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以法90矯字第○四二二○三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