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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0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醫師法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二二三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桂 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 淑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