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甲○○被 告 乙○○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羅瑞洋律師
己○○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一號、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乙○○教唆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丁○○無犯罪前科。乙○○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因竊佔案件經本院判處有徒刑二月,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乙○○為桃園縣八德市農會農機修護中心負責人,與八德市農會第十三屆理事長邱創漢、總幹事謝長勝、常務監事趙令城均甚熟稔,且在派系屬性上與邱某等人屬同一派系,彼此之間有相當之利害關係。丁○○係八德市農會第十四屆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庚○○三子辛○○(另不起訴處分)之妻子。庚○○與謝長勝及其兄即同屆農會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謝長弘雖有親戚關係,惟素有怨隙,長期以來對謝長弘、謝長勝兄弟即心有不滿,再加上謝長弘將庚○○自大發社區委員會委員名單中剔除,於九十年初桃園縣八德市農會辦理第十四屆各級幹部改選事宜,庚○○知悉邱創漢及謝長弘均有參加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與庚○○均屬之同一選區-大湳農事小組,而該選區於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時,歷來均是屬同額競選之情形,因此,本次謝長弘、邱創漢二人參選,亦均有篤定當選之勢,庚○○為使謝長弘等人難堪,乃於同年一月四日(起訴書誤書為一月五日)前往八德市農會登記競選會員代表。邱創漢、謝長勝、謝長弘得知上情之後,驚覺選情恐生變,且謝長弘、邱創漢二人若未能同時選上會員代表,連帶會影響到接下來之理、監事選舉,進而動搖該派系對於八德市農會之掌控權,謝長弘、謝長勝二人乃與庚○○之三子辛○○聯絡請辛○○勸退庚○○,辛○○業鐵工,素與謝長勝等謝姓宗親感情和睦,且平日生意亦多蒙謝姓宗親之介紹,業績尚稱穩定,於得知父親庚○○參選一事之後,亦恐因此造成謝姓宗親內部之仇隙,乃同意找庚○○前來溝通,翌日上午八時許,辛○○差使妻丁○○前往八德市○○街○○○號庚○○住處以請庚○○幫忙噴漆為由載庚○○至平鎮市○○路○○○巷○○號辛○○、丁○○夫婦住處,而當日中午十一時許謝長勝、邱創漢、趙令城偕同派系之支持者黃文清抵辛○○住處,邱創漢等人乃極力加以勸說,希望庚○○顧及謝姓宗親之顏面,勿執意參選,否則在外人面前鬧出笑話,對謝家人都沒有好處,庚○○聞言參選意念更加堅定,乃當面予以回絕,邱創漢等人始悻悻然離去。辛○○待眾人均離去之後,憂心忡忡與丁○○提起,平日生意均賴謝姓宗親介紹,庚○○一旦參選,家族宗親等於撕破臉,日後少了宗親們的幫助,生意恐怕就沒得做了,自己家庭的生計可能會因此陷於窘境,夫妻二人不由得苦惱萬分,乙○○於得知上情之後,因認此事涉及同一派系對於日後八德市農會掌控權能否維持有密切的關係,且渠曾任農會會員代表,對於參選人之資格限制有相當程度之了解,知悉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如已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應予以撤銷候選人資格,乃想到如果能將庚○○的戶籍偷偷遷出設籍地,如此庚○○便喪失會員資格,進而亦無法再參選會員代表,因渠之前便與丁○○相識,乃於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打丁○○所持用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張女至八德市農會農機中心一樓辦公室見面,二人見面之後,乙○○隨即向丁○○稱:「邱創漢、謝長勝、趙令城等人曾到你們經營的金庚有限公司當面勸退你公公參選八德市農會會員代表,已經是給你公公很大的面子了,現在伊是代表謝派(即指謝長勝等人)來談的,你們夫妻經營的金庚公司現在不景氣,生意已經很難做了,如今你公公居然又參選,要和謝長弘、謝長勝這些叔公級的長輩較勁,還站在敵對派系的立場,將來恐怕在業務的開拓上會更困難,為了顧全你們公司及宗親間的和諧,你最好把庚○○的戶籍遷出八德市,如此他便喪失繼續參選的資格。」等語,丁○○聽了質疑說:「這樣做有效嗎?」,乙○○連忙稱:「這你就不用管,儘管去做就是了。」等語,唆使原無妨害庚○○競選犯意之丁○○以將庚○○戶籍遷出八德市,使庚○○出會因而喪失八德市農會會員資格而被撤銷八德市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二人進而思索如何在庚○○沒有警覺的情況下取得庚○○的身分證,丁○○想起渠夫妻所經營之金庚公司要變更股東登記,可以用辦理入股的方式騙取庚○○的身分證,於達成共識之後,乙○○要求丁○○在辦妥之後要以電話回報,丁○○乃於翌日上午九時許前往庚○○住處,以辦理其全家分戶遷戶籍及公司入股登記為由,向庚○○取得身分證,並立即於上午十時二十三分撥打吳金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此事,之後即帶庚○○之身分證及原即渠所持有之戶口名簿及庚○○之印章,前往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盜用庚○○之印章,而於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申請人欄內,冒庚○○之名義偽造完成庚○○由八德市○○里○○鄰○○街○○○號遷至平鎮市○○路○○○巷○○號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再連同前揭所持有之戶口名簿持向不知情公務員申請辦理庚○○戶籍遷入登記,使承辦不知情之公務員將前開庚○○之戶籍由八德市○○街○○○號遷入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理戶籍資料之公文書上,完成庚○○戶籍遷出八德市農會組織區域之手續,足以生損害於庚○○本人及戶政機關就戶政事項管理之正確性,使庚○○因此出會喪失八德市農會會員資格,以此非法之方式妨害庚○○競選,而丁○○辦妥庚○○遷戶籍乙事後,隨即當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四分許撥打乙○○所持用