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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一○七二○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裁判日期:200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