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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5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秋春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秋春水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年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一六六五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三○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陳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