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吳某以「:我是代書,我已經辦好了:」暗語報告上情,並將此事告知事先不知情之夫辛○○,辛○○得知後當場斥責丁○○,並要丁○○立即將庚○○之戶籍遷回原址,丁○○於春節假期過後之九十年二月一日,承前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至八德戶政事務所,再度盜用庚○○之印章於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申請人欄內,冒庚○○之名義偽造完成庚○○由平鎮市○○路○○○巷○○號遷入八德市○○里○○鄰○○街○○○號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再持向不知情公務員申請辦理庚○○戶籍遷入登記,使承辦不知情之公務員將前開庚○○之戶籍由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遷入八德市○○街○○○號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理戶籍資料之公文書上,完成庚○○戶籍遷回八德市○○街○○○號之手續,足以生損害於庚○○本人及戶政機關就戶政事項管理之正確性,惟庚○○因先前戶籍被遷出八德市,因而出會喪失八德市農會會員資格,被撤銷八德市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已無法再回復八德市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嗣於同年二月八日上午庚○○前往八德市○○街參加友人葉順旗之母親公祭時,順道向到場之親戚鄰居拉票,適有八德市市民代表戊○○與八德市長張春松亦在現場,戊○○因聽聞庚○○的戶籍遷出,乃與張市長談起,見到庚○○前來,二人便上前表示關切,庚○○聞言甚感訝異,且堅決表示未遷戶籍參選到底,於翌日庚○○之四子謝敬男在外又聽見「阿杏」之友人告知庚○○之戶籍確已遷出八德市,謝敬男返回八德市○○街○○○號庚○○住處查看庚○○之身分證發現庚○○之戶籍確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二月一日有遷出、遷入之記載,立即打電話向丁○○查詢確認係丁○○所為之後,於當日即告知五弟謝敬福轉告庚○○,而此事亦在地方上傳開,並經不詳人士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檢舉,桃園調查站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庚○○、辛○○及丁○○等人到案後供出上情始被查獲。
二、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主動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丁○○部分:右揭事實已據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年三月六日桃園縣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偵查及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年九月六日、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年十二月三月、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審理時供述甚詳,核與證人謝敬男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中、證人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偵查中及九十年九月六日、九十年十二月三日本院調查時、證人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偵查中及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調查時、證人張春松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證人辛○○於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偵查中及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年九月六日本院調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庚○○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於九十年四月十日桃平市戶字第二四六九號函送之庚○○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辦理遷入平鎮市○○里○鄰○○路○○○巷○○號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八德市戶政事務所於九十年四月九日桃德戶字第二○二五號函送之庚○○於九十年二月一日辦理遷入八德市○○里○鄰○○街○○○號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均影印附卷)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資料與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止電話通聯記錄、00-0000000號電話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通話記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自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止通話記錄各一份、00-0000000、00-0000000之中華電信營運處公用電話異動申請書影本各一紙在卷足稽。
