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九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廿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