼──────┼─────┼──┼──────┼─────┤│利得興業有限│26 │5,693,285 │284,666 │ │ │ ││公司 │ │ │ │ │ │ │├──────┼──┼──────┼─────┼──┼──────┼─────┤│鑫浤企業有限│3 │4,900,000 │245,000 │ │ │ ││公司 │ │ │ │ │ │ │├──────┼──┼──────┼─────┼──┼──────┼─────┤│啟陞電子實業│7 │8,302,215 │415,111 │ │ │ ││有限公司 │ │ │ │ │ │ │├──────┼──┼──────┼─────┼──┼──────┼─────┤│虹富科技有限│6 │2,178,000 │108,900 │ │ │ ││公司 │ │ │ │ │ │ │├──────┼──┼──────┼─────┼──┼──────┼─────┤│賓揚股份有限│2 │3,092,381 │154,619 │ │ │ ││公司 │ │ │ │ │ │ │├──────┼──┼──────┼─────┼──┼──────┼─────┤│統陽資訊有限│7 │2,074,780 │103,740 │ │ │ ││公司 │ │ │ │ │ │ │├──────┼──┼──────┼─────┼──┼──────┼─────┤│辰昇資訊有限│6 │1,069,300 │53,465 │ │ │ ││公司 │ │ │ │ │ │ │├──────┼──┼──────┼─────┼──┼──────┼─────┤│華象科技股份│2 │6,000,000 │3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振遠科技股份│118 │15,136,136 │756,812 │ │ │ ││有限公司 │ │ │ │ │ │ │├──────┼──┼──────┼─────┼──┼──────┼─────┤│恆邁實業股份│9 │2,311,100 │115,555 │ │ │ ││有限公司 │ │ │ │ │ │ │├──────┼──┼──────┼─────┼──┼──────┼─────┤│臺灣三星電子│1 │1,793,146 │89,657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健陞電子實業│4 │3,022,350 │151,118 │ │ │ ││有限公司 │ │ │ │ │ │ │├──────┼──┼──────┼─────┼──┼──────┼─────┤│智承企業有限│1 │4,700,000 │235,000 │ │ │ ││公司 │ │ │ │ │ │ │├──────┼──┼──────┼─────┼──┼──────┼─────┤│慶堂工業股份│1 │3,232,507 │161,625 │ │ │ ││有限公司 │ │ │ │ │ │ │├──────┼──┼──────┼─────┼──┼──────┼─────┤│磬安股份有限│2 │2,923,189 │146,159 │ │ │ ││公司 │ │ │ │ │ │ │├──────┼──┼──────┼─────┼──┼──────┼─────┤│至上電子股份│1 │1,613,301 │80,665 │ │ │ ││有限公司 │ │ │ │ │ │ │├──────┼──┼──────┼─────┼──┼──────┼─────┤│勁泰水電工程│5 │2,316,183 │115,809 │ │ │ ││有限公司 │ │ │ │ │ │ │├──────┼──┼──────┼─────┼──┼──────┼─────┤│野谷興業有限│1 │2,665,000 │133,250 │ │ │ ││公司 │ │ │ │ │ │ │├──────┼──┼──────┼─────┼──┼──────┼─────┤│瀚碼科技股份│17 │9,458,047 │472,901 │ │ │ ││有限公司 │ │ │ │ │ │ │├──────┼──┼──────┼─────┼──┼──────┼─────┤│巨榮科技股份│1 │1,850,000 │92,5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虎門科技股份│4 │4,580,067 │229,003 │ │ │ ││有限公司 │ │ │ │ │ │ │├──────┼──┼──────┼─────┼──┼──────┼─────┤│泓勝企業社 │7 │9,425,000 │471,250 │ │ │ │├──────┼──┼──────┼─────┼──┼──────┼─────┤│萌鴻事業股份│2 │3,810,600 │190,530 │ │ │ ││有限公司 │ │ │ │ │ │ │├──────┼──┼──────┼─────┼──┼──────┼─────┤│研華股份有限│14 │3,871,358 │193,567 │ │ │ ││公司 │ │ │ │ │ │ │├──────┼──┼──────┼─────┼──┼──────┼─────┤│慧珊企業有限│8 │13,453,503 │672,676 │ │ │ ││公司 │ │ │ │ │ │ │├──────┼──┼──────┼─────┼──┼──────┼─────┤│碩擇實業有限│21 │3,512,086 │175,606 │ │ │ ││公司 │ │ │ │ │ │ │├──────┼──┼──────┼─────┼──┼──────┼─────┤│家美電子工業│4 │8,770,000 │438,5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三莆企業有限│43 │3,279,458 │163,975 │ │ │ ││公司 │ │ │ │ │ │ │├──────┼──┼──────┼─────┼──┼──────┼─────┤│吉星工業社 │31 │2,373,601 │118,682 │ │ │ ││ │ │ │ │ │ │ │├──────┼──┼──────┼─────┼──┼──────┼─────┤│同協塑膠實業│17 │2,551,087 │127,555 │ │ │ ││有限公司 │ │ │ │ │ │ │├──────┼──┼──────┼─────┼──┼──────┼─────┤│快馹電訊股份│56 │8,182,872 │409,146 │ │ │ ││有限公司 │ │ │ │ │ │ │└──────┴──┴──────┴─────┴──┴──────┴─────┘
附表四:申請退稅公司明細表(單位:新臺幣元)┌────┬─────┬─────┬─────┬─────┬─────┬─────┬─────┬─────┬─────┐│公司別 │①庭真企業│③弘元企業│⑤吉忠企業│⑥光音企業│⑦亞銅實業│②臻顥企業│⑧豪有實業│㉝盛揚科技│㉞柏瑄科技│├────┤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年期別 │ │ 公司 │ │ │ │ │ │ 公司 │ 公司 │├────┼─────┼─────┼─────┼─────┼─────┼─────┼─────┼─────┼─────┤│86年1月 │ │ │ │ │ │ │ │ 663,626│ │├────┼─────┼─────┼─────┼─────┼─────┼─────┼─────┼─────┼─────┤│86年2月 │ │ │ │ │ │ │ │ 209,379│ │├────┼─────┼─────┼─────┼─────┼─────┼─────┼─────┼─────┼─────┤│86年3月 │ │ │ │ │ │ │ │ │ │├────┼─────┼─────┼─────┼─────┼─────┼─────┼─────┼─────┼─────┤│86年4月 │ 168,309│ │ │ │ │ │ │ │ │├────┼─────┼─────┼─────┼─────┼─────┼─────┼─────┼─────┼─────┤│86年5月 │ │ │ │ │ │ │ │ │ │├────┼─────┼─────┼─────┼─────┼─────┼─────┼─────┼─────┼─────┤│86年6月 │ 528,889│ │ │ │ │ │ │ 191,636│ 761│├────┼─────┼─────┼─────┼─────┼─────┼─────┼─────┼─────┼─────┤│86年7月 │ │ │ │ │ │ │ │ │ │├────┼─────┼─────┼─────┼─────┼─────┼─────┼─────┼─────┼─────┤│86年8月 │ │ │ │ │ │ │ │ │ 35,693│├────┼─────┼─────┼─────┼─────┼─────┼─────┼─────┼─────┼─────┤│86年9月 │ │ │ │ │ │ │ │ 105,844│ │├────┼─────┼─────┼─────┼─────┼─────┼─────┼─────┼─────┼─────┤│86年10月│ 385,668│ 448,689 │ 313,277 │ │ │ │ │ 83,252│ 147,330│├────┼─────┼─────┼─────┼─────┼─────┼─────┼─────┼─────┼─────┤│86年11月│ │ │ │ │ │ │ │ 2,525,944│ │├────┼─────┼─────┼─────┼─────┼─────┼─────┼─────┼─────┼─────┤│86年12月│ │ │ │ │ 100,798 │ │ │ 552,784│ 156,664│├────┼─────┼─────┼─────┼─────┼─────┼─────┼─────┼─────┼─────┤│87年1月 │ │ │ │ │ │ │ │ 1,682,314│ │├────┼─────┼─────┼─────┼─────┼─────┼─────┼─────┼─────┼─────┤│87年2月 │ 43,490│ │ │ │ 3,750 │ 174,002│ │ 1,170,344│ 183,684│├────┼─────┼─────┼─────┼─────┼─────┼─────┼─────┼─────┼─────┤│87年3月 │ │ │ │ │ │ │ │ 2,020,087│ │├────┼─────┼─────┼─────┼─────┼─────┼─────┼─────┼─────┼─────┤│87年4月 │ 253,890│ │ 144,865 │ 290,004 │ │ 502,651│ │ 2,454,308│ │├────┼─────┼─────┼─────┼─────┼─────┼─────┼─────┼─────┼─────┤│87年5月 │ │ │ │ │ │ │ │ 1,179,745│ ││ │ │ │ │ │ │ │ │ │ │├────┼─────┼─────┼─────┼─────┼─────┼─────┼─────┼─────┼─────┤│87年6月 │ 368,514│ │ │ │ │ │ │ 970,902│ 216,085│├────┼─────┼─────┼─────┼─────┼─────┼─────┼─────┼─────┼─────┤│87年7月 │ │ │ │ │ │ │ │ │ │├────┼─────┼─────┼─────┼─────┼─────┼─────┼─────┼─────┼─────┤│87年8月 │ 78,377│ │ │ │ │ 93,659│31,223 │ 4,643,149│ 123,425│├────┼─────┼─────┼─────┼─────┼─────┼─────┼─────┼─────┼─────┤│87年9月 │ │ │ │ │ │ │ │ │ │├────┼─────┼─────┼─────┼─────┼─────┼─────┼─────┼─────┼─────┤│87年10月│ 302,935│ │ │ │ │ 285,280│ │ 962,405│ 393,068│├────┼─────┼─────┼─────┼─────┼─────┼─────┼─────┼─────┼─────┤│87年11月│ │ │ │ │ │ │ │ 499,446│ │├────┼─────┼─────┼─────┼─────┼─────┼─────┼─────┼─────┼─────┤│87年12月│ │ │ │ │ │ │ │ │ │├────┼─────┼─────┼─────┼─────┼─────┼─────┼─────┼─────┼─────┤│合計 │2,130,072 │448,689 │458,142 │290,004 │104,548 │1,055,592 │31,223 │19,915,165│1,256,710 ││ │ │ │ │ │ │ │ │ │ │└────┴─────┴─────┴─────┴─────┴─────┴─────┴─────┴─────┴─────┘附表五:向金融機關詐貸之公司及逾期貸款細表 (單位:新臺幣)┌─────────┬─────┬────┬────┬────┬────┬─────┬─────┬─────┐│公司別行庫別 │③弘元電業│④隆益電│⑤吉忠企│⑥光音企│⑦亞銅實│⑮大菩橡膠│⑯泉順金屬│㉝盛揚科技││ │ 股份有限│ 業有限│ 業有限│ 業有限│ 業有限│ 實業有限│ 工業有限│ 股份有限││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1.上海銀行三重分行│4,217 │ │ │ │ │ │ │ ││ │ │ │ │ │ │ │ │ │├─────────┼─────┼────┼────┼────┼────┼─────┼─────┼─────┤│2.上海銀行桃園分行│ │5,592 │ │ │ │ │ │ ││ │ │ │ │ │ │ │ │ │├─────────┼─────┼────┼────┼────┼────┼─────┼─────┼─────┤│3.土地銀行中壢分行│ │7,003 │ │ │ │ │ │ ││ │ │ │ │ │ │ │ │ │├─────────┼─────┼────┼────┼────┼────┼─────┼─────┼─────┤│4.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 │ │ │ │ │ │31,981 ││ │ │ │ │ │ │ │ │ │├─────────┼─────┼────┼────┼────┼────┼─────┼─────┼─────┤│5.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 │ │39,932 │ │ │ │ ││ │ │ │ │ │ │ │ │ │├─────────┼─────┼────┼────┼────┼────┼─────┼─────┼─────┤│6.土地銀行營業部 │ │ │ │ │ │ │10,076 │ ││ │ │ │ │ │ │ │ │ │├─────────┼─────┼────┼────┼────┼────┼─────┼─────┼─────┤│7.大安商業銀行板橋│6,363 │ │ │ │ │ │ │ ││ 分行 │ │ │ │ │ │ │ │ │├─────────┼─────┼────┼────┼────┼────┼─────┼─────┼─────┤│8.大安商業銀行信託│ │ │ │ │ │ │ │ ││ 部 │ │ │ │ │ │ │ │ │├─────────┼─────┼────┼────┼────┼────┼─────┼─────┼─────┤│9.