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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7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行賄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十二行所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行賄罪依貪污治罪條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應更正為「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拘役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行賄罪依貪污治罪條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行賄罪等
裁判日期:200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