二、被告乙○○部分: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前開唆使丁○○遷走庚○○之戶籍,使庚○○出會,喪失會員資格而被撤銷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以妨害其競選八德市農會第十四屆會員代表之犯行,辯稱「:我與邱創漢、謝長勝、趙令城只是有認識,也不是起訴書所指的同一派系,有關庚○○戶籍被遷出喪失參選資格一事,我完全沒有參與,我只是選農會代表與庚○○不同選區,我並沒有要選理監事等幹部職務:」、「:我不知道庚○○遷戶口,我與他不同選區,他是大湳選區,我也沒有要參選農會理監事,沒有利害關係,我沒有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等語,經查(一)被告丁○○迭次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中均供述「: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乙○○打行動電話給我表示要談人壽保險的事,並約我至八德市農機中心面談,我依約前往,乙○○才明確表達邀約我見面是請我幫忙偷偷將庚○○戶籍遷出八德市:為了我先生未來事業上著想,我答應乙○○的要求將庚○○的戶籍遷出八德市:我依乙○○之要求,於辦妥庚○○戶籍遷出之事後,除以電話將結果告知乙○○外,我亦將遷出庚○○戶籍之事告訴我先生辛○○:辛○○知道後,除斥責我以外,並要我趕快將庚○○戶籍遷回八德市原址,因農曆春節假期連續放假,我一直到九十年二月一日才將庚○○戶籍遷返八德市:」(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他(指被告乙○○)打我的手機(0000000000),他要我過去他那裏(八德市農會農機中心)但在電話中沒有告訴我什麼事,因為我過去跟他拉過保險:我以為是談保險的事,我到了之後見到他,他告訴我希望我公公(指庚○○)不要出來參選:出來選:這些親戚感情都打壞:我先生的工作就是靠人介紹:於是我就接受他的提議:商量要如何讓我公公退選,他說把戶口遷掉就好了,我有問他這樣子就不能選嗎?他說『:能不能選你就不用管:』:我就利用幫我公公入股公司為藉口去向他要身分證,後來就在隔天把戶口遷出,乙○○又要求我不能把這件事告訴任何人: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下午我打電話給他,告訴他『我是代書,我已經辦好了』,這是我們的暗語:九十年二月九日我公公到我家罵過我之後,當時我心裏很慌亂:我用家裏的電話(00-0000000)撥他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我在電話中告訴他『我是代書,我要跟他要報稅資料』,他說他還沒有拿齊扣繳憑單,但他沒有找我,那天我撥二次:後來我公公說要告我,我又打電話給他,我告訴他我要見律師:隔天就有一位吳律師打電話到我家: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午我用公共電話打他手機,約他十二點多在平鎮市東勢國小後面見面:,他有來,我問他你說都沒事,現在搞到我們夫妻要坐牢,他說我只要跟律師配合照律師的話去做就不會有事,我心裡覺得很納悶,他告訴我反正有事找律師就對了,他並且告訴我不要再找他了,就走了」(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偵查)、「:我在九十年二月九日被我公公責備,我有聯絡乙○○,告訴他我要見律師:當天我聽我先生說有個吳律師打電話過來,我心想應該就是乙○○介紹的律師:」(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乙○○主動打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給我,表示曾打電話(00-0000000)到我住處找不到我,要我到:農機中心一樓辦公室與他見面:到達八德市農會農機中心一樓,在場只有乙○○跟我本人,乙○○即向我表示邱創漢、謝長勝、趙令城等人曾至:金庚有限公司(住家)當面勸退我公公庚○○參選八德市農會會員代表乙事,已經是給我公公庚○○很大的面子了,現在他是代表『謝派』來談的:要我顧及公司是否能順利經營及保全宗親之和諧,要我將我公公庚○○的戶籍遷出八德市,讓他喪失繼續參選農會會員代表的資格,當時我向乙○○質疑這麼做可能沒有效果,乙○○叫我不要管:而乙○○亦要求我以電話聯繫時不可說出真實身分及欲真正談論之事,並要我一切聯繫皆以暗語代替:我在一月二十日:將公公庚○○戶籍自八德市遷至平鎮市後,在步出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時,即以行動電話用『我是會計師,事情已經辦妥了』暗語告知乙○○庚○○戶籍已遷出八德市乙事:我將公公戶籍遷出八德市乙事告訴先生辛○○,渠除痛罵我之外,並要求立即將公公戶籍遷回八德市,我即在二月一日將公公戶籍自平鎮市遷回八德市:一直到公公發現渠戶籍被遷出遷入情形,到我家向我質問原因這段期間,除乙○○及辛○○二人知道庚○○戶籍被我遷出八德市外,我從未告知過其他人:乙○○在二月二十一日中午主動打我手機約我在平鎮市東勢國小附近金陵路旁大眾飲食店見面,我到達東勢國小金陵路與平東路交叉路處,因不清楚相約地點確實位置,即用附近一百點便利超商前公共電話打乙○○手機,詢問:等我找到大眾飲食店時,即看到乙○○:渠弟:乙○○就將我單獨帶至飲食店對面馬路旁,交待我不要把事情(指庚○○戶籍遷出八德市乙事)跟農會選舉扯在一起,也不要把事情扯到乙○○:」(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等語,證人辛○○於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時亦稱「:我是於第二次接受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詢問時,我太太丁○○才告訴我,八德市農會人員『乙○○』曾於農會代表投票前數日要求我太太將我父親庚○○之戶籍遷離八德市:」等語,依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中所提出影印附卷之通訊錄影本一本(計三十頁)觀之,於第二頁確實有登載乙○○姓名及電話號碼「0000000.家0000000.0000-000000」,質之被告乙○○亦自承其中的電話0000000號係渠所經營之農機中心之電話,00-0000000號係公司及住家之電話,Z000000000號則係渠所持用之手機號碼無訛,被告乙○○所辯渠與被告丁○○不相識乙節,自屬虛妄,再依卷附電話通聯記錄所示,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四十二秒至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四十秒有被告乙○○設於農機中心之00-0000000號電話撥打至被告丁○○住處之00-0000000號之電話通話記錄,同日下午四時一分五十三秒至同日下午四時三分九秒,被告乙○○設於農機中心之0000000號電話有撥打至被告丁○○所使用之Z000000000號手機之電話通話記錄,而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三分九秒至同日二十三分二十八秒,及同