大眾商業銀行桃園│38,615 │40,176 │35,547 │ │ │ │ │ ││ 分行 │ │ │ │ │ │ │ │ │├─────────┼─────┼────┼────┼────┼────┼─────┼─────┼─────┤│10. 中央信託世貿分│ │ │ │ │ │ │4,941 │ ││ 行 │ │ │ │ │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行城東分行 │ │ │ │ │ │ │ │ │├─────────┼─────┼────┼────┼────┼────┼─────┼─────┼─────┤│12. 中國國際商業銀│ │ │ │ │ │ │8,492 │ ││ 行土城分行 │ │ │ │ │ │ │ │ │├─────────┼─────┼────┼────┼────┼────┼─────┼─────┼─────┤│13. 中國國際商業銀│ │ │ │ │ │ │ │ ││ 行永和分行 │ │ │ │ │ │ │ │ │├─────────┼─────┼────┼────┼────┼────┼─────┼─────┼─────┤│14. 中華商業銀行臺│9,418 │ │ │ │ │ │ │ ││ 北分行 │ │ │ │ │ │ │ │ │├─────────┼─────┼────┼────┼────┼────┼─────┼─────┼─────┤│15. 中華商業銀行國│ │5,964 │ │ │3,692 │ │ │ ││ 外部 │ │ │ │ │ │ │ │ │├─────────┼─────┼────┼────┼────┼────┼─────┼─────┼─────┤│16. 中華商業銀行新│ │ │ │ │6,000 │ │ │ ││ 莊分行 │ │ │ │ │ │ │ │ │├─────────┼─────┼────┼────┼────┼────┼─────┼─────┼─────┤│17. 中華商業銀行營│ │ │ │ │ │ │814 │ ││ 業部 │ │ │ │ │ │ │ │ │├─────────┼─────┼────┼────┼────┼────┼─────┼─────┼─────┤│18. 中興商業銀行臺│ │ │ │ │ │ │ │ ││ 北分行 │ │ │ │ │ │ │ │ │├─────────┼─────┼────┼────┼────┼────┼─────┼─────┼─────┤│19. 臺中商業銀行臺│ │ │ │12,147 │ │ │ │ ││ 北分行 │ │ │ │ │ │ │ │ │├─────────┼─────┼────┼────┼────┼────┼─────┼─────┼─────┤│20. 臺北銀行木柵分│ │15,396 │ │ │ │ │ │ ││ 行 │ │ │ │ │ │ │ │ │├─────────┼─────┼────┼────┼────┼────┼─────┼─────┼─────┤│21. 臺北銀行基隆路│ │ │ │ │ │ │ │ ││ 分行 │ │ │ │ │ │ │ │ │├─────────┼─────┼────┼────┼────┼────┼─────┼─────┼─────┤│22. 臺北銀行寶清分│9,823 │ │ │ │ │ │ │ ││ 行 │ │ │ │ │ │ │ │ │├─────────┼─────┼────┼────┼────┼────┼─────┼─────┼─────┤│23.台新銀行儲蓄部 │ │ │ │14,814 │ │ │ │ ││ │ │ │ │ │ │ │ │ │├─────────┼─────┼────┼────┼────┼────┼─────┼─────┼─────┤│24. 臺灣中小企業銀│ │10,167 │ │ │ │ │ │ ││ 行八德分行 │ │ │ │ │ │ │ │ │├─────────┼─────┼────┼────┼────┼────┼─────┼─────┼─────┤│25. 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9,751 │ │ ││ 行五股分行 │ │ │ │ │ │ │ │ │├─────────┼─────┼────┼────┼────┼────┼─────┼─────┼─────┤│26. 臺灣銀行忠孝分│8,103 │ │ │ │ │ │ │ ││ 行 │ │ │ │ │ │ │ │ │├─────────┼─────┼────┼────┼────┼────┼─────┼─────┼─────┤│27. 合作金庫六合支│24,605 │29,361 │ │ │ │ │ │9,957 ││ 庫 │ │ │ │ │ │ │ │ │├─────────┼─────┼────┼────┼────┼────┼─────┼─────┼─────┤│28. 安泰商業銀行中│ │ │8,074 │ │ │ │ │ ││ 和分行 │ │ │ │ │ │ │ │ │├─────────┼─────┼────┼────┼────┼────┼─────┼─────┼─────┤│29. 安泰商業銀行新│11,122 │ │ │6,274 │ │ │ │ ││ 莊分行 │ │ │ │ │ │ │ │ │├─────────┼─────┼────┼────┼────┼────┼─────┼─────┼─────┤│30. 亞太商業銀行三│2,489 │ │ │ │ │ │ │ ││ 重分行 │ │ │ │ │ │ │ │ │├─────────┼─────┼────┼────┼────┼────┼─────┼─────┼─────┤│31. 泛亞商業銀行林│ │5,797 │ │ │ │ │ │ ││ 口分行 │ │ │ │ │ │ │ │ │├─────────┼─────┼────┼────┼────┼────┼─────┼─────┼─────┤│32. 泛亞商業銀行國│ │9,090 │ │ │ │ │ │ ││ 外部 │ │ │ │ │ │ │ │ │├─────────┼─────┼────┼────┼────┼────┼─────┼─────┼─────┤│33. 花旗銀行臺北分│ │ │ │ │ │ │359 │ ││ 行 │ │ │ │ │ │ │ │ │├─────────┼─────┼────┼────┼────┼────┼─────┼─────┼─────┤│34. 第一銀行南臺北│ │45,871 │ │ │ │ │ │ ││ 分行 │ │ │ │ │ │ │ │ │├─────────┼─────┼────┼────┼────┼────┼─────┼─────┼─────┤│35. 第一銀行國外營│ │8,779 │ │ │ │5,344 │ │ ││ 業部 │ │ │ │ │ │ │ │ │├─────────┼─────┼────┼────┼────┼────┼─────┼─────┼─────┤│36. 第一銀行新莊分│ │ │ │ │ │5,054 │ │ ││ 行 │ │ │ │ │ │ │ │ │├─────────┼─────┼────┼────┼────┼────┼─────┼─────┼─────┤│37. 富邦商業銀行三│ │5,619 │ │ │ │ │ │ ││ 重分行 │ │ │ │ │ │ │ │ │├─────────┼─────┼────┼────┼────┼────┼─────┼─────┼─────┤│38. 富邦商業銀行國│ │6,628 │ │ │ │ │ │ ││ 外部 │ │ │ │ │ │ │ │ │├─────────┼─────┼────┼────┼────┼────┼─────┼─────┼─────┤│39. 華南銀行三重分│ │4,856 │ │ │ │ │ │ ││ 行 │ │ │ │ │ │ │ │ │├─────────┼─────┼────┼────┼────┼────┼─────┼─────┼─────┤│40. 華南銀行國外營│ │3,289 │ │ │ │ │ │ ││ 業部 │ │ │ │ │ │ │ │ │├─────────┼─────┼────┼────┼────┼────┼─────┼─────┼─────┤│41. 