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賭博、違反建築法、違反商業登記法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法九一矯字第0九一00一一四七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永 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明 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