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振 義
法 官 鍾 淑 慧法 官 林 孟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陳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