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淑芬律師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淑芬律師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