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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5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鹽酸曲馬多片肆盒(TRAMADOL.

HYDROCHLORIDE.TABLETS,每盒拾粒,驗餘參拾玖粒)、鹽酸曲馬多注射液貳盒(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每盒伍支,驗餘玖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柒拾肆粒,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因竊盜、搶奪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確定。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出境赴大陸江西省南昌市探視妻子,因二伯施克章食道癌末期,與在南昌開設之大陸友人羅明提及此事,經由羅明介紹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

L.HYDROCHLORIDE.TABLETS)、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配合使用可止痛,甲○○明知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IDE.TABLETS)、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在國內無法購得,猶基於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非供自用之藥品-輸入禁藥之犯意,於返國前夕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赴羅明之診所,以人民幣九十元購買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

L.HYDROCHLORIDE.TABLETS)四盒(每盒十粒)、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二盒(每盒五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七十五粒,而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自大陸江西省取道香港搭乘中華航空CI六○四班機,以以藏置於隨身行李內之方式,擅自輸入在大陸地區所購之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IDE.TABLETS)、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返台,擬供二伯施克章服用止痛,嗣旋於是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中正國際機場」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室第十五號檢查檯辦理入境通關手續時,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稽查組執勤關員檢查行李時查獲,並扣得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

IDE.TABLETS)四盒(每盒十粒)、鹽酸曲多馬注射液(TRAMA

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二盒(每盒五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七十五粒。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承認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中正國際機場」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室第十五號檢查檯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稽查組執勤關員檢查行李時查獲未經申報之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IDE.TABLETS)四盒(每盒十粒)、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二盒(每盒五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七十五粒之情不諱,然辯稱「:我不知道那在台灣是違禁藥品,而且當初也沒有刻意藏起來,那些藥品是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向羅明以九十元人民幣買的,是要買回來給我二伯吃,因為他食道癌末期,要給他止痛用:」等語,經查,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出境,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入境,而於入境時由大陸地區輸入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IDE.TABLETS)四盒(每盒十粒)、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O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二盒(每盒五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七十五粒為海關查獲之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偵訊時及偵審中供承在卷,並有入出境查詢結果電腦資料一紙、中華民國入境旅客申報單及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暨臺北關稅局偵訊談話筆錄各乙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鹽酸曲馬多片四盒(每盒十粒)及鹽酸曲多馬注射液二盒(每盒五支)均含TRAMADOL.HYDROCHLORIDE成份,屬第三級第十四項毒品,藥錠七十五粒含TRIAZOLAM成份,屬第三級第十五項毒品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調科壹字第○九一五七八○二八六○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稽,又被告所輸入之藥品係供二伯施克章服用止痛之情,亦據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警訊、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偵查及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本院調查審理時供述甚詳,並有施克章患有食道癌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又鹽酸曲馬多片四盒(每盒十粒)及鹽酸曲馬多注射液二盒(每盒五支)均含TRAMODOL.HYDROCHLORIDE成份,屬第三級第十四項毒品,藥錠七十五粒含含TRIAZOLAM成份,屬第三級第十五項毒品,既經禁止輸入,則當然不可能獲准輸入,是以被告自大陸購買攜回國內之上開藥品係屬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甚明。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非供自用之藥品,均屬禁藥,藥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甚明。被告雖非藥商等醫藥方面專業人士,就所輸入之藥品究含有何種成份、是否為經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藥品等情,縱無所悉,惟該藥品既係被告帶回國給施克章服用止痛,是被告所輸入之上開藥品非其所隨身攜帶專供自用之藥品;而被告坦認知悉所攜帶入境之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IDE.TABLETS)四盒(每盒十粒)、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二盒(每盒五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七十五粒為藥品,在國內無法購買到,另徵之被告將上該注射劑、藥片、藥錠放置在隨身攜帶之行李中,未加口頭或書面申報,即由第十五號台要快速通關,顯係企圖闖關逃避檢查,至為酌然,準此,被告對在大陸地品購買所帶回國之藥品係屬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此情,理當有所知悉,其辯稱不知為禁藥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為禁藥,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訂有明文;又輸入藥品,應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得不屬於禁藥外,其餘之輸入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所攜帶之自用藥品進口者外,若有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情形者,即係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範圍,此於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亦有明文之規定。被告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即以行李挾帶之方式逕為攜帶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IDE.TABLETS)四盒(每盒十粒)、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二盒(每盒五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七十五粒輸入境內,且供稱係受帶回國予罹患食道癌之二伯施克章服用止痛用,是知已非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但書所稱旅客自用藥品,應認係「禁藥」。公訴人雖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輸入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運送走私物品罪,惟公訴人此部分所述,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知悉自大陸帶回國內之鹽酸曲馬多片四盒(每盒十粒)及鹽酸曲馬多注射液二盒(每盒五支)含有屬第三級毒品TRAMA

