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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二、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案情均直陳不諱,並未隱瞞,絕無串證之虞,且其所涉案件被害人並未喪失意思決定及行動自由,與強盜罪之構成要件無涉,至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之問題,並非強盜罪,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非予羈押,即難訴追之情形,因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止通信接見之限制云云。

三、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 紅 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