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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8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甲○○因附表所示之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