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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14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易字第14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古慧珍(衡股)被 告 寅○○

五號六樓之上列被告因侵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寅○○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附件二編號①至⑦應收帳款記帳單上偽造之「丁○○」、「巳○○」、「辰○○」、「許秀丸」、「戌○○」及「丑○○」署名柒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寅○○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號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中央分公司(下稱遠東公司)外商課之辦事員,負責禮券之銷售,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壬○○為遠東公司往來之菸酒商,依公司規定其購買禮券僅能以現金交易,不得以應收帳款記帳之方式交易,且向客戶收取禮券款項後,應於當日將款項繳回給公司,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86年起至89年5 月間止,利用申購禮券達一定數額,客戶可得較高之差價利潤及為爭取公司業務績效之理由,徵得臺灣電路公司、億華電機公司、台鈴工業公司、聯茂電子公司、信群科技公司、東亞運輸倉儲公司、中華汽車公司、耀文電子公司、峻新電腦公司、坤慶國際開發公司、正新鋁業公司、臺灣華可貴公司、臺灣博士電子公司、日月欣半導體公司、福特六和汽車公司、嘉新食品公司等多家廠商經辦人之同意,與壬○○合購禮券,將原應確實記載為壬○○現金交易之禮券申購單,虛偽以上開廠商名義之應收帳款記帳交易而不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禮券申購單及應收帳款記帳單上,再將應收帳款記帳單交由上開廠商之經辦人於其上簽章,用以表示認可該筆交易之意(數額詳如附表所載),所得禮券扣除上開廠商及壬○○實際購買之數額外,其餘均據為已有,並為掩飾犯行,以事後收取其他客戶之現金、票據或匯入款等,抵充先前因詐領禮券而未沖銷之應收帳款。至壬○○實際交易之款項,則由壬○○交付現金予寅○○,由寅○○繳回遠東公司,或存入寅○○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由寅○○繳回遠東公司,或逕自匯入遠東公司設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另寅○○因不及持應收帳款記帳單向臺灣電路公司經辦人許秀丸、臺灣華可貴公司經辦人丁○○、嘉新食品公司經辦人丑○○、信群科技公司經辦人巳○○、坤慶紡織公司經辦人辰○○、億華電機公司經辦人戌○○簽名,竟分別於89年1月24日、2 月2 日、2 月15日、2 月21日、2 月23日、5 月23日,未經渠等同意,逕自在應收帳款記帳單上偽簽丁○○、巳○○、辰○○、許秀丸、戌○○及丑○○之簽名,偽造嘉新食品公司、坤慶紡織公司、億華電機公司、臺灣華可貴公司、信群科技公司及臺灣電路公司交易之應收帳款記帳單,並持向遠東公司詐領禮券,足生損害於嘉新食品公司、坤慶紡織公司、億華電機公司、臺灣華可貴公司、信群科技公司、臺灣電路公司及遠東公司。

三、嗣於89年5 月間,遠東公司發覺有異進行查帳,始知悉上情,寅○○並於犯罪被發覺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接受審判。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寅○○對上開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辯稱其詐欺所得金額僅四百餘萬元,非如告訴人遠東公司所指二千餘萬元,且所得禮券全數交予壬○○,但壬○○並未匯款到遠東公司的帳戶裡云云,經查:

㈠被告寅○○與附表一編號④⑤⑥⑦⑧⑨⑩⑪⑬⑭⑮⑯⑰⑱⑲

⑳㉑㉒㉔㉖㉗㉘㉙㉚㉛㉜㉝㉞㉟㊱㊲㊴㊵㊶所示公司之禮券購買經辦人等協議,除廠商本身實際購買禮券金額外,再以虛偽增列以各該廠商名義購買登載在各該公司向遠東公司購買禮券之禮券購買單及應收帳款記帳單上,上開公司禮券購買經辦人明知此舉將使寅○○獲取應收帳款記帳單記載數額扣除廠商實際購買數額後之禮券金額之不法利益,仍同意為之,被告寅○○復偽簽如附表一編號①②③⑫㉓㉕㊳所示公司經辦人姓名於該公司向遠東公司購買禮券之應收帳款記帳單,並持上開應收帳款記帳單向遠東公司行使,使遠東公司因此陷於錯誤,核發如各該公司之應收帳款記帳單記載之購買禮券數額予被告寅○○,被告因此詐得禮券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此有被告寅○○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份(90年度偵字第234 號卷㈠28頁至47頁)、遠東公司應收帳款逾期未收明細表影本1 份(偵卷㈠114 頁至115 頁)、遠東公司禮券申購單影本37紙(偵卷㈠116 頁至289 頁、偵卷㈡32頁至33頁)、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57紙(偵卷㈠116頁至289 頁、偵卷㈡26頁至27頁、29頁至31頁、36頁、70頁、86頁、118 頁至119 頁、121 頁至122 頁、本院卷㈠56頁至57頁、60頁、62頁)、遠東公司普通分錄傳票41紙(偵卷㈠116 頁至289 頁、本院卷61頁)、遠東公司存摺影本1 份(本院卷㈠83頁97頁)、遠東公司現金分錄傳票14紙(偵卷㈠116 頁至289 頁、本院卷㈠58頁)、遠東公司提貨券售出申請單6 紙、遠東公司收入繳存單24紙(偵卷㈠116 頁至