新竹國際商業銀│ │15,233 │ │ │ │ │ │ ││ 行中山分行 │ │ │ │ │ │ │ │ │├─────────┼─────┼────┼────┼────┼────┼─────┼─────┼─────┤│42. 新竹國際商業銀│ │ │5,089 │ │ │ │ │ ││ 行中興分行 │ │ │ │ │ │ │ │ │├─────────┼─────┼────┼────┼────┼────┼─────┼─────┼─────┤│43. 新竹國際商業銀│6,523 │ │ │ │ │ │ │ ││ 行新明分行 │ │ │ │ │ │ │ │ │├─────────┼─────┼────┼────┼────┼────┼─────┼─────┼─────┤│44. 誠泰國際商業銀│3,834 │21,992 │ │ │ │ │ │ ││ 行復興分行 │ │ │ │ │ │ │ │ │├─────────┼─────┼────┼────┼────┼────┼─────┼─────┼─────┤│45. 彰化銀行吉林分│ │ │ │ │ │ │ │ ││ 行 │ │ │ │ │ │ │ │ │├─────────┼─────┼────┼────┼────┼────┼─────┼─────┼─────┤│46. 彰化銀行忠隆分│ │ │ │ │ │ │ │ ││ 行 │ │ │ │ │ │ │ │ │├─────────┼─────┼────┼────┼────┼────┼─────┼─────┼─────┤│47. 彰化銀行長安東│ │ │ │ │ │ │17,399 │ ││ 路分行 │ │ │ │ │ │ │ │ │├─────────┼─────┼────┼────┼────┼────┼─────┼─────┼─────┤│48. 彰化銀行國際業│ │6,218 │ │ │3,984 │ │ │ ││ 務處 │ │ │ │ │ │ │ │ │├─────────┼─────┼────┼────┼────┼────┼─────┼─────┼─────┤│49. 彰化銀行淡水分│ │ │ │ │ │ │ │ ││ 行 │ │ │ │ │ │ │ │ │├─────────┼─────┼────┼────┼────┼────┼─────┼─────┼─────┤│50. 彰化銀行楊梅分│ │3,016 │ │ │ │ │ │ ││ 行 │ │ │ │ │ │ │ │ │├─────────┼─────┼────┼────┼────┼────┼─────┼─────┼─────┤│51. 慶豐商業銀行新│ │ │ │ │ │ │3,650 │ ││ 莊分行 │ │ │ │ │ │ │ │ │├─────────┼─────┼────┼────┼────┼────┼─────┼─────┼─────┤│52. 聯邦商業銀行國│ │ │ │ │ │ │ │ ││ 外部 │ │ │ │ │ │ │ │ │├─────────┼─────┼────┼────┼────┼────┼─────┼─────┼─────┤│53. 寶島商業銀行中│ │24,495 │ │ │ │ │ │ ││ 壢分行 │ │ │ │ │ │ │ │ │├─────────┼─────┼────┼────┼────┼────┼─────┼─────┼─────┤│合計 │125,112 │274,542 │48,710 │73,167 │13,676 │20,149 │45,731 │41,938 ││ │ │ │ │ │ │ │ │ │└─────────┴─────┴────┴────┴────┴────┴─────┴─────┴─────┘附表六(包括附表五之1至5)附表六之1A部分: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 │還款情形 ││號│ │ │ │ │ │ │├─┼────┼────┼────┼───┼──────┼─────────┤│1 │進口開狀│86.2.27 │美金30萬│周秋娥│無 │自89.6.20 起即未償││ │ │ │元整 │ │ │還本金新臺幣19,300││ │ │ │ │ │ │,534 元(經臺灣臺 ││ │ │ │ │ │ │北地方法院87年執亥│├─┼────┼────┼────┼───┼──────┤字第17140號及同院 ││2 │長期擔保│86.3.5 │新臺幣 │周秋娥│房地: │執丁字第3739號,就││ │貸款 │ │1000萬元│ │坐落於臺北市│左列擔保品強制執行││ │ │ │ │ ○○○區○○段│,受償金額新臺幣 ││ │ │ │ │ │三小段之台北│5,254,241元,扣除 ││ │ │ │ │ │市○○街○號 │執行費後受償5,022,││ │ │ │ │ │之14 號3樓 │952元。) │├─┼────┼────┼────┼───┼──────┤ ││3 │短期放款│86.7.10 │新臺幣 │周秋娥│無 │ ││ │ │ │45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金庫商業銀行六合分行函附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訴字卷之││ 銀行回函資料卷一第4頁) ││二、借據、授信申請書、本票、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 請書等資料(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卷一第5~76頁) │└─────────────────────────────────────┘B部分: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華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即香
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部分:已無授信業務並結清,資料已逾保存期限(見本院訴字卷七之一第6頁)。
C 部分: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大安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現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短期綜合│86.3.11 │新臺幣 │周秋娥│無 │貸款內容及方式由編││ │授信 │ │750萬元 │ │ │號1轉為編號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一般短期│87.2.25 │新臺幣 │周秋娥│無,惟│ ││ │放款 │ │750萬元 │ │借款人│ ││ │ │ │ │ │應按授│ ││ │ │ │ │ │信餘額│ ││ │ │ │ │ │提供 │ ││ │ │ │ │ │125%有│ ││ │ │ │ │ │實際交│ ││ │ │ │ │ │易情形│ ││ │ │ │ │ │且本行│ ││ │ │ │ │ │認可之│ ││ │ │ │ │ │客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授信申請書││及貸款審核資料(本院訴字卷七之一第9~16頁) │└──────────────────────────────────┘
