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被 告 甲○○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貳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慧 瑛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