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四分三十三秒至同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四分四十九秒,有被告丁○○所持用前開手機0000000000號撥打至被告乙○○所持用之Z000000000號手機之記錄,核與被告丁○○前開供述之情節完全相符,是被告丁○○所稱是被告乙○○找渠前往農機中心,並唆使其遷移庚○○之戶籍,渠於辦妥之後再向被告乙○○回報等情自屬可採;又證人謝敬男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調查站訊問及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中證稱「:我核對我父親庚○○身分證確認戶籍遷出後,當天:我五弟謝敬福即轉告我父親此事,我父親一聽到馬上勃然大怒,並且立即衝到三哥辛○○:家中質問:」(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調查站訊問)、「:第二天(九十年二月八日葉順旗母親公祭之翌日)清晨清潔隊員在談論遷戶口之事,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我爸爸的戶口確實已遷出,要我查一下身分證,我就從櫃子裏找到我爸爸的身分證:有:戶口遷出遷入記載:打電話向三嫂(指被告丁○○)求證,他說戶口確實有遷出又遷回來,據他說是為了辦公司執照的事情,但沒有講得很清楚,當天早上我約十時左右知這件事:我去找他(指證人庚○○),我弟弟(指謝敬福)也去找他,結果我弟弟找到他,在路上就跟他講這件事,我爸爸就怒氣沖沖的回家,說要去找我三哥三嫂問這件事:後來他回家時有告訴我說他到三哥家時,三嫂跪在門口說他不是故意的:爸爸在他家當場告訴他們說,不認他們這個兒子媳婦,還說要告他們:」(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證人庚○○迭次於調查站訊問、偵查中亦均稱「: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參加葉順旗:母親公祭時碰到八德市長張春松及市民代表戊○○,一見面張市長就問我『戶籍已遷出如何參選』,繼而陳代表亦詢問『為何將戶籍遷出』,我在聽該二人詢問後:即問戊○○有關本人戶籍遷出八德市之消息來源:陳代表答以是聽邱創漢說:(你在查證丁○○未經你同意將你戶籍遷出八德市屬實後,如何處理?)我於九十年二月九日赴辛○○家訓斥辛○○、丁○○二人偷偷將本人戶籍遷出八德市,並欲斷絕父子關係:」(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警訊)、「:拈完香我在隔天:我去平鎮市找辛○○,他不在去工作,我媳婦丁○○在家,我質問他,你自己的戶口要遷走就算了,為何把我的戶籍也遷走:質問他在選舉期間把我的戶籍遷走到底是誰唆使他這麼做,他死也不肯講,我就說我不認你這個媳婦:我去拈香聽別人講我戶口遷出:就把戶口名簿、身分證拿出來看,發現戶口名簿是新的,身分證上我戶籍也有遷出,再遷入之記載,我才想到他(指被告丁○○)之前有告訴我,他想把他的戶籍遷出到平鎮市他買的新房子,所以向我拿身分證,因為我不知遷戶口的程序,以為我是戶長,他才向我拿身分證,所以我才把身分證交給他,他是在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去辦理戶口遷出,身分證也是那天的早上向我拿的:」(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等語,足見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九日確實有受到庚○○的責難,而依卷附電話通聯記錄所示,九十年二月九日被告丁○○住處之0000000號電話亦有撥打至被告乙○○使用之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記錄:同日中午十一時二十四分三十九秒至同日中午十一時二十五分二十七秒,計四十八秒,由是亦可證實被告丁○○所言,渠係受到庚○○責備心情慌亂,才打電話欲找被告乙○○研究如何善後之詞為可採;又本件檢察官係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約談被告丁○○、證人辛○○等人,迄同月二十日凌晨始經檢察官偵訊完畢,有被告丁○○、證人辛○○調查及偵查筆錄附卷可按,被告丁○○所稱渠於同月二十一日再度打電話約被告乙○○見面商討,在情理上自屬合理,經依被告丁○○所指出其用以聯絡乙○○之公共電話位置圖,委請桃園縣調查站依圖前往現場查訪結果,果有所指之「一百點便利商店」及該具公共電話,而該公共電話之編號係0000000號,電話號碼係0000000號,設置在平鎮市○○路○段○○○號,有桃園縣調查站戴季平組長提出附卷之查證報告及中華電信中壢營運處公用電話異動申請書影本可稽,經比對卷附電話通聯記錄,該公共電話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十一時五十四分五十五秒至同日中午十一時五十六分二十九秒及同日中午十二時二十五分二十七秒至同日中午十二時二十五分四十八秒確實分別與被告丁○○持用之Z000000000號手機及被告乙○○所使用之Z000000000號手機有通聯之記錄,益徵被告丁○○前開所陳,核與事實相符;按之被告乙○○與丁○○之間確實有電話聯絡之事實,業如前述,自非被告乙○○所能否認,苟被告乙○○並無唆使被告丁○○犯下前開犯行之事實,渠自可據實敘明二人通話之情由,顯無斷然予以否認之理,且本件被告丁○○、乙○○之間之電話通聯時點,均係發生在全案關鍵時點之前後,苟被告乙○○所辯屬實,又豈有如此巧合之事實存在?而被告丁○○又豈能編造出如此完美,並有通聯記錄可茲佐證之情節?被告乙○○前開之所辯均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二)、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如已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應予以撤銷候選人資格,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據證人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中所述「:(丁○○、辛○○有無農會員會資格?)都沒有:(他們二人對戶口遷出會讓你無法選會員代表,這件事他們了不了解?)不了解:」,質之被告乙○○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九十年三月六日偵查時坦稱「:(知否候選人如果離開戶籍所在地就視同出會,並且喪失候選人資格?)