289 頁、偵卷㈡70頁、118 頁、120 頁、123 頁、本院卷㈠58頁、61頁)、遠東公司銀行收入日報表2 紙(偵卷㈠169頁、193 頁)、台中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1 紙(偵卷㈠

174 頁)、支票號碼:UA0000000 號之支票影本1 紙(偵卷㈠175 頁至176 頁)、90年11月6 日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函暨被告寅○○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1 份(偵卷㈠229 頁至

395 頁)、90年10月25日郵政儲匯業局管00000000字第935號函暨被告寅○○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卷㈠396 頁至409 頁)、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1 紙(偵卷㈡25頁)、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偵卷㈡28頁)、遠東公司禮券證明書影本12紙(偵卷㈡34頁至35頁、37頁至39頁、72頁至74頁、77頁、84頁、本院卷㈠302頁至306頁)、峻新電腦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票影本1 紙(偵卷㈡67頁)、支票號碼:AU0000000 號支票影本1 紙(偵卷㈡38頁)、禮券銷售簡易流程1 紙(偵卷㈡71頁、本院卷㈠39頁)、支票號碼:AA0000000 號支票影本1 紙(偵卷㈡75頁)、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轉帳支出傳票1 紙(偵卷㈡76頁)、支票號碼:AA0000000 號、QA0000000 號支票影本1 紙(偵卷㈡78頁)、應付憑單影本1 紙(偵卷㈡79頁)、臺灣博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請款單影本3紙(偵卷㈡80頁、82頁至83頁)、轉帳傳票影本1 紙(偵卷㈡81頁、85頁)、以「福特」名義匯款入遠東公司銀行帳戶明細表暨相關會計憑證資料1 份(偵卷㈡125 頁至187 頁、本院卷㈠399 頁、500頁 、本院卷㈡14頁85頁)、被告寅○○應收帳款掛帳明細表影本1 紙(偵卷㈡196 頁)、遠東公司應收帳款客戶明細資料1 份(偵卷㈡197 頁至299 頁)、遠東公司應收帳款逾期未收明細表1 份(本院卷㈠36頁至38頁)、應收票據收繳單1 紙(本院卷㈠54頁)、峻新公司福利委員會支票影本1 紙(本院卷㈠55頁)、正新公司支付之支票影本1 紙(本院卷㈠59頁)、遠東公司應收帳款沖帳資料1 份(本院卷㈠362 頁至378 頁)等件為證,且核與證人申○○(見本院卷92年6 月2 日審判筆錄)、子○○(原名許秀丸,本院卷92年8 月18日訊問筆錄、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偵卷㈡9 頁、偵卷㈡54頁)、戌○○(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丙○○(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偵卷㈡11至12頁)、庚○○(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陳秀玉(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偵卷㈡13頁至14頁)、巳○○(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己○○(本院卷92年8 月18日訊問筆錄、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癸○○(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乙○○(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林炫禹(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未○○(本院94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戊○○(本院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辰○○(本院92年7 月14日訊問筆錄、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卯○○(本院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丁○○(本院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酉○○(本院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丑○○(本院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午○○(本院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壬○○(本院卷92年4 