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二○三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八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桂 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 淑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