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九一00一一四七二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