月7 日訊問筆錄、92年7 月14日訊問筆錄、94年6 月13日審判筆錄、94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林水法(本院卷94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甲○○(本院卷94年7月11日審判筆錄、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未○○(本院卷94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辛○○(偵卷㈡49頁至50頁)等所為證言大致相符,至被告寅○○雖辯稱禮券已交付壬○○,壬○○尚欠其二千餘萬元應收帳款未收云云,惟此為壬○○所否認,且壬○○業於89年5 月20日與被告寅○○、遠東公司進行對帳,結果確認壬○○當時僅積欠2,900,000 元尚未償還,事後已向遠東公司清償乙節,亦據證人午○○(本院94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壬○○(本院卷92年4 月7日訊問筆錄、92年7 月14日訊問筆錄、94年6 月13日審判筆錄、94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到庭證述屬實,並有壬○○與遠東公司對帳資料乙份(偵卷㈠293 頁至298 頁)可稽,況且被告寅○○亦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尚難信為真實。

㈡又被告寅○○在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及文書上偽簽丁○○、巳

○○、辰○○、許秀丸、戌○○及丑○○之簽名,偽造嘉新食品公司、坤慶紡織公司、億華電機公司、臺灣華可貴公司、信群科技公司及臺灣電路公司交易之應收帳款記帳單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寅○○對於附表二編號②③④⑥⑦所示犯行部分,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其餘則辯稱事先經本人同意云云,惟證人辰○○、子○○(原名許秀丸)均予否認,而被告自白部分亦核與證人丁○○、巳○○、子○○(原名許秀丸)、戌○○及丑○○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偽簽「丁○○」、「巳○○」、「辰○○」、「許秀丸」、「戌○○」及「丑○○」署名之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7紙等文件附卷可憑,故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而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乃為被告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其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寅○○與共犯如附表一編號④至⑪、⑬至㉒、㉔、㉖至㊲、㊴至㊶所示之公司禮券購買經辦人就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罪等3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公訴人認被告係基於侵佔之犯意,致告訴人遠東公司受有售出禮券之應收帳款29,850,524元之損失,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佔罪,惟本院認被告係以虛偽填列禮券申購單及應收帳款記帳單之詐術致遠東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額29,850,

524 元之禮券損失,是檢察官所認,容有誤會。又法院得否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所引法條,以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起訴事實是否同一而定。起訴事實與判決事實是否同一,則採基本事實同一說,而基本事實是否同一,係以社會事實為準。而起訴事實指被告係犯業務侵佔罪與詐欺罪基本事實不同,法院自不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業務侵佔罪法條而判處被告詐欺之罪。(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83年度上易字第1690號判例、裁判參照)。又被告犯罪事實除起訴書所指部分外,被告所犯詐欺罪部分及附表二編號①③⑤⑦偽造文書罪部分固未經起訴,惟未經起訴之詐欺罪部分與已起訴之偽造文書罪部分部分具有牽連犯之關係,另未經起訴之附表二編號①③⑤⑦犯行部分與已起訴偽造文書部分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均為裁判上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末查,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於89年6 