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甲○○被 告 乙○○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羅瑞洋律師
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子 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甲○○被 告 乙○○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羅瑞洋律師
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子 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