D 部分: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短期綜合│86.3.11 │新臺幣 │周秋娥│無 │貸款內容及方式由編││ │授信 │ │750萬元 │ │ │號1轉為編號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一般短期│87.2.25 │新臺幣 │周秋娥│無,惟│ ││ │放款 │ │750萬元 │ │借款人│ ││ │ │ │ │ │應按授│ ││ │ │ │ │ │信餘額│ ││ │ │ │ │ │提供 │ ││ │ │ │ │ │125%有│ ││ │ │ │ │ │實際交│ ││ │ │ │ │ │易情形│ ││ │ │ │ │ │且本行│ ││ │ │ │ │ │認可之│ ││ │ │ │ │ │客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授信申請書││及貸款審核資料(本院訴字卷七之一第9~16頁) │└──────────────────────────────────┘附表六之2A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進口開狀│86.2.11 │美金30萬│吳信雄│房地:│全未受償。 ││ │ │ │元整 │ │坐落於│自87.1.20 起即未清││ │ │ │ │ │臺北市│償本金美金30萬、新││ │ │ │ │ │萬華區│臺幣1000萬元、新臺│├─┼────┼────┼────┼───┤福星段│幣450 萬元及上開之││2 │長期擔保│86.1.25 │新臺幣 │吳信雄│三小段│利息、違約金。(經││ │貸款 │ │1,000 萬│ │之臺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 │ │ │元 │ │市峨嵋│年執字第4763號強制││ │ │ │ │ │街5號 │執行) ││ │ │ │ │ │之14號│ ││ │ │ │ │ │3樓 │ │├─┼────┼────┼────┼───┤ │ ││3 │短期放款│86.2.11 │新臺幣 │吳信雄│ │ ││ │ │ │45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一、金庫商業銀行六合分行函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訴││ 字卷之銀行資料卷一第77頁)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借據、授信申││ 請書授信批覆書、本票、授信核准條件變更申請暨批覆書、不動產調查表││ 、隆益電業有限公司股東會議記錄、承諾書、連帶保證書、合作金庫徵信││ 報告表等資料(本院訴字卷之銀行資料卷一第78~110頁) │└──────────────────────────────────┘
B 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誠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現改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一般貸款│86.10.14│新臺幣 │吳信雄│無 │於91.12.27已清償完││ │ │ │1,200 萬│ │ │畢 ││ │ │ │元 │ │ │ ││ │ │ │ │ │ │ │├─┴────┴────┴────┴───┴───┴─────────┤│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函附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放主檔資料查││ 詢、貸放明細歸戶資料(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5~6頁) ││ │└──────────────────────────────────┘
C 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彰化國營運處、元大商業銀行
三重分行之貸款部分、新加坡星展銀行、信維銀行、寶島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富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星展銀行、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並無回覆(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7 ~9、20~
22、24、79、99、100、101、102、104頁、本院訴字卷七之一第95、97頁)
D 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彰化銀行楊梅分行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國外逾期│86.10.27│美金20萬│吳信雄│房地 │於86.4.22 申請借款││ │信用狀 │ │元 │ │ │展期,之後之還款紀││ │ │ │ │ │ │錄並未記載。 ││ │ │ │ │ │ │ ││ │ │ │ │ │ │ │├─┼────┼────┼────┼───┼───┤ ││2 │國內即期│86.10.27│新臺幣 │吳信雄│房地 │ ││ │信用狀 │ │5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彰化銀行楊梅分行函附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申請書、展延申請書││ (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13~16頁) │└──────────────────────────────────┘
E 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開發國內│87.4.24 │新臺幣 │吳信雄│房地 │未記載 ││ │國外信用│ │10,230,0│ │ │ ││ │狀 │ │00元 │ │ │ ││ │ │ │ │ │ │ │├─┼────┼────┼────┼───┼───┼─────────┤│2 │國內即期│87.4.24 │新臺幣 │吳信雄│房地 │未記載 ││ │信用狀 │ │6,395,23│ │ │ ││ │ │ │元 │ │ │ ││ │ │ │ │ │ │ │├─┼────┼────┼────┼───┼───┼─────────┤│3 │國內信用│87.4.24 │新臺幣 │吳信雄│房地 │未記載 ││ │狀 │ │9,664,20│ │ │ ││ │ │ │0元 │ │ │ ││ │ │ │ │ │ │ │├─┴────┴────┴────┴───┴───┴─────────┤│一、第一商業銀行前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類無擔保授信部分核貸新臺幣││ 1,670 萬元及美金60萬元之部分已停用,剩下額度之新臺幣10,230,000 ││ 元准予核貸。嗣後並准予核貸丁類無擔保授信部分之新臺幣6,395,23元及││ 新臺幣9,664,200元。(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28、37頁 ) ││二、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函附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申請書、信額度││ 批覆書、綜合授信額度動用核貸單、外匯授信申請書、承作應收保證苦現││ 、貼現、應收承兌票款申請書之擔保品、進口貸款申請書表(本院訴字卷││ 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28、29、37、38、42、45、58、61、62頁) ││ │└──────────────────────────────────┘F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一銀行國外營業部貸款部分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國際處僅為外匯之後
