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八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於同年十月十五日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而停止羈押,嗣經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再由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繼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所犯自始坦承不諱,並深感悔悟,只盼來日痛改前非好好做人,且為善盡扶養家中妻小之責任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復查聲請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范明達法 官 胡芷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