知道::」、「:擔任過第十三屆農會會員代表,這次第十四屆也有選上:(既然你擔任過農會會員代表,你應該知道農會會員如果遷出戶籍將視同出會,而無法擔任農會幹部候選人?)我知道,出會就沒有會員資格,也無法擔任候選人:」等語,而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中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時均稱「:我答應乙○○的要求私自將庚○○之戶籍遷出八德市:我曾詢問乙○○將庚○○戶籍遷走有用嗎?乙○○告訴我只要照做就好,其他不用管:」(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要我將我公公庚○○的戶籍遷出八德市,讓他喪失參選會會員代表的資格,當時我向乙○○質疑這麼做可能沒有效果,乙○○叫我不要管:」(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他(指被告乙○○)說把戶口遷掉就好了,我問他這樣子就不能選了嗎?他說能不能選你就不用管,當時我也不認為這樣子就不能選:」(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偵查)、「:遷戶口點子是否行的通我不知道,我只是去試試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時)等,由是可知,被告丁○○苟未受被告乙○○之唆使,在其主觀認識上尚難想出以遷戶籍之方式即足以達到使庚○○無法參選之目的;(三)、庚○○於六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加入八德市農會,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登記八德市農會第十四屆大湳農事小組會員代表候選人,大湳農事小組共有邱創漢、謝長弘、庚○○、鄭進亨、邱明春五名登記會員代表候選人,應選出四名會員代表,庚○○因戶籍遷出八德市,喪失會員代表資格一節,有桃園縣八德市農會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桃八農總字第四七九號函在卷可稽,而庚○○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登記參選八德市農會會員代表後,翌日邱創漢、謝長勝、趙令城、黃文清即透過辛○○約庚○○在辛○○住處碰面遊說庚○○退出競選,於九十年一月八日黃文清更前往庚○○住處找庚○○欲載庚○○前去八德市農會撤回參選登記等,亦據證人辛○○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偵查、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年九月六日本院調查、證人謝敬男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證人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調查、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二偵查時陳述甚詳,據被告丁○○歷次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及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年十二月三日本院調查審理時供述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將庚○○戶籍遷出八德市後僅告知被告乙○○及證人辛○○,而證人辛○○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偵查及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調查時亦均陳稱未曾將庚○○戶籍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為被告丁○○遷出八德市一事告訴其他人之詞,然證人謝敬男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證人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證人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偵查、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調查時、證人張春松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時均稱「:大約九十年二月四日或二月五日(詳細日期不記得)八德市:葉姓人家辦喪事:現場有八德市長張春松、市民代表戊○○、八德市農會現任理事長邱創漢等人:張春松當場即向我父親庚○○表示,『你的戶籍已遷走了,還來拜票做什麼?』,邱創漢則一直強調,『既然已經遷走戶籍,則已喪失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調查站訊問,謝敬男)、「:在今年(九十年)二月三、四日左右,我聽我爸爸說他去參加八德市○○街某戶葉姓人家出殯,在公祭場合遇到八德市長張春松、市民代表戊○○、八德市農會理事長邱創漢:張市長對我父親說你的戶籍已經遷走了,已經不能選了,還拜什麼票,邱創漢在現場對其他人講說庚○○戶籍已經遷走,已經棄權,你們不要投票給他:」(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謝敬男)、「:我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參加葉順旗:母親公祭時,碰到八德市長張春松及八德市民代表戊○○,一見面張市長即問我『戶籍已遷出,如何參選』,繼而陳代表詢問『為何將戶籍遷出』:問戊○○有關本人戶籍遷出八德市之消息來源為何,陳代表答以是聽邱創漢說的:」(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庚○○)、「:九十年二月八日下午(上午之誤)我到八德市○○街參加葉順旗母親公祭,我(指庚○○)遇到八德市長張春松,他看到我就說你戶口又沒設在這裏,跟人家選什麼:市民代表戊○○也來了,他也問我為何把戶籍遷走,我問他是誰講的:他說是邱創漢告訴他:」(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偵查,庚○○)、「:在九十年二月初:八德市農會理事長邱創漢到我住處閒聊時,向我表示『庚○○將戶籍遷出,你是否知道』?