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具 保 人 丙○○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景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立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