DOL.HYDROCHLORIDE成份,及藥錠七十五粒含有屬第三級毒品TRIAZOLAM成份,而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稱「:我朋友羅明在南昌市開設診所,因為二伯(施克章)患有食道癌:渠介紹我鹽酸曲馬多注射液:鹽酸曲馬多片及:藥錠等藥品配合使用將有效果,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赴羅明之診所,以人民幣玖拾元購買:」(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警訊)、「:我親自在江西省南昌市我友人開設的診所:購買:因為我二伯施克章罹患食道癌,目前在省立台中醫院就醫,經友人推薦鹽酸曲馬多等藥品對止痛很有效,我才趁這次到大陸旅遊順便買回送給我二伯:」(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警訊)、「:我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在大陸江西省南昌的一間診所買的:」(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偵查)、「:我有吸海洛因,我沒有吸第三級毒品:在南昌市向友人羅明購入。他在開診所:給伯父止痛,他患食道癌(第三期):」(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偵查)、「:回國前二天我在大陸南昌朋友羅明開的診所跟他買的:因我二伯罹患食道癌,住院有一段時間:剛好我過去大陸看我老婆,我老婆的朋友跟我說該藥可以減輕痛苦,所以我買回給二伯服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調查)、「:我不知道那在台灣是違禁藥品:那些藥品是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向羅明以九十元人民幣買的,是要買回來給我二伯吃,因為他食道癌末期,要給他止痛用:」(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本院調查審理)等語,而據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偵查時提出之施克章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一紙,施克章確係罹患有食道癌,又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入境時被查獲攜帶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IDE.TABLETS)四盒(每盒十粒)、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二盒(每盒五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七十五粒入境,經警採尿送驗結果,被告之尿液僅有嗎啡陽性反應,有關甲基安非他命、TRAMADOL及TRIAZOLAM部分均為陰性反應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九一二三○○八八一○號、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調科壹字第○九一○○八○四九一○號檢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足稽,是被告辯稱不知所購買之注射劑、藥片、藥錠含有TRAMADOL及TRIAZOLAM成分,應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知悉自大陸帶回國內之鹽酸曲馬多片四盒(每盒十粒)及鹽酸曲馬多注射液二盒(每盒五支)含有屬第三級毒品TRAMADOL.HYDROCHLORIDE成份,及藥錠七十五粒含有屬第三級毒品TRIAZOLAM成份,被告上開所為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輸入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運送走私物品罪犯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是公訴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起訴基本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爰酌被告素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表足稽)、係攜回國借罹患食道癌末期之二伯止痛用、輸入禁藥之數量不多、犯罪之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鹽酸曲馬多片(TRAMADOL.HYDROCHLORIDE.TABLETS)四盒(每盒十粒,驗餘三十九粒)、鹽酸曲馬多注射液(TRAMADOL.HYDROCHLORIDE.INJECTION)二盒(每盒五支,驗餘九支)及含TRIAZOLAM成份之藥錠七十五粒(驗餘七十四粒),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 鳳 滿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0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