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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3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等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九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震 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