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宗法 官 蔡 榮 澤
法 官 游 士 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曉 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