我當場表示不知道並追問他為何庚○○會登記參選後又將戶籍遷出,到底是誰遷的,邱創漢向我表示是庚○○的兒子辛○○幫他遷的,其他細節就不知道了:」(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戊○○)、「:在公祭前幾天有一位邱創漢先生,他問我說『阿水』即庚○○戶口遷出八德市○○○○○道,我說不知道,怎麼會這樣,他說他是在仙公廟聽別人說他兒子把他戶口遷出去:」(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偵查,戊○○)、「:在參加公祭前一星期,八德市農會理事長邱創漢到我家聊天時聊到知否庚○○把戶籍遷出一事:(邱創漢有無告知為何知道庚○○戶籍遷出一事?)他說他在八德天宮廟聽別人說,不過我沒有追問他聽何人說:」(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調查時,戊○○)、「:我於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參加葉順旗母親告別式時,碰到市民代表戊○○,他告知我聽說庚○○把戶口遷走:當時庚○○亦在場,我與戊○○趨前詢問庚○○為何將戶口遷走:庚○○矢口否認絕無遷戶籍之事:(你有無問戊○○為何知道庚○○遷戶口之事?)沒有問戊○○,渠亦未告知為何知情:」(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張春松)等語,而依據農會選舉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日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第十四屆八德市農會員代表候選人登記截止日為九十年一月八日,此已據證人庚○○、謝敬男於警訊時陳述甚詳,而庚○○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登記參選八德市農會第十四屆大湳農事小組會代表時戶籍猶在八德市○○街○○○號,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始遷出至平鎮市○○路○○○巷○○號,九十年二月一日又自平鎮市○○路○○○巷○○號遷回八德市○○街○○○號,期間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適逢農曆春節,九十年二月初同屬大湳農事小組之會員代表候選人邱創漢即已知悉庚○○戶籍遷出八德市一事,衡情若無人將庚○○戶籍已遷出八德市一事向八德市農會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提出檢舉,八德市農會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根本無從知悉庚○○戶籍已遷出八德市,又依卷附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二十日被告丁○○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乙○○設於八德市農會農機中心之00-0000000號電話及持用之0000000000有通聯記錄,被告乙○○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九十月二月二十二日偵查中亦坦稱「:你當選八德市農會第十四屆會員代表,對於理事、監事選舉,你係支持何位候選人?)理事部分我支持邱創漢,因為邱創漢不但是我擔任鄉民代表時的同事且較熟;監事部分我支持趙令城,由於我是現任會員代表,趙令城為現任監事,彼此較為熟悉:」(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在第十四屆農會選舉,你是否支持現任的邱創漢、謝長勝這個派系?)有這個意思:」(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偵查)等語,益徵被告乙○○有唆使被告丁○○將庚○○戶籍遷出八德市,並於得知庚○○戶籍遷出八德市後將此事公開讓八德市農會知悉,而使庚○○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遭撤銷,從而被告丁○○前述供稱被告乙○○係代表『謝派』(指邱創漢、謝長勝、趙令城)並要其將庚○○的戶籍遷出八德市,讓庚○○喪失繼續參選農會會員代表的資格之詞自屬可採;(四)如前所述,被告乙○○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偵查及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時否認有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一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告丁○○聯絡及於翌日上午十時二十三分許、十二時三十四分許有接獲被告丁○○之電話,而於九十年三月六日於桃園縣調查站製作筆錄時及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審理時雖先後稱「:(據本站向中華電信公司調閱電話號碼00-0000000自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間的通聯記錄,其中顯示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電話號碼00-0000000號曾打至電話號碼00-0000000,你是否瞭解該通電話係何人所打,目的為何?)我印象所及,該通電話是由我打給辛○○,要求辛○○前來八德市農會農機修護中心維修鐵門:」(九十年三月六日調查站訊問)、「:(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有無與丁○○碰面及電話聯絡?)我有以000000000農機中心的電話,打電話請辛○○的公司要他到農機中心修鐵門,是他一名男師傅接的,他說辛○○不在,我就掛電話,沒有和丁○○碰面或電話聯絡:(曾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與丁○○電話聯絡?)沒有:」(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本院調查時)、「::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白天,打一通:(辛○○有無接到?)沒有,是他裡面的師傅接的。我交代說農機中心的鐵門卡住,聲音很大,請他轉告他,對方說會轉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到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這段期間你與丁○○、辛○○有無電話聯絡過?)