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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