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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甲○○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黃 永 定法 官 游 紅 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元 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