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右列被告因家暴遺棄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壹、有罪部分之第二項第六行所載「是公訴人認其二人所為應論以連續犯之見解」,應更正為「是公訴人認其二人所為應論以共同正犯之見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