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仲 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裁判案由:違反菸酒專賣條例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