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一九八九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桂 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 淑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