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九年八月確定,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一二三八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