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詢問,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潘政宏法 官 胡芷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