台作業單位,無從提供資料,轉交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72頁)
G 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部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回函表示:債權已轉賣不良資產管理公司(本院訴字第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78頁)
H 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渣打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三
民分行貸款部分(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83頁
)┌─┬────┬────┬────┬───┬───┬─────────┐│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開發國外│84.10.20│20萬美元│吳信雄│信保基│ ││ │遠期信用│ │ │ │金保證│ ││ │狀 │ │ │ │六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短期擔保│84.10.20│新臺幣 │吳信雄│信保基│ ││ │放款 │ │900萬元 │ │金保證│ ││ │ │ │ │ │六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渣打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函附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授信申││ 請書、授信審查批覆書、認諾書。(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83 ││ ~86頁) │└──────────────────────────────────┘
I 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貸
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進口開狀│86.8.16 │美金40萬│吳信雄│第二順│未記載。 ││ │ │ │元 │ │位抵押│ ││ │ │ │ │ │權(房│ ││ │ │ │ │ │地:住│ ││ │ │ │ │ │落於台│ ││ │ │ │ │ │北市內│ ││ │ │ │ │ │湖區康│ ││ │ │ │ │ │寧段三│ ││ │ │ │ │ │小段 │ ││ │ │ │ │ │766 之│ ││ │ │ │ │ │6 土地│ ││ │ │ │ │ │及其上│ ││ │ │ │ │ │之台北│ ││ │ │ │ │ │市康寧│ ││ │ │ │ │ │段三小│ ││ │ │ │ │ │段755 │ ││ │ │ │ │ │建號房│ ││ │ │ │ │ │屋) │ │├─┴────┴────┴────┴───┴───┴─────────┤│一、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函附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審查記錄表、信用││ 調查報告、土地登記謄本、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甲││ 、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切結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訴字卷七之││ 一第27~91頁) │└──────────────────────────────────┘
J 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貸
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國外信用│86.1.23 │美金45萬│吳信雄│本票1 │未記載。 ││ │狀 │ │元 │ │張(新│ ││ │ │ │ │ │臺幣 │ ││ │ │ │ │ │1300萬│ ││ │ │ │ │ │元) │ │├─┼────┼────┼────┼───┼───┼─────────┤│2 │信用狀 │87.2.4 │新臺幣 │吳信雄│客票 │未記載。 ││ │ │ │300萬元 │松 │1.25倍│ ││ │ │ │ │ │ │ ││ │ │ │ │ │ │ │├─┼────┼────┼────┼───┼───┼─────────┤│3 │墊付國內│87.2.4 │新臺幣 │吳信雄│客票 │未記載。 ││ │票款 │ │500萬元 │ │1.25倍│ ││ │ │ │ │ │ │ ││ │ │ │ │ │ │ │├─┴────┴────┴────┴───┴───┴─────────┤│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函附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授信申請書(本院訴││ 字卷七之一第95、97頁) │└──────────────────────────────────┘K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貸款部
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短期擔保│86.5.26 │新臺幣 │吳信雄│房地:│未記載 ││ │放款 │ │480萬元 │ │位於臺│ ││ │ │ │ │ │北市中│ ││ │ │ │ │ │山區德│ ││ │ │ │ │ │惠段3 │ ││ │ │ │ │ │小隊 │ ││ │ │ │ │ │523 、│ ││ │ │ │ │ │523- 1│ ││ │ │ │ │ │地號之│ ││ │ │ │ │ │土地,│ ││ │ │ │ │ │及其上│ ││ │ │ │ │ │之1933│ ││ │ │ │ │ │地號之│ ││ │ │ │ │ │房屋。│ │├─┼────┼────┼────┼───┼───┼─────────┤│2 │開發進口│86.11.28│美金 │吳信雄│同上 │未記載 ││ │遠期信用│ │78036.61│ │ │ ││ │狀 │ │元 │ │ │ ││ │ │ │ │ │ │ │├─┼────┼────┼────┼───┼───┼─────────┤│3 │開發進口│87.2.20 │美金 │吳信雄│同上 │ ││ │遠期信用│ │17374.5 │ │ │未記載 ││ │狀 │ │元 │ │ │ ││ │ │ │ │ │ │ │├─┴────┴────┴────┴───┴───┴─────────┤│一、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函附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授信申請書、借據、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進口借款申請書、開││ 發信用狀申請書、商業信用狀約定書(本院訴字卷卷第105、106~112 ││ 、117頁) │└──────────────────────────────────┘L部分: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北銀行木柵分行(即現為臺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長期擔保│84.9.29 │新臺幣 │吳信雄│房地 │86.10.29共清償新臺││ │放款 │ │850萬元 │ │ │幣77,788,00 元,自││ │ │ │ │ │ │87.3.28未再清償。 ││ │ │ │ │ │ │ │├─┼────┼────┼────┼───┼───┤ ││2 │中期放款│84.9.29 │新臺幣 │吳信雄│房地 │ ││ │ │ │2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3 │中期放款│94.9.29 │新臺幣50│吳信雄│c項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4 │一般放款│85.9.19 │美金30萬│吳信雄│房地 │未記載 ││ │ │ │元(86.1│ │ │ ││ │ │ │1.19延展│ │ │ ││ │ │ │並改為美│ │ │ ││ │ │ │金20萬元│ │ │ ││ │ │ │,自 │ │ │ ││ │ │ │86.11.19│ │ │ ││ │ │ │~87.9. │ │ │ ││ │ │ │19) │ │ │ │├─┴────┴────┴────┴───┴───┴─────────┤│一、隆益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部分,已轉││ 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74頁) ││二、借據、其他約定、約定書、收信申請書、授信審核表、代收據明細表、授││ 信案件覆審報告表等(本院訴字卷卷第123~134、140頁) ││ │└──────────────────────────────────┘附表六之3
A 部分:吉忠企業有限公司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安分行及新明分行之貸款部分:並無回覆(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76、103頁)附表六之4
A 部分:光音企業有限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之貸款部
分:並無回覆(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卷七之一第
17、103頁)┌─┬────┬────┬────┬───┬───┬─────────┐│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信用放款│87.3.9 │新臺幣 │駱廖松│無 │未記載 ││ │ │ │23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2 │信用放款│87.3.9 │美金40萬│駱廖松│無 │未記載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3 │信用放款│87.3.9 │美金40萬│駱廖松│無 │未記載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4 │一般短期│76.12.3 │新臺幣 │駱廖松│無 │未記載 ││ │放款 │ │9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5 │一般長期│84.12.6 │新臺幣 │駱廖松│無 │未記載 ││ │擔保放款│ │22,000萬│ │ │ ││ │ │ │元 │ │ │ ││ │ │ │ │ │ │ │├─┼────┼────┼────┼───┼───┼─────────┤│6 │一般短期│84.12.6 │新臺幣 │駱廖松│房地、│未記載 ││ │擔保放款│ │900萬元 │ │周轉金│ ││ │ │ │ │ │部分移│ ││ │ │ │ │ │送中信│ ││ │ │ │ │ │保承保│ │├─┴────┴────┴────┴───┴───┴─────────┤│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函附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授信申請書、授信請││ 核書(甲)各三份。(本院訴字卷七之一第19~24頁) │└──────────────────────────────────┘B部分:光音企業有限公司向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
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寶清分行之貸款部分:並無回覆
(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㈡第105~107頁)
C 部分:光音企業有限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貸款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一般放款│87.1.20 │新臺幣 │駱廖松│無 │未記載 ││ │ │ │290萬元 │、劉增│ │ ││ │ │ │ │麟、呂│ │ │├─┼────┴────┴────┴───┴───┴─────────┤│ │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附光音企業有限公司之授信申請書、借款支用申││ │ 請書、授信審核表(本院訴字卷之銀行回函資料卷七之一第110~112││ │ 頁) │└─┴────────────────────────────────┘附表六之5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貸款部份┌─┬────┬────┬────┬───┬───┬─────────┐│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負責人│擔保品│還款情形 ││號│ │ │ │ │ │ │├─┼────┼────┼────┼───┼───┼─────────┤│1 │出口信用│87.12.28│美金111 │朱志輝│無 │自88.1.6尚未清償 ││ │狀押匯 │ │萬元 │ │ │美金111萬元 ││ │ │ │ │ │ │ ││ │ │ │ │ │ │ │├─┼────┼────┼────┼───┼───┼─────────┤│2 │出口信用│87.12.28│美金 │朱志輝│無 │自87.12.28尚未清償││ │狀押匯 │ │85,500元│ │ │美金85,500元 ││ │ │ │ │ │ │ ││ │ │ │ │ │ │ │├─┼────┼────┼────┼───┼───┼─────────┤│3 │出口信用│87.12.29│美金 │朱志輝│無 │自88.1.6尚未清償 ││ │狀押匯 │ │84,000元│ │ │美金84,000元 ││ │ │ │ │ │ │ ││ │ │ │ │ │ │ │├─┼────┼────┼────┼───┼───┼─────────┤│4 │出口信用│87.12.31│美金 │朱志輝│無 │自88.1.6尚未清償 ││ │狀押匯 │ │103,500 │ │ │美金103,500元 ││ │ │ │元 │ │ │ │├─┴────┴────┴────┴───┴───┴─────────┤│一、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函附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出口押匯/ 貼現申請書、││ 匯票、發票(本院訴字卷卷第157~161、165~168、172~178、181 ~││ 184頁) │└──────────────────────────────────┘附表七:扣押物清單┌─┬────┬─────────────┬────────┐│編│扣案地點│內容 │備註 ││號│ │ │ │├─┼────┼─────────────┼────────┤│1 │88年3月 │元頎公司筆記本乙冊、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11日在臺│盛揚及柏瑄帳務流程乙冊、 │院檢察署88年度偵││ │北市信安│筆記本電話簿2冊、 │字第4079號卷㈠第││ │街159之1│裕台L/C乙冊、 │159及其反面頁( ││ │號7樓 │出口卡影本3冊、 │保管字號:90年度││ │ │進口單據15冊、 │保管字第57號) ││ │ │營利事業登記證2冊、 │ ││ │ │元頎公司變更登記乙冊、 │ ││ │ │應收帳款明細、 │ ││ │ │名片簿3冊、 │ ││ │ │長奧國際公司乙冊、 │ ││ │ │慧珊卷宗2冊、 │ ││ │ │進出口資料乙冊、 │ ││ │ │進口匯款資料3冊、 │ ││ │ │LUCKY公司5冊、 │ ││ │ │其他公司資料8冊、 │ ││ │ │傳票8冊、 │ ││ │ │取得支票明細5冊、 │ ││ │ │公司大小章1冊、 │ ││ │ │發票5冊 │ ││ │ │(以上為被告陳奕森持有) │ │├─┼────┼─────────────┼────────┤│2 │88年2 月│會計憑證14冊、 │見上揭偵卷第37及││ │23日在中│進貨明細吉忠、光音、弘元、│其反面頁 ││ │和市連城│隆益1冊、 │ ││ │路168 號│光音、弘元等公司發票影本1 │ ││ │4樓之1 │冊、 │ ││ │ │營業稅申報書及零稅率清單4 │ ││ │ │冊、 │ ││ │ │出口報單5冊、 │ ││ │ │進口報單2冊、 │ ││ │ │買匯水單4冊、 │ ││ │ │出口結匯證書1冊、 │ ││ │ │出口明細表1冊、 │ ││ │ │財產目錄1冊、 │ ││ │ │總分類帳2冊、 │ ││ │ │查核報告書1冊、 │ ││ │ │應收帳款明細1冊、 │ ││ │ │出口發票1冊、 │ ││ │ │進項明細1冊、 │ ││ │ │柏瑄公司匯出水單1冊、 │ ││ │ │買賣合約書隆益、弘元1冊、 │ ││ │ │筆記本4冊 │ ││ │ │(以上為被告朱志輝持有) │ │├─┼────┼─────────────┼────────┤│3 │88年3 月│營運會員中心資料1冊、 │見上揭偵卷第158 ││ │10日在臺│裕台公司資料1冊、 │及其反頁 ││ │北市和平│進貨明細表4冊、 │ ││ │東路32段│元頎匯款資料1冊、 │ ││ │80之2號 │登記資料1冊、 │ ││ │2樓 │陳和公司資料6 冊、龍寧公司│ ││ │ │資料6冊、 │ ││ │ │明仰公司3冊、 │ ││ │ │龍福公司資料2冊、 │ ││ │ │登記及營業資料3冊、 │ ││ │ │賣匯水單6冊、 │ ││ │ │基固公司資料6冊、 │ ││ │ │名片1冊、 │ ││ │ │登報廣告1冊、 │ ││ │ │聯絡資料25冊、 │ ││ │ │廠商及私人印章1冊 │ ││ │ │(以上為被告陳奕森持有) │ │├─┼────┼─────────────┼────────┤│4 │87年10月│帳簿32冊、 │見上揭偵卷第8至9││ │8日在桃 │會計憑證3冊、 │頁 ││ │園市力行│出口報單41冊、 │ ││ │路5號14 │信用狀36冊、 │ ││ │樓之2 │筆記本8冊、 │ ││ │ │內部簽條5冊、 │ ││ │ │電話簿乙冊、 │ ││ │ │廠商明細表乙冊、 │ ││ │ │廠商進貨明細表乙冊、 │ ││ │ │廠商代號表乙冊、 │ ││ │ │營業稅401申報書影本乙冊、 │ ││ │ │財務往來報告(光音)乙冊、│ ││ │ │其他憑證11冊、 │ ││ │ │營業稅申報資料(庭真)乙冊│ ││ │ │名片9張、 │ ││ │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臻│ ││ │ │顥)乙冊、 │ ││ │ │證物(名片11盒、橡皮章5只 │ ││ │ │、支票存根4本) │ ││ │ │(以上為被告吳宗龍持有,部│ ││ │ │分業已發還) │ │├─┼────┼─────────────┼────────┤│5 │88年7 月│公證資料1份 │見桃園地方法院檢││ │16日在臺│ │察署89年度偵字第││ │北市南京│ │287號卷第20頁( ││ │東路3段 │ │保管字號:90 年 ││ │219號10 │ │度保管字第57 號 ││ │樓 │ │) ││ │ │ │ ││ │ │ │ ││ │ │ │ │├─┼────┼─────────────┼────────┤│6 │88年2 月│股東會議紀錄等16紙 │同上 ││ │10日在臺│ │ ││ │北縣新莊│ │ ││ │市○○路│ │ ││ │180號 │ │ ││ │ │ │ ││ │ │ │ ││ │ │ │ │├─┼────┼─────────────┼────────┤│7 │88年7 月│出口報單3冊、 │同上 ││ │14日在臺│盛揚公司滯欠款帳單、 │ ││ │北市西園│大霸公司與銀行往來文書 │ ││ │路281 巷│ │ ││ │6弄18 號│ │ ││ │ │ │ ││ │ │ │ ││ │ │ │ │├─┼────┼─────────────┼────────┤│8 │88年2月 │帳證2箱 │見桃園地方法院檢││ │10日在臺│(保管字號:88年度保管字第│察署89年度偵字第││ │北市承德│7783號) │283號卷第11頁 ││ │路2段46 │ │ ││ │號5樓之3│ │ │├─┼────┼─────────────┼────────┤│9 │88年5月7│公司登記資料5冊、 │見桃園地方法院檢││ │日在臺北│文件資料3冊、 │察署88年度偵字42││ │市民權西│法院訴訟資料1冊、 │30號卷㈠第308頁 ││ │路216號7│銀行存摺5本 │(保管字號:90年││ │之1樓 │銀行往來資料3冊、 │度保管字第57號)││ │ │銀行往來資料3冊、 │ ││ │ │印鑑章1袋、 │ ││ │ │身分證影本1袋、 │ ││ │ │戶籍資料1冊、 │ ││ │ │訂貨合約單1冊、 │ ││ │ │貸款資料1冊、 │ ││ │ │發票存根4冊、 │ ││ │ │送貨單1冊、 │ ││ │ │支票付款簽回聯1冊、 │ ││ │ │銀行往來資料明細1冊、 │ ││ │ │報單影本1冊、 │ ││ │ │電話本1冊、 │ ││ │ │筆記本1冊 │ ││ │ │(以上為被告吳瓏山持有) │ ││ │ │文件資料11張、 │ ││ │ │印鑑證明1份、 │ ││ │ │印鑑1枚 │ ││ │ │(以上被告吳榮輝持有) │ │├─┼────┼─────────────┼────────┤│9 │ │香港商羅便士國際保險公證人│見本院訴字卷卷││ │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公證│(保管字號:90年││ │ │報告檔案影本乙份 │度保管字第849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