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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德吉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林恒吉法 官 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十六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2-08-15