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三七七八一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孟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