我只有十九日那次打電話過去,我本人沒有接到他們任何一通電話:」(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本院調查時)、「:我只記得有打一通電話過去要請辛○○來修農機中心的前門鐵門,辛○○不在,可能是裡面的工人接的,對方沒說是誰,是一名男生接的,我沒有和丁○○通過電話:一、二句話就掛斷了,只是交代派人過來修鐵門。(丁○○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二十日有無打電話給你?)只有一通打電話過來自稱是謝太太,她說是選舉的事,我說我自己也是候選人,電話是做生意的,不說選舉的事,我就掛斷:」(九十年十二月三日本院調查時)、「:我有打電話到辛○○的公司請辛○○過來農機中心修鐵門,是辛○○的師傅接的,即使有電話聯絡也是和修鐵門有關:」(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本院審理時)、「:有一通是我工廠打過去的,都是與修鐵門有關,至於打進我公司的那通電話我沒有接到,不曉得是誰打的:我起初不認識丁○○,我只認識辛○○,我沒有跟她講什麼,也沒有碰到她,我是到地檢署才看到丁○○這個人:」(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時)等語,而證人辛○○及被告丁○○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本院調查時亦證稱「:(乙○○曾否找你去修他公司或農會的鐵門?)有:(有幾次?)二、三次。他都是以電話聯絡,我(指證人辛○○)都沒有空去,後來我有空時有去修理:(去修理幾次?)一次:(乙○○是何時打電話請你過去修鐵門?)過年前接近農曆年底,再過十幾、二十天就過舊曆年,是白天,當時我出去看工作,回去時,師傅跟我說:」、「:(乙○○與你們鐵工廠有無生意往來?)鐵門之類的維修:(去維修幾次?)大概一、二次,因為維修都是我先生去維修:(知否農機中心何處的鐵門要維修?)是大門。因為我(指被告丁○○)有去看,因為乙○○一直催我們去修鐵門:(妳有無接到電話?)沒有,是辛○○跟我說的:」等語,然據卷附之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記錄,被告乙○○設於農機中心之00-0000000號電話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四十二秒撥打至被告丁○○住處之00-0000000號之電話,通話至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四十秒止,通話秒數長達二百九十八秒,顯非被告乙○○所稱「:有打一通電話過去要請辛○○來修農機中心的前門鐵門,辛○○不在,可能是裡面的工人接的,對方沒說是誰,是一名男生接的:一、二句話就掛斷了,只是交代派人過來修鐵門:」,又證人辛○○稱被告乙○○打電話通知其前往農機中心修復鐵門係於「:過年前接近農曆年底,再過十幾、二十天就過舊曆年之時間打電話,是白天,當時我出去看工作,回去時,師傅跟我說:」,該年度之舊曆年一月一日是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以此推算日期應係於九十年一月上旬左右,與被告乙○○所指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不符,且證人辛○○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本院時更稱「:(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至九十年二月底這段期間你有無和乙○○電話聯絡過?沒有:(為何如此確定?)鐵門修好了,沒有什麼好聯絡:」等語,而被告丁○○上開「:(妳有無接到電話?)沒有,是辛○○跟我說的:」之供詞,亦無從為被告乙○○有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上午打電話至證人辛○○公司請辛○○前往農機中心修護鐵門之證據,又被告丁○○嗣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年九月六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審理時雖改稱「::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下午我去農修護中心找乙○○商量該怎麼辦,他說要阻止公公參選,有好幾種情況,其中有遷戶籍一事,當時我對他提到,想利用辦股東變更登記,取得身分證,而把他戶籍遷出,乙○○叫我回去再勸勸看,或取得公公身分證,如果能取得,再去辦遷戶籍,如果拿不到,就不要遷:」(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調查時)、「:(乙○○知道你將庚○○的戶籍由八德遷到平鎮?)遷之前他不知道,他提議時我還無法確定可否拿到我公公的身分證,因為他建議用勸退的,不過他也有提議我這麼辦,後來我拿到公公的身分證,並且辦妥遷出戶籍一事之後,我有打電話聯絡乙○○,跟他說已經將公公戶籍遷出,問他有沒有效,他說既然遷了當然有效:原先是乙○○找我先生修鐵門,在閒談中我向乙○○說出謝長勝他們勸退公公參選八德市農會代表,公公執意參選,先生好像很為難,所以乙○○就跟我說儘量勸公公退選,也有提議遷戶籍讓他喪失參選資格:」(九十年九月六日本院調查時)、「:我是去請教乙○○如何才能讓我公公喪失參選資格,乙○○當時一直要我用勸的方式勸退公公,另外就是遷戶口,最好是用勸的::當初我是借著去看鐵門的事情到農機中心,我有對乙○○講我是謝太太,他可能不曉得我是謝太太,在閒聊中我有提到公公參選代表一事,他有跟我講遷戶口會喪失資格的方法:」(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本院審理時)、「:乙○○打電話到我先生公司是修鐵門的事,我到了農機中心,閒聊中才我問他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公公失去參選資格,他隨口就講了幾個意見,遷戶口是其中一個點子,遷戶口點子是否行的通我不知道,我只是去試試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等語,不僅與調查站訊問、偵查所述不同,與被告乙○○辯稱「:(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有無與丁○○碰面及電話聯絡?):沒有和丁○○碰面或電話聯絡::我起初不認識丁○○,我只認識辛○○,我沒有跟她講什麼,也沒有碰到她,我是到地檢署才看到丁○○這個人:」之供詞亦不符,況本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委請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乙○○、丁○○二人進行測謊結果,有關被告乙○○⑴未曾請丁○○幫助遷移系爭戶籍之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至於⑵其未給予丁○○金錢報酬之問題,經測試則無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未說謊。