月28日以書狀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前揭犯行,合於自首之規定,應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寅○○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而尚有悔意,及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①至⑦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62條、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尹嫚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掛帳日期│公 司 名 稱 │以公司名義掛│被告實際詐得│單據附卷位置││ │ │暨經辦人姓名│帳金額 │禮券金額(應│ ││ │ │ │ │收帳款餘額)│ │├──┼────┼──────┼──────┼──────┼──────┤│ ① │89年 │臺灣電路公司│1,000,000 元│1,000,000元 │ 偵卷㈠第 ││ │1月24日 │(許秀丸) │ │ │ 116-118頁 │├──┼────┼──────┼──────┼──────┼──────┤│ ② │89年 │臺灣電路公司│580,000元 │580,000元 │ 偵卷㈠第 ││ │2月23日 │(許秀丸) │ │ │ 119-121頁 │├──┼────┼──────┼──────┼──────┼──────┤│ ③ │89年 │億華電機公司│140,100元 │140,100元 │ 偵卷㈠第 ││ │05月23 │(戌○○) │ │ │ 122-124頁 │├──┼────┼──────┼──────┼──────┼──────┤│ ④ │89年 │台鈴工業公司│1,489,000 元│1,489,000 元│ 偵卷㈠第 ││ │01月25 │(丙○○) │ │ │ 125-127頁 │├──┼────┼──────┼──────┼──────┼──────┤│ ⑤ │89年 │台鈴工業公司│832,500元 │832,5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19 │(丙○○) │ │ │ 128-130頁 │├──┼────┼──────┼──────┼──────┼──────┤│ ⑥ │89年 │聯茂電子公司│356,000元 │356,0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17 │(庚○○) │ │ │ 131-133頁 │├──┼────┼──────┼──────┼──────┼──────┤│ ⑦ │89年 │聯茂電子公司│50,000元 │39,000元 │ 偵卷㈠第 ││ │03月07 │(庚○○) │ │ │ 134-138頁 │├──┼────┼──────┼──────┼──────┼──────┤│ ⑧ │89年 │聯茂電子公司│662,500元 │4000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4 │(庚○○) │ │ │ 139-143頁 │├──┼────┼──────┼──────┼──────┼──────┤│ ⑨ │89年 │憶聲電子公司│300,000元 │16,000元 │ 偵卷㈠第 ││ │01月20 │(陳秀玉) │ │ │ 144-149頁 │├──┼────┼──────┼──────┼──────┼──────┤│ ⑩ │89年 │憶聲電子公司│513,000元 │513,0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24 │(陳秀玉) │ │ │ 150-152頁 │├──┼────┼──────┼──────┼──────┼──────┤│ ⑪ │89年 │憶聲電子公司│623,000元 │623,0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7 │(陳秀玉) │ │ │ 153-155頁 │├──┼────┼──────┼──────┼──────┼──────┤│ ⑫ │89年 │信群科技公司│230,000元 │230,0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15 │(巳○○) │ │ │ 156-159頁 │├──┼────┼──────┼──────┼──────┼──────┤│ ⑬ │89年 │東亞運輸倉儲│300,000元 │300,0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24 │公司 │ │ │ 160-162頁 ││ │ │(己○○) │ │ │ │├──┼────┼──────┼──────┼──────┼──────┤│ ⑭ │89年 │中華汽車公司│3,510,000元 │1,525,500元 │ 偵卷㈠第 ││ │01月18 │(癸○○) │ │ │ 163-176頁 │├──┼────┼──────┼──────┼──────┼──────┤│ ⑮ │89年 │中華汽車公司│280,000元 │264,0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24 │(癸○○) │ │ │ 177-181頁 │├──┼────┼──────┼──────┼──────┼──────┤│ ⑯ │89年 │中華汽車公司│250,000元 │250,0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28 │(癸○○) │ │ │ 182-184頁 │├──┼────┼──────┼──────┼──────┼──────┤│ ⑰ │89年 │中華汽車公司│553,000元 │553,000元 │ 偵卷㈠第 ││ │03月31 │(癸○○) │ │ │ 185-186頁 │├──┼────┼──────┼──────┼──────┼──────┤│ ⑱ │89年 │中華汽車公司│1,156,500元 │1,156,5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0 │(癸○○) │ │ │ 187-188頁 │├──┼────┼──────┼──────┼──────┼──────┤│ ⑲ │89年 │耀文電子公司│834,000元 │36,000元 │ 偵卷㈠第 ││ │01月31 │(乙○○) │ │ │ 189-199頁 │├──┼────┼──────┼──────┼──────┼──────┤│ ⑳ │89年 │耀文電子公司│1,130,000元 │1,130,000元 │ 偵卷㈠第 ││ │03月30 │(乙○○) │ │ │ 200-201頁 │├──┼────┼──────┼──────┼──────┼──────┤│ ㉑ │89年 │耀文電子公司│620,000元 │620,0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13 │(乙○○) │ │ │ 202-204頁 │├──┼────┼──────┼──────┼──────┼──────┤│ ㉒ │89年 │峻新電腦公司│909,091元 │642,424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9 │(戊○○) │ │ │ 205-209頁 ││ │ │ │ │ │ │├──┼────┼──────┼──────┼──────┼──────┤│ ㉓ │89年 │坤慶紡織公司│567,500元 │567,5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21 │(辰○○) │ │ │ 210-212頁 │├──┼────┼──────┼──────┼──────┼──────┤│ ㉔ │89年 │正新鋁業公司│57,000元 │57,0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17 │(卯○○) │ │ │ 213-215頁 │├──┼────┼──────┼──────┼──────┼──────┤│ ㉕ │89年 │臺灣華可貴公│1,500,000元 │500,000元 │ 偵卷㈠第 ││ │01月24 │司(丁○○)│ │ │ 216-220頁 ││ │ │ │ │ │ │├──┼────┼──────┼──────┼──────┼──────┤│ ㉖ │89年 │臺灣華可貴公│1,500,000元 │1,500,000元 │ 偵卷㈠第 ││ │03月16 │司(丁○○)│ │ │ 221-223頁 │├──┼────┼──────┼──────┼──────┼──────┤│ ㉗ │89年 │臺灣華可貴公│1,000,000元 │1,000,0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4 │司(丁○○)│ │ │ 224-226頁 │├──┼────┼──────┼──────┼──────┼──────┤│ ㉘ │89年 │臺灣博士電子│62,000元 │62,0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10 │公司 │ │ │ 227-229頁 ││ │ │(辛○○) │ │ │ │├──┼────┼──────┼──────┼──────┼──────┤│ ㉙ │89年 │臺灣博士電子│1,012,500元 │1,012,5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0 │公司 │ │ │ 230-232頁 ││ │ │(辛○○) │ │ │ │├──┼────┼──────┼──────┼──────┼──────┤│ ㉚ │89年 │臺灣博士電子│612,500元 │491,500元 │ 偵卷㈠第 ││ │05月08 │公司 │ │ │ 233-237頁 ││ │ │(辛○○) │ │ │ │├──┼────┼──────┼──────┼──────┼──────┤│ ㉛ │89年 │臺灣博士電子│230,000元 │200,0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0 │公司 │ │ │ 238-242頁 ││ │ │(辛○○) │ │ │ │├──┼────┼──────┼──────┼──────┼──────┤│ ㉜ │89年 │日月欣半導體│639,000元 │639,000元 │ 偵卷㈠第 ││ │03月22 │公司 │ │ │ 243-245頁 ││ │ │(酉○○) │ │ │ │├──┼────┼──────┼──────┼──────┼──────┤│ ㉝ │89年 │日月欣半導體│617,500元 │23,5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7 │公司 │ │ │ 246-250頁 ││ │ │(酉○○) │ │ │ │├──┼────┼──────┼──────┼──────┼──────┤│ ㉞ │89年 │日月欣半導體│324,800元 │36,000元 │ 偵卷㈠第 ││ │01月27 │公司 │ │ │ 251-255頁 ││ │ │(酉○○) │ │ │ │├──┼────┼──────┼──────┼──────┼──────┤│ ㉟ │89年 │福特六和汽車│1,550,000元 │823,500元 │ 偵卷㈠第 ││ │10月29 │公司 │ │ │ 256-260頁 ││ │ │(未○○) │ │ │ │├──┼────┼──────┼──────┼──────┼──────┤│ ㊱ │89年 │福特六和汽車│4,810,500元 │4,810,500元 │ 偵卷㈠第 ││ │11月19 │公司 │ │ │ 261-262頁 ││ │ │(未○○) │ │ │ │├──┼────┼──────┼──────┼──────┼──────┤│ ㊲ │89年 │福特六和汽車│3,912,000元 │3,912,000元 │ 偵卷㈠第 ││ │12月22 │公司 │ │ │ 263-265頁 ││ │ │(未○○) │ │ │ │├──┼────┼──────┼──────┼──────┼──────┤│ ㊳ │89年 │嘉新食品公司│513,500元 │440,5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02 │(丑○○) │ │ │ 266-270頁 │├──┼────┼──────┼──────┼──────┼──────┤│ ㊴ │89年 │嘉新食品公司│43,000元 │42,000元 │ 偵卷㈠第 ││ │02月28 │(丑○○) │ │ │ 271-275頁 │├──┼────┼──────┼──────┼──────┼──────┤│ ㊵ │89年 │嘉新食品公司│540,000元 │537,000元 │ 偵卷㈠第 ││ │03月21 │(丑○○) │ │ │ 276-280頁 │├──┼────┼──────┼──────┼──────┼──────┤│ ㊶ │89年 │嘉新食品公司│1,219,000元 │500,000元 │ 偵卷㈠第 ││ │04月25 │(丑○○) │ │ │ 281-289頁 │├──┼────┼──────┼──────┼──────┼──────┤│總計│ │ │ │29,850,524元│ │└──┴────┴──────┴──────┴──────┴──────┘附表二┌──┬───────┬─────────┬───────┬────────┐│編號│日 期│ 文書及所在處 │犯行 │證 據│├──┼───────┼─────────┼───────┼────────┤│ ① │89年1月24日 │臺灣電路公司 │偽簽「許秀丸」│1.被告辯稱已獲得││ │ │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簽名一枚 │ 許秀丸同意,但││ │ │偵卷㈠第117頁 │ │ 為許秀丸否認。││ │ │ │ │ 本院卷㈡264頁 ││ │ │ │ │ 至268頁 ││ │ │ │ │2.證人子○○(原││ │ │ │ │ 名許秀丸)證言││ │ │ │ │ 本院卷264頁至 ││ │ │ │ │ 268頁 │├──┼───────┼─────────┼───────┼────────┤│ ② │89年1月24日 │臺灣華可貴公司 │偽簽「丁○○」│1.被告自白 ││ │ │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簽名一枚 │⑴偵卷㈠104頁 ││ │ │偵卷㈠第217頁 │ │⑵本院卷㈡91年11││ │ │ │ │ 月14日審判筆錄││ │ │ │ │2.證人丁○○證詞││ │ │ │ │⑴偵卷㈡94頁 ││ │ │ │ │⑵本院卷㈡91年11││ │ │ │ │ 月14日審判筆錄│├──┼───────┼─────────┼───────┼────────┤│ ③ │89年2月2日 │嘉新食品公司 │偽簽「丑○○」│1.被告自白 ││ │ │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簽名一枚 │ 本院卷㈡91年11││ │ │偵卷㈠第267頁 │ │ 月14日審判筆錄││ │ │ │ │2.證人丑○○證詞││ │ │ │ │⑴偵卷㈡95頁 ││ │ │ │ │⑵本院卷㈡91年11││ │ │ │ │ 月14日審判筆錄│├──┼───────┼─────────┼───────┼────────┤│ ④ │89年2月15日 │信群科技公司 │偽簽「巳○○」│1.被告自白 ││ │ │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簽名一枚 │⑴偵卷㈠104頁 ││ │ │偵卷㈠第157頁 │ │⑵本院卷㈡278頁 ││ │ │ │ │2.證人巳○○證言││ │ │ │ │⑴偵卷㈡93頁 ││ │ │ │ │⑵本院卷㈡279頁 │├──┼───────┼─────────┼───────┼────────┤│ ⑤ │89年2月21日 │坤慶紡織公司 │偽簽「辰○○」│1.被告辯稱經過黃││ │ │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簽名一枚 │ 圓珠同意,但為││ │ │偵卷㈠第211頁 │ │ 證人辰○○否認││ │ │ │ │ 本院卷㈡91年11││ │ │ │ │ 月14日審判筆錄││ │ │ │ │2.證人辰○○證詞││ │ │ │ │⑴本院卷㈠352頁 ││ │ │ │ │⑵本院卷㈡91年11││ │ │ │ │ 月14日審判筆錄│├──┼───────┼─────────┼───────┼────────┤│ ⑥ │89年2月23日 │臺灣電路公司 │偽簽「許秀丸」│1.被告自白 ││ │ │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簽名一枚 │⑴偵卷㈠105頁 ││ │ │偵卷㈠第120頁 │ │⑴本院卷㈡264頁 ││ │ │ │ │ 至268頁 ││ │ │ │ │2.證人子○○(原││ │ │ │ │ 名許秀丸)證言││ │ │ │ │⑴偵卷㈡9頁 ││ │ │ │ │⑵本院卷㈡264頁 ││ │ │ │ │ 至268頁 │├──┼───────┼─────────┼───────┼────────┤│ ⑦ │89年5月23日 │億華電機公司 │偽簽「戌○○」│1.被告自白,本院││ │ │應收帳款記帳單影本│簽名一枚 │ 卷㈡269頁 ││ │ │偵卷㈠第123頁 │ │2.證人戌○○證言││ │ │ │ │ 本院卷㈡269頁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