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甲○○ 女 五被 告 乙○○ 男 四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丁俊成法 官 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