被告丁○○所稱:⑴係乙○○託其辦理遷移系爭之戶籍;⑵乙○○未給其金錢報酬。經測試均無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未說謊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三月八日(九O)陸(三)字第九O一三三O七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件在卷可稽,被告乙○○雖稱「:(在一
年內有就醫紀錄?)有,感冒:」(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及「:當初做測謊時時間很久,叫我走來走去,面對面測時,測了二遍,我有通過,叫我坐側面時,我不曉得反應如何,結果我也不清楚,就跟我說好了,我不曉得測謊的標準是什麼,當天是一早請我過去,一直等到很晚,我人很疲倦,人很不舒服,才對我測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審理時)等語,然被告乙○○是否患有感冒核與有無說謊反應顯然無關,又縱令被告乙○○於接受測謊時情緒激動或疲累,然就受測之二項問題,一則呈說謊反應,一則呈未說謊反應,有如前述,由是可見被告乙○○於受測時,其情緒及精神如何,並不足影響其測謊之結果,被告乙○○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被告丁○○嗣於本院調查審理時之上開供詞應為脫免被告乙○○罪責之詞,亦不足採;綜上所述,被告乙○○之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吳金統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丁○○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罪,被告丁○○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階行為,皆為後者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丁○○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皆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處,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丁○○係以一行為違犯前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罪論處。而被告乙○○教唆被告丁○○以冒庚○○名義填寫戶籍遷入申請書將庚○○戶籍由八德市○○街○○○號遷入平鎮市○○路○○○巷○○號而喪失八德市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妨害庚○○競選八德市農會會員代表,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核被告乙○○所為係以一行為教唆丁○○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三罪,亦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教唆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罪。公訴人雖對於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一日,至八德市戶政事務所,再度盜用庚○○之印章於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申請人欄內,冒庚○○之名義填寫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將庚○○之戶籍又由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遷入八德市○○街○○○號之犯行未予以起訴,惟與前經公訴人起訴且經本院審判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一併審理;又被告乙○○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因竊佔案件經本院判處有徒刑二月,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五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丁○○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涉犯本罪之動機在於確保家庭之生計,犯罪後供出幕後主使者,確有悔悟之實據,情有可憫,而被告乙○○之犯行,嚴重影響農會選舉之公平性,危害社會甚鉅,且其動機僅在於維護個人之既得利益,及其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被告丁○○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丁○○無犯罪前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且經此次偵、審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揭對被告丁○○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被告丁○○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婷 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子 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論罪法條:
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